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40.30CCS P 33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760-2023代替 DB21/T 2760-2017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assembled housings2023-09-30 发布2023-10-30 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21联合发布1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assembled housingsDB21/T 2760-2023主编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3 年
2、10 月 30 日2023 沈阳I前言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1 号)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大学等单位对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DB21/T2760-2017 修订。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辽宁省装配式建筑在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经审查定稿。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主体结构系统设计、外围护系统设计、内装修系统设计、设备及管线系统设计。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重新编排
3、了章节,原建筑模数协调、建筑平面设计、建筑外立面章节合并为建筑设计章节;2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3修改基本规定内容,重点突出整体技术策划、系统集成、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接口标准化;4建筑设计章节增加设计协同;5增加主体结构系统设计;主体结构系统章节强调结构设计前置到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增加了结构系统设计、预制构件选型、构件设计标准化、连接构造等;6建筑外立面与预制外墙设计修改为外围护系统设计,增加高精度砌块免抹灰围护墙、外门窗选型等内容;7建筑内装体与部品设计修改为内装修系统设计,增加模块化装修内容,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8节能设计内容并入建筑设计章节;9设备与管线设计增加了与主体结构集成设计
4、内容。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讯地址:沈阳II市和平区太原街 2 号,邮编 110001,联系电话:024-23447652;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建筑大学,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 25 号,邮编 110168,联系电话:024-24691800)。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
5、公司沈阳工业大学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卫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主要起草人:刘海成、孙丽、金峤、雷云霞、贾建伟、周光毅、李宁、潘东旭、司金龙、韩冬阳、牛奔、郑久硕、叶友林、杜明辉、司洪泽、梁雪松、丁锡乾、高岩、张立国、郑勇、白羽、帅涛、张春巍、孙志军、邓大亭、林乔然、周宇、张莹、金路、刘鹏飞、李闯、郑旭、张彦栋、秦庚、郭晓阳、任中璨、刘欢、朱春阳、孔令杰、王太鑫、辛雨泽、孙宁、成斌、赵东旭、韩博主要审查人:曹辉、李庆钢、刘德良、邵筱梅、于永彬、宋悦、石宝松III目次1
6、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建筑设计.64.1 一般规定.64.2 模数协调.74.3 设计协同.85 混凝土结构系统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混凝土结构.96 外围护系统设计.117 内装修系统设计.137.1 一般规定.137.2 内隔墙、吊顶、楼地面设计.137.3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整体收纳设计.148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168.1 一般规定.168.2 给水排水.168.3 采暖、通风与空调.168.4 电气.17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8引用标准名录.19条文说明.20IV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7、Basic Requirement44 Architectural Design64.1 General Requirement64.2 Modular Coordination74.3 Design Coordination85 Design of Structure System95.1 General Requirement95.2 Concrete Structure96 Design of Envelope System117 Desig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137.1 General Requirement137.2 Design of As
8、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137.3 Design of Integrated kitchen,Integrated Bathroom and UnitCabinets148 Design of Building Utility and Piping System168.1 General Requirements168.2 Design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168.3 Design of Heating System,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178.4 D
9、esign of Electrical and Intelligent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11 总则1.0.1 为规范装配式住宅的工程建设,提升装配式住宅的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全面提高装配式住宅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工程的建筑设计
10、。1.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原则,满足建筑设计标准化、模块化、体系化,构件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的要求。1.0.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residence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构件集成的住宅。2.0.2 住宅通用体系 residence general system以工厂工业化生产构件部品、施工现场智能化建造为特征的开放性住宅建筑体系,其体系满足建筑功能多样性,构件部品具有通
11、用性和互换性,符合工业化、智能化发展方向。2.0.3 预制混凝土构件 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是指在固定工厂或在最终建成位置以外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或构件。2.0.4 部品 part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2.0.5 通用部品构件 universal part and component满足尺寸定型要求,可按照标准尺寸规模化生产、规范化安装的系列化部品构件,是通用部品和通用构件的统称。2.0.6 模块化内装修 modular interior decoration是指对住宅内
12、部各功能空间进行模块化集成设计,精准化材料部品匹配,集成模块报价,批量部品集成采购安装。2.0.7 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住宅建筑内装体的内装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2.0.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2.0.9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2.0.10 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由防水底盘、壁板、顶
13、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2.0.11 标准化接口 standardized interface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32.0.12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43 基本规定3.0.1 装配式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和适老性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3.0.2 装配式住宅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整体技术策划,对方案选型、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
14、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3.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住宅通用体系,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方法,选用标准化、系列化参数尺寸的主体结构构件和内装部品,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系列化和多样化,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造集成体系通用化;2 建筑参数模数化和规格化;3 套型标准化和系列化;4 构件部品定型化和通用化。3.0.4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符合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一体化设计要求,一体化技术集成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技术体系、技术选型和系统集成设计;2 构件部品及接口的设计选型和产品集成设计;3 结合工程中构件部品在生产、储存、组装及现场安装的
15、实际情况与条件,对构件部品及接口等进行设计优化。3.0.5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满足构件部品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3.0.6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将内装修、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内装修和设备管线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适应住宅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可变性,满足易于维护和改造的要求,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性能。3.0.7 装配式住宅建筑总平面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运输通道、存放场地、施工设备的安装使用空间,总平面布局应满足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总工期。3.0.8 装配式住宅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
16、的集成化部品,优先采用适宜的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建设标准,提升住宅使用性能。3.0.9 装配式住宅应优先选用技术体系成熟、生产工艺完整、安装方法统一、质量保障配套的通用构件部品及标准化接口。接口的设计选型应与部品部件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口性能应满足建筑性能的要求;52 接口尺寸的选用应考虑相关部品部件的制作及安装允许偏差、组装方式及安装顺序等影响,并应具备容差的能力;3 在建筑使用阶段需要检修、更换的部品,其接口应符合可逆安装的要求。6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住宅平面与空间设计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模块化设计
17、方法,并满足下列要求:1 套型基本模块应符合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2 套型基本模块应满足可变性要求;3 基本模块应具有部件部品的通用性;4 基本模块应具有组合的灵活性。4.1.2 装配式住宅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立不同层级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住宅应由功能模块组合成套型模块,再由套型模块和交通核模块组合成单元模块,最后由单元模块组合成楼栋;2 功能模块应由部品部件通过标准化的接口组成,并应满足功能要求;3 功能模块应包括空间尺寸、空间内部品部件等,应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部品较多的功能模块。4.1.3 装配式住宅平面应通过模块的排列组合、结合结构构件的优化布置确定,满足
18、住宅套内布置的灵活性与可变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宜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2 平面布置应规则、对称,竖向承重构件布置应上下对齐贯通,外墙洞口应规整有序;3 宜将厨房、卫生间等用水空间集中布置,结合功能与管线要求确定各功能模块的位置。4.1.4 装配式住宅建筑平面设计确定功能模块尺寸时,应与结构、外围护、设备与管线、内装修等系统通用部品部件的选型相结合,装配式住宅功能空间的优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有关规定。4.1.5 交通核模块设计应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公共管道井及公共走道等的尺寸确定、组合形式、管线布置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尺
19、寸应统一;2 电梯井道尺寸的确定应在电梯选型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3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筑专业应与设备专业协同确定公共管道井的位置及尺寸,管道井宜采用方形或矩形截面。4.1.6 厨房和卫生间进行设计选型时,建筑专业应与设备专业、内装修专业协同确定技术方案、产品规格尺寸和预留装配空间尺寸,宜选用通用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技术时,应根据管道工况确定降板高度;2 当采用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厨房时,应根据功能需求确定空间尺寸,并应考虑人员活动空间的尺寸要求、部品与结构或隔墙的接口做法等;73 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空间
20、的尺寸应根据整体卫生间部品的选型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 的有关规定;4.1.7 结构构件、外围护构件及空调板、管道井等配套构件的设计宜采用工业化、标准化产品。4.1.8 装配式住宅外立面设计宜通过基本单元组合满足建筑外立面多样化和美观性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灵活选用外墙板、外门窗、幕墙、阳台板、空调板及遮阳设施等通用部品部件形成丰富的立面效果;2 可通过构件部品的材质或色彩形成有秩序的变化和有规律的重复,实现立面的多样性;3 外饰面材料宜采用装饰混凝土、涂料等耐久性好且不易污染的材料;4 当采用预制外墙板时,宜将外墙板拼缝与建筑外立面的
21、线条变化进行综合设计。4.2 模数协调4.2.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和内装修系统之间的整体协调。4.2.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部件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等应满足尺寸协调的要求。4.2.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件部品尺寸和种类,并应确定各部件部品的位置和边界条件。4.2.4 装配式住宅的开间、进深或柱距,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数列和扩大模数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3nM。4.2.5 装配式住宅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数列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nM。4.2.6 装
22、配式住宅的主体结构构件、外围护构件宜采用扩大模数 2nM、3nM 模数数列。4.2.7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内装修宜采用基本模数或分模数,分模数宜为 M/2、M/5。4.2.8 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的规定。4.2.9 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的规定。4.2.10 装配式住宅的预制外围护构件拼缝、预制内隔墙拼缝构造节点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分模数数列宜采用 M/10、M/5、M/2。4.2.11 装配式住
23、宅中各部分的模数及模数协调规定,尚应满足下列规定:1 预制构件的配筋应进行模数协调,以便于构件的标准化和系列化,还应与构件内的机电设备管线、终端点位及内装修预埋等实现协调;82 预制构件内的设备管线、终端点位的预留预埋宜按照模数序列进行设计,并与钢筋网片实现模数协调,避免碰撞和交叉;3 门窗、防护栏杆、空调百叶等外围护体上的建筑部品,应采用符合模数的工业产品,并与门窗洞口、预留预埋等协调。4.3 设计协同4.3.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燃气和内装修等各专业之间设计协同的要求。4.3.2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设计、构件部品生产运输、装配施
24、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协同的要求。4.3.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设计信息与构件部品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环节衔接。95 混凝土结构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装配式住宅技术策划时宜选用装配式剪力墙结构体系。5.1.2 结构技术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和生产施工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法,结构计算模型应与结构整体、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力特征相符合;2 结构构件应具有配套技术指标说明书等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宜形成通用构件库;3 应具有构件连接的成套技术,连接技术应安全可靠
25、、质量可控、配套完整、操作简便;4 应具有构件生产成套技术,生产成套技术应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管理系统、存放和运输、成品保护等内容;5 应具有成套施工技术,成套施工技术应包括安装工艺和工序、配套设备设施和机具、质量控制措施、检验验收方法等。5.1.3 结构专业应结合通用构件的选型配合建筑专业进行建筑方案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抗侧力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2 结构布置时,应初步确定结构构件的选型,包括部件及其接口的尺寸和构造等;3 宜采用大空间的布置方案。5.1.4 结构系统宜优先选用通用构件,
2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构件的设计选型应同时确定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做法;2 宜选用与外围护、设备与管线、内装修系统部品集成的预制构件;3 构件选型时应充分考虑生产、运输、存放和吊装的可行性,宜选择尺寸较大的构件;4 当选用非通用构件时,仍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标准化设计原则。5.1.5 主体结构预制构件之间、构件与部品之间的连接应受力合理、构造简单和施工方便。5.2 混凝土结构5.2.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选择受力合理、连接可靠、施工便捷的技术体系,选型时应明确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钢筋连接的技术,并应综合考虑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全过程的可行性。5.2.2 当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应
27、根据建筑平面确定剪力墙墙板和后浇连接段布置位置,预制构件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剪力墙厚度不宜小于 200mm,宜为 50mm 的整数倍;102 预制剪力墙长度应根据选用的结构体系、钢筋连接方式选择符合标准化、模数化的长度,且不宜小于 1000mm;3 预制墙板后浇连接段设置应根据装配式结构体系,结合构件生产、施工安装、设备管线、内装修部品等条件综合确定;4 外墙板采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混凝土外墙板尺寸应结合建筑开间、层高等进行选型;宽度方向宜以 1 个或 2 个功能空间尺寸作为墙板的标志尺寸;高度方向尺寸应以建筑层高作为墙板的标志尺寸;5 当外墙板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外墙板时,外叶墙板尺寸应根
28、据后浇段尺寸、悬挑构件连接节点情况综合确定;6 宜优先选用大直径钢筋、大间距连接的墙板构件。5.2.3 当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时,预制构件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柱与预制梁中心线宜重合,预制柱与预制梁外边缘距离不宜小于 50mm;同一梁柱连接节点的两个方向框架梁截面宜有不小于 50mm 的高差;2 框架柱截面尺寸宜为 100mm 的整数倍;框架梁宽尺寸宜为 100mm 的整数倍,高度尺寸宜为 50mm的整数倍;3 宜选用钢筋直径大、连接根数少的构件,柱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宜向四角集中且对称布置。5.2.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楼盖结构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板宜选用叠合楼板
29、;2 宜不设置或少设置次梁;3 宜选用周边不出筋的预制混凝土底板;4 预制混凝土底板跨度大于 3m 时,宜采用桁架钢筋混凝土预制底板;跨度大于 4.5m 时,宜采用预制预应力混凝土底板;跨度小于 3m 时,可采用不带桁架钢筋的预制混凝土底板;5 当选用桁架钢筋混凝土预制底板时;底板受力钢筋间距宜为 100mm、150mm 或 200mm。5.2.5 预制混凝土楼梯应采用通用部件,同一住宅项目层高相同时标准层楼梯构件宜为一种。5.2.6 预制阳台板宜选用外形规则的叠合构件,附属部品配件与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的连接宜采用干式连接构造。5.2.7 预制混凝土构件应结合生产工艺、施工安装优化规格尺寸,并
30、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符合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化配筋模式;2 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用预留预埋宜采用标准化配件;3 构件与外围护系统、内装修系统接口应按构件生产、安装的最大尺寸偏差设计。116 外围护系统设计6.0.1 装配式住宅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高度与体形,以及项目定位等,确定其性能目标,选择合适的构件部品。6.0.2 装配式住宅外围护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结构体系选择不同的外围护墙结构类型,宜提高预制装配化程度。外围护墙宜选用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墙、轻型板材外墙,也可选用高精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以及其他类型的外围护墙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选择一体化墙板方案,即集成基层、功能
31、层和装饰层为一体的墙板构件部品,现场配合相关接口构造可实现外墙围护的性能要求;2 可选择组合式方案,即基层、功能层和装饰层采用多种构件部品通过现场装配实现外墙围护的性能要求;3 当采用预制混凝土外墙板时,宜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外墙。6.0.3 预制外墙板采用挂板的设计选型应结合建筑立面效果进行排板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有抗震设防要求时,预制外挂墙板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2 当选用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时,可结合门窗位置选择整间板、横条板、竖条板的布置方式。整间板的宽度宜为建筑开
32、间尺寸,高度宜为建筑层高;横条板宽度宜为 1 个或多个建筑开间尺寸;竖条板的高度宜为建筑层高或多个建筑层高;3 当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等轻质条板时,应结合建筑开间尺寸和门窗洞口的布置进行排板设计,减少不规则板的使用;4 立面设计应考虑接缝位置、接缝构造对立面效果的影响。6.0.4 装配式住宅外墙板的接缝等防水薄弱部位,应采用材料防水、构造防水和结构防水相结合的做法。6.0.5 在温度、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影响下,预制外墙的接缝尺寸变形应满足密封材料的最大容许变形要求,接缝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不宜大于 30mm。126.0.6 外门窗部品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门窗部品与门窗洞口尺寸和预留条件
3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30591 的有关规定;2 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的通风、采光、节能等要求,结合外墙板类型、规格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外门窗的洞口尺寸、窗型设计、分格尺寸、开启扇位置和尺寸等。137 内装修系统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装配式住宅内装修宜选用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内装修部品材料应优选质量稳定、品质高、耐用性强、健康环保的部品和材料。7.1.2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装配式内装修建造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集成化内装部品;2 内装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3 内装部品便于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7.1.3 装配式住宅内装修系统
34、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共用内装部品不宜设置在套内专用空间内;2 设计使用年限较短内装部品的检修更换应避免破坏设计使用年限较长的内装部品;3 套内内装部品的检修更换应不影响共用内装部品和其他内装部品的使用;4 内装修部品的维修改造和更换不影响主体结构工作性能;5 宜满足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7.1.4 装配式住宅内装修部品应采用标准化接口,部品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7.1.5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7.1.6 装配式住宅内装修应优先对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
35、筑空间进行部品选型和布置,并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7.1.7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单元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和收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设计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宜优先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集成式厨房;2 卫生间设计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宜优先选用设计标准化、系列化的集成式卫生间;3 收纳空间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宜优先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7.2 内隔墙、吊顶、楼地面设计7.2.1 装配式住宅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设计应符合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隔声和抗冲击性能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7.2.2 内隔墙与墙面部品应采用轻
36、质隔墙部品,并符合下列规定:141 内隔墙应选用非砌筑或免抹灰的轻质墙体,可选用龙骨隔墙、轻质条板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内隔墙;内隔墙与墙面部品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装配化安装的要求;2 预制内隔墙与结构体的接缝应满足主体结构的变形要求;3 当内隔墙采用预制条形板拼装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拼缝处开裂;4 内隔墙上固定或吊挂物件的部位应满足结构承载力的要求;5 内隔墙及墙面宜选用可实现管线分离,且空间利用率高的集成部品;6 墙面部品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应选用易清洁、易修复、可局部更换的部品;7 墙面部品选型时,应选用提供阴阳角、接缝、收边收口等配套的部品。7.2.3 吊顶宜选用与顶面设备
37、及管线结合度高的通用集成吊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占用空间高度较少的集成吊顶部品;2 结构预制楼板(梁)内宜预先设置吊顶、桥架、管线安装所需预埋件,不宜在楼板(梁)上钻孔;3 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和电气设备等关键节点处应设置检修口。7.2.4 楼地面部品选型应满足承载力、刚度、防水、防滑、耐磨、抗冲击、隔声、防虫防鼠等相关性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采用架空地面、非架空干铺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地面,宜选用可实现管线分离的部品;2 地面系统部品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应选用易清洁、易修复、可局部更换的部品;3 地面系统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结合设置时,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4
38、地面系统应与建筑地面标高要求相协调,考虑完成面的无障碍要求;5 应用于厨房、卫生间的地面系统应考虑耐酸碱性、防滑的要求。7.3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整体收纳设计7.3.1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和整体收纳应采用标准化内装部品,部品选型和安装应符合与建筑结构体一体化设计施工要求。7.3.2 集成式厨房应结合户型设计考虑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宜选用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部品,部品应包括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2 给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3 厨房墙面、地面宜采用干式作业
39、的墙面及地面部品;4 厨房应选用抗油污、易清洁的部品,燃气灶一侧的墙面应选用耐高温的部品,地面应选择防滑耐磨的部品;5 厨房柜体宜选用与厨房设备集成度高的部品,并应与墙面有牢固的连接措施。157.3.3 集成式卫生间应与套型设计相结合,并协调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以及管道井位置等,宜选择集成度高的卫生间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2 宜选用同层排水系统技术;3 应在与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预留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7.3.4 整体收纳系统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结合户型设计进行部品选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收纳部品的位置设置与尺寸选型应与用户使用习惯
40、和被收纳物品的尺寸相结合;2 收纳部品选型应结合项目情况和内装总体风格设计定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68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8.1 一般规定8.1.1 装配式住宅的给水排水管道,供暖、通风和空调管道,电气管线,燃气管道等宜采用管线分离方式进行设计。8.1.2 设备及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并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8.1.3 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电气等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在共用部位设置集中管井。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水平管线宜避免交叉。8.1.4 预制结构构件中管线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宜避开结构受力不利位置,不应在结构安装完成后进行剔凿。
41、8.1.5 集中管道井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8.2 给水排水8.2.1 装配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墙体、吊顶或楼地面的架空层或空腔中,并应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8.2.2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筑层高、楼板跨度、设备及管线等设计要求;2 同层排水的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渗漏水措施;3 集成式卫生间同层排水管道和给水管道应预留外部管道接口位置;4 同层排水设计应满足维护检修的要求。8.2.3 共用给水排水立管及控制阀门和检修口应设在共用空间管道
42、井内。8.2.4 给水排水管道穿越预制构件时应预留孔洞或预埋件。8.2.5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装配式住宅应符合建筑一体化设计和部品通用化的要求,并应满足预留预埋的条件。8.3 采暖、通风与空调8.3.1 装配式住宅套内供暖、通风和空调及新风等管道宜敷设在吊顶等架空层内。8.3.2 供暖系统共用管道与控制阀门部件应设置在住宅共用空间内。8.3.3 供暖系统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8.3.4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水平排气系统,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和对周围空气产生污染等措施。178.3.5 装配式住宅套内宜设置水平换气的分户新风系统。8.3.6 装配式住宅的
43、通风和空调等设备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节能型产品。8.4 电气8.4.1 装配式住宅套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内、吊顶内和隔墙空腔内等部位。8.4.2 当装配式住宅电气管线铺设在架空层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安全措施。在吊顶、隔墙、楼地面、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不应采用直敷布线。8.4.3 电气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和防火相关标准的规定,与热水、燃气及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8.4.4 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节能的产品。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计量管理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的要求。18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
44、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9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003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5建筑模数协调标
45、准GB/T 500026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7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8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11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12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13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JGJT 39814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15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16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 49117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JGJT 49418CSI 住宅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
46、规程DB21/T 27602023条文说明211 总则1.0.1 发展装配式住宅是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绿色建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推广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是龙头,也是装配式住宅实施链条中的关键因素,本规程的制定将规范辽宁省装配式住宅的建筑设计,对装配式住宅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辽宁省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装饰装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本规程既适用于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而建筑内装体采用非装配式全装修的住宅建筑设计,也适用于主体结构采用非装配式方式建造、采用建筑内装体采用装配式全装修的改建、扩建住宅
47、建筑设计。当住宅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木结构或其他结构建造时,可参照执行。1.0.3 本条阐述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强调了装配式建筑住宅设计应符合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可持续性原则。除应满足建筑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装饰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全生命期运营、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222 术语2.0.1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装配式建筑术语编制。其中:结构系统指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
48、整体;外围护系统指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设备与管线系统指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内装修系统指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在装配式住宅中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和内装修系统三大类中,一种及以上全部或部分构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住宅称为装配式住宅。装配式住宅可分为四大主要类型,一是主要以结构系统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建筑;二是主要以内装修系统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建筑;三是主要以外围护系统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建筑
49、;四是以上三种方式中采用两种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建筑。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规定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 分;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 分;3 采用全装修;4 装配率不低于 50。辽宁省各地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推广,目前是以装配式住宅为主,2.0.3 目前辽宁省装配式住宅的主体结构以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为主,预制构件宜采用尺寸、配筋标准化的预制墙板、楼板、楼梯,实现预制构件模具通用化。当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框架结构时,预制构件宜采用尺寸、配筋标准化的预制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当主体结构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时,剪力墙应采用现浇
50、。对于少量特殊预制构件,如果现场条件允许,也可选择在施工现场进行预制,预制构件尺寸不受道路运输条件的限制,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定。2.0.6 模块化内装修是指在满足居住功能前提下,对住宅的各功能空间(整体客厅、整体卧室、整体子女房、整体书房、整体餐厅、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进行模块化集成设计,精确的材料部品匹配,形成不同风格不同造价的多个全景模块设计方案,一站式集成化部品采购,现场成品化安装,一站式售后服务。2.0.7 内装部品体系是指工业化生产和现场装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住宅集成产品,如整体厨房、整体卫浴、整体收纳、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集成式设备及管线等单元模块化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