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140.60 CCS P 41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2822023 村镇供水管理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water supply management in towns and villages2023-12-14 发布2024-01-15 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DB12/T 1282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天津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大学
2、、天津市津北水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军、朱红、马晓庆、赵莉莉、李征、吴海丽、孙静、张艺缤、唐宗、毛少波、王丽丽、王爱军、赵鹏、韩勇、赵伟高、王健。DB12/T 12822023 1 村镇供水管理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镇供水的管理要求、配水厂与泵站、水质检测、输配水管网与计量设施、供水服务、应急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涉农区村镇供水设施运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T 778.5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5部分:安装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村镇供水工程 rural water supply project 向乡镇(街)、村(社区)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提供生活、生产(不包括农业)用水的工程。3.2 单(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pro
4、ject for single village or united villages 以单个行政村或联村居民为供水对象建成的,以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3.3 分散式供水工程 de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project 农村地区分散居住户使用或采用简易设施或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3.4 运管单位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unit 一定区域内(一般以区为单位),成立或确定的统一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专业化运行和管理的单位。4 管理要求 4.1 运管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和经费,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DB12/T 12822023
5、2 4.2 运管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水压、水量达标。4.3 运管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水质检验、安全生产、维修养护、计量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4.4 运管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4.5 运管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水质检测人员、净水工、设备运行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4.6 运管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定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岗位技能等。4.7 运管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用水户进行登记造册。4.8 单(联)村
6、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管水员,负责区域内管网巡查、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及简易维修、水费收缴,按有关规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理等。5 配水厂与泵站 5.1 一般规定 5.1.1 配水厂、泵站应划定并标识供水安全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应修建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5.1.2 配水厂、泵站应明确责任人,公开责任人信息、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5.1.3 配水厂、泵站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看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在线监控泵房实行 24 小时监控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5.1.4 水泵、清水池、电气设备、消毒设备等各项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应
7、符合 CJJ 58 及 SL 310的相关规定。5.1.5 配水厂、泵站应保持围墙、护栏完好,并设有安全监控系统,围墙、护栏的高度不宜低于 2.5m。5.1.6 运管单位应定期巡查配水厂、泵站的周边环境,保持环境整洁,排水通畅;应配备防火、防汛、备用电源等应急器具和物资。5.2 泵站管理 5.2.1 泵站的运行、维护、检修、调度、安全、环境等管理应符合 GB/T 30948 的有关规定。5.2.2 泵房内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5.2.3 水泵机组启动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可强行启动。5.2.4 水泵机组运行时应无异常噪声或振动,各运行参数应正常。发现异常情况时
8、,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5.2.5 发生突然断电或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做好相关处置。5.2.6 电机吸风口、联轴器、电缆头等危险部位应安装人身安全防护设施。5.2.7 环境温度低于 0、水泵机组不工作时,应关闭阀门,将水泵、管道及其附件内的存水排净。5.3 清水池 5.3.1 清水池应安装水位指示装置和水位自动控制装置,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宜采用在线式水位指示装置进行连续监测。5.3.2 清水池应加盖并做好保温措施,池顶及周围不应堆放可能造成池内水质污染的物品和杂物;池顶覆土绿化时,严禁使用肥料和农药。5.3.3 检测孔、通气孔、人孔等应保持完好,并有水质污
9、染防护措施;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接。DB12/T 12822023 3 5.3.4 汛期应保持清水池四周及池顶排水通畅,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5.3.5 每年至少清洗水池 1 次,并对池内壁、池底、池顶、通气孔等进行检查维护,清洗后应进行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4 电气设备 5.4.1 设备及监控系统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查、维护、调试及预防性试验,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检修周期和项目应按照 GB/T 30948 及 CJJ 58 的相关规定执行。5.4.2 机电设备及管路应有设备铭牌、设备编号、安全警示等标识,电缆起止位置及转弯处等必应设置标识牌。5.4.3 配水厂
10、、泵站内应配置必要的电气安全用具并定期检验更换,电气设备前后应放置绝缘垫、防护栏等。5.4.4 变配电间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应保持配电装置区域内的整洁和通风,定期清除积尘或污垢。5.4.5 配电柜应保持柜体完整、密封良好,柜内接线整齐、接地可靠,各种标识正确、齐全;电气设备运行正常、操作灵活、指示灯完好。5.4.6 电气测量仪表、继电保护装置使用与维护应防止静电损伤,维护周期应与主要设备检修周期一致;应定期进行校验,具体校验周期应符合供电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5.5 消毒 5.5.1 配水厂、泵站应根据供水规模、水质要求、管网条件、管理条件等合理配备消毒设施,消毒方式可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
11、、紫外线等单一或联合消毒方式,消毒剂的运输、储存、使用等操作应符合 SL 310 的规定。5.5.2 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高位水池或水塔的进水口处;无调节构筑物时,宜在泵后管道中投加。5.5.3 消毒剂投加量根据自来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综合确定;消毒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液位、压力和投加量的措施。具备条件的,宜采用自动控制和故障自动报警系统。5.5.4 消毒药剂与水应充分混合,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中的消毒剂余量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5.5 原料间应安装通风设备或设置通风口,并保持环境整洁和空气干燥;房间内明显位置应有防火、防爆、防腐
12、等安全警示标志。地面应经过耐腐蚀的表层处理,房间内不应有电路明线,并应采用防爆灯具。5.5.6 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药剂、设备、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采购、存储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5.5.7 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巡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至少每半年维护保养 1 次。5.5.8 单(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宜选择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式。5.5.9 分散式供水工程中蓄水池、水窖等蓄水构筑物建成后,应定期进行清洗,并检查有无裂缝,宜进行消毒处理。6 水质检测 6.1 供
13、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DB12/T 12822023 4 6.2 运管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应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宜配备浑浊度、余氯指标的在线监测设备。6.3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应符合 CJ/T 206 的规定。6.4 水质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应及时归档、统一管理,水质检测资料应按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6.5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 GB/T 5750 的规定。6.6 水质采样点应有代表性,选在泵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等部位。水质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 2 万
14、人设置 1 个。6.7 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达标。6.8 水质检测仪器维护、检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7 输配水管网与计量设施 7.1 输配水管网 7.1.1 运管单位应定期对输配水管网进行巡检,巡检周期根据管道现状、重要程度及周边环境等确定,巡检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a)管道沿线的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b)井盖、标志装置、阴极保护桩等管网附件的缺损情况;c)各类阀门、消火栓、设施井、防冻设施等的损坏和堆压情况;d)明敷管、架空管的支座、吊环等的完好及保温情况;e)管道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和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f)管道系统上的各种违章用水情况
15、。7.1.2 输配水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管道的设计供水压力,应设置压力监测点,定期测读管网压力,压力或流量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7.1.3 干、支管上的闸阀每年维护和启闭不少于 1 次。经常浸泡在水中的闸阀,每年至少维护和启闭2 次。7.1.4 闸阀操作不应影响管网水质。当可能影响管网水质时,宜错开高峰供水时间段,宜安排在夜间进行阀门操作,并采取适宜的水质保障措施。7.1.5 运管单位应制定管道冲洗方案,如遇更换新管道等影响水质情况时,应进行冲洗和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进行冲洗,排放存水。7.1.6 对管网中不满足输水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管段,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7.1.7 运管单位应
16、保存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详细注明管道和各类阀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宜将供水管网的管理纳入供水管理信息系统。7.2 计量设施 7.2.1 总干管进口、支管进口、居民分户供水管上应安装计量设施,根据供水设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等级要求确定计量设施的类型、计量特性和口径等。7.2.2 应按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不应私自拆装。7.2.3 定期巡查计量设施运行状态、位置移动等情况,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或更换。7.2.4 水表的安装应符合 GB/T 778.5 的规定。7.2.5 水表应按期检定和更换。7.2.6 运管单位应明确水表的换拆程序,更换水表应提前告知用户
17、并做好新旧水表指数核对工作,宜按年度上报水表周期更换及抽检完成情况。DB12/T 12822023 5 8 供水服务 8.1 供水压力 8.1.1 运管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8.1.2 计划性降压停水应提前向辖区供水管理部门报告,事前 24 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范围及恢复供水时间向社会公告;如延时恢复供水,应通知用户。8.1.3 突发性降压停水,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重点用户。8.1.4 停水超过 24 小时的,应向居民提供临时基本生活用水。8.2 抢修与维修 8.2.1 公共供水设施一般性漏水,运管单位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到现场处置。8.2.2 发生爆管,应在接报后 40 分钟内到现场处置
18、并及时上报辖区供水主管部门。8.2.3 公共供水设施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8.2.4 水表井、闸井、消防井井盖丢失或缺损,应在接报后 4 小时内补配;井室损坏、塌陷,应在接报后 8 小时内修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8.3 营业服务 8.3.1 应根据服务需要设置营业厅和营业网点,并保持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熟悉相关业务;入户服务时应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进入。8.3.2 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服务标准,定期开展自评,每年不少于一次。8.3.3 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知识宣
19、传。8.4 热线与投诉 8.4.1 运管单位应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并保证 24 小时畅通,及时受理服务咨询、报修、投诉、预约服务等业务。8.4.2 受理用户投诉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5 个工作日内处理,对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投诉者说明原因。8.4.3 应建立供水问题台账,逐项销号解决;建立回访机制,对出现回访不满意的情况及时复查解决,提高用户满意度。9 应急管理 9.1 运管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科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包括供水水质保障、应急供水调度、供水设施、防汛抢险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设专人负责。9.2 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单
20、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及预案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9.3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运管单位应采取先期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减少损失,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供水应急预案。9.4 运管单位应服从上级统一部署和指挥,配合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措施。9.5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正常供水应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进行应急终止。恢复正常供水,并发布公告。运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应急供水处置的书面报告。9.6 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DB12/T 12822023 6 9.7 运管单位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
21、的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内容、组织方式、规模、人员和物资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供水应急演练。9.8 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物资仓库储备应急物资并登记台账,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完好和可靠;应急物资应每年检查,必要时更新。10 信息化管理 10.1 宜建立自动化监控系统,相关要求按照 SL 310 的有关规定执行。10.2 应对水量、水质、水压等关键参数在线监测和水泵机组、消毒等主要设施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对大门、清水池等关键位置实行视频安防监控,确保供水安全。10.3 宜建立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应实现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应急供水等监管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
22、、地图管理、预警等功能。系统软件应能与上级信息系统对接,具有良好的兼容性。10.4 系统设备应保持完好与正常使用,保持机房和环境整洁,系统供电正常;使用 UPS 电源时,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保持通风。10.5 应每日对自动化监控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校准和记录。应每周对关键自动化监测指标数据,如水量、水质、水压等参数进行 1 次数据备份,并在系统中保留 1 年以上。10.6 系统服务器应定期进行病毒监测并提升系统安全等级,不应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10.7 视频安防系统应连续运行,图像存储设备应满足各监控点不少于 90 日的存储容量,关键部位宜连续录像,摄像头、平台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