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40 CCS X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53.4202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 4 部分:粉条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of food workshop Part 4:Atarch noodle 2023-12-15 发布2024-01-15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5/T 3253.4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5/T 325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的第4部分。DB15/T 32
2、53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管理要求;第 2 部分:通用卫生规范;第 3 部分:豆制品;第 4 部分:粉条;第 5 部分:熟面食;第 6 部分:生面食;第 7 部分:熟肉制品;第 8 部分:酱腌菜制品;第 9 部分:食用植物油。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莉、赵玉杰、徐晓强、蒋柠、张智勇、张悦、聂晋彬、包明玥、李
3、佳、齐蕊、刘洋、王海霞、靳志敏、刘曦娟、冯莹、李钩玄、庞洁、鄂晶晶、孙英、云昊雨、栗永乐、李骁捷。DB15/T 3253.42023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 4 部分:粉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粉条小作坊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粉条小作坊的生产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淀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23587 粉条 DB15/T 325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1部分:管理要求 DB15/T 3253.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第2部分: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粉条(粉丝)starch noodle(vermicelli)以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经和浆(打糊)、成型(漏粉)、冷却、干燥或不干燥(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制成的条状或丝状非即食性食品。4 原辅料要求 原料 4.1.1 生产粉条所用的淀粉应为食用淀粉,并符合 GB 2713 的规定。4.1.2 不应使用回收的
5、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辅料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DB15/T 3253.42023 2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有关的规定。5 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卫生应符合DB15/T 3253.2的规定。生产设备 粉条小作坊应配备的生产设备包括:和浆设备(如和面机、打糊机等)、成型设备(如漏粉机等)、冷却设施、干燥设施(如烘房、晾晒场等)、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计量设备 根据所生产产品需要,粉条小作坊应配置称量和测量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检定或校准。6 生产过程管理 总体要求 应符合DB15/T 3253.2的规定。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6.2.1 生产工艺流程
6、 6.2.1.1 干粉条 沉淀取粉淀粉干燥打芡和浆漏粉成型粉条干燥包装。6.2.1.2 湿粉条 沉淀取粉淀粉干燥打芡和浆漏粉成型包装。6.2.2 关键控制环节 6.2.2.1 和浆:应严格控制和浆温度、搅拌力度以及浆粘度,以免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6.2.2.2 干燥:应严格控制干燥温度,以免影响产品贮存特性。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符合DB15/T 3253.1的规定。7 质量控制 原辅料的采购 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填写进货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DB15/T 3253.42023 3 7.2.1 添加剂应设专人专柜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7、,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7.2.2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称量,杜绝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 7.3.1 产品生产前应确认或制定产品配方、产品加工(含关键控制环节)操作规程,并形成文件加以控制。7.3.2 根据加工工艺要求,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对生产过程实施控制,并有过程控制记录。检验检测 7.4.1 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7.4.2 粉条的检验检测应符合 GB/T 23587 的规定。贮存 7.5.1 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分类存放
8、并有明显标识,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7.5.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7.5.3 贮存间温度应保持在 32 以下,如因气候影响室温上升高于 32,应采取降温措施。7.5.4 应定期检查原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7.5.5 产品应离墙离地,干、湿粉条分类堆放。7.5.6 湿粉条应冷藏(0 4)或冷冻(-18 以下)贮存,堆放高度应以小作坊业主提取方便为宜。标签 7.6.1 批量销售产品的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要求。7.6.1.1 预包装粉条、散装粉条的标签内容应符合 DB15/T 3253.1 的规定。产品运输 7.7.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7.7.2 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暴晒。7.7.3 装卸时轻放轻卸,不应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记录管理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记录应满足 DB15/T 3253.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