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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4413-2023 河湖长制工作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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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4413-2023 河湖长制工作导则.pdf

    1、 ICS 13.060.01 CCS F 55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132023 河湖长制工作导则 Directives for 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2023-03-01 发布2023-04-01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413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

    2、利厅河长制工作处、合肥市水务局河长制工作处、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春林、严东、顾雯、李劲松、王强、张九鼎、汪振宁、谢国祥、龙晓明、臧东亮、方兵、徐国敏、黄梦婷。DB34/T 44132023 1 河湖长制工作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制度体系、运行机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乡、村级河湖长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4/T 4412

    3、河长湖长公示牌管理规范 DB34/T 3735.1 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 第1部分:数据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河湖长制 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河湖长制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为主、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也是河湖管理保护的协调机制。一河(湖)一档 one river/lake one record 以一条(段)河流或一个(片)湖泊为基本单元建立的档案信息。一河(湖)一策 one river/lake one policy 针对一条(段)河流或一个(片)湖泊存在的问题制定的保护与治理对策措施。4 基本要求 河湖长

    4、制分为省、市、县、乡镇级四级体系,可延伸至村级。河湖长制包括组织体系设置、制度体系建立、运行机制。河长湖长分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省、市、县级设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确定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河长湖长协助单位。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见附录 A。河湖长制应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等制度。河湖长制应建立“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河湖健康评价以及社会监督、宣传教育等运行机制。各级河长办负责本级河长湖长责任河湖“一河(湖)一档”建立、“一河(湖)一策”编制、河湖健康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实施。DB34/T 44132023 2 5 制

    5、度体系 会议制度 5.1.1 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5.1.2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相关负责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河长办负责人等应参加总河长会议。5.1.3 总河长会议研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5.1.4 河长专题会议等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5.1.5 河长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解决相应河湖推行

    6、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信息制度 5.2.1 信息公开 5.2.1.1 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长湖长名单及联系电话;河长办联系电话;河长湖长职责;河湖长制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情况。5.2.1.2 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报;官方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5.2.2 信息通报 5.2.2.1 省级河长办信息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协助单位和各市、省直管县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推行河湖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情况;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5.2.2.2 市、县级河长

    7、办信息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长湖长履职情况;DB34/T 44132023 3 工作进度;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突出问题。5.2.3 信息共享 5.2.3.1 共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及规划、现状、治理、管护、监测、监管等信息。5.2.3.2 共享范围为各级河长湖长、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各级河长办等。5.2.3.3 实现途径为通过已构建的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撑系统,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为河长湖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5.2.3.4 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5.2.

    8、4 信息报送 5.2.4.1 省、市、县级成员单位应将河湖长制日常相关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报至同级河长办。5.2.4.2 市、县级河长办应将河湖长制日常相关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报至上级河长办,本行政区的年度工作总结由本级河长办汇总后,逐级上报。5.2.4.3 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报送的信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表述、用词、分析、数据等准确。巡河制度 5.3.1 总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 1 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 2 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 3 次(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 1 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 1 次,村级河长湖

    9、长每周不少于 1 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5.3.2 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明察暗访;进驻式督查;委托第三方服务进行现场取样和现场抽检。5.3.3 河长湖长宜按“河长通”APP 相关内容进行巡河,巡河发现的各类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报送、备案。督查暗访 5.4.1 由河长办组织实施,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适时采用进驻式方式进行。5.4.2 应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时间、地点、任务和要求。5.4.3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情况;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河湖问题整改情况;河湖长制促进机制建立执行情

    10、况。5.4.4 督查暗访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形成工作报告(见附录 B)、问题清单,报本级河长办。DB34/T 44132023 4 联防联控 5.5.1 应开展联合巡查、保洁、治理、执法、监测。5.5.2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同行政区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游与下游之间;左岸与右岸之间。5.5.3 对涉及跨界的河湖推行联合河湖长制,省级跨界河湖率先建立联合河湖长制。考核 5.6.1 省级5.6.1.1 省级实行一年一考核。5.6.1.2 考核对象分为:各设区市;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河长湖长。5.6.1.3 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湖长领导下组织开展

    11、。省河长办负责河湖长制省级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提请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省级河长湖长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考核相关工作。5.6.1.4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核市级河湖长制工作:水资源保护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河湖长制日常工作。考核成员单位: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任务完成;协助巡查调研;河湖长制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共享;督查暗访;督办事项落实。考核河长湖长:组织领导 巡查调研 突出问题整治 跨界河湖联防联治 组织考核 DB34/T 44132023 5 工作成效。5.6.1.5 考核步骤5.6.1.5.1 制定方案省级年度河湖长

    12、制工作要点印发后,由省河长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年度河湖长制考核方案,报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5.6.1.5.2 自查自评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和评分,分别报省河长办或相应成员单位,自评表见附录C。5.6.1.5.3 综合评价 省河长办、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被考核对象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其中,对各市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市级河长湖长的考核,由省河长办、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核赋分,成员单位的复核结果应书面报送省河长办;对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省河长办进行赋分,形成书面报告。省河长办整理汇总考核评分,形成综合评价结果。5.6.1.5.4 审定 综合评价结果由省河长办按程序报省

    13、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湖长审定。5.6.2 市、县级市、县级河湖长制考核相关要求参照5.6.1的规定执行。6 运行机制“一河(湖)一档”6.1.1“一河(湖)一档”包括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6.1.2 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段)名称、河流(段)编码、上一级河流名称、上一级河流编码、所在水系、河流(段)起讫位置、河流(段)长度、代表站水文信息、河段支流数量、河段与行政区位置关系等河湖自然属性;河湖长信息。6.1.3 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取用水;排污;河湖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湖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6.1.4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规划与普查;DB34/T 44132023

    14、6 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河长办补充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其他公开数据。6.1.5 省、市、县级河长办应将本级“一河(湖)一档”录入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撑系统。“一河(湖)一策”6.2.1“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应通过现状调查、问题分析,提出管理和保护目标,确定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6.2.2“一河(湖)一策”应适时修订。6.2.3 开展“一河(湖)一策”实施成效年度评估。河湖健康档案 6.3.1 应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评价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信息。6.3.2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湖名称;主要功能;所在流域或水系、流域(汇水)面积及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6.3.3 健康状况信

    15、息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情况;评价要素及指标情况;评价赋分及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河湖健康评价报告。6.3.4 省、市、县级河长办应将本级河湖健康档案录入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撑系统。公示牌 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置及维护应符合 DB34/T 4412 河长湖长公示牌管理规范规定。信息管理 6.5.1 应及时对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相关进行信息更新。6.5.2 更新的信息应符合 DB34/T 3735.1 规定。巡查管护 6.6.1 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湖岸保洁是否到位;河湖面是否有漂浮垃圾、废弃物、病死动物;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

    16、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相关监控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雨水排放口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DB34/T 44132023 7 河道沿岸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居民等是否存在直排废污水;是否存在向河湖库内倾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是否按规定关闭或搬迁,规模化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是否达标;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违法堆场、围垦、填堵河湖以及其他侵占河湖的行为;河湖水域岸线有无人为破坏或崩塌、滑坡现象;是否有非法采砂现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围网、栏网、

    17、网箱养殖及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水电站是否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河湖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被遮挡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历次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6.6.2 根据各级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巡查管护工作。专项工作 6.7.1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适时组织专项工作。6.7.2 专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线;非法采砂、取土;城乡生活垃圾;非法填埋、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等专项整治;非法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企业排污监管专项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渔业资源保护;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18、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工业污染集中整治;黑臭水体整治;河湖生态流量(水位)。问题处理 6.8.1 通过举报投诉、督查暗访发现或上级交办的河湖问题,河长办应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问题台账,进行分办、督办。6.8.2 问题涉及单一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交由相应单位处理。6.8.3 涉及多个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协调处理。6.8.4 问题处理应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处理措施和时限;问题处理结果报同级河长办,备案。社会参与及监督 6.9.1 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6.9.2 设置民间河长湖长,估计社会参与。6.9.3 各级河长办应建立社会监督渠道,包括电话、网

    19、络、公示牌等。6.9.4 对社会监督信息,应建立台账,建立处理机制,并反馈处理结果。DB34/T 44132023 8 宣传培训 6.10.1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河湖长制,因地制宜开展河湖长制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活动。6.10.2 各级河长办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河湖管理保护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工作。DB34/T 44132023 1 附录A (资料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 A.1 体系架构 A.1.1 省、市、县级设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的设立见表A.1。表A.1 总河长、副总河长体系 行政区 总河长 副总河长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安徽省

    20、 XX 市 XX 市本级 XX 县 XX 县 XX 县 A.1.2 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设立省级河长,巢湖、高塘湖、石臼湖、龙感湖、菜子湖、枫沙湖、高邮湖、焦岗湖、天河设立省级湖长;各河湖所在市、县、乡级设立河长湖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湖长延伸到村级。河长湖长设立见表A.2。表A.2 河长湖长体系 河湖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河长湖长 村级河长湖长 河长湖长 副河长湖长 河长湖长 副河长湖长 河长湖长 副河长湖长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XX 河 XX 湖 DB34/T 44132023 2 A.2 机构设置

    21、A.2.1 设立省、市、县级河长办,乡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河长办。河长办设置可参考表A.3。表A.3 河长办设置 行政区 河长办主任 河长办副主任 河长办成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安徽省 XX 市 XX 市本级 XX 县 XX 县 XX 县 A.2.2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包括有关部门。注: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A.3 工作职责 A.3.1 总河长 A.3.1.1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22、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A.3.1.2 总河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办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A.3.2 河长湖长 A.3.2.1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

    23、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A.3.2.2 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DB34/T 44132023 3 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A.3.2.3 省级河长湖长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定并组织实

    24、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A.3.2.4 市、县级河长湖长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

    25、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A.3.2.5 乡级河长湖长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A.3.2.6

    26、村级河长湖长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A.3.3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A.3.3.1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应明确相关职责。A.3.3.2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发展改革: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教育: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经济信息: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据国家

    27、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DB34/T 44132023 4 财政: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自然资源: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相关工作。生态环境: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省重点流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

    28、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住建:指导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及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工作。交通运输: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农业农村:负责监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水利: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文水质监测,推进节

    29、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应急:协助有关省级湖长召开省级河长会议、开展巡河调研,跟踪督办省级湖长交办事项。市场监管:负责依法组织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林业: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行为。公安:负责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开展河湖联合执法。民政:负责监督管理与河湖保护有关的社会组织,推进河湖保护志愿者

    30、队伍及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司法:负责做好省级河湖长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人社:负责会同相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河湖长制有关专项表彰工作。文旅:负责做好河湖文化遗产挖掘和传承工作。A.3.4 设有协助单位的,协助单位职责为协助各级河长湖长开展巡河、调研、会议、督办等日常工作。A.3.5 河长办 A.3.5.1 河长办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督办、分办职责。A.3.5.2 河长办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订河湖长制法规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建设“一河(湖)一档”、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事项和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确定的

    31、事项,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治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承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培训活动,建立河湖长制信息发布平台;DB34/T 44132023 5 推动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任务和总河长、河长湖长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督办工作;做好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完成上级或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DB34/T 44132023 6 附录B (资料性)督查暗访工作报告 XX 市督查暗访工作报告

    32、一、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发现问题情况(一)水利部督查暗访 1、检查情况 2、存在问题 3、整改情况(二)中央环保督查暗访 1、检查情况 2、存在问题 3、整改情况(三)省河长制督查暗访 1、检查情况 2、存在问题 3、整改情况(四)1、检查情况 2、存在问题 3、整改情况 三、经验做法 四、总体评价 五、意见与建议 DB34/T 44132023 7 附录C (资料性)考核自评表 C.1 市级考核自评表 见表C.1。表C.1 市级考核自评表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分值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说明 一、水资源保护(15 分)取用水管理 4 1.制定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至各县区

    33、,并严格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指标控制,得 1 分;否则不得分。2.河道内取水口与取水口核查登记一致,得 1 分;每发现 1 处不一致,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3.生活、工业取水口计量全覆盖(河道内生产除外),得 1 分;否则不得分。4.完成河湖水量分配任务,得 1 分;否则不得分。节水减排 4 1.完成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目标任务,得 2 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2.完成节水型企业及节水型园区创建任务,得 0.5 分;完成节水型高校创建任务,得 0.5 分;完成节水型灌区创建任务,得0.5 分;完成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创建任务,得 0.5 分。部分完成上述任务的,相应分数按完成比

    34、例赋分。地下水管理 3 1.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小于年度目标值,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高于年度目标值的,得 2 分。地下水取水总量高于年度目标值,扣 1 分;地下水控制水位指标低于年度目标值,扣 1 分。2.严格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年内未新增取用水户的,得 1 分。限采区内每发现 1 户,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禁采区内发现 1 户,不得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 1.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 100%的(地质因素除外),得 2 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能力达 90%以上的,得 1 分;每降低 1%,扣 0.1 分

    35、,最多扣 1 分。3.完成农村“千吨万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得 1 分;未完成划定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DB34/T 44132023 8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分值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说明 二、水域岸线管理保护(12 分)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5 1.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情况(2 分)。未按照要求完成划界任务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公告的,每条(个)扣 0.5 分;未完成划定成果矢量数据上图的,每条(个)扣 0.2 分;划定成果质量问题突出、经省级复核未及时整改并重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复公告的,每处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2.河湖

    36、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汇总审批情况(1 分)。未按照关于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汇总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完成规划汇总审批任务的,每条(个)扣 0.25 分;未完成规划成果矢量数据上图的,每条(个)扣 0.25 分。最多扣 1 分。3.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2 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把关不严,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每个项目扣 0.5 分;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不力,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审批要求建设,未及时发现制止的,每起扣 0.2 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被水利部流域机构或省级有关单位通报的,每起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中小河流系统治理 1 积极推进本市境内中小河流系

    37、统治理工作,按时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任务的得 1 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水库除险加固及管护 3 1.完成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的,得 1 分;未完成的不得分。2.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按计划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得 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3.全部落实小型水库管护责任的,得 1 分。发现 1 处责任未落实的,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3 1.完成市级水库、水闸、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且各项制度健全的,得 1 分;发现 1 项制度未建立的,扣 0.2分,最多扣 1 分。2.完成安徽省水库、水闸、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的,得

    38、 1 分;发现 1 项任务未完成的,扣 0.2分,最多扣 1 分。3.全年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无事故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三、水污染防治(14 分)城市污水管网改造 4 1.按要求完成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年度工作任务的,得 2 分;部分完成的,按管网改造公里数比例赋分。2.按要求完成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年度工作任务的,得 2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DB34/T 44132023 9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分值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说明 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 1.按要求完成乡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年度工作任务的,得 1 分;部分完成的,按照比例赋分。2.按要求完成农村

    39、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得 1 分;部分完成的,按照比例赋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4 1.按要求健全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防治体系的,得2 分;否则不得分。2.落实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的新建船舶,不得进入通航水域要求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4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2%,得 1 分;每降低 1%,扣 0.2分,最多扣 1 分。2.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 90%,得 1 分;每降低 1%,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3.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 41.5%,得 1 分;每降低 1%,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4.农药使

    40、用量与基期相比减少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化肥使用量与上年相比零增长或负增长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四、水环境治理(17 分)水环境质量 9 1.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得 3 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赋分。2.省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得 2 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赋分。3.未出现劣类国、省控断面的,得 2 分。出现劣类国控断面不得分,每出现 1 个劣 V 类省控断面扣 1 分,最多扣 2 分。4.未出现断面汛期污染强度排名全国前 50 名的,得 1 分。按季度每出现 1 个断面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5.年度城市水质指数排名不在全国倒数 30 名

    41、以内的得 1 分。倒数 30 名得 0.9 分,位次每下降 1 名扣 0.1 分,最多扣 1分。6.与年度目标相比,每多 1 个水质优良的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分别加 0.5 分、0.2 分。水环境质量得分不超过 9 分。城区黑臭水体整治 2 按要求完成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年度目标任务的,得 2 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2 按要求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年度目标任务的,得 2 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DB34/T 44132023 10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分值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说明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4 1.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8%,得 2

    42、 分;每降低 1%,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2.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全覆盖,得 2 分;否则不得分。五、水生态修复(20 分)长江“十年禁渔”6 1.禁捕管理规范到位的,得 4 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未落实情况扣分;国家、省级明察暗访发现非法捕捞行为的,每次扣 0.2 分,最多扣 4 分。2.按要求落实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调查评做工作任务的,得 1 分;未全部落实的,按落实情况赋分。3.按要求完成增殖放流任务,增殖放流管理科学规范的,得 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水土流失防治 3 1.完成水士流失治理年度目标任务,水土保持率达标,得 1.5分;否则不

    43、得分。2.完成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任务,辖区内未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得 1.5 分;否则不得分。湿地修复保护 4 1.湿地保有量完成年度保有目标的,得 2 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2.湿地保护率完成年度目标的,得 2 分;完成比例每降低 1%,扣 0.2 分,最多扣 2 分。河湖生态流量监管 3 1.落实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常态化监管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2.生态流量达到管控目标,得 1 分;否则不得分。幸福河湖建设 4 1.按要求完成设立市级河湖长的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得 1 分;否则不得分。2.按要求建立设立市级河湖长的河湖健康档案,得 1 分;否则不得分。3.按要

    44、求完成省级幸福河湖河段(湖区)建设任务,得 2 分;否则不得分。DB34/T 44132023 11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分值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说明 六、执法监管(13 分)河道采砂监督 4 1.采砂管理责任制和机构建设情况(1 分)。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未按要求落实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或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告的,每项扣 0.2 分;未落实采砂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专项管理经费的,每项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2.对河道非法采砂处罚情况(1 分)。未依法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实施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的,每次扣 0.2 分;河湖采砂监管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0.5 分

    45、;举报经查属实的,每次扣0.5 分;未及时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刑事处罚案件的,每次扣 0.3 分。最多扣 1 分。3.河湖采砂现场监管情况(2 分)。未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填写不规范,对重点及敏感水域未采取措施和动态监控的,其他河湖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和动态监控的,每项扣0.25 分;采区现场管理不规范,或对清淤疏浚砂利用监管不力的,每处扣 0.25 分;未按要求设置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未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对采砂船舶未建档登记的,每项扣0.25 分;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未按要求拆除采砂机具的,每次扣 0.25 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拆解采砂船舶的,每艘船扣0.25 分。最多扣

    46、 2 分。河湖问题整改 4 1.对于水利部河湖长制监督检查下达的河湖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 1 个扣 0.5 分。对于省级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含遥感解译)发现的河湖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 1 个扣 0.2分。2.未按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完成“四乱”问题、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长江和淮河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回头看”问题整治任务的,每项扣 1 分;对问题排查或整改不认真,经省级复核发现未完成整改的,每项扣1 分;河湖岸线监管不力,被水利部流域机构或省级有关单位暗访督查和群众举报发现问题,没有纳入本级问题清单进行整治的,每起扣 1 分;问题情节严重,属于重大河湖“四

    47、乱”问题的,或属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的,每起扣 2 分。以上两项最多扣 4 分。强化机制保障 4 1.制定市级河湖长制综合考核办法,压实河湖长及各级成员单位责任,得 1 分;否则不得分。强化工作考核和正向激励,建立河湖长制考核激励机制,得 1 分;否则不得分。2.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得1 分。未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的,扣 0.5 分;未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扣 0.5 分。3.推行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按要求全面建立跨界河湖联合河湖长制,得 1 分;未按规定建立跨界河湖联合河湖长制的,发现 1 条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DB34

    48、/T 44132023 12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分值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说明 河湖违法行为查处 1 1.存在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以整改代替处罚等情形,发现一起扣 0.2 分;每年河湖案件结案率达不到 90%以上的,扣 1 分。2.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存在无照经营活动的,每发现 1 个扣 0.1分。以上两项最多扣 1 分。七、日常工作落实(9 分)基础工作 5 1.及时修编“一河(湖)一策”、更新“一河(湖)一档”的,得 2 分。未按要求修编或更新的,每发现 1 条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2.河湖长制公示牌信息更新及时,无破损、损坏等现象,得 1分。公示牌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破

    49、损现象的,每发现 1 处扣0.2 分,最多扣 1 分。3.社会满意度调查评估(1 分)。根据调查评估情况赋分,得分不超过 1 分、不低于 0 分。4.河长湖长体系信息动态管理(1 分)。在水利部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更新不及时、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未按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河湖长信息的,市级每 1 次扣 0.5 分,县(区、市)级每 1 次扣 0.2 分,最多扣 1 分。河湖巡查管护体系 1 设立市县级河长湖长的河湖管护主体全部落实的,得 0.5 分;河湖管护主体未落实的,发现 1 例扣 0.1 分。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维护、清理保洁工作的,得 0.5 分;河

    50、湖日常巡查管护未落实的,发现 1 例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加强宣传培训 3 1.在中央媒体上刊登、播发 1 条,得 1 分;在省部级媒体上刊登、播发 1 条,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2.市级组织开展河长制培训,得 1 分;未组织的,不得分。其他 因河湖长制工作不到位,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批评或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及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中被通报批评的;相关工作引发重大负面舆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重大涉水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建议名单。合计 100 DB34/T 44132023 13 C.2 部门考核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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