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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3003-2023 市域社会治理成员单位综合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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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3003-2023 市域社会治理成员单位综合评价规范.pdf

    1、 ICS 03.080.01 CCS A 12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0032023 市域社会治理成员单位综合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of municipal social governance 2023-05-11 发布2023-06-11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5/T 3003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评价周期.1 6 评价指标.2

    2、7 评价方法.2 8 评价实施与保障.3 附录 A(资料性)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示例.4 DB15/T 300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乌海市市域社会治理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乌海市市域社会治理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振华、麻平、钱坤、周文莉、李越、魏萌彦、李翠霞、付婧、杭舟。DB15/T 30032023 1 市域社会治理成员单位综合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域社会治理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

    3、保障。本文件适用于各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基于统一的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对成员单位案卷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综合评价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按照设置的评价指标,对行政区域、成员单位工作业绩进行的评价。成员单位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市域社会治理事件问题、群众诉求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案卷 case 通过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流转办理的市域社会治理问题。4 基本要求 宜由政府授权的综治或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业务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评

    4、价实施主体,对开展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的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实施主体与成员单位应使用统一的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依托和运行的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应具有综合评价功能。5 评价周期 DB15/T 30032023 2 综合评价可按日、周、月、季、半年、年等周期进行评价,也可自定义周期进行评价,其中:a)日评价以一个日历日为评价周期;b)周评价以一周为评价周期;c)月评价以一个月为评价周期;d)季评价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e)半年评价以半年为评价周期;f)年评价以一年为评价周期。6 评价指标 总体要求 6.1.1 综合评价指标由评价基本指标、评价比率指标组成。6.1.2 评价基本指标是成员单位

    5、通过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进行案卷处置涉及的指标。6.1.3 评价比率指标是由基本指标计算生成可反映比率关系的评价指标,以百分数表示。评价基本指标 6.2.1 应结案数 立案数中,应按照时限和处置规范结案的案卷数。6.2.2 结案数 应结案数中,群众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或网格员核查确认已办结归档的案卷数。6.2.3 按期结案数 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结案的案卷数(工作时限应只计算成员单位的办理时间)。6.2.4 返工数 群众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未通过核查而发回成员单位重新处置的案卷数,同一案卷多次返工只计一次。评价比率指标 6.3.1 结案率 结案率=结案数/应结案数100%。6.3.

    6、2 按期结案率 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100%。6.3.3 返工率 返工率=返工数/应结案数100%。7 评价方法 DB15/T 30032023 3 指标选取 评价实施主体应结合工作实际,选择相应的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根据需要设置案卷处置量均衡指标、主观指标等。指标权重确定 评价指标权重的设置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AHP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等方法。数据采集 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对成员单位案卷办理情况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并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比率指标的计算。评价结果计算 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等于各项指标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见公式(1):(1)式中:Z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q

    7、i第i项指标的得分;wi第i项指标的权重。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示例见附录A。评价结果表达 7.5.1 评价结果宜根据评价赋分结果划分等级,按期以统计表和统计图形式表达。7.5.2 行政区域评价可使用相关成员单位综合评价赋分均值作为评价结果,以统计表和专题地图形式表达。8 评价实施与保障 评价实施 8.1.1 同一盟市的评价实施主体采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表达方式宜保持一致。8.1.2 评价结果宜由评价实施主体按周期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评价保障 8.2.1 评价实施主体应遵循本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评价对象、时间、周期、指标及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8.2.2 评价结果应纳入对单位及

    8、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成为评价对象考核的组成部分。DB15/T 30032023 4 A A 附录A (资料性)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示例 表A.1给出了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的示例。表A.1 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示例 序号 评价对象 应结案数 结案数 按期结案数 返工数 结案率 按期 结案率 返工率 系统 评价 得分 主观评价 得分 案卷处置量均衡分 成员单位 综合评价 得分 部分市直单位驻市及有关部门 1 某市 A 局 1 1 1 0 100.00%100.00%0.00%90.00 5 0.42 95.42 2 某市 B 局 1 1 1 0 100.00%100.00%0.00%90.00 5

    9、0.42 95.42 3 某市 C 局 2 2 2 1 100.00%100.00%50.00%80.00 4 0.83 84.83 4 某市 D 局 44 43 16 18 97.73%36.36%40.91%71.02 3 5.00 79.02 区委工作部门 5 A 区 A 办公室 15 15 8 3 100.00%53.33%20.00%79.00 5 0.95 84.95 区政府工作部门 6 B 区 A 局 14 14 13 1 100.00%92.86%7.14%87.50 5 3.33 95.83 7 A 区 A 局 40 39 35 5 97.50%87.50%12.50%84.

    10、25 5 5.00 94.25 8 C 区 A 局 8 8 7 1 100.00%87.50%12.50%85.63 5 1.90 92.53 各区事业单位 9 B 区 B 局 667 623 363 79 93.40%54.42%11.84%77.17 5 5.00 87.17 10 C 区 B 局 532 497 319 172 93.42%59.96%32.33%73.91 4 5.00 82.91 11 A 区 B 局 325 34 18 24 10.46%5.54%7.38%25.11 5 3.20 33.31 各区镇、街道 12 C 区 A 镇 44 44 43 4 100.00%

    11、97.73%9.09%87.84 5 5.00 97.84 13 A 区 A 街道 64 63 52 5 98.44%81.25%7.81%84.77 4 5.00 93.77 14 C 区 B 街道 21 20 6 3 95.24%28.57%14.29%73.81 5 3.09 81.9 15 C 区 C 街道 7 2 2 0 28.57%28.57%0.00%40.00 5 1.03 46.03 驻区单位 16 某市 A 局 A 区分局 31 31 31 2 100.00%100.00%6.45%88.71 5 5.00 98.71 17 某市 A 局 B 区分局 8 8 7 1 100

    12、.00%87.50%12.50%85.63 5 2.50 93.13 DB15/T 30032023 5 表A1 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示例(续)序号 评价对象 应结案数 结案数 按期结案数 返工数 结案率 按期 结案率 返工率 系统 评价 得分 主观评价 得分 案卷处置量均衡分 成员单位 综合评价 得分 18 某市 A 局 C 区分局 8 8 5 0 100.00%62.50%0.00%84.38 5 2.50 91.88 部分群众、社会团体 19 C 区某委员会 1 1 0 0 100.00%0.00%0.00%75.00 5 5.00 85.00 20 A 区某联合会 1 1 1 1 10

    13、0.00%100.00%100.00%70.00 2 5.00 77.00 市区企业及驻市、区有关单位 21 物业 B 40 40 38 4 100.00%95.00%10.00%87.25 5 4.55 96.80 22 物业 A 1 1 1 0 100.00%100.00%0.00%90.00 3 0.11 93.11 23 物业 C 4 4 4 1 100.00%100.00%25.00%85.00 5 0.45 90.45 24 其他企业或驻市、区有关单位 A 3 3 3 1 100.00%100.00%33.33%83.33 5 0.34 88.67 25 其他企业或驻市、区有关单位

    14、 B 28 28 26 9 100.00%92.86%32.14%82.50 5 3.18 90.68 26 其他企业或驻市、区有关单位 C 14 8 6 2 57.14%42.86%14.29%55.00 5 1.59 61.59 27 其他企业或驻市、区有关单位 D 218 29 11 2 13.30%5.05%0.92%27.89 3 5.00 35.89 注 1:成员单位综合评价得分=系统评价得分+主观评价得分+案卷处置量均衡分。注 2:系统评价得分=55结案率+15按期结案率+20(1返工率),满分 90 分。注 3:主观评价得分为评价实施主体依据成员单位网格联动配合情况等内容给与的评分,满分 5 分。注 4:案卷处置量均衡分=单位应结案数/所在类别内所有单位应结案数平均值5,满分 5 分(超出 5 分按 5 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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