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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T 5141-2023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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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T 5141-2023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标准.pdf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perfluorohexanon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DB22/T 5141-2023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2日 2023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2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等 6 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

    2、告 现批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地铁工程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多孔隙透水混凝土(板)路面技术标准城镇道路薄层罩面技术标准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39-2023、DB22/T 5140-2023、DB22/T 5141-2023、DB22/T 5142-2023、DB22/T 5143-2023、DB22/T 5008-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技术标准DB22/T 5008-2018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年 7 月 12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

    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的通知(吉建设202111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现行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系统及构成;5 设计;6 施工;7 验收;8 维护管理。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号建设大厦,邮编:13005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

    4、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慧龙电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节能协会 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吉林省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程世霖 孙 鹏 姚铁锋 李静影 李洪刚 王爱东 王胤凯 褚 毅 毛靖宇 黄振宇 杨正富 赵玉芹 赵 亮 吴洪中 白 雪 范晓磊 张 男 王 健 吴振兴 张凤忠 陈松波 张 雪 张 旭 魏思竹 杨正满 武 雷 杨凤武 韩之光 程文杰 吴 畏 于秋生 王潇潇 杨徐煜 刘 旭 本标准主要审

    5、查人员:陶乐然 邵子平 陈广明 于家义 陶 杨 徐春江 尚庆坤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基本规定.6 4 系统及构成.8 4.1 一般规定.8 4.2 灭火剂.10 4.3 灭火系统组件.10 5 设计.12 5.1 一般规定.125.2 系统设置.135.3 系统设计.146 施工.20 6.1 一般规定.206.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216.3 选择阀与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226.4 驱动装置的安装.226.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236.6 喷嘴的安装.236.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236.8 控制组件的安装.246.9 系

    6、统调试.247 验收.25 7.1 一般规定.25 7.2 验收.268 维护管理.28 附录 A 灭火剂物理化学性能.30 附录 B 灭火浓度与惰化浓度.31 附录 C 灭火剂用量计算表.33 附录 D 灭火系统施工记录.34 附录 E 灭火系统验收记录.39 附录 F 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40 附录 G 试验方法.41 本标准用词说明.50 引用标准名录.51 附:条文说明.53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全氟己酮灭火系统的应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

    7、.0.3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全氟己酮灭火剂 perfluorohexanone extinguishing agent 全氟己酮分子式为:CF3CF2C(O)CF(CF3)2。灭火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灭火效率高,喷放后无残留,绿色环保,液态储存,可用于火灾防护的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灭火剂)2.1.2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 perfluorohexanon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以全氟己酮为灭火剂由各种系统部件按一定应用条件组成的

    8、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2.1.3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1.4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6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灭火剂储存

    9、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嘴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2.1.7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2.1.8 过程中点 course middle point 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 50%时的系统状态。3 2.1.9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 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10 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当火源引入时,

    10、在 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的百分比。2.1.11 浸渍时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12 充装率 full store rate 充装在储存容器中的灭火剂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2.1.13 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气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2.1.14 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NOAEL concentration 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

    11、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2.1.15 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LOAEL concentration 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2.2 符号 C1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C2 灭火设计灭火密度;D 管道内径;Fx 泄压口面积;g 重力加速度;H 过程中点时,喷嘴高度相对储存容器内液面的位差;K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4 Kv 容积修正系数;L 管道计算长度;n 储存容器的数量;Nd 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Ng 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嘴数量;Po 灭火剂储存容器充压(或增压)压力;Pc 喷嘴工作压力;Pf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h 高程压头;

    12、Pm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Q 管道设计流量;Qc 单个喷嘴的设计流量;Qg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Qw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Qx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S 灭火剂过热蒸气或灭火剂气体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T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t 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V 防护区的净容积;V0 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V1 减压孔板前管网管道容积;V2 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Vb 储存容器的容量;VP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W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W0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Ws 系统灭火剂剩余量;Y1 计算管段始端压力系数;5 Y2 计算管段末端压力

    13、系数;Z1 计算管段始端密度系数;Z2 计算管段末端密度系数;全氟己酮液体密度;落压比;充装量;P 计算管段阻力损失;W1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W2 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6 3 基本规定 3.0.1 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和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3.0.2 管网灭火系统可以保护一个防护区也可以保护多个防护区;预制式灭火系统只适用于一个防护区。3.0.3 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 采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2 管网灭

    14、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

    15、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3m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6 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7 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8 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9 组合分配灭火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3.0.4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3.0.5

    1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且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3.0.6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3.0.7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3.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3.0.9 灭火系统的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的规定。8 4 系统及构成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系统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预制灭火系统。管网灭火

    17、系统一般由灭火剂储存装置、选择阀、单向阀、喷嘴、集流管、低泄高封阀、信号反馈装置、驱动装置、灭火剂输送管路、控制装置等部件组成;预制灭火系统一般由灭火剂储存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驱动装置、控制装置等部件组成。4.1.2 灭火剂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网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2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3 灭火剂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4 管网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

    18、应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并应满足压力容器存放的有关规定;5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 1.5 倍。4.1.3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瓶组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 的规定。4.1.4 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9 4.1.5 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

    19、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4.1.6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信号反馈装置。4.1.7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4.1.8 喷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嘴,应有防护装置。4.1.9 喷嘴的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4.1.10 管

    20、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输送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 5310 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2 输送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中,宜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的规定;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紫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 1527 的规定;4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 80mm 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大于 80mm 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应内

    21、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中,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4.1.11 系统部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10 4.2 灭火剂 4.2.1 灭火剂的物理化学性能详见附录 A 灭火剂物理化学性能。4.2.2 灭火剂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其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2.2 的规定。表 4.2.2 灭火剂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纯度/%(m/m)99.0附录 G水分/%(m/m)0.001GB/T 7376全氟-2-甲基-2-戊烯及其氟化氢加成产物含量(mg/kg)90附录 G全氟-4-甲基-2-戊烯含量(mg/kg)

    22、1000酸度(HCl 计)/%(m/m)0.0003非挥发性残留物/%(m/m)0.03悬浮物与沉淀物无浑浊或沉淀物灭火浓度(正庚烷杯式燃烧器法)4.50.2GB/T 207024.2.3 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和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4.2.4 充压气体应采用高纯氮或超纯氮,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T 8979 的规定。4.3 灭火系统组件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内部涂塑处理,且与灭火剂直接接触的内壁不应对灭火剂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4.3.2 喷嘴设计应满足流量要求的基础上保证

    23、雾化效果。4.3.3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1 1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4.40.22)MPa(表压);2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时,应为(8.40.42)MPa(表压);3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时,应为(10.00.50)MPa(表压)。4.3.4 增压压力不大于 4.2MPa 的储存容器,应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 5.6MPa 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4.3.5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12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采用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

    24、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5.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5.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5.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5.1.5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值。5.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

    25、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5.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5.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5.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5.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应共用;各管网上喷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5.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5.1.12 管道抗震、防晃支(吊)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13 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

    26、1 和建筑机电管线工程抗震支架吊架技术标准GB22/T 5138 的有关规定。5.1.13 喷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m;3 喷嘴安装高度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2.5m;4 喷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5m。5.1.14 喷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5.1.15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台。5.1.16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 2s。5.1.17

    27、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5.2 系统设置 5.2.1 灭火系统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m;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m。5.2.2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5.2.3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14 5.

    28、2.4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5.3 系统设计 5.3.1 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 1.1 倍;固体表面火灾灭火浓度和其他灭火浓度按标准附录 B 中的规定取值。5.3.2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5.3.3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7%。5.3.4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6.5%。5.3.5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 1.1 倍。5.3.6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

    29、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0s。5.3.7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3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min;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min。5.3.8 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 2.5MPa(表压),适用于预制灭火系统;2 二级 4.2MPa(表压),适用于预制或管网灭火系统;3 三级 5.6MPa(

    30、表压),适用于管网灭火系统。5.3.9 灭火剂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420kg/m;15 2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420kg/m;3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200kg/m。5.3.10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灭火剂储存量体积的 80%。5.3.11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喷嘴设计流量应相等;2 管网的第 1 分流点至各喷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 20%。5.3.12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fxx15.0PQF (5.3.12)式中:Fx 泄压口面积(m);Qx

    31、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Pf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5.3.13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100(11CCSVKW(5.3.13-1)式中:W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C1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S 灭火剂过热蒸汽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m/kg);V 防护区的净容积(m);K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海拔1000m,取 1.0、海拔1000m,16 取 0.835。2 灭火剂过热蒸气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

    32、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应按下式计算:TS000274.00664.0(5.3.13-2)式中:T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3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210WWWW(5.3.13-3)式中:W0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kg);W1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kg);W2 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kg)。4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量换算;5 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均可不计;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各支管与最短支管之间长度差值的容积量计算。5.3.14 管网计算应符合

    33、下列规定:1 管网计算时,各管道中灭火剂的流量,应采用平均设计流量;2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tWQw(5.3.14-1)式中:Qw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t 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s)。3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17 gNcgQQ1(5.3.14-2)式中:Qg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Ng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嘴数量(个);Qc单个喷嘴的设计流量(kg/s)。4 管网阻力损失宜采用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和平均设计流量进行计算;5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应按下式计算:p000m2VWVVPP(5.3.14-3))1(b0 nVV(5.3.14-4)式中

    34、:Pm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MPa,绝对压力);P0 灭火剂储存容器增压压力(MPa,绝对压力);V0 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m);灭火剂液体密度(kg/m)20时 1616kg/m;VP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m);N 储存容器的数量(个);Vb 储存容器的容量(m);充装量(kg/m)。6 管网的阻力损失应根据管道种类确定,当采用镀锌钢管时,其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18 5225)12.01274.1(1075.5DDgQLP(5.3.14-5)式中:P计算管段阻力损失(MPa);L 管道计算长度(m),为计算管段中沿程长度与局部损失当量长度之和;Q 管道设计流量(kg/s

    35、);D 管道内径(mm)。7 初选管径可按管道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 Q6.0kg/s 时,QD)2012((5.3.14-6)当 6.0kg/sQ160.0kg/s 时,QD)168((5.3.14-7)8 喷嘴工作压力应按下式计算:h1mcdPPPPN(5.3.14-8)式中:Pc 喷嘴工作压力(MPa,绝对压力);d1NP 系统流程阻力总损失(MPa);Nd 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Ph 高程压头(MPa)。9 高程压头应按下式计算:19 HgP6h10(5.3.14-9)式中:Ph 高程压头(MPa,绝对压力);H 过程中点时,喷嘴高度相对储存容器内液面的位差(m);g 重力加速

    36、度(m/s)。5.3.15 灭火系统的喷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6(MPa,绝对压力);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7(MPa,绝对压力);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8(MPa,绝对压力);2 cP 2mP(MPa,绝对压力)。20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完整、有效;2 成套装置与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配件等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完整、有效;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4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

    37、要求;5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6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7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6.1.2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1 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应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安装使用;2 对设计有复检要求的和对质量有疑义的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抽样复检;3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5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施工单

    38、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6.1.3 进场检验应按本标准表 D.0.1-1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6.1.4 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本标准表 D.0.1-2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 21 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本规范表D.0.1.3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1.5 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的规定。6.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6.2.1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6.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

    39、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表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22 6.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

    40、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3 选择阀与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6.3.1 选择阀与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中第 5.3 节的规定。6.4 驱动装置的安装 6.4.1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

    41、.4.2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23 6.4.3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 0.6m,转弯处应增设 1 个管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6.4.4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按

    42、本标准附录 G.1 的规定执行。6.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6.5.1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中第 5.5 节的规定。6.6 喷嘴的安装 6.6.1 喷嘴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中第 5.6 节的规定。6.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6.7.1 预制灭火装置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7.2 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8 控制组件的

    43、安装 6.8.1 控制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中第 5.8 节的规定。6.9 系统调试 6.9.1 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6.9.2 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6.9.3 调试前应按本标准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6.9.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6.9.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

    44、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的要求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6.9.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6.9.7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标准附录 G.2 的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6.9.8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标准附录 G.3 的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应合格;预制灭火装置宜各取 1 套分别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25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2 验收检测采

    45、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标准表 D.0.1-3 进行验收记录;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 E 的要求填写;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7.1.2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7.1.

    46、3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2 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6 5 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7.1.4 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7.1.5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7

    47、.1.6 系统工程验收按本标准附录 E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 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7.1.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7.1.8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标准第 7.1.3 条列出的有关资料。7.2 验收 7.2.1 防护区与储存装置间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中第 7.2 节的规定。7.2.2 系统组件及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中第 7.3 节的规定。7.2.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检查数量:按

    48、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 5 个按 5 个计)的20%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G.2 的规定执行。7.2.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 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预 27 制灭火系统应各取 1 套。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G.3 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7.2.5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G.4 的规定执行。7.2.6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标准

    49、附录 G.2 的规定执行。28 8 维护管理 8.0.1 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8.0.2 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8.0.4 与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 执行。8.0.5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网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

    50、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 90%;2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8.0.6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 1 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29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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