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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4563-2023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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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4563-2023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南.pdf

    1、 ICS 03.080.99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5632023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ounty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s2023-10-07 发布2023-11-07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563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2、。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佳安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安徽一联医院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爱心老年公寓、安徽佳安智慧养老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孝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颍泉区佳安失能中心、蒙城县夕阳红老年公寓、泾县医院、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阜阳市佳慧养老服务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颍州区佳安护理站、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民政局、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阜阳市颍泉区民政局、阜阳市颍东区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芳、陈绍明、徐青青、陈帅南、孟雪华、陈越、王畅、张文秋、韩露露、徐闵阳、李火把、汪亚、杜峰、韩洪涛、訾春梅、怀金坤、孙云长、刘涛、张喜珍、赵荃

    3、、王福东、李莹莹、张颂、梁芳、姚军。DB34/T 45632023 1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基本要求、运营组织、服务功能、运行管理、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委托运营的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

    4、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DB34/T 4358-2022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南 DB34/T 3943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county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 统筹县(区)养老服务资源,具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搜集与发布、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资源整合等多种功能的养老服务平台。4 基本要求 选址规划 4.1 4.1.1 应充分考虑城

    5、乡发展规划,周边公共服务设施,老年人口分布、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合理布局。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应设置至少一处县(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4.1.2 宜利用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与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综合设置。4.1.3 选址、布局与场地规划应符合 DB34/T 3943 的要求。建筑设计 4.2 4.2.1 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600 m2。DB34/T 45632023 2 4.2.2 应在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悬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标识牌,标识牌宜与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统一设计。4.2.3 无障碍设计及标识设计应符合 G

    6、B 50763、JGJ 450-2018 中 6.1 及 MZ/T 131 的要求。4.2.4 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B 50140 的要求。4.2.5 功能用房的设计应和指导中心服务功能相匹配,应设置区域养老服务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孵化用房、培训用房、养老服务资源展示和适老化产品体验用房等。设施设备 4.3 4.3.1 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 JGJ 450-2018 的要求。4.3.2 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4.3.3 应配备老年人能力评估设备。4.3.4 应设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者省市级信息平台

    7、(系统)子平台(系统)。4.3.5 培训用房内应配备完善的电教器材,护理培训区床位应采用护理床,配备呼叫器。4.3.6 养老服务资源展示用房内应配备适老化产品。5 运营组织 运营模式 5.1 指导中心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应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运营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机构 5.2 运营方应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养老服务行业从业经验,至少具有3年运营经验,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人员 5.3 5.3.1 应配备与服务功能相符合的人员,包括管理

    8、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及其他人员。5.3.2 人员应不少于 5 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教学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资质。5.3.3 人员应了解养老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基本工作流程,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6 服务功能 养老服务信息搜集与发布 6.1 6.1.1 搜集、发布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并定期更新。6.1.2 宣传养老服务政策。6.1.3 建立辖区内养老服务信用平台,定期发布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6.2 6.2.1 开展辖区内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

    9、点等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家DB34/T 45632023 3 庭照护技术培训和指导。6.2.2 受场地规模限制的指导中心,可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 6.3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老年人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情况评估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评估应符合 GB/T 42195 的要求。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6.4 6.4.1 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养老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自律准则等。6.4.2 设置投诉窗口或监督电话,受理辖区内养老服务投诉,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跟踪。6.4.3 应制定实施方案,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委托具

    10、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信息平台运行维护 6.5 6.5.1 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者省市级信息平台(系统)子平台(系统)宜设置在指导中心。6.5.2 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的操作使用,明确使用人员的培训、技能、保密、考核等管理要求。6.5.3 应建立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为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资源整合 6.6 6.6.1 将辖区内养老机构信息、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人需求评估信息、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等录入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者省市级信息平台(系统)子平台(系统),并对录入的数据进行管理维护,及时更新数据。6.6.2 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展示和适老化产

    11、品体验场所的现场管理,对辖区内优秀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优秀养老服务案例、优质适老化产品等进行展示和推介。服务主体孵化 6.7 6.7.1 对街道(乡镇)、社区(村)级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区域设置;宣传图版;服务项目;运营阶段服务技能。6.7.2 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孵化场地,为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综合养老服务 6.8 可根据 DB34/T 4358-2022 第6章的要求,承担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探视走访、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服务功能。其他服务 6.9 宜按照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开展工作,服务内容应在服

    12、务人员掌握的技能范围之内。7 运行管理 DB34/T 45632023 4 运营方应规范化运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7.1 安全应急、培训管理、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运营方应根据服务需要,制定服务方案、服务计划,定期总结服务开展情况,保证服务质量。7.2 运营方应建立服务档案,完善服务记录,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7.3 运营方应建立投诉及处理记录,并及时反馈投诉处理结果。7.4 运营方应定期开展针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及时进行改进。7.5 运营方应保证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安全,不应擅自泄露或私卖。7.6 承担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的指导中心,运营方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DB34/T 4358-20227.7 第 7 章的要求。8 监督与评价 运营方应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运营管理、服务开展等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8.1 运营方应针对主管部门检查评估的反馈结果采取措施,对出现的不合格服务进行纠正,不断改进8.2 服务与管理,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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