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91.010.01CCS P 01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21082022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准则Criteria for on-site treatment of inorganic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2022-12-27 发布2023-03-27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5/T 21082022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5工作原则.26工作流程.27工序要求.38设备要求.59现场管理要求.510产品与应用.611品质保证.612产品研发.613市场
2、回访.714消纳.7附录 A(资料性)可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8附录 B(资料性)市场回访内容调查表.9参考文献.10DB35/T 2108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 1)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标准化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丽辉、林卫东、黄剑雄、文芳、程晶、黄园梅
3、、陈菁、陈志斌、雷海霞、易滨发、陈哲宁、许宁、杨常全、柯毅、张良、卢晓武、张雅虹、王曌。DB35/T 21082022III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推进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坚持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原则,规范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的工作流程及工序要求,进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文件。DB35/T 210820221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准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序要求、设备要求、现场管理要求,明确了产品与应用、品质保证、产品研发、市场回访以及消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可资源化利用的无机类建筑
4、废弃物在拆除现场进行处理的管理与实施。注:本文件中的建筑废弃物特指建筑固体废弃物。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25176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JGJ/T 240201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JGJ/T 240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无机类建筑废弃物in
5、organic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过程中产生的,分离钢材、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可回收物,并分拣泡沫、岩棉、胶条等有机废弃物后,剩余的以建筑渣土、废砖、废瓦、废混凝土块以及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碎粒等为代表的无机固体废弃物。3.2资源化利用resource utilization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分拣、破碎和筛分等工艺,使其成为新产品的过程。3.3再生骨料recycled aggregate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碎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的、可作为某些再生建材产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径的颗粒。3
6、.3.1再生粗骨料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粒径大于4.75 mm的再生骨料。3.3.2再生细骨料recycled fine aggregate粒径不大于4.75 mm的再生骨料。DB35/T 2108202223.4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4总体要求4.1被污染、腐蚀或有害的无机类建筑废弃物不应在现场进行处理。4.2应从源头开始,对无机类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堆放,现场处理全过程不应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4.3现场处理宜采用移动式生产方式,应选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备。4.4
7、现场资源化加工处理量宜高于可资源化利用的无机类建筑废弃物总量的 50。5工作原则5.1对无机类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处理时,要贯彻执行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品质保证的原则。5.2对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则:a)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石材类等宜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等产品;b)砖瓦、砌块、石膏、陶瓷类等宜用于生产再生砖、回填材料、路基材料等产品;c)工程渣土类宜用于生产再生砖、固化土等产品;d)加气混凝土砌块、泡沫砖、陶粒轻质板类等可用于生产轻质再生骨料等产品。6工作流程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预处理、清除
8、杂质、破碎处理、筛分处理和现场制备等环节。a)预处理:去除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纸品、橡胶、布艺等可回收物,分类、预湿以及大块物料简单破碎。b)清除杂质:通过预筛分设备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泥土等杂质。c)破碎处理:通过破碎设备将建筑废弃物破碎成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d)筛分处理:通过筛分设备进一步筛分出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e)现场制备:现场加工形成再生建材制品。DB35/T 210820223图 1现场处理工作流程7工序要求7.1工序流程按照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的环节,其具体工序可细分为给料、除杂、破碎、分选、筛分、再生骨料制备、初步加工等工序,工序流程如图2所示;具体工序配置宜根据处理对象
9、的特点和具体产品的性能要求进行确定。DB35/T 210820224图 2现场处理工序流程7.2给料、除杂给料、除杂工序满足以下要求:a)经预处理后的可资源化利用的无机类建筑废弃物应给料至预筛分设备;b)给料应结合除杂工序进行,给料机的机械刚度和间隙应可调;c)给料口规格和给料速度应与后续处理工序的连续稳定性相匹配。7.3破碎破碎工序满足以下要求:a)应根据产品需求选择一级、二级或更高等级破碎;b)在每级破碎过程中,通过闭环流程将大粒径的物料返回破碎机进行再次破碎;c)应具备防尘和降噪措施。7.4分选分选工序满足以下要求:a)应根据处理对象的特点和产品的性能要求合理设置分选工序;b)应具备磁选
10、分离装置,将钢筋、铁屑等金属物质分离;DB35/T 210820225c)应具备风选或水选装置,将木材、塑料、纸片等轻质物质分离;d)分选出的杂质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7.5筛分筛分工序满足以下要求:a)宜采用振动筛;b)筛网孔径选择应与产品的规格设计相适应;c)应具备防尘和降噪措施。7.6再生骨料制备再生骨料制备工序满足以下要求:a)应与筛分环节相协调;b)应按不同类别、规格分别堆放;c)贮存应具备防风、防雨和防尘措施。7.7初步加工初步加工工序满足以下要求:a)宜具备计量系统、搅拌系统、输送系统、制品模块;b)宜采用免烧结、自然养护工艺;c)所用胶黏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d)可压制与
11、产品设计相适应的规格。8设备要求8.1破碎设备、筛分设备均宜选用模块化设计、高度集成、节能高效的一体式设备。8.2破碎设备应选用低能耗、低噪声的移动设备,且具备自动给料、预筛分、闭路破碎与筛分、自动分选不同物质、破碎出料尺寸可调节、自动报警、紧急停止等功能。8.3筛分设备应选用低能耗、低噪声的移动设备,且具备自动筛分、筛分尺寸可调、自动报警、紧急停止等功能。9现场管理要求9.1现场防护措施具体要求如下。a)设备操作人员应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相关设备。b)设备操作人员应着符合规定的防护服装并正确佩戴防护装备。c)应设置健全的安全标识,不应移除或者破坏任何设备的安全说明或者安全装置。d)在启动设
12、备之前,应确保设备已安装安全防护挡板,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没有闲杂人员。e)在设备操作过程中不应:1)打开柜门或者挡板;2)移除、打开或者松动保险丝等保护装置;3)触碰高温部位;4)清洁设备。DB35/T 210820226f)未经许可,不应随意对设备或者设备上的配件做改动。g)在未关闭设备主电源开关时,不应给电池充电或者进行维修、维护等作业。9.2环境保护要求9.2.1应有雨污分流、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9.2.2应通过周边围挡、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以及物料堆放覆盖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粉尘污染控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9.2.3对现场处理分选出的杂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
13、用或处置。9.2.4场界噪声应符合 GB 12523、GB 12348 的要求。10产品与应用10.1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经现场资源化利用处理后,可产生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再生骨料规格及其主要应用见表 1。再生骨料的规格亦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调整。10.2再生骨料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且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表 1再生骨料规格及其主要应用类别规格d/mm主要应用10d4.75免烧压制砖/砌块、回填材料、混凝土制品、砂浆制品、无机混合料、固化土、级配碎石等24.75d9.539.5d19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级配碎石、水泥掺合料(磨粉)、水处理滤料等419d31.511品质保证1
14、1.1性能指标再生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JGJ/T 2402011中4.1.3的规定。11.2试验方法再生粗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按照GB/T 25177的规定进行;再生细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按照GB/T25176的规定进行。11.3检验规则再生骨料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按照JGJ/T 2402011中4.1.3的规定执行。12产品研发宜通过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充分发挥和利用不同粒径再生骨料的材性作用,研发和制造多品类再生建材制品并推广应用。可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见附录A。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DB35/T 21082022713市场回访应建立无机类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
15、品市场回访制度,定期通过电话回访、网络回访、现场回访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再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市场占有情况以及应用需求、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情况,编制书面市场回访分析报告,提出优化再利用产品的对策与建议。市场回访内容调查表见附录B。14消纳对无机类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时,应按规定提前办理备案手续。消纳建筑垃圾时,应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DB35/T 210820228AA附录A(资料性)可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可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见表A.1。表 A.1 可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序号可研发的再生建材制品用途1免烧压制砖/砌块透水砖水务、建筑、市政、
16、园林等工程的地面铺设(如:广场、人行道、停车场、码头等)路面砖植草砖护坡砖水务、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的边坡防护挡土砌块路缘石各种道路的路缘路平石实心砖水务、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的砌筑(如:检查井、通讯井、基础砖胎膜、围墙、边坡防护、非承重隔墙等)空心砌块2级配碎石道路、地面铺装等垫层3无机混合料水泥稳定碎石道路基层、底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4混凝土制品普通混凝土非结构部位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回填、混凝土保护层、临设道路等工程透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铺装基层、下面层5砂浆制品砌体工程、内墙抹灰、地面抹灰工程等6滤料直接或附菌用于水质净化、污水处理等水体工程7活性掺合料或矿物掺合料
17、通过磨粉,一定目数水泥可作为活性掺合料,同时也可作为矿物掺合料DB35/T 210820229BB附录B(资料性)市场回访内容调查表市场回访内容调查表见表B.1。表 B.1 市场回访内容调查表基本情况回访时间年月日回访方式电话网络现场回访对象地域省市回访对象名称回访产品名称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砖再生骨料砌块其他再生制品产品规格产品批次共批,批号分别为:产品数量共吨/立方/(其他单位),各批次数量分别为:产品流向情况(按批次填写)福州市内:福建省内:全国范围:产品使用场合1、2、3、产品质量状况 优 良 中 一般 较差产品市场占有率高(80以上)较高(50以上)一般(50以
18、下)产品应用需求需要改进之处对策建议备注DB35/T 2108202210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2018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02年+2016修正+2018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年+2018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2020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017修正)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年)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
19、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9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10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11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1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19年修正)1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1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告2016
20、年第71号)16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7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18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21 关于加强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整治工作的方案22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3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4 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17年)25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7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