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60.25 CCS B 11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512023 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of perishable waste fertilizer 2023-12-30 发布2024-01-30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33DB33/T 1351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
2、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种植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耕地质量与肥料管理总站(浙江省土壤与肥料检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粮油作物技术推广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金、洪春来、虞轶俊、姚燕来、刘晓霞、杨桂玲、秦华、应珊婷、李华、陈钰佩、王卫平、边武英、沈月、伍少福。DB33/T 13512023 1 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腐垃圾肥料施用的术语和定义、施用原则、肥料要求、施用技术、监测与管理、台账记录等。本标准适用于易腐垃圾肥料的施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
3、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2876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有机质分级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易腐垃圾 perishable wast
4、e 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3.2 易腐垃圾肥料 perishable waste fertilizer 易腐垃圾经不同工艺(厌氧发酵、一体化发酵、昆虫生物转化等)预处理的残余物,再经发酵腐熟的,可用于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的有机物料。4 施用原则 4.1 不宜在坡度10%的土地上施用,慎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4.2 优先施用在园林绿化地、林地、草地等,耕地施用应综合考虑土壤状况、作物类型及需肥规律。4.3 水田、大田作物施用区域宜采取田块轮换,多年生作物宜隔年施用。DB33/T
5、 13512023 2 5 肥料要求 易腐垃圾肥料应充分腐熟,易腐垃圾肥料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应符合 GB 38400 的规定,常规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易腐垃圾肥料常规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 项目 限值 检测方法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40.0 按照GB/T 8576规定执行 杂质率,%0.5 按照NY/T 525规定执行 酸碱度(pH)5.58.5 按照NY/T 525规定执行 氯离子,%2.0 按照 GB/T 150632020 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油脂总量(以烘干基计),%3.0 按照GB 5009.6规定执行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30.0 按照NY/T
6、2876规定执行 种子发芽指数,%70.0 按照NY/T 525规定执行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3.0 按照 NY/T 525 规定执行 6 施用技术 6.1 施用时间 一年一茬或多茬作物宜在每茬播种或移栽前施用,多年生作物秋冬季施用。6.2 施用方法 宜作基肥施用,可采用撒施后翻耕入土或条施(沟施)、穴施和环状施肥等方式,施用时应避免与植物根系直接接触。具体方法按以下进行:撒施:适用于水田、大田作物及蔬菜作物。将肥料均匀撒于地表后翻耕入土,宜间隔一周后种植;条施(沟施):适用于茶园、果园及部分大田作物。沿株冠滴水线外侧犁地开沟,将肥料按条状集中施于沟内,施
7、后覆土;穴施:适用于多年生果树。沿株冠滴水线外侧挖穴,将肥料施于穴内,施后覆土;环状施:适用于多年生果树。以作物主茎为圆心,沿株冠滴水线外侧开沟,将肥料放入沟中并覆土。6.3 施用量 不宜在可溶性盐分含量3 g/kg 的土壤或盐分敏感植物上施用,单独或与其他肥料配施时,应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按以下要求适量施用:水田:粘性土壤年施用量不宜超过 6 t/hm2,砂性土壤年施用量不宜超过 4.5 t/hm2;旱地:露地栽培农作物的年施用量不宜超过 30 t/hm2;设施栽培农作物的年施用量不宜超过11.25 t/hm2;园林绿化地、林地、草地等可参照此用量执行。7 监测与管理 DB33/T 1
8、3512023 3 7.1 施用主体应注意观察施用易腐垃圾肥料的作物生长情况,宜定期采集土壤样品并送检,并根据作物长势情况和土壤理化性状及时调整施用方案。7.2 当作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劣或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接近 GB 2762、土壤重金属含量接近 GB 15618 规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可溶性盐总量接近 3 g/kg 时,应立即停止易腐垃圾肥料的施用。8 台账记录 建立易腐垃圾肥料施用记录台账;记录信息包括易腐垃圾肥料生产单位、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地点及施用人等。台账记录表格式见附录A。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DB33/T 13512023 4 AA附 录 A(资料性)易腐垃圾肥料施用台账记录表 易腐垃圾肥料施用台账记录表见表A.1。表 A.1 易腐垃圾肥料施用台账记录表 生产单位 施用时间(年 月 日)施用地点 作物种类 施用方式 施用量(t/hm2)施用面积(hm2)施用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