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30.20 CCS Z 00/09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2992022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效能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al maintenance and efficiency evaluation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centralized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2-10-26 发布 2022-11-26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4299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2、4 运维管理单位.3 一般要求.3 人员管理要求.3 制度及资料要求.3 5 污水收集系统.4 一般要求.4 户内污水收集系统.4 公共污水收集系统.5 6 污水处理系统.6 一般要求.6 预处理设施.6 生化处理设施.6 生态处理设施.7 一体化处理装置.7 排放口.8 辅助设施.8 7 污泥处理处置.8 8 监测与检测.8 9 运维管理平台.9 一般要求.9 站点监控.9 管理系统.9 10 效能评价.9 一般要求.9 评价内容.10 评价方式方法.10 评分标准.10 DB34/T 4299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
3、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安徽深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第六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匡丕东、张浏、冯景伟、李茂、江伟民、龚文娟、黄健、张琪、方春霞、杜艳、何祥亮、刘乐、石志孔、陶丰收、孙静、刘志刚、朱骅、王艳、沈伟。DB34/T 42992022 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效能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
4、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的要求,包括运维管理单位、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处置、监测与检测、运维管理平台、效能评价等方面。本文件适用于 20 m3/d 以上(含)和 500 m3/d 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处理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25 安全网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8834 纤维绳索有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的
5、测定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0948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进行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centralized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
6、处理且处理规模为 20 m3/d 以上(含)和 500 m3/d 以下的管渠、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的总称,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以格栅井为界,格栅井之前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格栅井及之后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 rural domestic sewage collection system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的管渠及附属设施等的总称,包括户内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以接户井为界,接户井之前为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接户井及之后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DB34/T 42
7、992022 2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和排放的构筑物及设备等的总称,包括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类型。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 20 m3/d 以下,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 20 m3/d(含)以上和 500 m3/d 以下。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污水、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污水、雨水的排水方式。检查井 manhole 设置在排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或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便于定期检查、清洁、疏通管道,并起连接管段作用的构筑物。排水户 use
8、r of drainage facility 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排水的用户。接户井 service manhole 连接户内污水收集系统与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检查井。倒虹管 inverted siphon 重力流管道遇到河道、铁路等障碍物,不能按原重力坡度高程埋设,从障碍物下面绕过时采用的一种倒虹形管段。排放口 outlet 将雨水或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水体的构筑物。预处理设施 preliminary treatment facility 具有去除悬浮物、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由格栅井、调节池等组成。生化处理设施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treat
9、ment facility 主要利用微生物降解作用净化处理污水设施的总称,一般可分为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氧处理三种类型,也包括利用物理和化学作用对污水进行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辅助设施。生态处理设施 ecological treatment facility 通过水生生态系统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协同作用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稳定塘、人工湿地等。一体化处理装置 integrated treatment equipment 将生化处理设施进行空间集约化设计并满足污水处理功能要求的装置,一般具有便于运输和安装的统一外壳箱体。污泥 sludge DB34/T 429
10、92022 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或排水管渠中沉积的半固态和固态沉淀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调质、浓缩、脱水、消化、稳定、堆肥、干化等。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材料利用等。4 运维管理单位 一般要求 4.1.1 集中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单位包括运营维护单位和运行监测单位。4.1.2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进行运营维护,定期向设施所在辖区行政管理机构报告运营维护情况,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及
11、运行监测单位开展设施运维监督考核和运行监测评价。4.1.3 运行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受政府监管部门委托对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监测与评价,定期向政府监管部门和设施所在辖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运行监测报告。4.1.4 运营维护单位因设施检修、故障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及时将停运原因、停运时间、相应处理措施等向所在辖区行政管理机构及政府监管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能停运。人员管理要求 4.2.1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运营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b)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相关
12、知识和操作技能;c)人工急救设备、防护用具、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等相关知识及使用方法。4.2.2 运营维护人员应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度及资料要求 4.3.1 运营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管理制度;b)人员管理制度;c)设备设施操作管理制度;d)设备设施巡检和养护制度;e)水质检测管理制度。4.3.2 运营维护单位应保存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及竣工图纸、运维合同、运维管理制度、运维记录、效能评价及付费记录等资料。4.3.3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运维管理制度如实填写运维现场台账,现场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a)巡检、养护及异常情况处置台账;b)水质检测台
13、账;DB34/T 42992022 4 c)污泥处理处置台账;d)运维人员考核台账;e)设备设施操作台账。4.3.4 巡检、养护及异常情况处置台账应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相关内容。4.3.5 水质检测台账应包括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检测记录等内容。4.3.6 污泥处理处置台账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内容。4.3.7 设备设施操作台账应包括每日设备运行时间和设施处理水量等内容。5 污水收集系统 一般要求 5.1.1 运营维护单位对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营维护应包括系统所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巡查检查、养护维护和检测维修等工作;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可由排水户自行管理和维护,运营
14、维护单位应对排水户进行监督和指导。5.1.2 运营维护单位应定期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的巡查检查和养护维护,具体执行频次宜根据各地巡检条件确定,每 3 个月应不少于一次。5.1.3 运营维护单位应对重点排水户排水水质进行检测,排水户排水水质应符合 GB/T 31962 的要求,医疗机构废水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前应设消毒设施并符合 GB 18466 的规定。5.1.4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辖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符合以下要求:a)除原位翻建的工程外,旧管应在所有连接支管均已接入新管后方可废除;b)被废除的排水管宜予拆除,不能拆除的应作填实处理;c)检查井废除后应作填实处理,并拆除井框
15、等上部结构;d)旧管废除和迁移后应及时修改相关图纸。5.1.5 运营维护单位应增加建设工地周边污水收集系统的巡查和养护频次,防止施工过程中排出的地下水和产生的泥浆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户内污水收集系统 5.2.1 户内管道 5.2.1.1 户内管道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户内卫生间污水宜首先接入化粪池,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后应达到 GB 7959 的要求,化粪池出水口或溢流口应与接户井连接;b)家庭厨房、洗涤、洗浴等污水应直接接入接户井;c)公共食堂、经营性餐厅、民宿、农家乐等含有食用油的排水进入接户井前,应设置与排水量匹配的油水分离设施;d)分流制排水系统户内雨、污水管道不得错接、混接。
16、5.2.1.2 户内管道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室外明露管道应进行有效的包覆保护;c)户内管道如有渗漏、堵塞、破损等情况时,应及时维修、疏通或更换。5.2.2 化粪池 5.2.2.1 化粪池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DB34/T 42992022 5 a)池体不应有渗漏、破损或雨水、地下水进入;b)池内和出水口不应有堵塞;c)检修口盖板不应出现缺失、变形、破损。5.2.2.2 化粪池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定期清掏污泥和漂浮物,清掏周期不宜超过 12 个月,清掏物可纳入污泥处理处置系统;c)开盖检查
17、及清掏时,应做好防毒、防爆、防坠等安全措施。5.2.3 隔油池 5.2.3.1 隔油池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池体不应有渗漏、破损或雨水、地下水进入;b)池内和出水口不应有堵塞;c)检修口盖板不应出现缺失、变形、破损。5.2.3.2 隔油池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定期清除浮油,浮油纳入餐厨垃圾处理系统;c)使用清洗液及脱脂剂时,应佩戴相应护具。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5.3.1 污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5.3.1.1 污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管渠、排放口、各类井室等不应发生堵塞、破损、渗漏、腐蚀、脱落、塌陷、脱节和变形等情
18、况;b)分流制系统雨水井、雨水口或雨水管不得接入污水管渠;c)污水管渠不得接入不明支管;d)检查井盖标识应与管道的属性相一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的井盖上应分别标注“雨水”、“污水”、“合流”标识;e)检查井盖不应出现缺失、变形、破损和被埋没、封堵等情况;f)检查井内的安全网应外观完好,网绳不应出现断裂,安全网的绳断裂强力测试及耐冲击性能测试应分别符合 GB/T 8834、GB 5725 的要求;g)附属构筑物内启闭机械应运转正常,日常无污水渗漏,汛期和暴雨期间不影响正常排涝。5.3.1.2 污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污水管
19、渠和附属构筑物检查、清淤、疏通宜采用机械作业,养护维护工作的安全操作应按照 CJJ 6 的规定执行;c)每年至少一次对各类裸露金属设备及管件进行除锈和涂漆保护;d)倒虹管养护宜采用水力冲洗方式,冲洗流速不宜小于 1.2 m/s;在河床受冲刷管段,应定期检查倒虹管的覆土状况,覆土厚度应不小于 0.5 m;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管,应设保护标志并定期检查,保持结构完好和字迹清晰;检修过河倒虹管时,若需要抽空管道,应先进行抗浮验算并采取抗浮措施。5.3.2 提升泵站 DB34/T 42992022 6 5.3.2.1 提升泵站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运行时水泵机组转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
20、和噪声;停止时水泵阀门关闭响声正常,止回阀闭合有效;b)潜水电机引入电缆不应出现破损;c)泵站外部护栏、防误开装置完好无损,警示标识清晰可见;d)泵站备品备件充足、完备、性能良好;e)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无锈蚀。5.3.2.2 提升泵站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故障现场无法排除的,应及时启用备品备件,对无法修复的水泵应及时报备、更换;c)格栅除污机、格栅条上的污物应及时清除;d)及时对水泵进行润滑保养,长期不用的潜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e)格栅除污机的齿耙、刮板、易腐蚀件、控制箱等应每年至少维护保养一次;f)水泵、电气设备、仪表、控制及辅助设备的维
21、护应符合 GB/T 30948 和 CJJ 68 的要求;g)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跳闸情况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h)运维人员进入集水池、阀门井等地下有限空间进行维护作业时,应遵守国家及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6 污水处理系统 一般要求 6.1.1 运营维护单位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营维护应包括系统所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巡查检查、养护维护、检测维修等工作。6.1.2 污水处理系统的巡查检查与养护维护应按制度要求定期执行,具体执行频次宜根据各地巡检条件与系统自动化水平确定,现场检查与维护的频次应不少于每周一次。6.1.3 运维人员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封闭式池体进行维护作业时,应遵守国家及
22、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做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佩带防护装备、临时性强制通风等防护措施。预处理设施 6.2.1 预处理设施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预处理设备运转正常;b)构筑物不应有渗漏、裂缝、破损、污水溢流等情况;c)设施内部和设施出水口不应有堵塞现象。6.2.2 预处理设施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采用专门工具清理栅渣,栅渣宜纳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处理处置;c)采用专业打捞、清淤工具,及时清理和处置池体漂浮物、池底沉积物。生化处理设施 6.3.1 生化处理设施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检修口及其他井口应加盖,盖板严密牢固,盖板上无垃圾
23、、杂物,开启的检修口或井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DB34/T 42992022 7 b)进水水质、水量在设施允许范围内;c)池体无渗漏、上浮、沉降、倾斜、管道损坏和防腐层脱落等异常情况;d)厌氧池体周围严禁明火或吸烟;e)生化池内活性污泥性状正常或填料附着生物膜生长状况良好;f)生化池和沉淀池内填料无破损、脱落、断裂、坍塌和堵塞情况;g)曝气设备风压正常、曝气均匀;h)具有回流要求的生化处理设施内,混合液和污泥回流正常;i)沉淀池上清液无污泥上浮现象。6.3.2 生化处理设施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定期对生化池进行清淤、除渣,清理出的污泥或浮渣等应
24、分类妥善处置,生化池再启动时宜加入适量的污泥作为菌种;c)定期检测生化处理各区(池)的溶解氧浓度,当浓度超过或低于设计范围时,应及时调节曝气量或检查密闭设施;d)具有回流要求的生化处理设施宜根据实际水量和水质,调节混合液回流比和污泥回流比;e)生化池内填料堵塞时,可适当增加曝气量或加大回流水量,减少生物膜的厚度;f)定期对沉淀池内填料和底部进行冲洗、清淤。生态处理设施 6.4.1 生态处理设施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堤坝或边坡无垮塌、下沉、渗漏、受损等;b)水生植物无枯萎死亡、过度生长等;c)设施内部无淤积、堵塞、短流、断流、壅水、漫水等;d)进出水或布水管件无破损、移位、倾斜等。6.4
25、.2 生态处理设施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当生态处理设施由于温度变化、生物生长特性或其他原因无法稳定满足水质净化要求时,可采取设施保温、更换水生植物、增加曝气、投加微生物等强化措施;c)采用间歇或轮换运行方式;d)采用物理或其它环保方法进行病虫害控制;e)定期更换、冲洗、疏松土壤或填料;f)做好水位调节,保持适宜水位;g)暴雨或汛期时,及时导流设施进水,避免设施水力负荷过大。一体化处理装置 6.5.1 一体化处理装置的巡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泵、曝气设备、填料、消毒装置、计量设备、电力装置等性能良好;b)设施密闭性完好;c)壳体无明显变形、
26、腐蚀、破损、移位等;d)设施内部污泥浓度、溶解氧含量在正常范围内;e)沉淀单元泥水分离效果良好;f)含有膜系统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膜系统无堵塞现象。6.5.2 一体化处理装置的养护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DB34/T 42992022 8 a)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b)定期对风机、水泵、曝气管、水阀、水管、污泥泵、污泥外排设施、消毒设备等进行清洗、疏通和保养;c)定期对设施内外部进行防腐保护;d)定期维护、更换影响污水处理效能的填料或膜组件等;e)定期补充消耗的药剂。排放口 6.6.1 应将排放口纳入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检范围,定期观察和检测排放口水质。6.6.2 定期检查和更新排
27、放口标志牌,保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公示的内容完整、清晰。6.6.3 及时清理排放口附近的堆物、淤泥、垃圾等,保证排水畅通。辅助设施 6.7.1 电气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备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b)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c)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且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d)电气设备的清扫、检修工作应符合 DL 409 的要求;e)当进行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时,应符合 DL 409 及“倒闸操作票”制度的要求;f)电气柜进出线穿孔应注意密封保护,防止水雾进入柜体腐蚀电气元件。6.7.2 自动控制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符
28、合下列要求:a)设置用户使用权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毒和非法入侵;b)根据工艺需求和现场情况布设测量仪表,仪表设定参数不得擅自改动;c)定期对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场巡检;d)中央控制系统的显示参数与现场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相符;e)定期对各种测量仪表进行校准。6.7.3 对构筑物的结构、阀门、护栏、爬梯、管道、盖板、照明设备、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设施完好。7 污泥处理处置 污泥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采用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污泥运输前宜进行脱水处理,可采用移动式污泥脱水机;b)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进行处理,也可将多个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并处理或与市政污泥统一处理。污
29、泥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责任制度和应急方案;b)按照污泥处置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c)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定期将转运联单汇总上报相关单位。8 监测与检测 DB34/T 42992022 9 运行监测单位应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进水检测点应在总进水口处,宜为粗格栅前;出水检测点应在排放口处或排放管渠中心处。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检测点处应设置具有数据累积、存储和显示功能的在线流量监测装置。运行监测单位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进、出水采样和水质分析频次应不低于每 3 个月
30、一次。运营维护单位应根据工艺运营管理要求,自行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9 运维管理平台 一般要求 9.1.1 运维管理平台应设置中央控制室,集中监控各现场站点的信号设备,可远程控制现场主要设备的启停和运行。9.1.2 应定期检查运维管理平台软硬件设备的运行状态,对管理平台系统日志和监控数据进行备份。9.1.3 运维管理平台宜配置移动端,可实现信息查看、信息记录、故障申报、定位服务、考勤打卡等功能。9.1.4 部署于本地服务器的运维管理平台应搭建机房环境,并配置专用 UPS 电源。9.1.5 运维管理平台应向政府监管部门和辖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供运维数据接口
31、。站点监控 9.2.1 现场站点应在水质水量或液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向运维人员发送报警信息,便于运维人员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9.2.2 运营维护单位应定期巡查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场站点的监控设施,巡查和维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监视器的观察范围及图像正常;b)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的各项功能完好;c)监控设备部件无损坏现象;d)在线仪器仪表保养完好。9.2.3 现场站点监控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记录信息应及时报送运维管理平台。管理系统 9.3.1 应设专人负责运维管理平台的日常工作。9.3.2 应确保运维管理平台信息资料的安全性。9.3.3 应定期对中央控制室及相关设备进行清灰处理。1
32、0 效能评价 一般要求 10.1.1 效能评价结果可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费的支付参考依据和集中处理设施所在辖区行政管理机构运维管理的评价依据。10.1.2 效能评价的 5 项指标总分为 100 分。其中设施运行质量评价指标 35 分、污水收集系统评价指DB34/T 42992022 10 标 16 分、污水处理系统评价指标 16 分、运维制度评价指标 16 分、运维综合评价指标 17 分。10.1.3 应根据效能评价情况,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进行专项文字报告,评价结果及问题建议应通知被评价单位。评价内容 10.2.1 设施运行质量评价:出水水质
33、要求,设施水质净化率,设施运行负荷率。10.2.2 污水收集系统评价:污水收集范围内接户情况,污水收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10.2.3 污水处理系统评价: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天数比例,污水处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10.2.4 运维制度评价:运维制度建立情况,运维制度执行情况,运维记录情况。10.2.5 运维综合评价: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设施环境卫生情况,设施公众评价情况。评价方式方法 10.3.1 评价方法 对集中处理设施运维效能进行评价时,应成立 3 人以上(含 3 人)的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包括运行监测单位代表、行业专家、政府监管部门代表等。应结合现场查勘、查阅资料、人员征询等方法进行评价,具体
34、评价方法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设施运行质量评价依据为运行监测单位评价期内出具的该设施所有水质检测报告和水量监测报告;b)污水收集系统抽查排水户和井段应由评价组现场查勘时随机确定;c)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天数比例评价依据为设施运行人员考核记录、运维管理平台历史数据记录和设备设施操作台账;d)政府监管部门在评价期内对设施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一并计入运维效能评价。10.3.2 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县(区)级评价范围为全覆盖,地市级评价可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形式,抽样比例不小于县(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数的 10,抽样绝对数量不小于 3 个。参与评价的处理设施应符
35、合下列要求:a)已投入运行;b)设施运维时间不短于单个评价周期。10.3.3 评价周期 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维效能评价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评分标准 10.4.1 评价得分应符合下列要求:a)单个集中处理设施评分方法应对照表 1 运维效能评分细则,满分 100 分;b)当期集中处理设施所在行政辖区评价得分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处理设施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10.4.2 根据当期运维效能评价得分,可将运维效能评价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a)总分70 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不合格”;b)70总分80 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合格”;c)80总分90 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良好”;d)
36、总分90 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优秀”。DB34/T 42992022 11 10.4.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出现异常,运营单位应在评价组现场查勘前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情况说明,经评价组现场核实并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对该设施运维效能进行评价,当期评价结果记为“未评”,评价结果不计入所在行政辖区得分。10.4.4 评分细则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运维效能评分细则 评价指标(分值)评价子项(分值)评价要求 评分标准 设施运行质量(35分)出水水质要求(15分)处理系统出水的水质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的要求。任一次任一项出水指标不达标,每
37、项扣 5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评价期内 50以上监测采样次数,处理设施无出水,本子项不得分。设施水质净化率(10分)净化率=(处理系统进水 COD浓度-处理系统出水 COD浓度)/150 mg/L(处理系统进出水COD浓度单位为 mg/L)单次计分=净化率10;单次监测净化率为负值或设施无出水,该次计零分;单次监测净化率大于 1,该次计满分;本子项得分为评价期内所有单次计分平均值。评价期内 50以上监测采样次数,处理设施无出水,本子项不得分。设施运行负荷率(10分)负荷率=评价期内实际运行水量/(日设计处理规模评价期天数0.6)计分=负荷率10;负荷率大于 1,本子项计满分。污水收集系统(16
38、分)污水收集范围内接户情况(10分)检查污水收集范围内排水户化粪池出水是否接入收集系统,检查污水收集范围内排水户洗浴、洗涤、炊事排水是否接入收集系统。抽查 5 个排水户,化粪池出水未接入管网发现一处,扣 2 分;洗浴、洗涤、炊事排水未接入管网发现一处,扣 2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污水收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6分)检查污水收集系统是否出现不符合本文件提出的巡查检查和养护维护要求。抽查 5 个井段,发现 1 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污水处理系统(16分)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天数比例(10分)运行正常天数比例=评价期设施运行正常天数/评价期天数得分=运行正常天数比例10;设施运
39、行正常要求设施每日运行时间超过 2 小时;运行人员考核和设备操作台账出现错漏或无法满足评价要求时,该子项不得分。污水处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6分)检查污水处理系统是否出现不符合本文件提出的巡查检查和养护维护要求。全面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发现 1 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DB34/T 42992022 12 评价指标(分值)评价子项(分值)评价要求 评分标准 运维制度(16分)运维制度建立情况(4分)运营维护单位是否已建立运维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巡检和养护制度、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缺少 1 项制度,扣 1 分;子项分值扣完
40、为止。运维制度执行情况(6分)运营维护单位是否已按照运维管理制度执行。发现 1 处未执行制度或建立制度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扣 2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运维记录现场台账情况(6分)运营维护单位是否全面如实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包括 5类:巡检养护及异常情况处置台账、水质检测台账、污泥处理处置台账、运维人员考核台账、设备设施操作台账。台账缺失 1 类,扣 2 分;台账每发现 1 处错漏的,扣 1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运维综合(17分)设施安全运行情况(4分)运营维护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设施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安全,并按要求设置隔离措施和警示标志,运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运维操作用具。发现 1 处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 2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设施环境卫生情况(4分)处理系统站点是否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处理系统站点范围内有杂物、垃圾堆积的,发现 1 处,扣 2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设施公众评价情况(9分)是否出现被政府部门处罚、公众有效投诉或公众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出现 1 次受政府部门处罚、被公众有效投诉或公众媒体负面报道的,扣 9 分;子项分值扣完为止。总分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