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80.10 CCS B 61 5304 玉溪市地方标准 DB 5304/T 011.102019 代替 DG 5304/T 011-2016 华宁柑桔综合标准 第 10 部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2019-11-25 发布2020-02-24 实施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5304/T 011.102019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是DB5304/T 011-2019华宁柑桔综合标准的第10部分,本标准共分为15个部分:第1部分:标准化管理标准 第2部分:产地环境条件 第3部分:柑桔园规
2、划与建设 第4部分:育苗技术规范 第5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第6部分:病虫害防治规程 第7部分:肥料使用规范 第8部分:农药使用规范 第9部分:农资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10部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第11部分:技术培训管理规范 第12部分:质量分级 第13部分:包装与标识管理要求 第14部分:质量安全监测规范 第15部分:产地环境保护规范 本标准由华宁县人民政府、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宁县财政局、云南华宁泉乡早熟柑桔专业合作社提出。本标准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宁县人民政府、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宁县财政局、云南华宁泉乡早熟柑桔专业合作社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虎能、普文跃、易金海、徐有才、李永祥、沈涛、杨娇、沐昆涛、赵岚、孔祥春、朱联书、董德祥、李冬云、赵美琼、周红磊、马光磊、李波、李文竣、陆双全、李团英。DB 5304/T 011.102019 1 华宁柑桔综合标准 第 10 部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柑桔品种的引进、检疫、以及良种的筛选、试验、示范和推广等种植推广服务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种植技术推广服务。2引种 2.1 引种的基本要求 2.1.1 引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2.1.2 引种前应认真研究所引品种的种性资料、栽培要点、原产地的流行病虫。2.2 引种的原则 2
4、.2.1 原产地与引种地区生态条件相似。2.2.2 明确育种目标,因地制宜引进品种。2.2.3 熟期搭配,特早、早熟、中晚熟期结构合理。2.3 引种的方法 2.3.1 少量引种,多点试验,群众评选,加速繁育、逐步推广。2.3.2 引种应保证品种纯正和严格检疫。3检疫 3.1 检疫内容 3.1.1 柑桔病害:黄龙病、溃疡病。3.1.2 柑桔虫害:果实蝇。3.2 检疫方法 3.2.1 港口检疫。3.2.2 国内检疫。3.2.3 检疫站内检疫。3.2.4 苗圃检疫。DB 5304/T 011.102019 2 4引种及栽培技术试验 4.1供试品种 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的良种。4.2试验要求 4
5、.2.1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应当进行多点区域试验。4.2.2 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 6 株。4.2.3 试验一般应当安排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处理。4.2.4 品比试验一般要求三次重复,并进行随机区组排列。4.3试验原则 同一措施要在同一天内完成,若不能完成试验也要完成整个重复。4.4试验设计 选择水肥条件好,适宜的地块,采用随机设计。4.5调查项目 生物学特性、适应性、抗逆性、成熟期、丰产性能、果品品质等。4.6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试验目的、组织形式、试验方案、栽培管理、试验结果与分析、品种鉴评、栽培要点、设想、建议。5示范推广 5.1示范 对品种比较试验或区域试验筛
6、选出来的适宜品种扩大示范。5.1.1 经多点试验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示范。5.1.2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布置示范点。5.1.3 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生产示范面积一般不少于 3.33hm2。5.1.4 示范测产单点实测面积不少于 666.67。5.2推广 在示范阶段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结合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5.2.1 推广内容 DB 5304/T 011.102019 3 推广内容是华宁柑桔在农户种植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试验、示范及推广。5.2.2 推广主体 推广主体包括两部分:
7、a)公益服务型的组织和个人,如国家农技推广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b)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如涉农企业、柑桔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庄园及从事柑桔种植生产和服务的个体。5.2.3 推广主体的相关要求 推广机构岗位设置要求:推广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具备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承担技术推广培训的人员一般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推广机构和个人在进行培训推广活动中,应当具备基本的开展推广活动的条件;推广活动中不得向客体传递虚假、夸大、不实的信息。5.2.4 推广客体 从事柑桔种植业的生产
8、经营者。5.2.5 推广原则 推广应遵循以下原则:a)有利于柑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b)尊重柑桔种植业生产经营者的意愿;c)具备先进性、适应性和安全性,应经过试验、示范;d)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e)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6推广成果成效评估 6.1由推广实施主体进行内部评估。6.2经评估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成果认定。6.3在认定过程中,由成果申请方邀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供申报材料,由上一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认定。6.4推广应用成果成效显著的由本级或上一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给予奖励。6.5申报过程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