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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4645-2023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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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4645-2023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服务规范.pdf

    1、 ICS 03.080.99 CCS A 16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6452023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n admission and discharge of accepted children in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2023-08-22 发布2023-09-22 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7/T 464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

    2、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DB37/T 46452023 1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入院服务、离院服务、服务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21942022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 术语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

    3、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21942022和MZ 01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入院 admission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符合收留抚养条件儿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3.2 离院 discharge 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离院情形的收留抚养儿童办理离开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手续的过程。4 基本原则 儿童为中心原则 4.1 入院、离院服务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4.2 入院、离院服务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入院、离院服务水平。最小伤

    4、害原则 4.3 DB37/T 46452023 2 入院、离院工作中如无法避免会给儿童造成伤害,选择伤害最小的方案,或最容易从伤害中恢复的方案。全程服务原则 4.4 确保每名儿童从入院到离院始终有专业工作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依规操作,手续完备。5 管理要求 组织管理 5.1 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职能科(部)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儿童入院、离院工作。制度保障 5.2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入院、离院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宜建立入院、离院服务标准体系。人员保障 5.3 5.3.1 儿童福利机构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为儿童提供入院、离院服务。5.3.2 人员资质应符合 MZ 010

    5、2013 第 4 章的规定。经费保障 5.4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离院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医疗保障 5.5 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在入院、离院时提供体检等基本医疗服务。档案管理 5.6 儿童档案管理见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6 入院服务 入院儿童类别 6.1 6.1.1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留抚养下列儿童:a)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b)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c)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d)人民法院指定由民

    6、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e)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6.1.2 儿童福利机构可收留抚养下列儿童:a)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DB37/T 46452023 3 b)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6 周岁的特困人员。入院服务流程 6.2 6.2.1 资料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抚养儿童入院时,应根据入院儿童类别结合当地实际检查儿童随身携带物品,并审核相关材料。6.2.2 体检与救治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及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先行隔离照料。6.2.3 手续办理 入院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填写入院登记

    7、表并移交儿童福利机构业务科(部)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6.2.4 隔离 新入院儿童应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隔离观察区,隔离观察时间参照当地传染性疾病防治的要求执行,一般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7 d。6.2.5 入院评估 隔离期结束后儿童福利机构应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院安置需求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6.2.6 发布寻亲公告 属于弃婴(儿)及打拐解救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寻亲公告,并及时联系公安部门,为该儿童进行DNA比对。6.2.7 户籍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为需要长期监护儿童办理户籍相关手续。6.2.8 登记存档 儿童福利机构应将儿童入院有关材料整理、

    8、存档,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7 离院服务 离院儿童类别 7.1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a)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b)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DB37/T 46452023 4 c)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d)儿童被依法收养的;e)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f)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服务流程 7.2 7.2.1 材料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为离院儿童办理离院手续时,应根据离院儿童类别、结合当地实际,审核离院材料,符合离院条件的方可办理离院手续,同时出具儿童离

    9、院确认书。7.2.2 离院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即将离院的儿童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儿童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功能活动状况等,并填写离院评估记录表。7.2.3 安置评估 7.2.3.1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即将年满 18 周岁的儿童进行安置评估,包括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劳动能力、自理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7.2.3.2 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应待其不再就读后进行评估。7.2.3.3 评估结束后应依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进行分类安置。7.2.4 资料移交 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儿童监护人、有关接收机构等移交儿童相关材料,同时书面告知儿童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等

    10、有关事项。7.2.5 户籍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配合相关当事人为离院儿童办理户籍手续。7.2.6 归档与封档 儿童福利机构应将儿童离院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封存。收养后回访 7.3 7.3.1 儿童福利机构宜在收养儿童离院后进行回访,若在回访时发现家庭成员对儿童有歧视、侮辱、虐待等疑似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7.3.2 儿童福利机构在回访时发现家庭无法承担儿童养育、教育、保护职责,以及家庭与儿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8 服务监督与评价 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入院、离院工作应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价。8.1 儿童福利机构应进行自我监督,定期总结与评估儿童入院与

    11、离院工作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儿8.2 童入院、离院工作进行改进。DB37/T 46452023 5 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入院、离院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3 DB37/T 46452023 6 参考文献 1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2 MZ/T 1672021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3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054号.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47号.5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63号.6 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山东省民政厅鲁民202143 号.7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工作有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函(2019)8号).8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2019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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