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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 T 3336-2022 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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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 T 3336-2022 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标准.pdf

    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3362022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spended monorail transit2022 年-08 月-30 日 发布2022 年-11 月-29 日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45 120CCS S 1923DB23/T 33362022I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总体原则.55运营组织.56车辆.77限界.128勘察与测量.139线路.1710轨道梁桥.2111道岔.2612车站.3113通风、空调与供暖.3714给水与排水.3815供电.4016通信.

    2、4617信号.5118售检票系统.5919自动扶梯、电梯与站台屏蔽门.6320综合监控.6721运营控制中心.7522车辆基地.7823防灾.8224环境保护.8725工程验收.8826系统联调与试运行.91附录 A(规范性)悬挂式单轨交通限界.99附录 B(资料性)条文说明.106DB23/T 33362022II参考文献.127DB23/T 33362022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

    3、起草单位:哈尔滨空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电气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空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建空列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空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亚太空列(河南)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建空列(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骎、白永平、董海涛、王磊、刘俊、刘铭山、岳渠德、张海军、孙海全、彭长福、张浩、姜安、徐汉、刘建忠、程建江、王涛锋、王晓明、王海良、贾

    4、强、刘月华、张晓宏、张李雪、张平、武长虹、裴晓娟、何延冰、温悦、王平、邵长胜。DB23/T 333620221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的总体原则,运营组织,车辆,限界,勘察与测量,线路,轨道梁桥,道岔,车站,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售检票系统,自动扶梯、电梯与站台屏蔽门,综合监控,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防灾,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系统联调与试运行。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

    5、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7588(所有部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227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 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6、B 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60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DB23/T 333620222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

    7、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8、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64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6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刚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90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2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29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9、/T 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14093.2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寒冷环境GB/T 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89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6275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8091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1413(所有部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气设备DB23/T 333620223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4338.4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 3-2 部分:机车车辆设备GB/T 25119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子装置GB/T 25122.1轨道交通机车

    10、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第 1 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GB/T 25123.2电力牵引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第 2 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GB/T25123.4电力牵引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第 4 部分:与电子变流器相连的永磁同步电机GB/T 32589轨道交通第三轨受流器GB/T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2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381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 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1211城市轨道交通无线局域网宽带工程技术规范GB/T 51234城市轨道交通桥梁设计规范GB

    11、/T 51293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CJJ/T 162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检测技术规程CJ/T 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J 183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T 236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J/T 301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设计荷载标准GA/T 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Q/CR 9211 铁路钢桥制作规范TB 10002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 10005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 10009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91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3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YD 5076

    12、固定电话交换网工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悬挂式单轨交通suspended monorail transit车辆悬挂于轨道梁下方行驶的单轨交通。3.2全自动运行模式fully automatic operation modeDB23/T 333620224在信号系统常规驾驶模式上新增的一种驾驶模式,可实现无司机但有运营人员或无人值守的列车运行模式。在该模式下,可实现列车自动唤醒、自检、自动发车、上下坡行驶、到站精准停车、自动开闭车门、自动折返、列车回段、自动洗车、休眠断电等全过程自动操作。3.3轨道梁track beam轨道梁是承载列车荷载和车辆运行导向的结构,同

    13、时也是供电、信号、通信等缆线的载体。悬挂式单轨交通的轨道梁,通常采用下部开口的钢箱梁结构。3.4道岔转换时间switch time for turnout从道岔控制系统接到转换指令开始,到道岔完成转换并发出位置表示信号为止所需的时间。3.5轨道梁桥track beam bridge为悬挂式单轨交通车辆提供受力结构和运行导向,车辆悬挂于轨道梁运行的桥梁结构,由轨道梁、悬挂装置、桥墩及基础组成。3.6储能供电energy storage power supply利用外部电源为车载储能装置充电,提供车辆电能的供电方式。3.7牵引网traction power network由正极接触轨和负极接触轨组

    14、成。正极接触轨和负极接触轨分别通过上网电缆和回流电缆与牵引变电所连接。3.8车辆基地vehicle base提供车辆运用和维修、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材料物资供应、人员技术培训以及相关生活设施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地。3.9列车自动控制 automatic train control(ATC)信号系统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安全防护和运行控制技术的总称。来源:GB 50157-2013,2.0.373.10列车自动监控 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ATS)根据列车时刻表为列车运行自动设定进路,指挥行车,实施列车运行管理等技术的总称。来源:GB 50157-2013,2.0.383.

    15、11列车自动防护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ATP)自动实现列车运行安全间隔、超速防护、进路安全和车门等监控技术的总称。来源:GB 50157-2013,2.0.393.12列车自动运行 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ATO)自动实行列车加速、调速、停车和车门开闭、提示等控制技术的总称。来源:GB 50157-2013,2.0.40DB23/T 3336202253.13自动售检票系统 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AFC)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控制、自动识别、精密机械和传动等技术,实现售票、检票、计费、

    16、收费、统计、清分、管理等全过程的机电一体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来源:GB 50157-2013,2.0.424总体原则4.1为适应严寒地区悬挂式单轨交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悬挂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试运行各阶段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文件。4.2本文件适用于低运量、高密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80 km/h 的悬挂式单轨交通新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试运行。4.3悬挂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立体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协调的设计原则。4.4悬

    17、挂式单轨交通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及远期。初期宜为建成通车后第 3 年,近期宜为第 10 年,远期宜为第 25 年。4.5悬挂式单轨交通宜采用高架敷设,因地形限制或有特殊要求的区段,可采用地下敷设。4.6悬挂式单轨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应采用满足安全可靠、功能匹配、技术成熟、耐严寒、经济合理的产品,并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国产化。4.7建筑工程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4.8悬挂式单轨应具有满足事故、故障、火灾及其他类灾害的防范救援设施,在跨水域、野生动物区、十字路口等不便直接向地面疏散的地段应设置车侧或车顶疏散平台(通道)。4.9设置地下车站的线路,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501

    18、57 的相关规定。4.10悬挂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试运行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11悬挂式单轨交通高架和地面结构应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进行设计。5运营组织5.1一般规定5.1.1悬挂式单轨交通运营组织设计应基于城市及地区形态、线网和线路规划、预测客流数据和乘客出行特征,分析线路功能定位及运营需求,确定系统运营规模、运营模式和运营管理方式。5.1.2悬挂式单轨交通系统运能宜为 0.5 万人次/h1.0 万人次/h。5.1.3运营规模应在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原则下,根据线网预测客流数据和线路服务需求综合分析确定。5.1.4运营

    19、模式应明确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使系统功能和运营需求紧密结合,明确在各种运营状态下的管理方式,各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人员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5.1.5运营管理应以服务乘客、保障运营为目标,结合网络化运营及资源共享等因素设置岗位,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DB23/T 3336202265.1.6悬挂式单轨交通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应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5.1.7配线的设置应在满足线路运营、管理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条件综合确定。5.2运营规模5.2.1系统运能应

    20、满足各设计年限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求,并宜预留 10%15%的裕量。5.2.2系统设计能力应满足相应年限设计运输能力的需要,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 24 对/h 的要求。配线设置和道岔选型应满足系统最大行车密度的要求。5.2.3车辆定员应为车辆座位数和车辆有效空余面积站立乘客数之和,车辆有效空余面积站立乘客数宜按 4 人/m26 人/m2标准计算,交通集散服务为主的线路宜取上限,旅游服务宜取下限。5.2.4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全线客流分布特征、乘客服务水平、运营经济性、工程可实施性、运营组织复杂性等因素综合确定。5.2.5各设计年限的列车发车间隔,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

    21、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 6 min,平峰时段列车最大运行间隔不宜大于 10 min。远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 3 min,平峰时段列车最大运行间隔不宜大于 6 min,并应与线网其他换乘线路发车频率匹配。5.2.6列车应采用多种编组方式,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客流量,结合车辆定员、行车组织方案、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抗风险能力等,综合比选确定。当各设计年限的列车编组不同时,不应降低服务水平。5.2.7悬挂式单轨列车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在计算

    22、旅行速度的基础上宜留有不小于 10%的裕量;设计最高速度为 80 km/h 的系统,旅行速度不宜低于30km/h;设计最高速度小于 80 km/h 的系统,旅行速度应相应降低,但不宜低于 25 km/h。5.2.8配属车辆包括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运用车数应根据交路运营长度、列车旅行速度、列车折返时间、高峰小时发车对数、列车编组等计算确定。5.3运营模式5.3.1悬挂式单轨运营线路的正线宜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运行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运行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

    23、行。其他走向复杂的线路宜依据以上原则,按主要走向确定上下行方向,并与线网其他线路的上下行方向相协调。5.3.2在具有网络化运营需求的情况下,宜采用一轨多线的网络化运营模式。5.3.3列车全日运行计划应按分时段客流预测进行安排,满足高峰小时客流量和运能需求,并按满足规定的列车运行密度和服务水平核算列车满载率,做好运营成本和效益分析。5.3.4当采用不同编组列车运营,且编组长度相差较大时,小编组列车宜靠近站台中央位置停车。5.3.5列车运行应统一调度指挥。列车应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5.3.6列车停站时间应根据车站最大上下车客流量、列车的发车间隔、车门数量和开关车门的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5.

    24、4运营配线5.4.1线路的终点站或区段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或折返渡线。DB23/T 3336202275.4.2当两个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车站相距过远时,应根据运营需求和工程条件设置停车线。当故障车停车线设在折返站时,应与折返线分开设置,在正常运营时段,不宜兼用。具备故障车停车条件的车站间距可控制在 15 km 以内,并可根据需要在其间加设渡线。5.4.3在线路与其他正线或支线共线运行的接轨站,配线宜设置进站共轨运行方向的平行进路。5.4.4两条线路之间的联络线应结合车站配线或渡线,与线路的上、下行正线连通。5.4.5列车从支线或车辆基地出入线进入正线前应具备一度停车条件,经过核算不能满足信号安全

    25、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安全线。5.4.6车辆基地出入线应连通上下行正线,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远期线路的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5.5运营管理5.5.1运营机构应满足系统运营管理任务的要求,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设置,实现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营。5.5.2运营管理模式应根据运营状态确定。运营机构应针对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采取分级模式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5.5.3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列车控制模式宜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5.5.4运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数量的安排应遵循统一管理、机构精简、分配合理、资源共

    26、享的原则,首条运营线路的系统运营人员定员不宜超过 25 人/km,后续建设的每条线路运营定员指标不宜超过 20人/km。5.5.5车站设备应采用智能化监控管理,采用控制中心、车站两级管理。5.5.6运营管理宜采用中心站管理模式,将车站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交由中心站负责;车站及区间设备的定期维修应由维修中心统一负责,可采用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包括紧急抢修任务。5.5.7列车进行站后折返时,不许载客进入折返线。5.5.8车站内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保障客流路径畅通,并应具有足够的紧急疏散能力。5.5.9系统宜采用计程、计时票价制,并应具备对客流数据和票务收入进行自行统计的能力。5.5

    27、.10运营期间应制定相应的防灾、救援及防恐预案,最大程度保证乘客生命财产及人员、设备安全。6车辆6.1一般规定6.1.1车辆环境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 1200 m,困难区段不超过 2500 m;环境温度在-40 至 40 之间;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 90(月平均温度为 25 时);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能耐强风、高温、严寒、高湿、振动、噪声,且防止虫蛀、啮齿类动物的侵害、霉变,以及不受洗车清洁剂的影响。6.1.2车辆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最大坡度一般情况下不宜大于 80,特殊工况下不大于 100;最小平面曲线半径:30 m;DB23/T 333620228最小

    28、竖曲线半径:800 m;6.1.3车辆供电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可采用牵引网供电或车载储能装置供电;额定供电电压 DC750 V(波动范围 DC500 V900 V)或 DC1500 V(波动范围 DC1000 V1800 V)。6.1.4车辆在寿命周期内,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要求,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方便救援的条件。6.1.5车辆应采用的结构形式:转向架位于中空、下部开口的轨道梁内,车体通过悬吊装置悬挂在转向架下方。6.1.6车辆种类包括带有驾驶室的控制动车(Mc 车)、无驾驶室的中间动车(M 车)和中间拖车(T 车)。6.1.7悬挂式单轨交通列车宜采用 2 辆4

    29、辆编组型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最多 6 辆编组型式。固定编组的相邻两节车辆之间应设置贯通道。6.1.8车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30 年。6.1.9车辆应能在 8 级风(17.2 m/s20.7 m/s)及以下正常运行。6.1.10整车防寒应符合下列要求:底架、车顶、侧墙和端墙,均应作隔热处理,且隔热材料满足环保要求;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的各种设备的外壳和所有的开孔、门窗、孔盖均能防止雨雪侵入;封闭式的箱、柜应做到密闭良好,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渗水、漏水;车外油水管路宜进行防寒及防冷凝水结冰设计;车上所有原材料及零部件应保证低温条件下的使用安全和性能要求;用于冬季严寒地区的车辆应设采暖设备,运行

    30、时应维持司机室及客室温度不低于 14;采暖设备宜采用电热器,车用电热器应符合 TB/T 2704 的规定,车用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 68;对安装采暖设备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采暖装置应能根据需要按不同工作档位调节温度。6.1.11选定车辆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车辆主要技术规格项目名称参数备注车体长度(mm)12200车体宽度(mm)2500车内净高(mm)2100地板面距轨道梁走行面高度(mm)3250车辆最下部距轨道梁走行面高度(mm)3500地板面处车体宽度(mm)2160每辆车每侧客室门数(对)1 或 2客室门有效开度(mm)1300(2

    31、 门)1600(1 门)净宽度客室门洞高度(mm)1800净高度车钩型式头车前端采用半自动或全自动车钩;中间采DB23/T 333620229表 1车辆主要技术规格(续)项目名称参数备注用半永久牵引杆转向架型式采用橡胶导向轮与橡胶走行轮结构的两轴式转向架轴重(t)5.5转向架中心距(mm)8000转向架轴距(mm)1700定员(AW2)人数606 人/m2超员(AW3)人数809 人/m2最高运行速度(km/h)80构造速度(km/h)90启动加速度(m/s)1.00 km/h30 km/h平均加速度(m/s)0.5常用制动减速度(m/s)1.0紧急制动减速度(m/s)1.2纵向冲击率(m/s

    32、3)0.75紧急制动除外平稳性指标2.5按 GB/T 5599 的内容评定行驶噪音(dB(A)V=60 km/h75(车内)按 GB 14892 的规定测定75(车外)地面距轨道中心 7.5 m 处注1:定员人数中6人/m2及超员人数中9人/m2是指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人均体重按60 kg计算;注2:有效空余地板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250 mm内高度不低于1800 mm的面积。6.2转向架6.2.1转向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悬挂式结构的特点。走行部的性能、主要尺寸应与轨道相互匹配,并保证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仍能确保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

    33、运行。6.2.2转向架结构应便于制造和检修,符合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与安全性的规定。6.2.3转向架与车体的接口应保持统一,主体结构可以互换。6.2.4转向架与车体之间应设置防脱落装置,防止转向架与车体悬挂处失效时车体坠落。6.2.5转向架零部件的安装应避免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脱落危及运行安全,其安装方式以及结构强度应充分考虑其安全可靠性,同时应加设防脱落装置。6.2.6走行轮和导向轮宜使用实心橡胶轮,使用寿命不应低于 8 万公里或 1 年(以先到限的为准)。6.2.7转向架组装完成后应进行加载试验和跑合试验,对转向架的组装质量进行检查。6.2.8转向架的动力学性能应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6.2

    34、.9构架宜采用钢板焊接结构,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耐大气腐蚀性,构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 30 年。6.2.10构架的强度应通过计算或试验证明,结构强度试验可参照 TB/T 3549.1 的要求,应根据其结构特点和原理进行受力分析,进而确定试验的加载部位及载荷大小。DB23/T 33362022106.2.11构架上的传动装置等的安装座设计应能保证其在设计寿命期内不发生疲劳裂纹。6.2.12转向架宜设不包括车轮在内的两系悬挂结构。一系悬挂宜采用橡胶弹簧或钢圆簧减振;二系悬挂宜采用空气弹簧减振。6.2.13二系悬挂采用空气弹簧时,风源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列车的用风需求,并设有安全阀对系统进行保护

    35、。风源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 GB/T 14894 的要求。6.2.14转向架与车体的连接结构应可靠,转向架的悬挂系统应能承载车体的质量,并能传递纵向力、垂向力、横向力,适应包括车体相对于转向架的相对运动。6.2.15转向架悬挂装置应避免与车体结构或轨道梁结构发生共振。6.2.16转向架与车体构架之间应安装减振器以及垂向和横向限位止挡,限制车体的超限横移和侧滚。6.2.17转向架与车体的纵向联接强度应满足:3g 纵向加速度冲击下,相关部件的应力水平不超过材料的屈服极限;5g 纵向加速度冲击下,转向架与车体不发生分离。6.2.18转向架应保证悬挂元件故障时,车辆在轨道上安全地运行到终点。6.2.19

    36、转向架中润滑油(脂)应满足在-40 正常工作。6.3电气系统6.3.1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24338.4 的规定。6.3.2各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应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有足够的截面面积,各电路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应确保车辆中可能因故障带电的金属件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体等电位联结。6.3.3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各电路应能经受耐电压试验,试验电压值为受试电路中单个电气设备试验电压最低值的 85%,试验时间 1 min。6.3.4车体外安装的需要保持内部清洁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 GB/T 4208 中规定的 IP54 等级的防护性能。6.3.5主保护应与牵引变电所保护相互

    37、协调,在各种短路状态下能安全分断。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各有完整可靠的保护。各种保护的整定值、动作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无误。并应有故障显示和故障切除装置,以维持列车故障运行。6.3.6车辆应具有过电压保护及避雷功能。6.3.7继电器、电磁阀和压力开关等电气元件应能满足在-40 存放和正常工作。6.3.8司机台显示屏、监控屏和 LCD 显示屏等应能在-40 时存放,在-25 及以上正常工作。6.3.9辅助变流器应符合 GB/T 25122.1 的规定,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列车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供电要求。6.3.10车载应急储能装置容量应能

    38、满足车辆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等系统工作不低于 30 min 及开关门一次的要求。6.4牵引与制动6.4.1牵引系统应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6.4.2各牵引系统单元输出特性,应符合车辆正常运行能力和故障运行能力的要求。6.4.3当多台牵引电动机由一个变流器并联供电时,其额定功率应考虑因橡胶轮胎轮径差和电动机特性引起的负荷分配不均以及在运行时轴重转移的影响。6.4.4牵引电机应符合 GB/T 25123.2 或 GB/T 25123.4 的规定,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21413 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 GB/T 25119 的规定,电力变流器应符合

    39、GB/T 25122.1 的规定,受流器应符合 GB/T 32589的规定。DB23/T 33362022116.4.5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6.4.6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6.4.7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溜车。6.4.8列车在实施制动时,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供电的列车,制动能量应能被本列车储能装置吸收;采用牵引网供电的列车,制动能量应回馈至电网或变电所储能装置。6.4.9摩擦制动应具有辅助缓解功能,满足故障救援工况下

    40、制动手动缓解的要求。6.4.10当列车发生分离事故时,应能自动实施紧急制动。6.4.11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在超员工况下,当列车丧失 1/4 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在超员工况下,当列车丧失 1/2 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或牵引一列故障的超载无动力列车至最近车站。6.4.12牵引与制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制动指令应优先于牵引指令;牵引及制动力变化时的冲击率应符合人体对加、减速度变化的适应性。6.4.13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装置。6.4.14列车牵引控制系统应具有车轮防空转

    41、保护功能。6.5车辆与相关系统6.5.1车辆主保护系统与变电所保护系统应实现保护协调,在所有故障情况下应保证车辆主保护安全分断。6.5.2车辆应设有广播和对讲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信息显示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进行双向通信的功能。6.5.3站台应设置与车辆结构相匹配的稳定装置,防止上下客过程中车辆侧滚。6.5.4车辆应装设 ATC 系统信号车载设备。6.6安全和应急设施6.6.1车辆应根据信号系统的需要设置与 ATP 系统或 ATO 系统的接口。6.6.2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系统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6.6.3车辆内应有各种安全标识,包括司机

    42、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带有电容器的高压设备应标有断电后放电时间的警示标识。6.6.4列车应设有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有乘客紧急报警装置。6.6.5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车辆的防火要求、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等级及防火性能要求应符合 CJ/T 416 及相关规定。6.6.6车辆上应设置静态防摆动机构,在车辆进站上下乘客时,防止车辆左右摆动。6.6.7车辆应设置鸣笛装置。6.6.8车辆应设置防漏电保护装置,车体上应装设与车站和车辆基地内接地板相匹配

    43、的接地电刷;车辆内各电气设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DB23/T 33362022126.6.9车辆宜具备应急储能装置,当外部电源断电时,满足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要求。6.6.10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列车行走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6.6.11列车端部应设有紧急疏散通道,各车辆之间应贯通;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高度不应低于 1800 mm。6.6.12列车应具有纵向、横向和垂向救援能力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垂向逃生所需的缓降装置应符合GB 21976 的相关规定。列车横向救援所使用的渡板宜由各车站或疏散平台常备。6.6.13当车辆顶部设有紧急疏散通道时,应

    44、与顶部疏散平台接口相匹配;紧急疏散通道的结构、尺寸应保证紧急情况下车上人员快速疏散。6.7试验与验收6.7.1车辆在制造厂总装配完成后,可按 GB/T 14894 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6.7.2车辆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后应进行试运行,型式试验车辆的试运行里程应满足 2000 km5000km。6.7.3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新设计制造的车辆;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的;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的;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的车辆;转厂生产的车辆。6.7.4所有进行批量生产的车辆均应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

    45、结果应与该种产品型式试验相符合。6.7.5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履历簿等。6.7.6车辆移交时,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6.7.7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7限界7.1一般规定7.1.1悬挂式单轨交通的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直线地段限界应按本文件附录A 的规定。7.1.2基准坐标应为正交于设计线路中心线的平面直角坐标系,通过设计轨面中点引出的水平坐标轴用 X 表示;通过该中点垂直于水平轴的坐标轴用 Y 表示。7.1.3车辆限界应为车辆正常状态下按规定速度运行形

    46、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7.1.4设备限界是在车辆限界外加未计及因素和安全距离的最大动态包络线。7.1.5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的基础上,计入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后的最小有效断面。7.1.6曲线地段限界应在直线地段限界基础上,按平面曲线几何偏移量以及车辆、轨道参数变化引起的限界加宽量计算确定。7.1.7相邻区间线路无桥梁、塔架或其他设备,线间距应按两设备限界之和加上不小于 200 mm 的安全间隙以及轨道梁等建(构)筑物的变形量和施工余量。7.1.8车辆类型与本文件不一致,应重新核定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DB23/T 3336202213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的间距不

    47、宜小于 200 m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 100 mm;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面不应高于车辆地板面,车辆地板面至有效站台面高差不宜超过 50mm;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采用塞拉门时宜不小于 90 mm,采用内藏门或外挂门时宜不小于 70 mm;车站设置站台屏蔽门时,站台屏蔽门的滑动门体至车辆轮廓线(未开门)之间的净距,当车辆采用塞拉门时,宜不小于 130 mm,采用内藏门或外挂门时,宜不小于 100 mm,站台屏蔽门顶箱与车站车辆限界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25 mm 的安全间隙;站台计算长度外的站台边缘距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宜按设备限界另加不小于 50mm 的安全间隙确定;

    48、车站范围内其余部位的建筑限界,应按区间建筑限界的规定执行。7.1.9车场内建筑物或设备的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库外限界应按区间限界规定执行;库内检修平台采用静态车辆限界。7.1.10建筑限界中不应包括测量误差、施工误差、结构位移和变形等因素。7.2基本参数7.2.1制定限界的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车辆基本参数项目名称参数计算车体长度(mm)10500计算车体宽度(mm)2300车辆最下部距轨面高度(mm)3500计算车辆定距(mm)7050导向轮轮距(mm)2150地板面距轨面高度(mm)3240地板面车体宽度(mm)2164高架线或地面线运营允许最大风速(km/h)100区间

    49、直线段限界列车计算速度(km/h)65过站限界列车计算速度(km/h)10区间单侧最大摆角()6.57.3沿线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7.3.1沿线设备和管线与设备限界应保持不小于 50 mm 的安全间隙。7.3.2强、弱电设备宜分别布置在线路两侧,布置在同侧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强、弱电干扰距离的规定。区间内的各种管线布置宜保持水平。8勘察与测量DB23/T 33362022148.1勘察8.1.1悬挂式单轨交通工程勘察应按规划、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8.1.2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沿线地形图、管线及地下设施分布图等资料,分析工程与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并

    50、应同步开展工程周边环境专项调查工作。8.1.3当线路或者场区附近存在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进行专项勘察。8.1.4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应评价场区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工程方案及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并提出线路比选方案的建议;对控制线路方案的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应了解其类型、成因、范围及发展趋势,分析其对线路的危害,并提出规避、防治的初步建议。8.1.5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搜集拟建工程有关文件和工程地质资料、工程场地带状地形图及建设场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初步查明线路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分布、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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