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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 T 3414-2023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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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 T 3414-2023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1、 黑龙江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2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CS 91.060.99 CCS P 32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4142023 2023-6-19 实施 2023-3-20 发布 发 布 DB23/T 3414-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规定.4 5 绿色建筑设计流程.4 5.1 设计流程.4 5.2 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5 6 场地规划设计.5 6.1 一般规定.5 6.2 场地安全.6 6.3 节约用地与低影响开发.6 6.4 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7

    2、 6.5 场地环境.8 6.6 公共服务设施.8 6.7 绿色出行.9 7 建筑设计.10 7.1 一般规定.10 7.2 建筑空间.10 7.3 围护结构.11 7.4 物理环境.12 7.5 空气品质.14 7.6 全龄友好.14 8 结构设计.15 8.1 一般规定.15 8.2 主体结构.16 8.3 地基基础.16 8.4 结构材料.17 9 暖通空调设计.17 9.1 一般规定.17 9.2 冷源与热源.18 9.3 输配系统.18 9.4 空气质量与舒适.19 9.5 监控和计量.20 10 给水排水设计.20 10.1 一般规定.20 DB23/T 3414-2023 II 1

    3、0.2 给水排水系统.20 10.3 节水节能措施.21 11 电气与智能化设计.21 11.1 一般规定.21 11.2 供配电系统.22 11.3 照明.22 11.4 电气设备.23 11.5 电能计量.24 11.6 建筑智能化.24 12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25 12.1 一般规定.25 12.2 设计要求.25 12.3 材料与部品.27 12.4 装配式装修.27 13 景观环境设计.27 13.1 一般规定.27 13.2 种植设计与生态保护.28 13.3 环境设施设计.29 附录 A(资料性)基本级绿色建筑的对应条文.32 DB23/T 3414-2023 III 前言 本

    4、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鹏程建筑设计鉴定有限公司、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广东)有限公司、黑龙江必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虹、姜允涛、乔世军、黄锰、苏万庆、陆明、郭勇、王凤来、陈钧、牛建国、王力、王玮、邵腾、金雨蒙、李弘范

    5、、李毅、陈永江、赵巍、刘春雷、石开明、于大宁、刘永鑫、梁钊、李春明、盛科研、林峰、颜廷凯、李俊佚、邵志民、周斌琦、王文强、代玉滨、郭瑶、彭子城、杨光谱、徐梓慧、张玉影、康凯新、王元媛。DB23/T 3414-2023 1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策划与设计流程,及所涵盖的场地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景观环境设计。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民用绿色建筑的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6、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763 建筑用安全玻璃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091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580GB 1858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761

    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0145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108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50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GB/T 31831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

    8、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DB23/T 3414-2023 2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T 513

    9、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JGJ 11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286 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285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GJ/T 33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440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 CJJ

    10、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 294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DB23/1270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3/T 2706 黑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来源:GB/T 50378-2019,2.0.1 3.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DB23/T 3414-2023 3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

    11、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来源:GB/T 50378-2019,2.0.2 3.3 绿色设计green design 在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高效、宜居的使用空间。3.4 建筑全寿命期building life cycle建筑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3.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ra

    12、te of annual runoff amount control通过自然或人工强化采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回用等措施,一年内场地雨水径流中得到控制的径流雨量占全年总雨量的比例。3.6 能效等级energy efficiency grade电气设备及器件的能效等级分为 3 级、2 级和 1 级,其中 1 级能效最高,能耗最低。3.7 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来源:GB/T 50314-2015,2

    13、.0.4 3.8 全装修decorated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的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来源:GB/T 50378-2019,2.0.3 3.9 绿容率green plot ratio/green area ratio场地内各类植被叶面积总量与场地面积的比值。3.10 乡土植物native plant原产于本地区或通过长期引种、栽培和繁殖,被证明已经完全适应本地区的气候和环境、生长良好的植物。3.11 居住街坊neighborhoo

    14、d block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 1000 人3000 人(约 300 套1000 套住宅,用地面积 2hm4hm),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DB23/T 3414-2023 4 来源:GB 50180-2018,2.0.5 4 基本规定 4.1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4.2建筑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应积极进行绿色设计创新。4.3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布局、建筑形式、建筑技术、建筑设备

    15、和建筑材料等。4.4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地形、地貌、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人文等特点,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等原则。4.5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运用场地微气候调节、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保温、噪声控制等技术,营造良好、舒适的场地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和声环境。4.6绿色建筑设计应采取措施降低建筑能耗,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建筑能耗相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宜降低10%及以上水平。4.7 绿色建筑设计在综合分析适宜性的基础上,优先选用绿色建材。不得采用国家和黑龙江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宜低于30%。4.8设备、管道等应采用

    16、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4.9建筑应合理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为建筑提供用能,可再生能源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4.10绿色建筑设计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4.11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装修、景观等各专业均应紧密配合,协同工作。4.12 绿色建筑设计应涵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各个阶段。4.13 绿色建筑设计应采用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对场地环境、建筑性能、建筑物理环境等进行定量化分析、评估和优化,并在设计深入过程中进行完善和检验。4.1

    17、4 绿色建筑设计宜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5 绿色建筑设计流程 5.1 设计流程 5.1.1绿色建筑设计流程应符合建筑设计的基本流程。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建筑的绿色性能,实现建筑的绿色设计目标。各专业设计人员在各阶段应围绕统一的绿色建筑定位与目标协同工作。5.1.2方案设计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进行项目调研与资料分析,设定总体目标与分项目标;b)进行方案构思与多方案比选,进行绿色性能模拟分析与经济性分析,进行绿色设计方案评价;c)验证绿色设计方案与总体目标的契合度和技术措施的适宜性;d)撰写绿色设计方案说明,编制投资估算。5.1.3初步设计阶段应包括下列

    18、内容:a)根据方案设计确认函与修改意见,进一步明确项目定位与目标;b)根据设计目标,多专业进行设计协同,确定绿色性能限制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可能性,确认绿色设计的技术路线以及优化措施,生成绿色性能设计综合性技术方案;DB23/T 3414-2023 5 c)进行技术适宜性和成本的比较研究与适时评价。整合、集成多专业成果,基本完成绿色性能技术综合性解决方案;d)验证技术方案与设计目标的契合度和适宜性。提供经济分析、专项性能模拟报告和计算报告,进一步验证与调整、优化绿色性能设计技术方案;e)撰写绿色设计专篇,编制工程概算。5.1.4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输入绿色建筑的施工

    19、图设计条件;b)汇总绿色性能设计技术措施,协同研讨与分析绿色性能问题,界定绿色设计任务。多专业相互配合,将绿色性能设计技术措施具体化,循环互提条件,逐一解决所有绿色设计问题,落实达到具体目标的绿色性能技术措施和所有规格参数;c)验证绿色设计成果与设计目标的契合度和技术的适宜性。提供经济分析、专项性能模拟报告和计算报告,再次验证与调整、优化绿色设计技术措施;e)撰写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编制工程预算,输出完整的绿色施工图设计文件。5.2 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 5.2.1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绿色设计专项内容,编制应结合地方情况,提出需达到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并将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项目投资估算。5.2

    20、.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设绿色设计专篇,编制应结合地方情况和项目建议书确定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并依据本标准提出的要求,对绿色设计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5.2.3方案设计应依据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编制绿色设计专篇。5.2.4初步设计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报批文件中绿色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设计说明中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专篇应体现各专业相关绿色建筑设计内容。项目投资概算应包含绿色建筑经济指标。5.2.5施工图设计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该专篇应由建筑专业项目负责人综合协调。该专篇分专业说明本专业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以及在施工和运营中的技术要求。应明确主要材料、部品、部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

    21、质量要求和施工安装要求。专篇附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或技术论证报告。6 场地规划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场地规划设计应顺应黑龙江省严寒气候特征和自然地理条件,以改善室外环境质量和提高生态效益为目标,本着科学规划空间、绿色组织交通、合理利用资源、注重生态环境、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综合分析场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采用适宜技术,优化建筑规划布局。6.1.2场地应选择安全、适宜的地段,应无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危害。涉及地质灾害多发或严重的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条件的安全性评估。6.1.3场地规划设计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

    22、效率,并应做到场地内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与共享。6.1.4应避免在噪声大于 75 dB 的场地进行规划建设,同时居住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等。6.1.5场地规划设计应满足传统人文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应与地区特色文脉、特色城市肌理相适应,应满足上位国土空间规划、黑龙江省城乡规划的法规及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建设控制 DB23/T 3414-2023 6 要求。6.1.6场地规划设计应调查评估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并结合地形地貌,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6.1.7场地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

    23、763 的相关规定,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相衔接。6.1.8场地规划设计应保证室内外日照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以及国家与地方相关标准对日照的要求,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6.2 场地安全 6.2.1场地应避开洪水、滑坡、泥石流、地下矿产采空区、水土侵蚀区等地质危险地段,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b)对于易发生洪涝的地区应设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6.2.2 场地环境质量不应影响人体的健康安全,场地内及周边不应存在未达标排

    24、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设计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规定:a)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 的规定;b)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规定;c)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清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的规定。6.2.3选择废弃地、已开发的再利用地、特殊工程地质用地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

    25、与再利用评估;b)利用裸岩、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等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c)利用盐碱地时,应进行盐碱度检测与改良评估,建筑基础处理和建筑设计应有预防盐碱侵蚀破坏的技术措施;d)选用废弃地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期成本评价,采取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e)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设计复核后方可实施。6.2.4建筑场地宜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良好的地段,并根据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对场地建设容量进行复核。6.2.5场地内宜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针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应配有充足照明。6.3 节约用地与低影响开发 6.3.1场

    26、地规划应紧凑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住宅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 0.5。6.3.2合理规划设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宜与地上建筑、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或人防工程等功能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住宅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 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其用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 0.5。6.3.3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鼓励采用立体停车,停车不占人群活 DB23/T 3414-2023 7 动空间,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宜

    27、小于 10%;b)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宜小于 8%。6.3.4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和城市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区,应进行地上与地下空间的一体化设计。6.3.5鼓励合理的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开发,宜增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的混合使用,此类用地上的建筑物宜多功能兼容开发。6.3.6 公共空间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包括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场地、公共开放空间、运动健身场所、停车场等,宜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且宜全时或错时向公众开放。6.3.7 利用非传统水源及邻近的河、湖水营造室外景观水体时,宜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补水,雨水(包括融雪水

    28、)补水量应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 60%,且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a)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宜利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b)宜利用水生动、植物等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c)当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后水质仍然无法满足要求时,宜采取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人工技术措施进行水体净化。6.3.8 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小于 55%,并符合下列规定:a)宜保持和利用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b)宜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场地自然渗透能力。6.3.9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雪

    29、水的收集或排放,合理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有效措施对雨、雪水实施控制;对大于 10hm2 场地应进行雨、雪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6.3.10 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宜达到40%;b)宜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c)宜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d)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宜达到 50%。6.4 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 6.4.1 利用可再生能源时,应对其进行资源勘查和评估,宜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并满足下列

    30、要求:a)利用太阳能时,应根据场地及建筑条件,确定合理的太阳能利用方式;b)利用地热能时,应对场地内地热能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案。地热能的开采不应对邻近的地下空间、土壤、水体、地下生态环境产生影响;c)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周边风力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风力发电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避免噪声干扰;d)利用工业余热、废热时,应对场地内及周边的工业余热、废热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利用方案。6.4.2利用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调查评估,不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宜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增加场地雨水渗透和调蓄,减少地表径流;

    31、b)宜根据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用水原则,对场地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调查和评估,合理制定 DB23/T 3414-2023 8 水资源利用方案;c)宜采取适宜的水处理技术和设施,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城市再生水资源利用率;d)宜在适宜的开阔场地充分考虑对冬季冰雪的储存和利用,减少向场地外的运输。6.4.3应评估场地的生态环境,并满足下列要求:a)宜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地貌,通过优化场地规划与设计,降低开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b)应保护地表水体,不得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应尽量维持原有水文条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c)应妥善回收、保持和利用无污染的地表土。6.5 场地环境 6.5.

    32、1室外热环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宜进行场地热环境的模拟预测,并结合黑龙江省气候特征,通过场地优化设计调节场地微气候,且满足下列要求:a)场地活动区域应有充足的日照,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面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b)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室外活动场地应宜设置落叶乔木、花架等遮阳设施。住宅建筑宜达到 30%的遮阳面积比例,公共建筑达到 10%的遮阳面积比例;c)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和机动车停车场宜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行道树的路段长度不宜小于 70%;d)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的水平投影面

    33、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 的屋面面积合计不宜小于 75%。6.5.2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宜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要求,环境噪声值宜小于或等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场地声环境设计宜满足下列要求:a)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当预测结果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要求时,宜进行场地声环境优化设计;b)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宜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c)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宜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当建筑与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相邻时,宜进行噪声专项分析,除采取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退让

    34、要求。6.5.3场地光环境设计宜满足下列要求:a)通过日照和采光模拟,进行建筑规划布局和建筑形态优化设计;b)合理布局场地内建筑,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从而降低人工照明能耗;c)合理设计照明设施,避免眩光和光污染。6.5.4建筑规划布局宜根据典型气象条件下的场地风环境模拟进行优化,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 1.5m 处风速宜小于 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 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 2;b)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员活动区不宜出现涡旋或无风区。6.6 公共服务设施 6.6.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和

    35、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规定,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居住建筑,场地的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300m;到达小学、商业服务设施、DB23/T 3414-2023 9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500m;到达中学、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1000m;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800m;场地周边 500m 范围内不宜少于 3 种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宜结合小区出入口或物业管理设置智能快递柜;b)公共建筑,场地周边 500m 范围内宜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应低于 10%;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宜向社会开放。6.

    36、6.2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及公共运动场地等空间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0m,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500m。6.6.3运动场地和健身设施的配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室外健身场地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0.5%;b)运动场地宜设置在易到达处;c)运动场地宜有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同时设置休息座椅;d)健身设施和绿地宜结合布置,并设置老年人专用的健身器材,配有使用说明;e)健身设施宜结合科普教育,可采用能够产生能源的健身设施。6.6.4场地内应合理

    37、确定活动场地的类型和面积,并兼顾老、中、青、幼等全龄段人群的活动需求,融入更多的生态空间和健康文化空间。6.6.5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化用地,绿地率宜达到规划指标的 105%及以上,并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在新区建设中不宜低于 0.50m2/人,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0.35m2/人。集中绿地宽度不宜小于 8m、面积不宜小于 400m2 且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宜少于 1/3;b)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5%;c)公共建筑绿地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6.6.6室外场地内设置吸烟区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38、:a)室外吸烟区宜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 8m,且距离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地不少于 8m;b)室外吸烟区宜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桶,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宜设有完整、醒目的导向标识,吸烟区宜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6.6.7居住区应设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便于救护车抵达楼栋出入口。6.7 绿色出行 6.7.1场地停车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a)停车场应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充电桩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充电桩标准的有关规定;b)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9、,且有明显指示标志。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处,与相邻车位之间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小于 1.2m。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配建总车位数的 1%。6.7.2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满足规划要求,非机动车停车场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靠近场地内出行量大的位置和建筑人行出入口附近;b)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设有遮阳避雨设施。6.7.3 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道路均应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同时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且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道相连接。DB23/T 3414-2023 10 6.7.4场地人行出入口的布置应考虑到公共站点的步

    40、行距离,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场地人行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500m 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800m,宜布置在距离公共交通站点 300m 范围内或距离轨道交通站点 500m 范围内;b)当场地人行出入口距离公共交通站点、轨道交通站点较远时,应配备专用接驳车。7 建筑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绿色建筑设计应根据气候特点、周边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及建筑内外的各种因素,优化建筑空间布局与空间尺度、建筑形体、围护结构等,营造舒适环境并降低建筑能耗。7.1.2绿色建筑设计应尊重所在地区历史文脉,在保护既有历史建筑的基础上,宜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

    41、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并充分利用尚可利用或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要求赋予新的使用功能。7.1.3绿色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b)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1%;c)具有遮阳、导光、导风等功能的构件、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等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7.1.4绿色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室内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与场地无障碍系统相衔接,各类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

    42、范GB 50763 及相关规范的规定。7.2 建筑空间 7.2.1公共建筑宜兼容不少于 2 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并合理布置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a)建筑室内宜设置健身空间,其面积不宜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0.3%且不小于 60m2,并配套设置淋浴、更衣设施;b)宜设置休息交往空间;c)宜设置公共服务食堂并对所有建筑使用者开放。7.2.2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形式与业态上与周边互补。并宜满足以下要求:a)建筑设计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无功能空间、过大的过渡性和辅助性空间;b)宜利用连廊、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公众的活动与

    43、交流空间;c)建筑中的公共活动、开放交往空间和设施宜与社会共享。7.2.3建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宜进行互通设计;b)地下空间与地下、地面交通系统宜有效连接;c)宜充分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进行平战结合设计。7.2.4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使用功能、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的未来变化,提升建筑的适变性。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空间布局宜具有适应性及可变性;DB23/T 3414-2023 11 b)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空间宜采用大开间或灵活隔断等便于拆改和再利用的空间分隔方式;c)住宅建筑平面宜考虑

    44、户内居室的可转换性及转换后的舒适性,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并采用轻质隔墙划分套内空间;d)宜采用既能够提升室内空间的弹性利用又能够提高建筑使用灵活度的设备设施,或采用智能控制手段实现设备设施的升降、移动、隐藏等功能。7.2.5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及自然通风的位置。7.2.6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避免视线干扰,并宜满足下列要求:a)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宜有良好的景观视野,对有私密性要求高的房间宜有防止视线干扰措施;b)居住建筑卧室、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有私密性要求的空间宜避免视线干扰。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建筑外

    45、窗的视线间距宜超过 18m;c)楼梯间宜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良好的视野。7.2.7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应远离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或场所。7.3 围护结构 7.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不同等级绿色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还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中有关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a)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部位室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

    46、空气露点温度 2以上。设计应采取以下措施:所有外墙出挑的混凝土构件如雨蓬、挑檐、女儿墙、阳台、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用保温材料裹覆;外围护结构中所有钢筋混凝土梁、柱、墙等部位均应做保温处理;所有外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均应裹覆保温材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应采取填缝和密封处理;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均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嵌缝并加以封闭;一层沿周边地面宽 2m 应采用保温材料铺垫;应对外墙、屋面、周边地面等易于产生热桥的部位进行结露验算,并应提供验算报告。b)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设计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对屋面和外墙进行内部冷凝验算。7.3.2外门

    47、窗、透光幕墙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a)建筑外门窗及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采光性能、遮阳系数等应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b)门窗框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耐候弹性密封材料嵌缝;c)居住建筑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当设计外凸窗时,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凸窗设计应符合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1270 的有关规定;d)透光幕墙应具备自然通风功能。7.3.3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应设置防潮层,顶棚应采取防结露、防潮措施。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

    48、规定。DB23/T 3414-2023 12 7.3.4建筑围护结构的材料选用及节点构造,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a)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屋面、幕墙与门窗等围护结构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且满足防潮防水要求,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b)装饰构件等非结构构件与结构主体之间,应通过专项设计进行连接构件的预留预埋,连接技术应安全可靠;c)应选择耐久性好和易维护的外饰面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d)频繁使用的建筑活动五金配件应考虑部件组合的同寿命性;e)空调室外机应预留安装及检修位置,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防止坠落。7.4 物理环境 7.4.1

    49、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及以上水平。7.4.2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工作、休息等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并满足下列要求:a)噪声源不宜位于主要功能房间四周,不应设于其正上方、正下方和贴邻,必要时设置屏障设施;b)电梯机房及电梯井

    50、道、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各类泵房等噪声污染严重的用房不宜与对噪声较敏感的房间贴邻;当无法避免时,需采用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c)当产生噪声的管道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时,宜采取降噪措施。7.4.3主要功能房间的构件(外墙、隔墙、楼板、门窗等)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宜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及以上水平。不同等级的绿色住宅建筑还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中有关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7.4.4建筑隔声设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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