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40 CCS X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53.6202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 6 部分:生面食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of food workshop Part 6:Uneooked flour products 2023-12-15 发布2024-01-15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5/T 3253.6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5/T 325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的第6部
2、分。DB15/T 3253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管理要求;第 2 部分:通用卫生规范;第 3 部分:豆制品;第 4 部分:粉条;第 5 部分:熟面食;第 6 部分:生面食;第 7 部分:熟肉制品;第 8 部分:酱腌菜制品;第 9 部分:食用植物油。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本
3、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莉、赵玉杰、徐晓强、张悦、蔚盛、聂晋彬、蒋柠、王海霞、于常铭、刘曦娟、冯莹、靳志敏、赵伟、孙英、云昊雨、栗永乐、程建飞。DB15/T 3253.62023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 6 部分:生面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面食小作坊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谷物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生面制品小作坊的生产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4、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NY/T 1512 绿色食品 生面食、米粉制品 QB/T 5472 生湿面制品 DB15/T 325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1部分:管理要求 DB15/T 3253.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2部分: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NY/T 151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生面食制品 uncooked flour products 以谷物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不同工艺加工制作成各种形状,晾干或不晾干的非即食面制品。注:如生湿面、半干面、生面胚类、疙瘩面团等。4 原辅料要求 原料 4
5、.1.1 原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规范。4.1.2 不应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辅料 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规范。DB15/T 3253.62023 2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有关的规定。5 设施设备 总体要求 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卫生应符合DB15/T 3253.2的规定。生产设备 生面食小作坊应配备的生产设备包括:调粉设备(如和面机、打蛋机)、成型设备、速冻设备(需要速冻时)、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生产发酵类产品还应具备醒发设施(如醒发箱)。计量设备 根据所生产产品需要,熟面食小作坊应配备称量和测量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检定或校准。6 生
6、产过程管理 总体要求 应符合DB15/T 3253.2的规定。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6.2.1 生产工艺流程 原辅料处理调粉发酵(如发酵类)成型冷却(速冻)包装。6.2.2 关键控制环节 6.2.2.1 速冻:应严格控制冷冻(速冻)的温度和时间,以免影响产品质量。6.2.2.2 运输:夏季运输产品时,应配备运输冻藏链,避免微生物超标,影响产品品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符合DB15/T 3253.1的规定。7 质量管理 原辅料的采购 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填写进货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7.2.1 添加剂应设专人专柜保管,并做好使
7、用登记,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7.2.2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称量,杜绝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DB15/T 3253.62023 3 加工过程 7.3.1 产品生产前应确认或制定产品配方、产品加工(含关键控制环节)操作规程,并形成文件加以控制。7.3.2 根据加工工艺要求,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对生产过程实施控制,并有过程控制记录。检验检测 7.4.1 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7.4.2 生面食的检验检测应符合 QB/T 5472 的规定。贮存 7.5.1 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
8、良好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7.5.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7.5.3 应离地、离墙、离顶存放,定期检查原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7.5.4 夏季贮存生面食制品时,应配备冷藏、保鲜等设施。标签 7.6.1 预包装生面食、散装生面食的标签内容应符合 DB15/T 3253.1 的规定。7.6.2 非预包装生面食使用的简易包装应在主要显示面标明下列内容:a)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b)食品生产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c)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产品运输 7.7.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7.2 夏季运输生面食制品时,应配备运输冻藏链,避免微生物超标。记录管理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记录应符合 DB15/T 3253.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