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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T 3519-2023 鹿屠宰厂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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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T 3519-2023 鹿屠宰厂建设规范.pdf

    1、 ICS 65.040.10 CCS P 35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5192023 鹿屠宰厂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deer slaughterhouses 2023-09-28 发布2023-11-16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 DB22/T 3519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文件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归口。本文

    2、件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长春市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真、冯凯、李伟彦、姜涛、陈曦、嵩之松、李萌、崔鹤馨、任清丹、于海玲、梁莹、李奎锌、王思月。DB22/T 35192023 1 鹿屠宰厂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鹿屠宰厂的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结构、建筑、制冷、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设施的配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鹿屠宰厂的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GB 512252017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NY/T 3224 畜禽屠宰术语 NY/T 4271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鹿 3 术语和定义 NY/T 322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 GB 512252017 中第 3 章执行。5 结构 按 GB 512252017 中第 5 章执行。6 建筑 一般规定 6.1.1 人员与生活用房 按 GB 512252017 中 4.6 执行。6.1.2 防火与疏散 按 GB 512252017 中 4.7 执行。6.1.3 室内装修 按 GB 512252017 中 4.8 执行

    4、。DB22/T 35192023 2 宰前建筑设施要求 6.2.1 入厂消毒区 在入厂口应设置与门同宽的车轮消毒池,消毒池底部应设置排水口。有条件的宜配备整车消毒设备设施。6.2.2 卸鹿台 卸鹿台应与运鹿车辆高度相适应,采用可调整高度的卸鹿操作台。前端与运鹿车辆相连,中部应设置活鹿观察平台,后端连接赶鹿通道与待宰间、隔离间相通。6.2.3 宰前回车场及洗车场所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排水坡度不小于 2.5,坡向排水沟。在回车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区域,配备消毒、集污设施。6.2.4 待宰间 待宰间符合下列要求:a)应采用封闭式建筑。以单间和大间混建,单间用于公鹿的宰前静养,大间用于同群母鹿的宰

    5、前静养;b)面积按日屠宰量的 1 倍班宰量设计,每只鹿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2 m2,单间不得小于 4 m2;c)宜采用砖墙结构,每个圈舍之间的隔离墙高度不应低于 2 m,宜到顶。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d)地面应硬化处理。地面坡度不小于 2.5,并坡向排水沟;e)内应设有含溢流口的饮水槽,应设有排水设施。6.2.5 隔离间 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面积按日屠宰量的 1%设置,且不小于 4 m2,出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6.2.6 赶鹿通道 从待宰间到屠宰车间应有赶鹿通道相连,赶鹿通道宽约为 1 m,两侧围墙高不低于 2 m。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冲洗材料制作,有条件的,宜设置仿生态

    6、画廊。6.2.7 宰前检验检疫室 在入厂处应设置宰前检验检疫室,配备宰前检验检疫所需的设备设施。屠宰车间 6.3.1 基本要求 6.3.1.1 最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50 m2,平均单班每只鹿占地不小于 3 m2。6.3.1.2 以单层建筑为宜。屠宰车间内的柱距不小于 5 m,净高不低于 4.5 m。6.3.1.3 应包括物理保定区、致昏放血区、剥皮区或脱毛区、胴体加工区、内脏整理间和副产品加工及暂存间。DB22/T 35192023 3 6.3.1.4 各加工区(间)应按 NY/T 4271 设计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卫生及屠宰检验检疫要求。6.3.1.5 物理保定

    7、区、致昏放血区、剥皮加工区或脱毛区、肠胃加工区为非清洁区。鹿鞭、鹿筋、鹿心等重要副产品加工暂存区、胴体加工区和肝、肺加工区为清洁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人流、物流不得交叉。6.3.2 卫生设计要求 6.3.2.1 顶棚或吊顶的表面应平整、无毒、防潮、防灰尘集聚。表面使用涂层的,应采用光滑、无毒、不易脱落的材料。6.3.2.2 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以白色或浅色为宜。6.3.2.3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好,不变形、不渗水、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应设计成无窗台构造。车间内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型。6.3.2.4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

    8、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应设置一定排水坡度,排水坡度不超过 3,坡向排水沟。排水沟宜设置为明沟,位于生产轨道下方。6.3.2.5 屠宰产品通过的门和通道,宽度单向不小于 1.8 m,双向不小于 2.5 m,避免与屠宰产品接触,其门扇的面层宜采用防锈金属材料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6.3.2.6 应设有防鸟类、蚊蝇、昆虫、鼠类入侵的设施。6.3.3 工艺设计要求 6.3.3.1 应按 NY/T 4271 的屠宰工艺流程设置相应设施。从放血到胴体进入冷却间轨道运行时间设置不得超过 45 min,其中从放血到取出内脏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min。6.3.3.2 物理保定致昏区宜采用

    9、陷阱装置设置,前端与赶鹿通道相连,后端与放血平台相通,两侧设置麻电或击昏操作窗口。6.3.3.3 放血区宜设置放血平台,宜采用真空放血或无接触式放血装置。采用传统放血方式的应设置集血装置。血液收集设备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6.3.3.4 采用吊挂沥血的,应设置沥血轨道,高度不小于 3.5 m,挂鹿间距不应小于 1.2 m,轨道运行时间不应低于 6 min。6.3.3.5 采用烫池脱毛工艺的,应设置排雾装置,确保屠宰车间的能见度。6.3.3.6 日屠宰量在 50 只以上的,宜配备自动剥皮机械。剥皮区应设有气送或运输设备将皮张输送至暂存间。6.3.3.7 宜设置自动输送轨道

    10、输送鹿屠体(胴体),轨道高度不应低于 3.5 m。6.3.3.8 宜设置与屠体(胴体)输送轨道并行的内脏同步检验线。6.3.3.9 在屠体(胴体)输送轨道和同步检验轨道中的各操作点中应设置便于操作的脚踏台,并设置安全防护栏、标志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升降式脚踏台。6.3.3.10 去头、蹄、尾、鞭(公鹿)操作工位,应设置盛放的专用容器或输送设备。6.3.4 附属设施设备 6.3.4.1 在胴体、内脏同步检验轨道的邻近处应设置疑病胴体间,且有直通屠宰车间外的门或密闭不渗水的疑病胴体容器运输装置。6.3.4.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暂存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且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6.3.

    11、4.3 红内脏、白内脏、头蹄尾、皮张等副产品加工间应分别设置,不得交叉使用。6.3.4.4 应设置滑轮、杈槽、钩子的清洗消毒间和工(器)具维修间。6.3.4.5 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配备满足屠宰检验和检疫需要的相关设备设施。DB22/T 35192023 4 分割车间 平均单班每吨分割肉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m2,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12252017 中 4.4 的规定。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按 GB 512252017 中 4.5 执行。兽医卫生检疫检验设施 6.6.1 应设置官方兽医办公室、检测室和值班室,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6.6.2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

    12、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应配备理化和微生物等常规检测设备设施,设置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室。6.6.3 日屠宰量 50 只以上的,应配备同步检验线。未配置同步检验线的,应配备统一编号设施。6.6.4 宰后检验应设置头部、内脏、体表与胴体检验和复检的操作位置,其长度应按每位检验人员不少于 1.5 m 计算。各操作点的踏脚台的高度应适应该处检验人员的要求。6.6.5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急宰间 6.7.1 在卸鹿台和隔离间附近设置急宰间,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设施。6.7.2 应配备屠宰、剥皮、吊挂等简易屠宰设备设施,不应落地屠宰。无害化处理间 6.8.1 宜在隔离间与急宰间附近,设置无害化处理间。6.8.2 与当地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签署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的,应设置无害化产品暂存间,配备低温冰柜等无害化处理产品暂存设施。7 制冷设施 按 GB 512252017 中第 8 章执行。8 给水排水设施 按 GB 512252017 中第 9 章执行。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施 按 GB 512252017 中第 10 章执行。10 电气设施 按 GB 512252017 中第 11 章执行。DB22/T 35192023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8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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