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01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552023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安置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lacement service of simulated family in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2023-07-31 发布 2023-08-31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445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2、。本文件由合肥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合肥市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琨、左骊、韩翌冰、李瑛、罗娟、金其泉、贺冉冉。DB34/T 44552023 1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安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类家庭安置服务的要求,并提供了类家庭户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类家庭安置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3、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8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建标 145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DB34/T 294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 DB34/T 2948 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类家庭安置服务 placement service of simulated family 以儿童能够进入永久性自然家庭为首要目标,根据儿童需求,协调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等专业团队,依托将养育人员与儿童组成类似于家庭关系生活单元的安置方式,促进
4、儿童进入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而开展的工作。类家庭户籍 registered of simulated family 类家庭安置服务(3.1)中构成的类似于家庭关系生活的单元结构。4 基本要求 机构 4.1.1 儿童福利机构应符合 MZ/T 010 的要求,安置服务流程可参照 MZ/T 167 的规定执行。4.1.2 应提供符合 建标 145 的建筑设施供类家庭安置服务使用,宜为类家庭提供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37 平方米的家庭居所,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家长卧室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宜不小于 13 平方米;b)起居室可容纳类家庭成员共同活动;c)儿童房宜选在户型朝阳面,男
5、童和女童卧室应分开;DB34/T 44552023 2 d)有居住空间、游戏活动空间、参辅空间(包括:卫生间、厨房、餐厅)等明确的空间划分;e)配备轮椅通道、支撑扶手等无障碍设施;f)地面具有一定弹性;g)窗户内配备安全防护栏;h)宜在空间内以强烈色差的使用,为视力障碍儿童辨别空间位置。4.1.3 常用家庭用品应由机构提供,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日常家居用品的配备应能满足类家庭日常活动开展;b)固定电话应保持畅通;c)每名儿童由单独的床铺、衣柜及学习用桌;d)高空储物柜应不低于 1.8 米;e)桌椅应符合儿童生理需求,并区分就餐与学习使用,桌椅角为圆形;f)客厅应配备爬行垫、儿童沙发
6、坐垫等娱乐活动配套用品,并对家具等安装防撞角等保护设施;g)洗浴间应铺设防滑垫,取暖和排风设备;h)应配备包括消防灭火毯,应急灯、警报器等家庭应急安全设备;i)应为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j)宜配备儿童洗手池、儿童便池、儿童浴缸。4.1.4 应定期安排专人对类家庭水、电、燃气等设施检修。4.1.5 应在家庭住所附近设置公共活动室、图书室等,可在单体面积较大的类家庭居住建筑物内划分儿童活动区角。人员 4.2.1 参与类家庭安置服务辅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符合 MZ/T 010 中规定的人员要求。4.2.2 机构应设置家庭顾问岗位,宜专职负责类家庭安置服务的各项管理事务,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培训、记录
7、以及各项服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a)每天不定时对类家庭进行家访,了解类家庭饮食、清洁卫生及亲子互动情况,并观察儿童身体、学习、生活、康复等情况;b)协调类家庭人际关系,协助解决类家庭安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c)指导家长撰写儿童成长记录与类家庭生活报告,协助类家庭做好儿童相册;d)定期组织类家庭周会和日常学习,指导家长学习儿童抚育、康复、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e)负责类家庭文件及档案管理,协助儿童福利机构对类家庭进行评估和考核;f)协调社工、医生等其他专业资源,开展家庭辅助工作。4.2.3 机构应为类家庭配备养育、康复、教育、医护、社工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辅助人员,且不宜频繁更换。4.2
8、.4 宜配备心理咨询师具体开展类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工作。类家庭 4.3.1 应以儿童能够永久进入自然家庭,获得法定监护人照料和稳定生活环境为首要服务目标。4.3.2 类家庭组成 3 年以上的,不宜拆散重新安置。4.3.3 类家庭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服从福利院分管部门和家庭顾问的领导,全权对家庭实施管理,接受儿童福利机构委托的儿童监护义务;DB34/T 44552023 3 b)保障儿童权益和人身安全,精心安排和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娱乐、健康、安全等,帮助孩子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经常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引导和教育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c)关爱、尊重和相信孩子
9、,发掘孩子潜能,积极培养其自理能力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严禁丑化、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冷虐待)孩子,坚持记录儿童成长发展状况;d)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帮助特需儿童进行家庭智育和家庭康复等方面的训练;e)保持家庭日常整洁,爱护公物,勤俭持家,维护家庭内一切设施;f)定期撰写家庭生活报告,建立家庭儿童相册,及时向家庭顾问反映儿童成长情况;g)维系家庭和睦,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平和、安全、持久的家庭环境。5 安置服务 建档立卡 5.1.1 应结合儿童入院登记工作,通过对儿童基本信息进行分析,以智力尚可的学龄前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宜儿童建档立卡:a)312 岁儿童;b)非
10、重度残疾儿童;c)无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大疾病。5.1.2 应对建档立卡儿童生理、心理、情感和认知、家庭监护照料等方面的需求开展专业评估,且常态化开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例行评估每年不少于 1 次,记录其身体发育情况、精神状况、功能活动状况、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b)当儿童身体和心理出现重大变化时应立即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回顾儿童既往健康情况、目前出现的问题和严重程度,并说明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下一步安置计划。5.1.3 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进行基础信息登记:a)儿童姓名;b)儿童入院信息关联情况:可用档案编号关联,宜简述儿童评估结论;c)类家庭安置情况,包括:安置时间、类家庭
11、概况、安置过程概述;d)安置转介情况,包括:转介时间、原因及后续情况;e)安置初始儿童全身照片栏。5.1.4 信息登记过程中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安置需求评估内容;b)安置决议情况;c)类家庭安置融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儿童情绪是否稳定;2)儿童健康情况是否正常;3)类家庭成员关系是否融洽;4)是否有重大意外情况。家长招募 5.2.1 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途径发布招募信息:a)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DB34/T 44552023 4 b)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等网站;c)社区信息公告栏;d)社会招聘网站;e)自媒体等其他新媒体途径。5.2.2 类家庭招募条件宜符合包括但
12、不限于下列要求:a)综合条件:1)有爱心,自愿从事公益事业,热爱孤残儿童;2)家庭关系和睦;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b)家长条件:1)夫妻双方年龄宜均不大于 50 岁且不小于 35 岁;2)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有表达、阅读、书写能力,能接受各项培训;3)有养育一名或多名子女的经验,且不需行使子女监护义务;4)母亲方应全职参与;5)父亲方宜全职参与,若需外出工作的,应能协助母亲方管理家庭事务。c)优先条件:1)本地户籍;2)有从事医护、教师、保育员、护理员等职业经验的。5.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招募:a)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b)有吸毒、酗酒、赌博
13、等恶习;c)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d)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e)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5.2.4 应建立多途径、长期有效的家庭招募机制,并建立预备类家庭家长档案。5.2.5 宜采用面谈、查阅资料、走访等不同方式对类家庭家长进行筛选,筛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工作动机;b)意愿和准备情况;c)受教育情况;d)身体状况;e)道德品行及社会活动参与情况;f)经济状况;g)原居住条件及社区环境;h)家庭关系及直系成员意见;i)邻里关系。家长培训 5.3.1 机构应组织预备类家庭家长接受不少于 24 个学时的理论培训,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儿童的日常护理;
14、b)儿童心理健康;c)家庭常见疾病的预防和处理;d)类家庭日常事务的管理和记录;DB34/T 44552023 5 e)社会工作基础知识:价值理念、理论知识、操作技能;f)类家庭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公共物品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等。5.3.2 理论培训完成后,应安排预备类家庭家长进入机构内养育、教育、康复等岗位实习培训。5.3.3 预备类家庭家长在机构内培训总时应长不少于 1 个月。家长评估 5.4.1 应综合面试筛选情况以及培训情况,完成类家庭家长能力评估记录,并在各项评估完成后撰写类家庭综合能力评估报告。5.4.2 对评估意见为合格的预备类家庭家长,可接收安置儿童并组建类家
15、庭。5.4.3 对已接收安置儿童的类家庭应定期开展类家庭综合能力评估。儿童安置 5.5.1 对已建档立卡的儿童制定安置服务计划。5.5.2 安置服务计划中应设置不少于 3 个月的安置融合期。5.5.3 融合期内应由家庭顾问通过观察和交流,对安置服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5.5.4 融合期内儿童与类家庭家长均可对计划提出异议,家庭顾问应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工作者开展必要的协调及心理疏导工作,对确不适合的应重新制定安置服务计划。5.5.5 融合期满应由机构对类家庭养育实效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且无异议的,应将符合计划安置的儿童纳入类家庭户籍管理。5.5.6 对已纳入类家庭户籍管
16、理大于三个月的儿童,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宜重新安置。成长引导 5.6.1 应重点关注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成长情况。5.6.2 应根据儿童年龄提出与其综合能力相匹配的早期教育、学前教育、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建议。5.6.3 应尊重儿童的经历,关爱儿童心理健康,营造适宜的学习环境。5.6.4 应多以微笑及拥抱表达对儿童的喜爱。5.6.5 应积极表扬儿童的优点,鼓励儿童不断努力尝试接触新鲜事物。5.6.6 应每天组织儿童参与亲子阅读及亲子游戏等活动。5.6.7 应引导儿童健康使用电子产品,每天户外运动宜不少于 1 小时。5.6.8 在遵守院方管理的情况下,为儿童提供外出的
17、机会,宜包括但不限于购物、游玩、旅行、参观博物馆、动物园等。5.6.9 为儿童提供健康保健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接种、牙齿及口腔保健、眼及视力保健、外耳及听力保健。家庭辅导 5.7.1 机构宜为类家庭配备营养师、康复师、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特教教师,相关岗位安排专人负责。5.7.2 应定期开展上门辅导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为儿童提供合理饮食、日常护理及保健指导,每季度不少于 1 次;b)提供儿童成长发育所需的营养需求指导,每年不少于 1 次;c)提供健康教育培训,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和各类儿童急救知识,每季度不少于 1 次;d)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日常娱乐活动指导及必要的心理
18、辅导,每年不少于 1 次;DB34/T 44552023 6 e)提供家庭康复指导,每季度不少于 1 次;f)提供类家庭关系、生活规律、就学就医情况、依恋关系的建立、亲属及邻里关系等内容的指导,每年不少于 1 次;g)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每季度不少于 1 次。5.7.3 机构应为每名有康复需求的儿童制定家庭康复计划,且为参加专业康复训练的儿童制定时间统一的康复计划,并提供专人、专车接送。5.7.4 机构应为每名有特教需求的儿童安排教学计划。5.7.5 机构应按照计划定期安排类家庭家长进行体检。5.7.6 机构应提前半年为适龄类家庭儿童办理入托、入学等提供支持。5.7.7 机构应为类家庭提供教育、
19、医疗、娱乐、社区交往等具体保障措施。5.7.8 儿童养育照护工作指引可参照 DB34/T 2948 的规定执行。儿童保护 5.8.1 在服务过程中无法避免造成伤害时,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或最容易从伤害中恢复的方案为基本工作原则。5.8.2 应保护儿童身心健康,防止儿童发生忽视、虐待、歧视、欺凌、性侵等人为伤害。5.8.3 应尊重儿童隐私,不以任何非正式渠道对外传播儿童个人信息,应平等对待类家庭中的每名儿童,严禁暴力及语言暴力等伤害儿童的行为。5.8.4 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5.8.5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
20、依法处理。5.8.6 有受监护侵害情形的可参照 MZ/T 086 的规定执行。安置转介 5.9.1 因领养事宜需要安置转介的,应由类家庭家长负责协助儿童福利机构做好领养前的准备工作。5.9.2 年满 18 周岁但未完成学业的,可继续维持类家庭安置直至完成学业,即使因学业需要搬离类家庭居住的,仍归属类家庭户籍管理。6 服务保障“类家庭户籍”管理 6.1.1 户籍分配 6.1.1.1 户籍包括下列类别:a)大家长: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管理代表;b)家庭子女:已安置的儿童;c)全职家长:可全职入住机构的类家庭家长,无其他兼职工作;d)兼职家长:夫妻双方有一方可做全职家长,另一方有其他工作,但可以协助全
21、职家长开展家庭管理。6.1.1.2 类家庭可按照家庭户籍内的家长构成可分为以下两类:a)双家长类家庭:有 2 位家长,有 1 位全职家长,另 1 位家长可以是兼职家长;b)单家长类家庭:有 1 位全职家长,无兼职家长。6.1.1.3 可将集中居住、家庭家长能力互补且不大于 5 户的类家庭编配为一组虚拟近亲关系。DB34/T 44552023 7 6.1.1.4 每户类家庭安置儿童上限值应根据下列原则累加计算:a)有 1 位全职家长的,可安置儿童数不大于 3 名;b)有 1 位兼职家长的,可安置儿童数不大于 2 名。6.1.1.5 双家长类家庭宜以男童安置为主,单家长类家庭宜安置与家长同性别的儿
22、童。6.1.2 入籍服务 6.1.2.1 对新入籍类家庭家长应与机构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承诺遵守约定。6.1.2.2 对安置儿童应在正式安置进入类家庭的当日办理入籍手续。6.1.2.3 应建立入籍档案管理制度。6.1.3 退籍服务 6.1.3.1 类家庭家长退籍宜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6.1.3.2 机构批准家长退籍申请后,家长应在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在家庭顾问的指导下完成工作交接。6.1.3.3 类家庭家长退籍前应处理好儿童情绪。6.1.3.4 机构应对退籍家长所在类家庭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存。6.1.3.5 家庭子女退出类家庭后,宜保留其原户籍关系。6.1.3.6 类家庭家长退出
23、类家庭后,经机构商议,可保留其原户籍关系。类家庭家长能力提升 6.2.1 宜定期对类家庭家长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专项岗位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a)养育知识;b)家庭医疗;c)家庭教育;d)家庭安全。6.2.2 宜不定期对类家庭家长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素质提升培训,每季度不少于 1 次:a)综合文化素养;b)新的养育理念和方式;c)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类家庭安全管理 6.3.1 应符合机构内各项安全应急要求。6.3.2 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制定意外预防注意事项:a)跌伤;b)碰撞;c)坠落;d)窒息;e)割伤;f)灼伤;g)烫伤;h)触电。6.3.3 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制定
24、安全应急管理制度:a)水、电、气使用安全;DB34/T 44552023 8 b)危险物品管理;c)日常安全。喘息服务 6.4.1 儿童三餐可由机构食堂统一配送。6.4.2 鼓励类家庭间相互交流、协作互助。6.4.3 鼓励类家庭家长在向机构报备后,携类家庭子女参与包括外出购物、节假日活动、生日聚会等社会家庭活动,机构可提供必要的交通及短期托管服务。社会支持 6.5.1 应积极组织各类社会工作者组织及人员参与类家庭安置服务工作。6.5.2 宜组织类家庭成立兴趣爱好小组,并定期组织活动。6.5.3 宜定期组织类家庭集体外出游玩活动。6.5.4 可组织相关育儿、教育、康复等专业组织参与类家庭座谈会。
25、6.5.5 可为 6 岁以上儿童根据个体情况选择专业机构提供心理支持。记录档案 6.6.1 机构可参照 DB34/T 2947 建立类家庭档案,应包含文字、图片形式,宜包含视频形式,宜建立电子档案管理。6.6.2 类家庭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类家庭基础档案:1)家长基本档案;2)儿童基本档案;3)类家庭评估档案;4)儿童评估档案。b)安置服务档案:1)安置服务计划;2)类家庭安置服务信息记录;3)儿童成长记录;4)家庭走访资料;5)家庭顾问工作报告;6)类家庭培训资料。6.6.3 儿童评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儿童基本信息;b)儿童初始评估记录;c)儿童阶段评估记录。6.6
26、.4 家庭培训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类家庭周会记录;b)机构组织的学习活动记录。6.6.5 儿童成长记录应重点收集下列内容:a)儿童成长发展过程中各项能力体现;b)生活过程中值得纪念的时刻;c)生活相片;DB34/T 44552023 9 d)绘画等作品。6.6.6 机构宜为社会支持工作建立独立档案。6.6.7 类家庭档案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7 评价改进 应建立类家庭家访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卫生、安全、饮食、日用品等。应定期对儿童心理、健康及功能恢复等情况进行评估。宜每周召开一次类家庭会议,会议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类家庭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b)其他问题交流;c)机构内涉及类家庭安置服务的重点工作通报。可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内容开展综合评价改进工作:a)类家庭安置实践;b)儿童学习成长环境;c)员工专业发展;d)家庭顾问及团队合作。DB34/T 44552023 10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10-17第二次修订 2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19130号 3 MZ/T 049-2014 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