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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382-2022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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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382-2022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pdf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3822022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ir-source heat pump system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 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ir-source heat pump system 编号:DB11/T 1382-2022 主编部门:北京建筑节能与

    2、环境工程协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2 年 10 月 01 日 2022 北京 前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京市监发202067 号)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供热(冷)系统设计;5.电气系统设计;6.施工、检验、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7.系统运行性能监测。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规程适用范围;2.增加了商用

    3、空气源热泵机组相关内容;3.提升了北京地区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要求;4.增加了空气源热泵系统运行性能监测章节,并给出系统性能系数指标及其监测和计算的方法;5.增加了空气源热泵系统适用的其他末端形式内容。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 1 号办公楼,电子邮箱:)。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

    4、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茂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德倍适(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欧思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康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贺克瑾、徐昭炜、柳瑞海、金继宗、王智超、逄 京、谷秀志、徐 策、王 祎、蒋建达、刘 沛、张丽平、朱江涛、蔡秋旺、朱建文、李现河、黄元躬、杜 珂、徐 斌、王爱明、韩友强、陈

    5、浩、王琳娜、任利军、郭若云、贾常在、宫子青、黄成才、陈德民、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德英、成建宏、李庆平、邓有源、孙育英、姚春妮、唐艳芬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供热(冷)系统设计.4 4.1 一般规定.4 4.2 负荷计算.4 4.3 空气源热泵机组.5 4.4 输配系统.6 4.5 末端装置.7 4.6 其它设备、材料.9 4.7 监测与控制.10 5 电气系统设计.11 5.1 一般规定.11 5.2 配电系统.11 5.3 监控系统.12 5.4 防雷、电磁兼容和接地.12 6 施工、检验、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13 6.1 一般规定.13 6.2 施工和

    6、安装.13 6.3 检验和调试.15 6.4 验收和运行维护.16 7 系统运行性能监测.18 7.1 一般规定.18 7.2 指标与要求.18 附录 A 系统示例.19 A.1 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系统示例.19 A.2 户式空气源热泵机组系统示例.23 附录 B 水泥砂浆预制填充板供暖地面散热量计算表.30 附录 C 水泥砂浆预制填充板供暖地面.41 附录 D 散热器数量修正.44 附录 E 工程质量检验表.46 附录 F 空气源热泵系统运行性能监测方法.52 本规程用词说明.54 引用标准名录.5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

    7、asic requirement.3 4 Design of heating(cooling)system.4 4.1 General requirement.4 4.2 Load calculation.4 4.3 Air-source heat pump unit.5 4.4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system.6 4.5 Terminal devices.7 4.6 Other equipments and material.9 4.7 Monitor and control.10 5 Design of electric system.11 5.1

    8、 General requirement.11 5.2 Distribution system.11 5.3 Monitorandcontrol system.12 5.4 Lightning protection,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grounding.12 6 Construction,test,commissioning,acceptance,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13 6.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3 6.3 Tes

    9、t and commissioning.15 6.4 Acceptance,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6 7 Monitoringofsystem performance.18 7.1 General requirement.18 7.2 Index and requirement.18 Appendix A System example.19 A.1 System example of commercial air-source heat pump system.19 A.2 System example of household air-source heat

    10、pump system.23 Appendix B Calculation table of heated floor release with precast cement mortar filled board.30 Appendix C Precast cement mortar filled board.41 Appendix D Modification for the number of radiators.44 Appendix E Checklist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46 Appendix F Monitoring and tes

    11、ting methodof air-source heat pump heating system.5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standard.5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5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5 1 1 总则 1.0.1 为指导北京地区的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系统运行性能监测。1.0.3 空气源

    12、热泵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系统运行性能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户式空气源热泵机组 householdair-source heat pump 分散设置,服务于单独用户,单台名义制热量不大于 35kW 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或单台名义制冷量不大于 50kW 的非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2.0.2 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 commercial air-source heat pump 集中设置,服务于多个用户或大型主体,单台名义制热量大于 35kW 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或单台名义制冷量大于 50kW 的非低环境温

    13、度空气源热泵机组。2.0.3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 air-source heat pump chilled(hot)water unit 以空气为热(冷)源,兼有提供冷水和热水的热泵机组。简称冷热水机组。2.0.4 空气源多联式空调(热泵)热水机组 air-source multi-connected air-condition(heat pump)and water heating unit 以空气为热(冷)源,可以同时或兼有提供生活热水、热水辐射供暖和室内空气调节功能的多联式空气调节机。简称多联机组。2.0.5 空气源热泵系统 air-source heat pump system以空气

    14、源热泵机组为热(冷)源,包含输配系统、末端装置等,为用户提供供暖或生活热水热源的系统,也可在夏季为用户提供空调冷源。2.0.6 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系数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COPh、COPc)在规定工况条件下,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冷)量与输入电功率的比值,输入功率仅包括热泵主机的功率。COPc为制冷性能系数,COPh为制热性能系数。2.0.7 空气源热泵系统性能系数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s(COPsysh、CO

    15、Psysc)在一定工况条件和时间范围内,空气源热泵系统累计总供热(冷)量与累计总能耗量的比值,热泵系统累计总能耗量包括热泵主机与循环水泵的耗电量以及辅助热源的能耗量。COPsysc 为系统制冷性能系数,COPsysh为系统制热性能系数。3 3 基本规定 3.0.1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优先选用能效水平高的设备,并应进行系统的节能设计。3.0.2 空气源热泵系统,根据机组类型的不同,可采用以下形式:1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冬季室内供暖系统热源,同时可作为夏季空调系统冷源或生活热水加热热源;2 空气源多联式空调(热泵)热水机组作为冬季室内供暖系统热源,同时可作为夏季空调冷源或生活热水加热热源。3

    16、.0.3 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做热源时,应首先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结构荷载和原供暖系统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改造方案。4 4 供热(冷)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机组类型和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功能及需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1.2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冷)系统应设置热(冷)量计量装置,热(冷)计量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以及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 的规定。4.1.3 空气源热泵系统,可根据机组的类型与供热(冷)的需求,按本规程附录 A 选择不

    17、同的系统形式。4.2 负荷计算 4.2.1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个供暖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供暖负荷计算。供暖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计算,地面辐射系统的供暖负荷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T 806 的规定计算。4.2.2 户式空气源热泵系统以及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的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集中供暖系统,房间热负荷应按公式(4.2.2-1)计算。Q=Qj+Qh+Qx(4.2.2-1)Qh=qhM (4.2.2-2)Qx=Qj(4.2.2-3)式中:Q 房间热负荷(W);Qj房间基本热负荷(W);Qh住宅房间的户间传热负荷附加负荷(W

    18、),可如下确定:1)无邻户的独立住宅 Qh=0;2)联体别墅等住宅,两户之间仅有个别房间存在共用内墙时,可仅计算该房间的内墙传热量,其他房间 Qh=0;3)多层和高层住宅按式(4.2.2-2)计算确定;Qx房间间歇供暖负荷附加(W),按式(4.2.2-3)计算确定;qh房间单位面积平均户间传热负荷附加(W/m2),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T 806 中相关规定取值;M 房间使用面积,即围护结构内表面包围的房间地面面积(m2);考虑间歇供暖的附加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相关条文取值,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设计。4.2.3

    19、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集中生活热水加热热源时,生活热水加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计算。4.2.4 户式空气源热泵作为每户住宅空调与供暖冷热源,同时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生活热水加热量可按5 公式(4.2.4)计算:rchrrrrsTttCVQ3600)(=(4.2.4)式中:Qrs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加热量(kW);Vr生活热水贮水容积(L),按同时使用的卫生器具一次用热水量确定,当只考虑一个淋浴器用水时,可取 70100L;C 水的比热,为 4.187kJ/(kg);r热水密度(kg/L),可近似取r1;tr被加热水最高水温(),可取 tr40;tch被加

    20、热水的初始温度(),当水箱设在室内时,可取 tch=1020;Tr加热时间(h),不宜超过 1h。4.2.5 空气源热泵系统作为夏季空调冷源时,施工图设计阶段还应对每个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空调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计算。4.3 空气源热泵机组 4.3.1 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供热的有效制热量应按设计工况选取。4.3.2 户式空气源热泵机组规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机组同时作为供暖、空调供冷的冷热源时,应同时满足冬季供暖负荷及夏季空调冷负荷;2 机组同时作为供暖、空调供冷以及生活热水加热的冷热源时,应按满足冬季供暖负荷、夏季

    21、空调冷负荷,以及当地供暖室外设计温度,供水温度 50工况下,机组制热量满足生活热水所需加热量三者要求的较大值确定;3 生活热水加热量按本规程第 4.2.4 条计算确定;4 设备容量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不应再放大机组规格。4.3.3 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规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机组同时作为供暖、空调供冷的冷热源且供暖与供冷负荷接近时,应同时满足冬季供暖负荷及夏季空调冷负荷;2 机组同时作为供暖、空调供冷的冷热源且供暖与供冷负荷相差较大时,宜按照满足供暖负荷选取,供冷负荷不足部分,可采用其他高效冷源提供;3 机组作为集中生活热水热源时,在当地供暖室外设计温度下,供水温度为 55工况时的制热量,应

    22、能够满足生活热水系统所需加热量。4 机组设计工况总装机容量与计算负荷之比不应超过 1.1。4.3.4 空气源热泵系统供暖时,应采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且机组制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冬季供暖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 COPh不低于 2.40;2 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H)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 中 2 级能效的指标规定值;3 机组具有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 10%,且机组不会因结霜而停机保护。6 4.3.5 空气源热泵机组供冷时,机组制冷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热水机组名义工况的制冷性

    23、能系数 COPc,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2 多联机组的全年性能系数APF,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4.3.6 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全年生活热水热源时,宜采用带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机组。4.3.7 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集中供热(冷)系统中机组台数的选择,应考虑部分负荷运行效率及技术经济合理性。4.3.8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或室内供暖稳定性要求高的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辅助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辅助热源的

    24、种类应优先选用清洁能源;2 辅助热源的设置应考虑与空气源热泵机组联合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3 辅助热源宜设置独立温控功能。4.3.9 冬季有冻结风险的地区,空气源热泵热水供暖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4.3.10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多台室外机集中布置时应合理设计排布阵列;2 避免室外机受污浊气流影响;3 噪声和排热应满足周围环境要求,避免对主要功能房间的视线遮挡;4 便于对室外主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4.3.11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安装场地应有排水设施,机组化霜水应有组织排放;室外机基础高度应大于 0.5米,并应

    25、采用中空形式。4.3.12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安装于楼屋面时,应进行隔振设计。4.4 输配系统 4.4.1 应根据水系统的阻力计算校核或选择相应的循环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源热泵系统使用同一循环泵(组)供暖和供冷时,循环泵应满足系统冬季供热设计工况和夏季制冷设计工况流量和扬程的较大值;2 商用空气源热泵机组集中供暖供冷系统,冬季供热设计工况和夏季制冷设计工况流量和管网阻力相差较大时,应分别设置热水和冷水循环泵;3 当水系统添加防冻液时,应根据防冻液浓度和性质对系统循环流量和阻力进行修正。4.4.2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冷)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26、准DB11/687 的规定,计算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EHR 或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并应满足限值规定。4.4.3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冷)系统,宜采用热源循环泵和热网循环泵分别设置的二级泵系统,二级循环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泵。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7 19762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4.4.4 室外管网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城镇街道上和居住区内的供热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热水供热管道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宜在冰冻线以下。4.4.5 供暖管道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保温材料的选择及保温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

    27、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的规定。4.4.6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冷)水系统应合理布置管路和选择管径,并应进行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4.5 末端装置 4.5.1 以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为热源时,室内供暖末端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4.5.2 以冷热水机组为冷热源时,空调末端设备宜采用风机盘管或空气处理机组;以多联机组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直接膨胀式空调室内机。4.5.3 空气源热泵供热(冷)系统末端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负荷计算的结果确定。I 地面辐射供暖 4.5.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系统设计、设备材料选择和室温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

    28、技术规范DB11/T 806 的相关规定。4.5.5 供暖地面加热管件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要求,并依此确定地面供暖设施类型及加热管壁厚。4.5.6 地面辐射供暖供水温度不宜超过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5;并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不应超过空气源热泵机组在当地供暖室外设计温度时能够达到的最高水温;2 宜采用在室内设计温度和加热管最小敷设间距或加热部件最大铺设面积条件下,满足房间所需散热量的水温;3 同一系统各房间的设计水温应一致。4.5.7 地面辐射供暖房间热媒总供热量,应包含辐射供暖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的传热量。地面供暖房间所需向上的散热量和热媒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 (4.5.7-1)

    29、=+(4.5.7-2)式中:Q1地面供暖房间所需向上的散热量(W);Q 按第 4.2.2 条计算出的房间热负荷(W);Qm房间的热媒供热量(W);Q2本层房间供暖地面向下的散热损失(W);Q,2房间得热量,即来自上层房间供暖地面向下的散热损失(W)。4.5.8 应按公式(4.5.8)对供暖房间的地表面平均温度进行校核。房间地表面平均温度 tpj宜在表 4.5.8规定的适宜范围内,且不应高于最高限值。当 tpj计算值过高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 改善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2 在满足舒适度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室内计算温度;3 利用其他供暖末端设备辅助供暖。8 pj=+9.82.(4.5.8)式中:t

    30、pj地表面平均温度();tn室内计算温度();Q1地面供暖房间所需向上的散热量(W),见公式 4.5.7-1,如有其他末端可联合供暖,地暖计算可不考虑间歇供暖附加;考虑家具等遮挡的安全系数,根据户型大小、房间用途、不同家具对地面的遮挡和加热部件的铺设位置等实际情况取值;Fd房间地面面积(m2),不包括底面积较大的固定卫生器具和固定设施所占据面积,例如落地式厨房操作台下柜,卫生间浴盆和坐便器底座等。表 4.5.8 地表面平均温度 tpj 区域特征 适宜范围 最高限值 人员长期停留 2527 29 人员短期停留 2830 32 4.5.9 房间内铺设的供暖地面加热部件的铺设数量应计算确定。1 房间

    31、单位地面面积所需散热量 q1按下式计算确定:(4.5.9-1)式中:q1 房间单位地面面积所需向上散热量(W/m2);Fr房间内铺设加热管区域的地面面积(m2)。2 房间所需铺设加热部件的面积 Fr按下式计算确定。(4.5.9-2)式中:Fr房间所需加热部件的铺设面积(m2);q1 加热部件单位面积向上散热量(W/m2)。3 混凝土填充式和预制沟槽保温板供暖地面的加热管敷设间距、单位面积向上的散热量q1和向下传热量q2,可依据室内设计温度、供水温度按现行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T 806 附录表格选取。水泥砂浆预制填充板地面构造做法可按附录 C 选用,单位面积向上的散热量 q1和

    32、向下传热量 q2可按本规程附录 B 确定。预制轻薄供暖板单位面积向上的散热量 q1和向下传热量 q2,应依据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确定,并按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T 806 的规定进行修正。II 散热器 4.5.10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末端为散热器时,应选择适合低水温工况运行的散热器形式。4.5.11 散热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4.5.12 住宅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分户计量的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公共建筑以散热器供暖为主的房间,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控制阀。4.5.13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末

    33、端的散热器数量,应根据过余温度、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等,按本规程附录 D 方法进行修正。9 III 风机盘管 4.5.14 风机盘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盘管机组GB/T19232 的规定,风机盘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4.5.15 风机盘管机组应按设计工况计算选型。4.6 其它设备、材料 4.6.1 系统水容量小或对供热稳定性要求高的空气源热泵系统,宜设置缓冲水箱。4.6.2 以空气源热泵机组为热源的生活热水系统加热和贮热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加热水箱或贮热水箱,集中系统水箱贮水容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

    34、0015 的规定确定,户式系统热泵加热量按本规程第 4.2.4 条确定;2 宜采用间接加热;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灭菌消毒设施。4.6.3 冷热水管道系统应按下列原则设置阀门:1 设备进出口设置检修阀;2 水泵进出口设置检修阀,出口设置止回阀;3 设置独立的定压设施时,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当各系统合用定压设施且需要分别检修时,膨胀管上应设带电信号的检修阀,且各水系统应设置安全阀;4 控制阀可根据系统要求,按照本规程附录 A 图示设置。4.6.4 制冷剂管道、空气源热泵循环水系统管网(不包括地面下敷设的供暖输配管和加热管)、加热水箱等热设备,以及室内空调末端的冷凝水管道应采取绝热措施,并应符

    35、合下列规定:1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2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外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3 管道和设备的绝热层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4 制冷剂管道的绝热层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的要求执行。4.6.5 系统管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1 连接设备的制冷剂管道宜采用铜管;2 室内空调末端的冷凝水管宜采用 PVC-U 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3 空气源热泵供冷供热水系统管道可采用热镀锌钢管、塑料热水管、塑料和金属

    36、复合热水管等,添加防冻液的管道不应采用内壁镀锌的管材;4 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输配管等埋地的热水管道可采用交联聚乙烯铝塑复合管(XPAP)、聚丁烯管(PB)、交联聚乙烯管(PE-X)、耐热聚乙烯管(PE-RT)、铜管等;5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和给水管管材可与该工程给排水专业设计一致。4.6.6 系统补水、定压设备等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进行。10 4.6.7 与室外主机分离的制冷剂-水热交换装置和水泵、膨胀罐等配套设备,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的室内。4.7 监测与控制 4.7.1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设备、配套装置及附件,以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宜进

    37、行一体化设计。4.7.2 户式空气源热泵宜监测系统水流量、供热(冷)量,并应监测下列内容:1 室内外空气温度;2 系统供、回水温度;3 机组电功率与耗电量;4 热泵机组、循环水泵、辅助热源等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状态和手自动状态参数。4.7.3 商用空气源热泵系统应设置数据监管平台,进行自动监测与智能化控制,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测内容:1 监测系统供回水温度、压差、水流量,和室内外温度;2 根据用户侧或热网的需求,实现供热(冷)量的自动调节;3 监测和计量系统供热(冷)量、补水量;4 分别计量机组用电、辅助热源用电、水泵用电、机房照明用电;5 热泵机组、循环水泵、辅助热源及其他设备运行状态、故障

    38、状态和手自动状态参数。4.7.4 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应能自动调控。4.7.5 空气源热泵机组应具备供热(冷)工况时对水温、供热(冷)量的调节和机组启停的自动控制功能。4.7.6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冷)系统,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热(冷)量优化控制;机组台数超过 3 台时,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4.7.7 空气源热泵机组应采用高效自动除霜控制,并应按需除霜。4.7.8 空气源热泵机组为生活热水加热时,应按下列要求对被加热水进行水温控制:1 户式机组宜具备定时或定温自动启动空气源热泵加热的功能,应具备手动和自动两种自控功能,并应能根据需要,现场设定被加热水的初始加热温度。2 户式机组启动生

    39、活热水加热时,如系统正处于夏季空调供冷或冬季供暖工况,应优先生活热水加热。3 进行生活热水加热时,被加热水温度达到最高设定值,或加热水供水与被加热水温差小于等于设定值时,空气源热泵应能自动停止运行,或转换为供暖或空调工况;户式机组应能根据需要对被加热水最高水温现场设定。11 5 电气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电气配电与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 334 的有关规定。5.1.2

    40、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配电系统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并应设置计量装置。户式空气源热泵单独宜采用复费率电能表计量。5.1.3 商用空气源热泵系统应配置自控系统,并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和远程群控功能。同一配电系统供电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宜有序错峰启动。5.1.4 空气源热泵系统控制装置和电气系统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5.2 配电系统 5.2.1 空气源热泵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源热泵机组和辅助热源宜分别采用单独回路供电;2 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设计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3 配电箱设在室外时应选择防护等级 IP54 以上的

    41、室外型箱体。5.2.2 线路敷设及箱盘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布线用导管宜采用金属导管,通讯及信号传输线路应与交流电源线路分开敷设;2 当电线管与热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的下面。相互间的净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 100mm;3 箱盘配线及连接导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4 配线箱内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5.2.3 空气源热泵系统宜设置

    42、就地电能质量补偿装置,且电气系统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源热泵系统配电线路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等,用于切断供电电源;2 空气源热泵机组、水泵、风机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装设过负荷、断相或低电压保护等安全保护措施;3 辅助热源应有安全保护措施。12 5.3 监控系统 5.3.1 空气源热泵的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 的规定,宜包括下列内容:1 监测和控制点仪器仪表;2 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和线缆的选型以及安装要求。5.3.2 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应具

    43、备安全保护功能,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自动启停功能和自动调节功能。5.3.3 商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数据监管平台应包含下列功能:1 按本规程第 4.7.3 条的规定进行监测与计量;2 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3 空气源热泵主机与水泵等设备的启停控制;4 监测数据的定期分析。5.3.4 空气源热泵监控系统应具备与其他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兼容的通信接口。5.4 防雷、电磁兼容和接地 5.4.1 屋面上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应预留圆钢或镀锌扁钢与防雷装置连接,与设备金属基座连接的一段200mm 长 254 镀锌扁钢与预留的圆钢焊接,镀锌扁钢打孔与设备基座用螺栓连接,为了以后维修拆卸方便镀锌扁钢另一端打孔与设备金属基座

    44、用螺栓连接。5.4.2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桥架的支架、接地扁钢均与防雷装置连接;2 当供电线缆和信号线缆由室外引入室内时,应配置电源和信号室外电涌保护器。5.4.3 空气源热泵系统电源干扰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有关规定。5.4.4 空气源热泵系统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T1482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

    45、规定。5.4.5 空气源热泵系统谐波源设备的电磁兼容及谐波限值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公共低压供电系统低频传导骚扰及信号传输的兼容水平GB/T18039.3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系统电源质量不应受到电磁谐波干扰;2 信号传输线缆宜选用屏蔽型绞线;3 配电系统电源不应干扰周围电器设备。13 6 施工、检验、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施工安装、检验、调试、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及建筑节能

    46、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的规定。空气源多联式空调(热泵)热水机组、多联机直接蒸发式室内机和制冷剂管道的施工安装、检验、调试、验收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 的规定。6.1.2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 的规定。6.1.3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施工安装、检验、调试、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T 806 的相关规定。6.1.4 电气系统的施工安装、检验、调试、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

    47、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的规定。6.1.5 空气源热泵机组及系统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6.1.1、6.1.2 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生产企业设备安装说明书等产品技术资料的各项要求。6.1.6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6.1.7 主要设备材料在

    48、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6.1.8 系统的施工、检验、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过程应做好记录,可采用本规程附录 E 的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6.2 施工和安装 6.2.1 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2 制定了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3 对施工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4 经检验,设备、管材及辅助材料齐全;5 经检验,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标志和外观清晰合格;6 已配备相应合格的测试仪器和设备。6.2.2 空气源热泵室外主机的安装位置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3.10、4.3.11 及 4.3.12 条的规定。室外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校核

    49、设备运行重量对屋面结构、墙体和地基的影响;14 2 设备应安装在经过设计、有足够强度的水平基础之上,且应固定在基础上;3 屋顶上的设备基础应设置在结构楼板上,基础上皮高于屋面不应小于 300mm;4 热泵室外机、配电箱(柜)、水泵等机电设备应具备室外安装防护条件;5 机组四周应预留安装、检修与接管空间,出风口不应有遮挡;6 改造项目,当设备超出建筑物初始设计的防雷系统保护范围时,应增加相应的防雷措施。6.2.3 管道和管线穿越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时,围护结构应按建筑防水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所有室外敷设的电气线路护套管接线盒、出线口均应做防水防护处理。6.2.4 有振动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振措施,

    5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源热泵机组、水泵与基础间设隔振措施;2 热泵机组、水泵等进出口采用软连接;3 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采用弹性支吊架;4 室外设备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6.2.5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应符合本规程 4.6.4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室外管道及设备进行保温;2 管道穿楼板及墙处,保温层应连续不断;3 热水水箱和底座间宜有隔热垫。6.2.6 室内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接头不应埋设在墙体和地面之内;2 除地面辐射供暖分集水器之后的输配管和加热管外,管道不宜埋设在墙体和地面之内;3 管道及其保温材料设于建筑装饰设施之内时,应便于检修。6.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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