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 11/T 1004202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评定技术规程 Technique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safety check and evaluation of buildings 20230404 发布 202307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 联合发布-2-北京市地方标准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评定技术规程 Technique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safety check and evaluation of buildings 编号:DB
2、11/T 1004-2023 主编部门: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 年 07 月 01 日 2023 北京 -3-前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9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21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B11/T 1004-2013 进行了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地基基础;5 建筑结构;6 建筑构件与部件;7 构筑物;8 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9 给水排水系统;
3、10 供暖供热系统;11 空调系统;12 电梯;13 供配电系统与照明;14 智能化系统;15 消防系统;16 防雷系统;17 检查记录要求。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了房屋建筑综合检查结果的完损等级评定,包括各建筑分部检查结果的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符合各建筑分部特点的评定方法,以及房屋子单元和房屋整体单元完损等级的评定标准与方法。2 完善了对容易形成高空坠落的悬挑结构构件、建筑部件中女儿墙、空调支架、装饰装修中外墙饰面砖、门窗、玻璃与石材幕墙以及连接于屋顶和外墙的广告牌等损伤的检查要求,并应重视对上述构件与部件、装饰物在人员出入口范围的损伤情况的检查。3 在建筑结构检查中增加了建筑隔
4、震与消能减震标识与装置的检查内容和要求。4 在建筑消防检查中增加了对消防救援条件的检查内容和要求。5 增加了各种类型房屋检查所涉及建筑分部的附录。6 增加了楼房分幢和平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及其评定表。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9 号金澳国际 1026,邮编:100088)。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
5、(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联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事务中心)北京金泊顿物业评估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 佳 王保青 申克常 麻文荣 朱德勤 高小旺 王大鹏 张 量 刘 辉 王小轮 成 晖 李 辉 李 宁 王满生 惠擎宇 熊 伟 徐选才 申跃华 张 科 张 硕 刘 瞻 胥 岩 冷 涛 吴 磊 赵自强 于 磊 蔡 志 孙广东 路鸿基 姬中良 马欣睿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自强 杨燕
6、敏 杨于北 巫 杰 史文军 王 欣 李 轶 -5-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3.1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4 3.2 房屋建筑综合检查结果的完损等级评定-5 3.3 检查结果处理-6 4 地基基础-8 4.1 地基基础检查-8 4.2 地基基础完损等级-8 4.3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8 5 建筑结构-10 5.1 一般规定-10 5.2 砌体房屋结构构件-10 5.3 混凝土结构构件-11 5.4 钢结构构件-12 5.5 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构件-13 5.6 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标识与装置-14 5.7 特定检查和资料核查-14 5.8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
7、果处理-14 6 建筑构件与部件-16 6.1 一般规定-16 6.2 围护墙体、隔墙和女儿墙-16 6.3 栏杆、扶手、空调机架和外窗护栏-17 6.4 附属广告牌-18 6.5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18 7 构筑物-19 7.1 构筑物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19 7.2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19 8 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20 8.1 一般规定-20 8.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20 8.3 门窗和幕墙-20 8.4 建筑外墙装饰装修-21 8.5 建筑防水-21 8.6 特定检查-22 8.7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22 9 给水排水系统-23 9.1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
8、-23 -6-9.2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24 10 供暖供热系统-25 10.1 供暖供热系统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25 10.2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26 11 空调系统-28 11.1 空调系统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28 11.2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28 12 电梯-29 12.1 电梯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29 12.2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30 13 供配电系统与照明系统-31 13.1 供配电系统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31 13.2 照明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31 13.3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32 14 智能化系统-33 14.1 一般规定-33 14.2 安全技术防
9、范子系统-33 14.3 其他各子系统-34 14.4 智能化系统管理性检查-34 14.5 智能化系统特定检查-35 14.6 智能化系统完损等级评定与检查频次和结果处理-35 15 消防系统-37 15.1 一般规定-37 15.2 建筑防火-37 15.3 消防设施-38 15.4 消防器材-39 15.5 建筑消防检查频次、完损等级评定与结果处理-39 16 防雷系统-41 16.1 防雷系统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41 16.2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41 17 检查记录要求-43 附录 A 各类结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项目表-44 附录 B 地基基础检查记录表-47 附录 C 各类结构检
10、查记录表-49 附录 D 建筑结构与地基基础一起检查记录表-53 附录 E 建筑构件与部件检查记录表-58 附录 F 构筑物检查记录表-60 附录 G 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检查记录表-61 附录 H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记录表-63 附录 J 供暖供热系统检查记录表-65 附录 K 空调系统检查记录表-69 -7-附录 L 电梯检查记录表-70 附录 M 供配电系统与照明检查记录表-74 附录 N 智能系统检查记录表-76 附录 P 消防系统检查记录表-82 附录 Q 防雷系统检查记录表-86 附录 R 通用检查记录表-87 附录 S 建筑本体整体和楼层检查记录表-88 附录 T 平房完损等级评定表
11、-94 附录 W 楼房分幢完损等级评定表-95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96 引用标准名录-97 条文说明-98 -8-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3.1 Requirements for routine checks and specific checks-4 3.2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check result of buildings-5 3.3 maintenance of check result-6 4 Soils and foundation-8 4
12、.1 Check of soils and foundation-8 4.2 Damage grade of soils and foundation-8 4.3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8 5 Building structures-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5.2 Elements of masonry structures-10 5.3 Elements of concrete structures-11 5.4 Elements of steel structures-12 5.5 Elem
13、ents of timber structures and masonry-timber structures-13 5.6 Indentification and device of building Isolation and energy dissipation-14 5.7 Specific checks and data checks-14 5.8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14 6 Architectural elements and components-16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6.2
14、 Surrounding walls、partition walls and parapet walls-16 6.3 Railings、handrails、trestle of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and guardrail-17 6.4 Affiliated billboards-18 6.5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18 7 Construction works-19 7.1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works-19 7
15、.2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19 8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fitment and waterproof-20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0 8.2 Decoration and fitment of building interior-20 8.3 Windows and curtain wall-20 8.4 Decoration and fitment of building external wall-21 8.5 Building waterproof-21 8.6 Sp
16、ecific check-22 8.7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22 -9-9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system-23 9.1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system-23 9.2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24 10 Heating-quantity system-25 10.1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17、 of heating-quantity system-25 10.2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26 11 Air-conditioning system-28 11.1 Check and d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air-conditioning system-28 11.2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28 12 Elevator equipments-29 12.1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ele
18、vator equipment-29 12.2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30 1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and illumination system-31 13.1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31 13.2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illumination system-31 13.3 Checking times and c
19、heck result treatment-32 14 Intelligent system-33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33 14.2 Check of safety protection subsystem-33 14.3 Check of other subsystem-34 14.4 Administrative check of intelligent system-34 14.5 Specific check of intelligent system-35 14.6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intelligent sys
20、tem,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35 15 Fire system-37 15.1 General requiremen-37 15.2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s-37 15.3 Fire-fighting facilities-38 15.4 Fire fighting equipment-39 15.5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building fire,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39 16 Lightning
21、protection system-41 16.1 Check and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41 16.2 Checking times and check result treatment-41 17 Requirements for checking record-43 Appendix A Service safety check chart of buildings for a variety of structures-43 Appendix B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22、 soils and foundation-47 Appendix C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a variety of structures-49 Appendix D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building structures and soils and foundation-53 Appendix E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architecture and components-58 -10-Appendix F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construction works-60
23、 Appendix G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decoration and fitment and waterproof-61 Appendix H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system-63 Appendix J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heating-quantity system-65 Appendix K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air-conditioning system-69 Appendix L Checking reco
24、rd chart of elevator equipment-70 Appendix M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power supply and illumination system-74 Appendix N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intelligent system-76 Appendix P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fire protection-82 Appendix Q Checking record chart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86 Appendix R
25、 General checking record chart-87 Appendix S building integrity and floor inspection record sheet-88 Appendix T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bungalow-94 Appendix W Damage grade evaluation of bungalow-9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9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97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8
26、 -1-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与要求和依据检查结果开展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依法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等的使用安全检查及完损等级评定。1.0.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 2.0.1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security administrator of buildings 具备房屋建筑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活动的人员。按专业划分可
27、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员。2.0.2 房屋建筑管理单位 management agency of buildings 房屋建筑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统称。2.0.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 service safety check of buildings 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保修及维保单位的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活动的总称。2.0.4 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routine check of buildings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
28、构筑物、给水排水系统、供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电梯、供配电系统与照明、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和防雷系统等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以及对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的巡检。2.0.5 房屋建筑特定检查 specific check of buildings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或协调使用人依据季节气候变化对应季使用的设备设施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功能性查验;依据环境条件对受影响大的建筑物构件和设备设施及系统进行安全性查看。2.0.6 房屋建筑专项检查 special check of buildings 维保单位和保修单位按照计划或维修养护前对老化情况、损伤状况,灾后
29、状况进行的查勘。2.0.7 房屋建筑综合检查 general check of buildings 对房屋建筑与配套设施设备一起进行的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完损等级评定的活动。2.0.8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0.9 检测鉴定 test and appraisal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
30、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等进行深入的调查、专业检测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的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论的活动。2.0.10 维修养护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日常实施的零维修、保养、修补等工作。2.0.11 建筑构件与部件 architectural elements and components 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和附属广告牌、空调外支架的统称。2.0.12 建筑分部 different pa
31、rts of buildings 按构成房屋建筑的专业性质划分为若干系统或类别。包括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供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电梯、供配电系统与照明、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和防雷系统。-3-2.0.13 房屋子单元 sub-system of buildings 建筑分部完损等级汇总的子系统,一般按建筑结构、建筑构(部)件与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划分为三个子单元。2.0.14 房屋整体单元完损等级 damage grade of the whole system of buildings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建筑构(部)件与建筑装修和配套设施
32、设备三个子单元的完损等级,综合评定给出反映房屋使用现状的指标。2.0.15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结构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2.0.16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结构构件失效的构件。2.0.17 自然间 natural room 房屋建筑设计建造时按建筑功能划分形成的独立房间空间,一般以周边墙体(含承重墙和填充墙)围成的单间为一个自然间。-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负责实施对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和配套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特定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
33、每年年底应制定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3.1.2 对所管辖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和配套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检查,应掌握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类别,并应包括下列检查内容:1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包括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等建筑分部;2 附属构筑物的日常检查,应包括围墙、大门、通廊和建筑小品等建筑分部;3 配套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给水排水、建筑电梯、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供热供暖设施、建筑空调、建筑供配电系统与照明、建筑消防、建筑防雷系统、建筑智能系统等建筑分部。3.1.3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应一幢房屋作为检查单元,当有变形
34、缝时,宜把变形缝两侧的房屋划分为 2 个独立的检查单元,房屋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的日常检查应根据结构形式逐个楼层、逐个房间进行,对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项目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分类进行。3.1.4 各类结构房屋和设备用房安全检查项目包括的建筑分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3.1.5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项目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构件的变形与损伤;应重点检查人员出入口处范围内的悬挑阳台、雨棚、屋檐构件的损伤状况;2 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出现的损伤;应重点检查人员出入口处范围内女儿墙、空调支架、附属广告牌和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砖、外墙保温
35、和房屋室外装饰物等的损伤状况;3 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性与管理完善状况;4 建筑防雷设施年检的实施状况与有关整改状况;5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实施状况与有关维护状况;6 其他影响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损伤状况等。3.1.6 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1 查阅房屋图纸及有关资料,掌握房屋建筑及结构的布局、特征和结构类型,并绘制结构平面图。对于无图纸资料的,应补充绘制房屋建筑平面示意图。平面图上应按统一的方法标注房间号;2 应配备盒尺、裂缝卡、刻度放大镜和高倍显微镜等工具和必要的排险、抢修器材。3.1.7 房屋建筑安全检查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到检查现场后应进行房屋平面图与现状、图
36、示房间数量与实际情况等相符情况的核查;2 应按本规程相应章节规定的内容进行各建筑分部的现场检查;3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竣工后和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或节能改造后第 1 次检查时,应同时检查竣工图和施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的完整性;第 2 次及其以后检查时,应检查自上次检查后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等方面的竣工资料的完整性;4 建筑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筑防火、建筑防雷设施等应检查定期检验的执行情况及有关不满足要求项目的整改情况。3.1.8 房屋建筑安全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和档案,现场记录应详细。发现的损伤与缺陷,应记录所在的部位与损伤范围和程度,并附照片。-5-3.1.
37、9 房屋建筑特定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暖期前,应检查供暖设施和系统的完好性、安全性以及对供水、排水、消防管道设施和系统的防冻措施;2 雨季前,应检查房屋建筑的外窗、幕墙的密封性能、屋面与室外排水设施、房屋避雷设施的完好性;雨后应检查屋面漏雨情况;3 大风、大雪季节前后,应检查外墙装饰装修部分、伸缩缝装饰板、公共部位的外窗、屋顶外檐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等的牢固状况;4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处环境有较大变化或发生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对相应的建筑分部进行特定检查。3.1.10 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的维保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建筑专项检查和维修养护。3.1.11 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宜按
38、本规程第 416 章规定的检查频次进行,所检查建筑分部的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完损等级评定,但应按本规程第 3.3 节的规定进行处理。房屋建筑年度综合检查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整栋房屋的各建筑分部的全面检查和完损等级评定。3.1.12 房屋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每幢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的资料档案,包括检查记录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结果、安全评估与检测鉴定报告、房屋建筑维修及设备更换与改造记录、房屋改造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记录等。3.2 房屋建筑综合检查结果的完损等级评定 3.2.1 在对房屋各建筑分部检查的基础上,应按每幢房屋建筑所检查的各建筑分部的损伤情况进行汇总与评定完损等级,各建筑分部完损等级评定应符合本规
39、程第 46 章和第 816 章的规定。附属构筑物的完损等级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 7 章的规定。3.2.2 房屋建筑完损等级的评定对象应为整幢房屋,当房屋建筑设有变形缝时,完损等级评定对象宜为变形缝分开的独立单元;当房屋建筑变形缝两侧的结构形式相同、使用功能类似时,也可按整幢房屋进行评定。3.2.3 房屋建筑完损等级评定,应划分为房屋建筑分部和房屋建筑子单元、房屋建筑整体单元,房屋建筑分部和房屋建筑子单元的划分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表 3.2.3 房屋建筑分部和房屋建筑子单元的划分 房屋建筑分部 房屋建筑子单元 地基基础 建筑结构 主体结构 建筑构件与部件 建筑构(部)件与装修 建筑装饰装
40、修与防水 给水排水系统 建筑设施设备 供暖供热系统 空调系统 电梯 供配电系统与照明 消防系统 智能化系统 防雷系统 3.2.4 房屋建筑分部、房屋子单元、房屋整体单元的完损等级评定应分为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坏和严重损坏四个等级;对于建筑结构子单元尚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损伤情况增加是否存在疑似危房等级的评定。3.2.5 地基基础和各个建筑设施设备建筑分部的完损等级,宜按整体进行评定;主体结构、建筑构 -6-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分部的完损等级应在所含项目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当本规程第 416 章对建筑分部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有规定时,按各章的规定执行;当无对应规定时,宜按表
41、 3.2.5 的完损等级标准进行评定。表 3.2.5 房屋建筑分部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完损等级 评定标准 完好 建筑分部所含各项中,不含基本完好、一般损坏和严重损坏的房间(户)基本完好 建筑分部所含各项中,不含严重损坏的房间(户),可含一般损坏的房间(户),但含量不应多于 25%一般损坏 建筑分部所含各项中,可含一般损坏和严重损坏的房间(户),但二者总和不超过 50%且其中严重损坏不超过 15%严重损坏 建筑分部所含各项中,一般损坏和严重损坏的房间(户)含量多于完损等级中一般损坏的规定数 3.2.6 建筑子单元的完损等级评定,应根据建筑子单元中所含建筑分部较低的完损等级确定。3.2.7 房屋建筑
42、整体单元完损等级评定的四个等级标准,应符合下规定:1 完好房屋,完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尚不需要进行维修;2 基本完好房屋,基本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有少量建筑分部需要简单维修;3 一般损坏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有某些建筑分部需要进行维修处理。;4 严重损坏房屋,严重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有多数建筑分部需要进行维修处理或少量建筑分部需要进行整治处理;5 检查中发现房屋建筑结构子单元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变形或损伤严重,初步判定为疑似危险性房屋的,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3.2.8 建筑整体单元的完损等级,应以建筑结构子单元的完损等级确定
43、,当其他建筑子单元的完损等级低于建筑结构子单元二个或三个等级时,建筑整体单元的完损等级应降低一个或二个等级。3.2.9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整体单元完损等级评定不得评定为“完好房屋”:1 屋面为干挂瓦的房屋;2 屋架结构形式采用无下弦人字屋架的房屋;3 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加固的房屋。3.2.10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整体单元完损等级评定不得评定为“完好房屋”或“基本完好房屋”:1 砖木房屋中存在悠悬柁、腊钎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构造不合理且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2 结构墙体为空斗墙、180mm 厚墙、老旧砌块墙等的房屋;3 未经正规设计进行扩建、增设夹层、改动承
44、重结构且未提供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的房屋。3.2.11 附属构筑物的完损等级应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应以建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筑分部中较低的完损等级确定;当有建筑构(部)件与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情况时,应按本规程第 3.2.8 条进行构筑物整体单元完损等级评定。3.3 检查结果处理 3.3.1 房屋建筑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评定为基本完好的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建筑分部中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应进行专项检查和相应的维护;2 评定为一般损坏的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
45、件、建筑装饰装修及其 -7-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建筑分部中存在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进行后续处理;3 评定为严重损坏的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建筑分部中存在的缺陷与损伤影响结构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时,应请专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处理;4 评定为疑似危险房屋且损伤比较严重的,除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外,尚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3.3.2 需要进行维修、加固改造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
46、,房屋所有权人应组织对维修、加固改造的效果进行检查,并由房屋安全管理员做好相应的记录。-8-4 地基基础 4.1 地基基础检查 4.1.1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等;2 有地下室房屋建筑肥槽回填土下沉和造成建筑构件损伤状况。4.1.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检查,应检查下列部位:1 砌体结构外纵墙和山墙的竖向斜向裂缝、窗下墙体的竖向裂缝及门窗洞口周边裂缝,最大裂缝宽度是否大于 5mm;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梁与柱连接部位的裂缝、多跨连续梁的支座部位裂缝;3 混凝土预制
47、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裂缝与变形;4 有地下室建筑的地下室墙、板及其连接部位裂缝与变形;5 房屋建筑周围散水、地沟与外墙结合的界面处裂缝;6 多、高层建筑防震缝处挤压裂缝;7 房屋建筑底层阳台基础下沉造成阳台三面墙体开裂。4.1.3 在下列状况时,应进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的特定检查:1 对于建在河道、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2 对于房屋建筑周围进行基坑开挖、地铁施工、降水或管沟施工以及有振动源时,应对房屋建筑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4.2 地基基础完损等级 4.2.1 地基基础完损等级的划分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完好:有足够承载能力,无
48、不均匀沉降和主体结构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的裂缝;2 基本完好:承载能力满足要求、有轻微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3 一般损坏:承载能力基本满足,不均匀沉降在允许范围内,但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稍有影响;4 严重损坏:承载能力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动、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损坏,并且仍在继续发展,对上部结构的安全有明显影响;5 疑似危险性损坏:地基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变形或损伤严重,有较大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动、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损坏,对上部结构的安全有严重影响。4.2.2 地基基础的完损等级可根据上部结构的变形或损伤情况,按表4.2.2进行评定。表 4.2.2 地基基础完损
49、等级评定表 完损等级 上部结构因地基不均匀变形引起损伤特征 完好 无不均匀沉降和主体结构构件与围护构件因地基不均沉降产生的裂缝情况 基本完好 有轻微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主体结构构件与围护构件有因地基不均沉降产生的个别裂缝情况 一般损坏 少数上部承重墙、结构构件或围护墙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原因引起的开裂变形现象严重损坏 上部承重墙、结构构件或围护墙存在多处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原因引起的开裂现象 疑似危险性损坏上部承重墙、结构构件或围护墙出现较大特征明显开裂变形或房屋整体倾斜严重 4.3 检查频次与检查结果处理 4.3.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日常检查应每半年一次,对地基基础特定状况发生时,应根据影响状
50、况制订检查计划和频次。4.3.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9-1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回填土局部下沉等一般缺陷时,应由房屋建筑保修或维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护;2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较大面积回填土下沉等缺陷时,应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下列结构变形与损伤时,应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砌体结构外纵墙和山墙竖向斜向裂缝、窗下墙体的竖向裂缝及门窗洞口周边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 5mm 时;2)建筑的砌体承重结构基础存在明显局部倾斜;3)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裂缝宽度大于 1.5mm 时;4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仍有继续发展趋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