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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T 3823-2023 岩土工程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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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T 3823-2023 岩土工程监测技术规程.pdf

    1、ICS 01.040.93DB21CCS P1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B21/T 38232023岩土工程监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20230930 发布20231030 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1 前言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1 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19 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省内相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各类岩土体变形监测的经验及科

    2、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构)筑物、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垃圾填埋工程、大面积填方地基处理工程、其他工程。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84 号,邮编:110005)。本规程主编单位: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

    3、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有色地质一一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地矿集团能源地质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正源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营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海东苏艳军陈资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丁晓明王旭王有伟王洪伟王桂虎刘伟刘琦刘大金刘文朝刘铁

    4、平闫海龙孙鑫孙国庆孙国维杨军春李根李广辉李世军李思宁李建光李海龙李富荣李永壮吴文龙吴志坚吴国师张悦张恒兵张鉴麒赵兴言赵金亮姜闯胡令洋姜宏郭云峰崔洋翟立新本规程主要审查人:赵文陈菊王希友李伟李金奎由世岐于永彬 1 目录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2符号.33基本规定.44建(构)筑物.94.1一般规定.94.2沉降监测.104.3水平位移监测.124.4倾斜监测.144.5裂缝与挠度监测.174.6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195基坑工程.205.1一般规定.205.2监测项目.205.3监测点布置.225.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235.5监测频率.265.6监测预警.275.7数据处

    5、理与成果报告.306边坡工程.326.1一般规定.326.2变形监测.336.3应力监测.346.4其他监测.356.5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357城市隧道工程.367.1一般规定.367.2监测项目.367.3监测点布设.387.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417.5监测频率.437.6监测预警.437.7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468垃圾填埋工程.488.1一般规定.488.2渗沥液水位监测.488.3垃圾坝体水平位移监测.498.4垃圾堆体沉降监测.498.5地下水水质监测.498.6地下水导排系统影像监测.50 2 8.7防渗系统完整性监测.509大面积填方地基处理工程.529.1一般规定.529

    6、.2地基监测.5210其他工程.5410.1采空区监测.5410.2挤密效应监测.5510.3振动监测.5510.4岩土文物监测.56附录 A监测项目代号及图例.59附录 B监测报表.61附录 C标志及标石埋设规格.68本规程用词说明.73引用标准名录.74条文说明.76 3 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 and symbols.22.1Terms.22.2Symbols.33Basic requirements.44Structures.94.1General requirements.94.2Monitoring of settlement.104

    7、.3Monitoring of horizontal displacement.124.4Monitoring of inclination.144.5Monitoring of gap and deflection.174.6Data processing and results report.195Excavation engineering.205.1General requirements.205.2Monitoring items.205.3Arrangement of monitoring point.225.4Monitoring methods and technical re

    8、quirements.235.5Frequency of monitoring.265.6Forewarning on monitoring.275.7Data processing and results report.306Slope engineering.326.1General requirements.326.2Monitoring of deformation.336.3Monitoring of stress.346.4Monitoring of others.356.5Data processing and results report.357Urban tunnel eng

    9、ineering.367.1General requirements.367.2Monitoring items.367.3Arrangement of monitoring point.387.4Monitoring metho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417.5Frequency of monitoring.437.6Forewarning on monitoring.437.7Data processing and results report.468Garbage landfill engineering.488.1General requiremen

    10、ts.488.2Monitoring of leachate level.488.3Landfill dam monitoring of horizontal displacement.498.4Landfill monitoring of settlement.498.5Monitoring of groundwater quality.498.6Image montitoring of groundwater drainage system.50 4 8.7Integrity monitoring of anti-seepage system.509Large area fill grou

    11、nd treatment engineering.529.1General requirements.529.2Monitoring of ground.5210Other engineering.5410.1Monitoring of mine goaf.5410.2Monitoring of squeezing effect.5510.3Monitoring of vibration.5510.4Monitoring of geotechnical relics.56Appendix AMonitoring item code and legend.59Appendix BMonitori

    12、ng report form.61Appendix CSpecification and burying for Signs and markstones.6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7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7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6 1 1总则1.0.1为了规范岩土工程监测工作,做到科学合理、实时有效、确保质量、安全可控,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和使用阶段的监测、岩土质文物的监测。对于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

    13、殊性岩土的监测,尚应结合有关标准及当地工程经验开展监测工作。1.0.3岩土工程监测工作应充分利用先进的数据采集和信息传输技术,实时准确量测监测对象在各种作用下的反应性状。1.0.4岩土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岩土工程监测 monitoring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岩土体及结构发生的变化进行监视和观测。2.1.2基准点 reference point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2.1.3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 point为便于

    14、现场变形监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2.1.4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布设在监测对象上能反映监测对象变化特征的观测点。2.1.5监测预警值 forewarning value on monitoring针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对监测项目所设定的警戒值。2.1.6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指在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与工程周围相关或受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桥梁、隧道、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2.1.7城市隧道 urban tunnel修建在地下,供车辆、行人、水流及管线等通过的工程构筑物。2.1.8净空收敛 convergence defor

    15、madon隧道开挖后其周边围岩向隧道净空侵入的现象。一般指隧道周边上的两点间相对位置的变化。2.1.9挤密效应 squeezing effect施工过程中因排挤土体使周围土产生显著位移的效应。2.1.10渗沥液导排层水头 leachate head in leachate drainage layer以导排层底面为基准面,导排层内渗沥液最大压力对应水柱高度。2.1.11垃圾堆体主水位 main leachate level在填埋场深部低渗透性垃圾层以上渗沥液长期累积、雍高所形成的水位。2.1.12垃圾堆体滞水位 perched leachate level堆体内局部低渗透材料以上独立且连续的饱

    16、和垃圾中的水位。3 2.1.13本底井 background monitoring well在垃圾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设立的不受垃圾渗滤液影响的地下水监测井。2.1.14岩土质文物 geotechnical relics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岩土质为主要建造材料的遗迹。2.1.15中误差 mean square error在相同观测条件下的一组真误差平方平均数的平方根,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2.2符号2.2.1变形量A 倾斜方位角;夹角;q 位移分量;偏离值;qD 位移分量差;D 倾斜值;两期间的变形值;hD沉降差;基础两端的差异沉降值;s 沉降量;竖向位移累计值。

    17、2.2.2观测量B 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D 距离;边长;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H 高度;基坑设计深度;边坡高度;gH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h 高差;基坑开挖的深度;i 倾斜率;L 位移分量观测值;n 测回数;测站数;高差个数。2.2.3仪器参数F S 表示传感器满量程;%F S 是指传感器的指标相对于传感器的满量程误差的百分数。4 3基本规定3.0.1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委托内容、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开展监测工作。3.0.2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内容、监测对象、监测等级等编制详细的监测方案。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

    18、工程,其监测方案应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3.0.3根据各类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及安全等级,按表 3.0.3 确定岩土工程监测等级。表 3.0.3岩土工程监测等级监测等级适用范围一级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及边坡工程、环境条件复杂的城市隧道工程、重要管廊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垃圾填埋工程。二级除一级、三级以外的工程三级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及边坡工程、环境条件简单的城市隧道工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小型的垃圾填埋场工程3.0.4监测工作应遵循下列流程:1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2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3埋设、验收与

    19、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4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基准并采集监测点初始值;5采集监测信息;6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7提交监测日(期)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8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3.0.5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及工程风险特点;3监测目的和依据;4监测范围和监测等级;5监测对象及项目;6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要求及测点布置图;7监测方法和精度要求;8监测周期及频率;9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10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5 11监测信息反馈制度;12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

    20、及人员的配备;13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3.0.6变形监测精度要求应符合表 3.0.6 的规定。表 3.0.6变形监测精度要求监测等级垂直位移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变形监测点高程中误差(mm)相邻变形监测点高差中误差(mm)变形监测点点位中误差(mm)一级0.30.11.5二级0.50.33.0三级1.00.56.0注:1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2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监测等级点位中误差的2/1作为限值。3.0.7变形监测数据处理的取值精确度应符合表 3.0.7 的规定:表 3.0.7变形监测数据处理的取值精确度监测等级角度()距离(m

    21、m)坐标(mm)高程(mm)水平位移量(mm)垂直位移量(mm)一级0.010.10.10.010.10.01二、三级0.101.01.00.101.00.103.0.8监测仪器设备应保证精度可靠、稳定耐用,并按规范相关规定定期校核。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具备自校或人工检校措施,可长期稳定工作并具备人工观测条件。3.0.9监测项目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3.0.10在遇到台风、暴雨或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工作,并进行加密监测或调整监测方

    22、案。3.0.11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设计与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3.0.12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和相关单位反馈。3.0.13监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监测项目布设的水平位移基准点不应少于 4 个,竖向位移基准点不应少于 3 个,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位置;工作基点除应布设在相对稳定的位置外,还应方便使用,对通视条件较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点 6 位变形;2水平位移基准点位与竖向位移基准点位可共用,也可分别布设。水平位移基准点与

    23、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竖向位移基准点的埋设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1、C.2 的规定;3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标志,且应在标石、标志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进行变形监测。稳定时间应根据监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且不宜少于 7d;4监测基准网宜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监测基准网应不超过半年复测 1 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宜 1 个月2 个月复测 1 次;工作基点布置在变形区内的,在 3 次监测期内工作基点与基点至少联测 1 次,当变形监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3.0.14监测点应布设在能反映监测对象变化特征的位

    24、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点的数量应能满足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和保证监测对象安全的要求。监测点的埋设应满足监测要求,且不应影响监测对象的施工或正常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志易于辨识。3.0.15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埋设时应编号,埋设后应绘制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实际分布图。监测期内,监测设施和设备应设置保护装置。3.0.16首期基准点测量及每期复测后,应进行数据处理,获得各期基准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对两期及以上的变形监测,应根据测量结果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3.0.17对不稳定基准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进行现场勘察分析,若确认其不宜继续作为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并应及时补充布设

    25、新基准点;2应检查分析与不稳定基准点有关的各期变形测量成果,并应在剔除不稳定基准点的影响后,重新进行数据处理。3.0.18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0.18 的规定。表 3.0.18沉降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监测等级相邻点高差中误差(mm)每站高差中误差(mm)往返较差或环线闭合差(mm)检测已测高差较差(mm)一级0.30.070.15n0.2n二级0.50.150.30n0.4n三级1.00.300.60n0.8n注:表中 n 为测站数。3.0.19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0.19 的规定。表 3.0.19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监测等级相邻点位中误差(mm)平

    26、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距离测量相对中误差水平角观测测回数0.5级仪器1级仪器2级仪器一级1.53000.71/300000912-7 2001.01/20000069-二级3.04001.01/20000069-2001.81/100000369三级6.04501.81/1000003693502.51/800002463.0.20监测点初始值应连续独立进行至少 3 次观测,取其稳定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3.0.21监测频率应根据荷载变化、施工工况和环境改变等因素确定;监测频率可根据实际工程条件进行调整。3.0.22各期变形监测宜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相同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2使用同一仪器和

    27、设备;3观测人员相对固定;4记录工况及相关的环境因素,例如荷载、气象、水位等;5采用同一基准处理数据。3.0.23变形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委托单位并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变形预警值;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变化异常;3工程本身及周边环境出现异常。3.0.24日(期)报表宜包括下列内容:1当日的天气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工况;2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化值、变化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3巡视检查的记录;4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的判断性结论;5对达到或超过监测预警值的监测点应有预警标示,并有分析和建议;6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

    28、描述,危险情况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分析和建议。3.0.25监测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1项目情况概述、作业技术依据、完成工作量;2变形监测网点分布图,作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法;3仪器检定和检校资料;4作业方法、质量、有关技术数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及其效果;5观测的结论和评价,重大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6曲线图、成果表及相关图片;8 7数据分析、预报资料;8检查报告和验收报告。9 4建(构)筑物4.1一般规定4.1.1下列建(构)筑物应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直至变形达到稳定为止:1对地基变形或桩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2软弱地基上的;3处理地基上的;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

    29、或新型结构的;5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6既有建(构)筑物地基基础及结构加固、移位加固的;7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8采用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9结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不均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4.1.2建(构)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监测频率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3.0.21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每增加 1 层3 层应监测 1 次;2工业建筑,在基础施工、立柱和屋架安装、砖墙砌筑、设备安装、设备运转等不同荷载阶段,应分别进行监测;3施工期

    30、间每月不宜少于 2 次,施工暂停和重新开工时应各监测 1 次,停工期间宜每 2个月3 个月监测 1 次;4监测对象周围有堆载或卸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和场地积水等情况时,宜增加监测次数;5运营阶段的监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监测 3 次4 次,第二年监测 2 次3 次,第三年后每年监测 1 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6最后 100 天的沉降速率小于 0.01mm/d0.04mm/d 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地基土的压缩性来确定。4.1.3建(构)筑物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置应满足本规程

    31、第 3.0.13 条的规定。4.1.4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预警值可按地基变形允许值的 70%进行确定,地基变形允许值见表 4.1.4。10 表 4.1.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3l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 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 610m 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4.2沉降监测4.2.1沉降监测应测定建(构)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等。4.

    32、2.2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能反映建(构)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兼顾建筑结构和地层结构特点,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在下列部位:1建(构)筑物的四周墙角及沿外墙每 10m15m 处或每隔 2 根3 根柱基上;2沉降缝、伸缩缝、后浇带、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的两侧;变形特征地基土类别中、低压缩性土高压缩性土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002.0003.0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框架结构l002.0l003.0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l0007.0l001.0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l0005.0l0005.0单层排架结构(

    33、柱距为 6m)柱基的沉降量(mm)(120200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纵向0.004横向0.003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0.00424Hg600.00360Hg1000.0025Hg 1000.002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200多层建筑基础平均沉降量(mm)120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0.00820Hg500.00650Hg1000.005100Hg1500.004150Hg2000.003200Hg2500.002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g100400100Hg200300200Hg250200 11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

    34、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 个点;5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4.2.3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根据待测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墙体材料等情况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志的埋设高度宜高出室内地坪,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宜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影响设标和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3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4标志应醒目,易于保护;5当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监测时,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所用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安装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等确定。4

    35、.2.4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4.2.5采用水准测量进行沉降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表 4.2.5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监测等级水准仪级别水准尺视线长度(m)前后视线较差(m)前后视累计差(m)视线离地面最低高度(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读数较差(m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高程较差(mm)一二级DS05因瓦300.51.50.50.30.4三级DS05/1因瓦502.030.30.50.74.2.6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静力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6 的规定;表 4.2.6 静力

    36、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监测等级仪器类型读数方式两次观测高差较差(mm)环线及符合路线闭合差(mm)一级封闭式接触式0.150.15n二级封闭式、敞口式接触式0.300.30n三级敞口式接触式0.600.60n注:n 为高差个数。2测量前应检验测量头的零点差;3连通管路应无压折,管路内液体应无气泡;4观测头的圆气泡应居中或自由悬挂;5测量应在管路内的液面静止后开始,每观测 1 次应读数 3 次,并取平均值作为监测值。12 4.3水平位移监测4.3.1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位移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1)建筑物的四周墙角和柱基上以及建筑沉降缝的顶部和底部;2

    37、)当有建筑裂缝时,还应布设在裂缝的两边;3)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2观测标志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照准觇牌或垂直照准杆;3水平位移观测频率应在本规程第 4.1.2 条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综合确定。4.3.2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应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设置测站,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视准线法、引张线法、全站仪自动化测量、激光测量法和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监测。4.3.3交会法、极坐标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角交会法宜采用三点交会,交会角应为 60120;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应为 30150;2交会法、极坐标法应独立观测 2 次,2 次成果较差不应大于监测点中误差的2

    38、倍;3测站宜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监测点可埋设安置反光镜或觇牌的强制对中装置或其它固定照准标志。4.3.4视准线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视准线法监测,宜采用活动觇牌法或小角度法;2采用活动觇牌法监测时,应在监测前对觇牌的零位差进行测定,监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 2cm;采用小角度法监测时,角度不应大于 30。4.3.5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表 4.3.5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仪器精度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之差()半测回归零差()一测回内2C 互差()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0.5级4531级16962级38139注

    39、: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时,方向 2C 互差可按相邻测回同方向进行比较,方向 2C 互差应满足表中一测回内 2C 互差的限值。4.3.6距离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13 表 4.3.6 距离测量技术要求监测等级仪器精度每边测回数一测回读数较差(mm)单程各测回较差(mm)气象数据测定的最小读数往返较差(mm)往返温度(C)气压(Pa)一级2mm 级4411.50.2502(a+bD)二级2mm 级4434三级5mm 级2257注:1 监测基准网应往返测量,监测点应进行往测;2 计算距离测量往返较差的限差时,a,b 分别为相应等级所使用仪器标称的固定误差和比例误差,D 为距离(

    40、km)。4.3.7全站仪自动化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站应设立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并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台或观测墩;测站视野应开阔无遮挡,周围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置防水、防尘设施;2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3.5 条规定,距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3.6 条的规定;3监测点上宜安装观测棱镜或其他能够满足仪器照准的标志,并达到照准精度需求;4数据通讯可采用有线通讯和无线网络通讯,有线通讯的电缆宜采用光纤或专用数据电缆,连接处应采取绝缘和防水措施;5测站和数据终端设备应备有不间断电源;6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观测数据自动检核、超限数据自动处理、不合格数据自动重测

    41、功能,观测目标被遮挡时可自动延时观测。4.3.8激光测量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激光器应安置在监测对象外,并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2安置激光器后,应在激光光路上设立固定光路检核标志;3整个光路上应无障碍物,光路周围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4目标板感应器应设立在监测点上,感应器应与光路垂直;目标板的刻划应均匀,观测时应将接收到的激光光斑调至最小。4.3.9摄影测量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变形特点、监测规模和精度要求选择作业方法,可采用时间基线视差法、立体摄影测量法或实时数字摄影测量法等;2监测点的标志可采用十字形或同心圆形,标志的颜色应使影像与标志背景色有反差,可采用黑、白、黄颜色或

    42、两色相间;3像控点应布设在监测体的四周,监测体的景深大于 100m 时,应在景深范围内均匀布设;4摄影站应设置固定观测墩,对于长方形的监测体,摄影站应布设在与物体长轴平行的 14 一条直线上,并应使摄影主光轴垂直于被摄物体的主立面;对于圆柱形外表的监测体,摄影站可均匀布设在与物体中轴线等距的周围;5多像对摄影时,应布设像对间起连接作用的标志点。4.4倾斜监测4.4.1建(构)筑物的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宜对建筑上部结构或墙面、柱等进行倾斜监测;运营阶段,当发生倾斜时,应及时进行倾斜监测。建(构)筑物倾斜监测,应测定建筑顶部监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上层相对于下层监测点的倾斜值、倾斜方向及倾斜速

    43、率。4.4.2建(构)筑物的倾斜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倾斜监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竖轴线、拐角处或主体承重结构的顶部和底部;2当测定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整体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顶部监测点和底部对应点;3当测定局部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所测范围的上部监测点和下部监测点;4采用切线测角法观测圆形建(构)筑物时,应分别布设在顶部和底部的同一圆周上;5采用差异沉降推算法时,应布设在建筑物的基础上。4.4.3倾斜监测点的标志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顶部的监测点标志,宜采用固定的觇牌和棱镜,墙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宜采用埋入式照准标志或粘贴反射片标志;2对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

    44、以及竖直构件,可粘贴反射片标志,也可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4.4.4 倾斜监测工作基点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建筑外部观测时,工作基点应设立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 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2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工作基点;3按前方交会法设立工作基点时,基线端点的选择应满足距离测量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设立的工作基点应设置定向点。4.4.5倾斜监测方法可采用投点法、测夹角法、切线测角法、激光测量法、交会法、极坐标法、吊垂球法、多点位移计测量法、倾斜仪测量法和差异沉降推算法等。4.4.6采用

    45、投点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与视线成正交的 2 个位置上设立工作基点,工作基点至监测点下标志的距离宜为监测对象高度的 1.5 倍;2应在 2 个工作基点上使用全站仪,并应将上、下标志投影到同一水平面上;3应量取上标志相对于下标志的位移分量,并应精确至 0.5mm;投点法测回数不应小 15 于 2 测回,测回间较差不应大于 3mm;4倾斜值、倾斜率和倾斜方位角应按下列公式计算:22yxLL+=D(4.4.6-1)HiD=(4.4.6-2)yxLLA1tan-=(4.4.6-3)式中:D上标志相对于下标志的倾斜值(mm);yxLL、倾斜分量的观测值(mm);i倾斜率;H监测点上标志与下

    46、标志的高差(mm);A倾斜方位角()。4.4.7采用测夹角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基点的设立应符合本规程第 4.4.6 条第 1 款的规定;2在工作基点上应使用全站仪对上、下标志间的水平夹角进行观测,水平角观测应符合本规程第 4.3.5 条规定;3测夹角法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4.7 的规定;表 4.4.7 测夹角法技术要求监测等级平均边长(m)水平角观测仪器等级测回数测角中误差()一级1500.5级41.8二级1501级42.5三级2001级24.02级44工作基点与监测点下标志距离的相对中误差应小于 1/2000;5倾斜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作基点上的位移分量观测值应

    47、按下式计算:DLrb=(4.4.7)式中:L位移分量观测值(mm);b监测点上、下标志之间的水平夹角();D工作基点至监测点下标志的水平距离(mm);r常数,r=206265。16 2)倾斜值、倾斜率和倾斜方位角应分别按本规程公式(4.4.6-1)、公式(4.4.6-2)和公式(4.4.6-3)计算。4.4.8采用切线测角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基点的设立应符合本规程第 4.4.6 条第 1 款的规定;2在工作基点上应使用全站仪对上、下标志间的水平夹角进行观测,水平角观测应符合本规程第 4.3.5 条的规定;3工作基点至监测点下标志的距离相对中误差应小于 1/2000;4倾斜值的计

    48、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作基点的位移分量观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2cos1btcDD=(4.4.8-1)cDLrb1D=(4.4.8-2)式中:cD工作基点至圆形监测物中心的距离(mm);tD工作基点至圆形监测物切线下标志的水平距离(mm);1b两个下标志水平夹角();L位移分量观测值(mm);1bD上部与下部中心线水平方向值之差()。2)倾斜值、倾斜率和倾斜方位角应分别按本规程公式(4.4.6-1)、公式(4.4.6-2)和公式(4.4.6-3)计算。4.4.9采用差异沉降推算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测定基础两端的差异沉降值;2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

    49、.2.5 条的规定;3基础两端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相对中误差应小于 1/2000;4倾斜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倾斜值应按下式计算:HDhD=D(4.4.9)式中:D监测物顶部相对于底部的倾斜值(mm);hD基础两端点的差异沉降值(mm);D基础两端点的水平距离(mm);H监测物的高度(mm)。17 2)两端点的差异沉降值与基础两端点的水平距离的比值为倾斜率。4.4.10采用交会法和极坐标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离监测物体高度 1.5 倍的位置应设立 2 个工作基点,交会角宜为 60120;2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3.5 条的规定;3距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50、4.3.6 条的规定;4交会法和极坐标法应采用 2 组进行,2 组成果较差不应大于监测点中误差的2 倍;5倾斜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倾斜分量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下上X-=XLx(4.4.10-1)下上YYLx-=(4.4.10-2)式中:yxLL、分别为纵、横方向倾斜分量观测值(mm);上X、上Y、下X、下Y分别为上、下标志的纵、横方向坐标值(mm);2)倾斜值、倾斜率和倾斜方位角应分别按本规程公式(4.4.6-1)、公式(4.4.6-2)和公式(4.4.6-3)计算。4.4.11采用吊锤球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监测对象顶部和底部各布设 1 个监测标志;2应在顶部监测标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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