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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4339-2022 法医临床鉴定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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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4339-2022 法医临床鉴定服务规范.pdf

    1、 ICS 03.080.99 CCS A 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3392022 法医临床鉴定服务规范 Regulation on clinical forensic expertise service2022-12-29 发布2023-01-29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339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安徽省司法

    2、鉴定协会、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鲍现宝、缪国徽、夏小二、张德宝、王晓闵、肖圣兵、张玉党、程兴权、鹿经柏、姜永宾、韩彪、程江霞、种书亚、高新程。DB34/T 43392022 1 法医临床鉴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临床鉴定服务的总体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要求、投诉处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法医临床鉴定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42 投诉

    3、处理指南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司法部关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规2021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司法鉴定机构 judicial expertise institution 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法医临床鉴定 clinical forensic expertise 司法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4、,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expert of clinical forensic expertise 具有法医临床学专业技术知识,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在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4 总体要求 遵纪守法、保密守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廉洁自律、敬业守信 清正廉洁,自律修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执业秩序。DB34/T 43392

    5、022 2 科学高效、独立公正 坚持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扎实高效工作,依法独立执业,客观公正鉴定。举止文明、热情真诚 形象端庄,大方得体,言语文明,行为规范。5 管理要求 机构 5.1.1 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对法医临床鉴定活动的管理。5.1.2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人员 5.2.1 应按行业要求规范着装,统一佩戴胸牌、胸徽上岗,保持仪容整洁。5.2.2 应端庄稳重、举止文明、耐心解答。不应与服务对象争吵或肢体冲突。5.2.3 不得泄露检验鉴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设施设

    6、备 5.3.1 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建设规范,结合法医临床鉴定工作需求,将服务场所划分功能区间,并设置标识。5.3.2 按照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并符合司法部关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仪器设备应当通过相关检验检定校准要求。应配置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告示牌、指示牌、禁烟标识、意见箱、资料宣传架、饮水设备等。5.3.3 候检区、受理区和鉴定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监控资料保存周期原则上至少为 3 个月。5.3.4 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等。6 服务要求 信息公开 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本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姓名以及执业

    7、类别和执业证号、鉴定委托受理流程、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程序等内容。鉴定咨询 6.2.1 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包括电话咨询)时,答复应及时、客观、严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记录咨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咨询事项等。不能就鉴定意见作许诺性答复。6.2.2 服务对象咨询后决定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就受理所需提供的材料、注意事项等予以一次性告知。必要时,可予以补充告知。鉴定过程 6.3.1 委托和受理 DB34/T 43392022 3 6.3.1.1 机构收到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事项,并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6.3.1.2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

    8、并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完整记录鉴定检材的详细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收到时间等),完成合同评审:包括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案件评审审批表、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及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等。6.3.1.3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案件或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均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要求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6.3.1.4 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诉讼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如外聘专家会诊费、出诊费、特殊仪器检查费、出庭费、与

    9、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项目等。6.3.2 过程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做到:a)详细询问被鉴定人受伤经过、就诊情况、后遗症、既往病史等;b)对被鉴定人进行临床查体时,应当态度科学严谨、过程客观充分、记录详实准确;查体应予以拍照(照片可以作为鉴定意见书附件内容使用)或录像固定,同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符合 SF/T 0111 的要求;c)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发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完整退还鉴定原件材料,留存复印件。6.3.3 鉴定陈述会 机构在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可通过举行鉴定陈述会的形式,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具体如下:a)组织形式: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或经与委托

    10、人协商,也可采用远程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机构应将举行陈述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相关人员、注意事项等提前通知委托人;b)参与人员:一般包括司法鉴定人、委托人或其代表、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或其家属、患方代理人),医方(包括当事医务人员和/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代表、医方代理人);医、患各方参与人数不宜超过 3 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c)过程与记录:鉴定陈述会上,机构主持人应介绍司法鉴定人,说明有关司法鉴定人回避的规定,询问有无提出回避申请及其理由。听取陈述时,通常按先患方、后医方的次序进行。双方陈述完毕后,可以补充陈述。必要时,医、患双方的陈

    11、述可分别进行。需摘要记录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由医、患各方到场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存档保存。6.3.4 外出鉴定 对条件不便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查的特殊群体,经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后,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外出鉴定应由申请人填写外出鉴定审批表(见附录A),外出鉴定应注意以下事项:a)按照一般鉴定的规范要求和程序进行;b)满足委托事项需要的环境、设施和设备要求。6.3.5 鉴定意见书发放 鉴定意见书的发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由机构统一发放鉴定意见书;DB34/T 43392022 4 b)可以事前约定采取自取/邮寄等方式发放;自取

    12、或送达时,收领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邮寄方式发送时,应将邮寄凭证归档。档案查阅 6.4.1 机构应当执行保密规定,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借调和登记管理制度。机构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6.4.2 机构应建立和保存每例鉴定案件的记录和文件档案。存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司法鉴定委托书;b)案件受理通知书;c)案件受理审批表;d)接受和返还检(鉴)材清单;e)司法鉴定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或鉴定/检验相关数据记录;f)鉴定机构对鉴定/检验材料的接受、标识、传递、保存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g)鉴定机构尚不具备能力的某些特殊项目或因仪器设备等原因需要分包而形成的材

    13、料;h)鉴定机构对鉴定委托合同评审而形成的材料;i)司法鉴定文书(包括签发稿和正本);j)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执、收费凭据、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7 投诉处理 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机构应告知其可以通过出庭质证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来解决。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的工作流程,并符合 GB/T 17242 的要求。8 服务评价与改进 评价要素 服务评价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a)服务环境;b)服务过程;c)服务态度;d)服务效率;e)投诉和处理情况。评价形式 服务评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服务对象评价。采用意见箱、满意度测评、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需填写服务评价表(见附录 B),统计分析满意

    14、度调查数据,年度内不少于一次;b)自查自评。根据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对象评价开展自我评价,年度内不少于一次;c)行业互评。在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行业内的互相评价;d)管理部门测评。在司法、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接受考核、检查、评价等形式的测评。评价改进 DB34/T 43392022 5 汇总分析评价材料,形成评价报告。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进行动态跟踪,实现服务的持续提升。DB34/T 43392022 6 附录A (资料性)外出鉴定审批表(示例表)见表A.1。表A.1 外出鉴定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请时间 代理申请人 司法鉴定

    15、委托事项 申请司法鉴定上门服务原由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司法鉴定所(中心)(盖章)年 月 日 DB34/T 43392022 7 附录B (资料性)服务评价表(示例表)见表B.1。表B.1 服务评价表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类别 评价区间 年 月 至 年 月 评价组织(人)服务类型 鉴定 咨询 服务评价项目 服务评价等级(打“”)需改进的地方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 务质量 委托受理 材料管理 文书发放 鉴定收费 服务环境 服务效率(时限要求)服务态度 出庭质证 投诉反馈(当事人)DB34/T 43392022 8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16、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3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4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5 法庭科学 法医临床鉴定室建设规范(GA/T 1588-2019)6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7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8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 服2016138号)9 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10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GA/T 1970-2021)1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12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GB/T 19038-2009)13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GB/T 19039-2009)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16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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