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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998-202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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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998-202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pdf

    1、UG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 11/T1998202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saving and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合发布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saving and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

    2、ting public buildings 编号:DB11/T1998-2022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清华大学 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 年 10 月 01 日 2022 北京前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地方标准制修订新发布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改造诊断;4.改造判定;5.围护结构改造实施;6.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改造

    3、实施;7.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改造实施;8.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改造实施;9.运维管理系统改造实施;10.可再生能源系统改造实施;11.特殊用能系统改造实施;12.改造测评。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 号建材南配楼 0502,邮编:100831,联系电话:010-57811529)。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清华大学 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筑

    4、大学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绿动瑞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众工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瑞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华清安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碳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博易基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路川金域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首都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融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科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九州能环(北京)科

    5、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人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聚天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胥小龙 杨西伟 李 超 何卫兵 周 浩 王晓涛 王聪聪 李 敏 黄 宁 李丽艳 李 祥 徐杰俊 程 博 谢骆乐 魏 峥 鲍宇清 吴景山 田晓飞 陈红兵 刘加根 余 娟 王珏旻 牛红日 岑宗乘 陈 亮 李红霞 牛利敏 纪博雅 米成龙 肖 伟 刘 月 冯逸夫 闫浩春 王 祺 李钢卿 唐 颖 刘龙豹 郭梁雨 钱伟民 刘 伟 李 凯 李 伟 张仕彤 杜金泽 时雪燕 张晓东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万水娥 刘亮 丁洪涛 于金珩 梁江 秦继恒 谢琳娜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改造诊断.3 3.

    6、1 一般规定.3 3.2 围护结构诊断.3 3.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诊断.4 3.4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诊断.5 3.5 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诊断.6 3.6 运维管理系统诊断.7 3.7 可再生能源系统诊断.8 3.8 特殊用能系统诊断.8 4 改造判定.10 4.1 一般规定.10 4.2 围护结构单项判定.11 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单项判定.12 4.4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单项判定.16 4.5 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单项判定.16 4.6 运维管理系统单项判定.17 4.7 可再生能源系统单项判定.18 4.8 特殊用能系统单项判定.19 4.9 分项判定及综

    7、合判定.19 5 围护结构改造实施.20 5.1 设计.20 5.2 施工.24 5.3 验收.25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改造实施.27 6.1 设计.27 6.2 施工.31 6.3 验收.33 7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改造实施.34 7.1 设计.34 7.2 施工.35 7.3 验收.36 8 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改造实施.37 8.1 设计.37 8.2 施工.40 8.3 验收.40 9 运维管理系统改造实施.42 9.1 设计.42 9.2 施工.45 9.3 验收.46 9.4 维护管理.47 10 可再生能源系统改造实施.49 10.1 设计.49 10.2 施工.5

    8、1 10.3 验收.52 11 特殊用能系统改造实施.53 11.1 设计.53 11.2 施工及验收.53 12 改造测评.54 12.1 一般规定.54 12.2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估.54 12.3 节能绿色化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55 附录 A 项目改造效果计算及实施情况报告.59 附录 B 常用能源折算系数.62 附录 C 校准后的建筑非供暖能耗和供暖能耗的计算方法.63 附录 D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推荐值.65 本规程用词说明.66 引用标准名录.67 条文说明.6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System diagno

    9、sis.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Building envelope diagnosis.3 3.3 HVAC system diagnosis.4 3.4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 diagnosis.5 3.5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lighting and elevators system diagnosis.6 3.6 Management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system diagnosis.

    10、7 3.7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diagnosis.8 3.8 Special energy consumption system diagnosis.8 4 Benchmark on retrofitting.10 4.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4.2 Building envelope benchmark.11 4.3 HVAC system benchmark.12 4.4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 benchmark.16 4.5 Power supply

    11、 and distribution,lighting and elevators system benchmark.16 4.6 Management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benchmark.17 4.7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benchmark.18 4.8 Special energy consumption system benchmark.19 4.9 System benchmark and compositive benchmark.19 5 R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building e

    12、nvelope.20 5.1 Design.20 5.2 Construction.24 5.3 Acceptance.25 6 R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HVAC system.27 6.1 Design.27 6.2 Construction.31 6.3 Acceptance.33 7 R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34 7.1 Design.34 7.2 Construction.35 7.3 Acceptance.36 8 R

    13、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lighting and elevators system.37 8.1 Design.37 8.2 Construction.40 8.3 Acceptance.40 9 R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management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42 9.1 Design.42 9.2 Construction.45 9.3 Acceptance.46 9.4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47

    14、 10 R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renewable energy system.49 10.1 Design.49 10.2 Construction.51 10.3 Acceptance.52 11 Retrofitting implements for Special energy consumption system.53 11.1 Design.53 11.2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53 12 Measurements and verificiation on energy savings.54 12.1 General

    15、 requirements.54 12.2 Measurements and verificiation on 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54 12.3 Measurements and verificiation on energy-saving and green retrofitting.55 Appendix A:Energy saving(rate)calc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report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

    16、ildings.59 Appendix B:Conversion coefficient of common energy.62 Appendix C:Calculation method of building non-heating energy consumption and heating energy consumption after calibration .63 Appendix D:Recommended values of major energy carbon emission factors.6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

    17、ard.6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6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69 1 1 总则 1.0.1 为指导北京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范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1.0.3 既有公共建筑应在确保抗震、结构、防火、电气等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1.0.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18、术语 2.0.1 节能绿色化改造 energy-saving and green retrofitting 以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等为主要目标,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的活动。2.0.2 节能绿色化诊断 energy-saving and green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及能源资源消费账单、设备运行记录、技术文件等资料,采用统计分析、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对建筑物的子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特殊用能系统)进行判断,找到建筑物能源资源浪费、温室气体排放高

    19、、室内环境品质差的主要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绿色化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2.0.3 建筑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通风、空调制冷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家电、电梯、炊事、生活热水等)的用能,不包含特殊功能用能系统的用能。2.0.4 建筑综合能耗指标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indicator of building 建筑消耗的各种常规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单位为 kgce),按照规范化的方法归一化后的能耗数值。2.0.5 特殊用

    20、能系统 special energy consumption system 能耗密度高、对建筑环境影响大、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用能系统。3 3 改造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特殊用能系统进行节能绿色化诊断。3.1.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应具备下列资料:1 工程竣工图等技术文件;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设施维护改造记录,由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的设备及系统的相关检验报告;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3年的运行记录;4 近13年每月的燃气、油、电

    21、、冷、热、蒸汽、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5 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水耗量、碳排放量;6 建筑物主要功能、入住率、出租率、运行时间等使用情况。3.1.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应采集以下室内环境参数:1 热湿环境参数,包括温度、相对湿度;2 声光环境参数,包括噪声、照度;3 空气质量参数,包括CO2浓度、PM2.5浓度、甲醛浓度、TVOC浓度。3.1.4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前应根据资料和现场调查进行初步策划和技术经济分析,针对关键子系统进行诊断,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及用能系统概况、室内环境现状、能耗现状、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分析、改造方案建议、节能量测算、预评估等内容。

    22、3.1.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3.2 围护结构诊断4 3.2.1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传热系数;2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3.2.2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门窗的被动节能方式,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自然通风情况;2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3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4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5 外窗、透明幕墙、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气密性。3.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诊断 3.3.1 冷热源系统,应根据系统设

    23、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冷水机组实际能效系数,包括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实际能效比(EER)、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等;2 锅炉运行效率;3 冷却塔运行性能,包括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气水比、漏水量等;4 自然冷源利用情况;5 锅炉房气候补偿系统;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7 换热设备运行性能,包括换热设备单位温差传热量、换热设备热源侧和负荷侧运行阻力等;8 蓄能系统运行性能,包括蓄能设备的蓄冰率、热损失率、净可用蓄热量比率和容积利用率等;9 冷热量的计量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3.3.2 输配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

    24、择性诊断:1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供回水温度及温差、;2 水泵流量、扬程及效率;5 3 水系统补水方式及补水率;4 水系统管道跑、冒、滴、漏情况;5 管道保温情况。3.3.3 末端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新风系统运行情况,包括新风量、新风通风机效率、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加湿能力及房间空气品质等;2 风系统平衡度;3 日常排风系统运行情况,包括排风通风机效率,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等。4 能量回收装置性能,包括能量回收装置实际热交换效率、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等;5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情况;6 供暖及空气调节系统分室温度调节控制情况。3.3.4 排油烟系统,应根据系统设

    25、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油烟去除效率;2 排油烟风机的运行性能,包括排烟风机输出功率、效率、功率因数、风量和风机全压等;3 排烟管道堵塞情况。3.4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诊断 3.4.1 给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各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2 用水点出水压力;3 各给水系统的分项计量方式;4 给水系统管路的布置方式;5 水泵运行效率。3.4.2 排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排水系统形式,包括分流制排水、合流制排水;2 污水抽升设备类型,包括潜水泵、液下泵喷射泵及气压输水器等;6 3 水封的设置情况。3.4.3 节水设

    26、施,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2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节水措施;3 绿化灌溉采用的灌溉方式;4 雨水回收系统使用情况。3.4.4 热源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热源形式,包括电加热、余热、废热、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等;2 热源设备的运行时间、使用的燃料及工质;3 热源运行性能;4 建筑使用性质与生活热水系统形式;5 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3.4.5 输配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循环方式,包括不循环热水供应方式、半循环热水供应方式、全循环热水供应方式;2 管道敷设方式

    27、及保温性能;3 循环水泵效率。3.4.6 末端系统(洗脸盆、洗涤盆、浴盆、盥洗槽、热水器、花洒、水嘴等器具),应查验节水型器具使用情况。3.5 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诊断 3.5.1 供配电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电缆、电容器、开关柜等设备状况;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3 用电分项计量;4 无功补偿;5 电能质量;6 电器设备节能特性。7 3.5.2 照明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照明灯具类型、数量、使用时间、色温、照度值、功率密度值、效率;2 照明控制方式;3 遮阳设施使用情况。3.5.3 电梯

    28、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电梯类型、数量、额定功率及能效等级;2 电梯设备系统情况,包括电梯驱动、曳引装置的类型,轿厢照明、通风空调设备等;3 电梯管理及运行模式;4 节能控制措施。3.6 运维管理系统诊断 3.6.1 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的监测和控制;2 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的监测;3 冷热源的供、回水温度及压差的监测与控制;4 冷热源站总补水量的监测与控制;5 冷却塔排污控制方式;6 风机和水泵调速及阀门开度调节的控制;7 风机和水泵的中高费淘汰产品。3

    29、.6.2 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三相电压和电流不平衡度的监测;2 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度及无功补偿效率的监测;3 供电系统谐波电压、谐波电流的监测;4 变压器负荷率的监测;5 供电回路电器元件工作状态的监测;6 电梯系统的节能拖动及轿厢内照明和空调的节能控制;8 7 照明控制方式的监测。3.6.3 维护管理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能源管理状况;2 能源消耗指标;3 能效测评情况。3.7 可再生能源系统诊断 3.7.1 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光电转换效率

    30、的实测值;2 年发电量;3 系统的费效比;4 光伏板表面灰尘遮盖情况。3.7.2 使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供热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集热系统效率;2 系统总能耗;3 集热系统得热量;4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5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6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7 辅热热源设置情况,包括分散布置、集中布置、与用水点的远近等。3.7.3 使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其他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设备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其运行性能进行诊断。3.8 特殊用能系统诊断 3.8.1 洗衣房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9 1 洗衣房室内温湿度;2 洗涤

    31、设备热利用率;3 余热回收情况;4 节水性能。3.8.2 数据中心机房空调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 水资源使用效率(WUE);2 电源使用效率(PUE);3 管道保温性能;4 冷却水补水量;5 系统供回水温差;6 水泵运行效率;7 冷却塔运行效率;8 自然冷源使用情况。10 4 改造判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前,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及本章改造判定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改造的内容。4.1.2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应根据需要采用单项判定、分项判定或综合判定中一种或多种判定方法。单项判定、分项判定、综合判定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满足任何一种判定原则,都可进

    32、行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4.1.3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时,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1 夏季室内平均温度高于28或低于22;2 冬季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6或高于26;3 新风系统使用期间室内PM2.5浓度年平均值超过35g/m3或二氧化碳浓度日平均值大于1000ppm;4 室内日间或夜间背景噪声高于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所规定的室内噪声限值;5 工作区域照度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所规定的建筑空间照明标准值;6 室内环境质量不满足特殊使用要求。4.1.4 当既有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

    33、换:1 运行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国家和北京地区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4.1.5 当既有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锅炉作为热源时,应进行改造。当公共建筑采用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 4.1.5 中数值时,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8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 4.1.5 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的限定值(%)锅炉类型及燃料锅炉名义蒸发量 D(t/h)/名义热功率 Q(MW)11 种类 D1/Q0.71D2/0.7Q1.42D6/1.4Q4.26D8/4.2Q4.68D20/5.6Q14D20/Q14燃气 88 90

    34、4.2 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2.1 当既有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改造。4.2.2 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透光外门或单一立面透光部位的传热系数及太阳得热系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围护结构进行改造:1 透光外门的传热系数大于3.0W/(m2K);2 单一立面透光部位的传热系数大于表4.2.2规定的限值;表 4.2.2 立面透光部位传热系数限值 传热系数限值 甲类建筑 W/(m2K)乙类建筑 W/(m2K)丙类建筑 W/(m2K)窗墙面积比0.3 3.0 3.0 2.8 0.3窗墙面积比0.4 2.7 2.7 0.4窗墙面积比0.5 2.4

    35、 2.3 0.5窗墙面积比0.7 2.2 2.0 3 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的5;4 窗墙面积比大于0.6的单一立面透光部位的太阳得热系数超过0.6。5 50m及以下的建筑的外窗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中规定的6级,50m以上的建筑的外窗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中规定的7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3级。4.2.3 既有公共建筑屋面透光部位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 20%,应对屋面透光部位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若屋面透

    36、光部位面积比例低于 20%,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屋面透光部位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12 1 甲类和乙类建筑屋面透光部位的传热系数大于2.7W/(m2K),或太阳得热系数超过0.5;2 丙类建筑屋面透光部位的传热系数大于2.7W/(m2K)。4.2.4 对建筑进行气密性检测时,建筑物在自然压差下的换气次数大于 3 时宜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单项判定 4.3.1 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1 单工况定频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低于表 4.3.1规定的限值;2 水冷变频离

    37、心式冷水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低于表 4.3.1中数值的0.93倍;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低于表 4.3.1中数值的0.95倍;4 冰蓄冷用双工况离心机组,以及供冷和供热双工况水源热泵离心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低于表4.3.1中限值的0.90倍。表 4.3.1 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限值 类型 名义制冷量(kW)制冷性能系数 COP(W/W)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528 3.7 螺杆式1163 5.0 离心式2110 5.3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50 2.3 50 2.5 螺杆式50 2.5 50 2.7 13 4.3.2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 的电机

    38、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实际能效比(EER)低于表 4.3.4 规定的限值,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4.3.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制冷能效比限值 类型 名义制冷量(kW)制冷能效比 EER(W/W)风冷式不接风管 7.114 2.5 14 2.4 接风管 7.114 2.3 14 2.3 水冷式不接风管 7.114 3.2 14 3.0 接风管 7.114 2.9 14 2.8 4.3.3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水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C)低于 5.2 或风

    39、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全年性能系数 APF 低于 3.2 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4.3.4 当现有冷水机组为直燃型溴化锂型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4.3.5 当采用电动压缩水冷式制冷机组时,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低于表 4.3.5规定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表 4.3.5 水冷式制冷机组冷源系统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限值 类型 名义制冷量(kW)冷源系统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定频单工况机组 变频机组 双工况机组冷水(

    40、热泵)机组 活塞式/涡旋式 528 3.2 螺杆式 1163 4.1 4.0 离心式 2110 4.3 4.1 4.0 单元式、风管送风式、屋顶式空调机组不接风管 7.114 2.7 14 2.6 接风管 7.114 2.5 14 2.4 4.3.6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 40%的时间超总运行时间的 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4.3.7 供暖、空调系统的循环水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循环水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4.3.8 冷却塔风机不能变频运行时,宜对风机进行变频改造。4.3.9 当通风和空调系统风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的

    41、调节或改造:1 风机的可实现最大余压、风量低于额定值的0.8倍;2 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4.3.9的规定。表 4.3.9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系统形式 Ws W/(m3/h)机械通风系统 0.27 空调新风系统 0.24 办公建筑定风量空调系统 0.27 办公建筑变风量空调系统 0.29 商场、酒店建筑全空气空调系统 0.30 4.3.10 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15 4.3.11 对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设计最小新风总送风量大于等于 40000m3/h 时,进行能量回收的排风风量低于总新风送风量的 25

    42、,宜进行相应的改造。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量大于等于 3000m3/h 时,进行能量回收的排风风量低于总送风量的 75,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3.12 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3.13 在公共建筑中的新风系统使用期间,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1 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2 新风系统的加湿热源不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4.3.14 当进行水力平衡调试后,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仍大

    43、于设计供回水温差的 20%或温差超过 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设计供回水温差的10%或温差超过 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4.3.15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4.3.16 当冷却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1 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2 漂移损失或排污、漏水、溢水损失超过系统循环水量的0.3%;3 出现抽空现象;4 布水分布不均匀;5 无法与冷水机组联动;6 冷却水排污未采用自动排污;7 风机未采用变速变风量调节方式。4.3.17 当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偏离原设计值的 20%,或循环水泵的实

    44、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 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4.3.18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塔的集水盘或下部设置的集水箱的有效存水容积,小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管道内水容量之和时,宜对相应的水系统进行改造。16 4.3.19 当设有供暖或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及大堂冬季偏冷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3.20 排油烟系统排烟风机效率低于额定效率 80%,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排油烟系统油烟去除效率不满足排放需求,应进行相应的改造。4.4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单项判定 4.4.1 供水加压泵效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

    45、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或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 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4.4.2 给水系统管网漏损率超过 12%,应进行相应的节能绿色化改造;4.4.3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低于 2 级,宜进行相应的节能绿色化改造或更换。4.4.4 生活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循环水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4.4.5 当进行水力平衡调试后,生活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设计供回水温差的 10%或温差超过 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4.4.6 当生活热水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 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 80%时,

    46、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4.5 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单项判定 4.5.1 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4.5.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 20%时,宜进行相应的调配或改造。4.5.3 当断路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改造:1 运行时长超过其运行寿命或超过15年;2 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17 4.5.4 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4.5.5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

    47、静态回收期小于 5 年时,宜进行改造。4.5.6 当采用的建筑电气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和电能质量标准时,宜进行改造。4.5.7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现行值要求时,对于标准规定需强制执行的建筑类型或场所类型,应进行相应的改造;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建筑类型或场所类型,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5.8 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分区、分组、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5.9 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未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宜进行改造。4.5.10 当照明设计参数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

    48、定时,宜进行相应改造。4.5.11 当电梯运行控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改造:1 两台及以上停靠楼层相同的电梯位于同一电梯厅时,不具备群控功能;2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电梯不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不具备空载时停运待机功能。4.6 运维管理系统单项判定 4.6.1 未按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中小型公共建筑宜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4.6.2 当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不具备自动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

    49、改造。4.6.3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人口处未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18 4.6.4 对于采用供水设计温度高于 60的热源的集中供暖系统,未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6.5 对于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和新风量需求控制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6.6 当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4.6.7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改造:1 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数据获取、存储分析等节能管理要求 2 能耗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

    50、准确度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规定。4.6.8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的规定时,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4.6.9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4.6.10 用水单位水计量率未达到 100%或次级用水单位水单位计量率未达到 95%,应进行相应的改造。4.7 可再生能源系统单项判定 4.7.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效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组件发电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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