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 5103 T 40-2023 行政调解工作规范.pdf

    • 资源ID:1539925       资源大小:7.84MB        全文页数:53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 5103 T 40-2023 行政调解工作规范.pdf

    1、DB5103四 川 省(自 贡 市)地 方 标 准DB5103/T 402023行政调解工作规范2023-12-01 发布2023-12-31 实施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03.160CCS A 90DB5103/T 402023I目 次前 言.IV引 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4.1合法性原则.24.2自愿原则.24.3平等原则.24.4高效原则.24.5便民原则.25基本要求.26行政调解范围及期限.36.1行政调解范围.36.2行政调解期限.37行政调解程序.37.1行政调解的提出.37.2审查受理.47.3组织调解.57.4行政调解的延

    2、期、中止、终止.58简易程序.68.1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68.2简易程序的要求.69行政调解协议书.69.1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79.2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生效.79.3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710档案管理.810.1基本要求.810.2行政调解卷宗.8附录 A(规范性)行政调解流程图.10附录 B(规范性)行政调解文书要求.11DB5103/T 402023II附录 C(规范性)行政调解文书格式.16附录 D(规范性)行政调解卷宗格式.38附录 E(规范性)简易调解文书格式.40参 考 文 献.47DB5103/T 402023I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

    3、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自贡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自贡市司法局、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彧楚、唐忠明、李媛媛、彭秀英、甘其英、王强、廖宗明、廖涛、李文鹏、况学梅、张诗湲。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03/T 402023IV引 言制定本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自贡市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和实效,建立行政调解领域工作规范,构建自贡市一流的行政调解标准体系。DB5103/T 4020231行政调解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给出

    4、了行政调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行政调解范围及期限、行政调解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及档案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

    5、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3.2行政调解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时候,为行政调解机关。注: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无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解。3.3行政调解参加人参加行政调解活动的相关人员。注:行政调解参加人包括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当事人、行政调解第三人。3.4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机关组织调解时,指派来主持行政调解的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注:行政调解一般由1名行政

    6、调解员主持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3.5DB5103/T 4020232行政调解当事人是指依法申请参加行政调解的申请人和同意参加行政调解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调解机关依职权组织的行政调解的双方当事人。3.6行政调解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的人,或者调解结果直接影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调解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的人。4基本原则4.1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应当遵守相

    7、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4.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时候,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才能组织调解。4.3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4.4高效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调解事项,取得最大的效益。4.5便民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时候,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开展调解工作,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5基本要求5.1行政调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

    8、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2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调解。5.3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影响行政调解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5.4行政调解员应遵守回避制度。5.5行政调解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时,应当按照附录 A 的流程来进行。5.6行政调解文书的制作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DB5103/T 40202335.7行政调解机关在使用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 中的行政调解文书以及制作其他相关文书时,应当按照 GB/T 9704 的要求进行制作。6行政调解范围及期

    9、限6.1行政调解范围6.1.1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行政调解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6.1.2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6.2行政调解期限6.2.1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调解终结。6.2.2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

    10、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 日。6.2.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行政调解程序7.1行政调解的提出7.1.1依申请7.1.1.1申请行政调解的条件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争议纠纷属于行政调解事项,且属于行政调解机关的职责范围。7.1.1.2申请的形式申请行政调解以书面申请为主,对书面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详见附录 C.1;书面申请的

    11、,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DB5103/T 4020234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资料;其中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准确的姓名、联系电话或者能够联系到当事人的其他联系方式);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注:行政调解申请书格式详见附录C.2。7.1.2依职权7.1.2.1行政调解机关对下列民事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主动组织调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调解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主

    12、动组织调解的其他民事纠纷。7.1.2.2依职权的行政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填写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依职权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附录 C.3。7.2审查受理7.2.1审查时限行政调解机关收到民事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依申请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附录C.4。7.2.2审查事项审查事项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申请书表述是否清楚。行政调解机关审查后应办理审批手续,填写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格式详见附录C.5。7.2.3审查结果7.2.3.1告知补正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不齐全

    13、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调解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6。7.2.3.2予以受理属于行政调解范围、资料齐全、表述清楚且对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调解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7,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8。7.2.3.3不予受理DB5103/T 4020235不符合行政调

    14、解条件(即不满足6.1.1、7.1.1.1条要求或者属于第6.1.2条)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9。7.3组织调解7.3.1行政调解调查7.3.1.1依申请进行调查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有必要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行政调解调查笔录格式详见附录 C.10。7.3.1.2依职权进行调查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有必要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行政调解调查笔录格式详见附录 C.

    15、10。7.3.1.3行政调解中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行政调解涉及专门事项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行政调解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3.2行政调解方式7.3.2.1线上方式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采取网络、电话、视频等线上方式进行,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详见附录C.11。7.3.2.2线下现场调解对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并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记录。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详见附录C.11。7.3.3行政调解要求7.3.3.1行

    16、政调解开始时,行政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行政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3.3.2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7.4行政调解的延期、中止、终止7.4.1行政调解的延期7.4.1.1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1.2行政调解延期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2。DB5103/T

    17、 40202367.4.2行政调解的中止7.4.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中止: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7.4.2.2行政调解中止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3。7.4.2.3中止事项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7.4.2.4行政调解恢复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4。7.4.3行

    18、政调解的终止7.4.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调解的情形。7.4.3.2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场调解或者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后,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

    19、书。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5。8简易程序8.1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所涉金额较小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调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8.2简易程序的要求8.2.1对于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8.2.2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当场组织调解或者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8.2.3由 1 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8.2.4调解可以直接围绕调解请求,采用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8.2.5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调解机关现场制作行政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在行政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即可以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不能达

    20、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8.2.6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使用简易程序文书。9行政调解协议书DB5103/T 40202379.1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9.1.1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情形经行政调解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一般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9.1.2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情形9.1.2.1下列情形,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9.1.2.2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

    21、者盖章确认。9.1.3行政调解协议书制作要求9.1.3.1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其他约定事项。9.1.3.2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调解机关留存一份。行政调解协议书格式详见附录C.16。9.2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生效9.2.1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9.2.2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自当事人在调解情况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9.2.

    22、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3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9.3.1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9.3.1.1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3.1.2申请司法确认的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9.3.1.3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B5103/T 40202389.3.2行政调解协议的公证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23、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3.3行政调解协议的支付令申请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0档案管理10.1基本要求10.1.1行政调解机关应对每个行政调解案件制作卷宗,进行存档、编号,行政调解案件案号编制规则详见附录 B。10.1.2行政调解案件卷宗应完整、齐全,便于保管和利用,有条件的,可以制作电子卷宗。行政调解卷宗由本机关档案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应符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10.1.3行政调解卷宗应当按照确定的保管期限存档。行政调解机关应加强行政调解

    24、卷宗的管理,制定行政调解卷宗管理制度。10.1.4行政调解文书的公开和保密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0.2行政调解卷宗10.2.1行政调解卷宗应包含的内容行政调解机关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做到一案一卷,行政调解卷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卷宗封面,符合附录 D.1 的格式要求;b)卷宗目录,符合附录 D.2 的格式要求;c)行政调解申请书(依职权进行调解的除外);d)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e)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f)行政调解补正告知书(或有);g)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h)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i)当事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等);j)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有);k)行政调解调查笔

    25、录(或有);l)行政调解笔录;m)有关证据(书证、物证等);n)行政调解员执法证(监督证)复印件;o)行政调解协议书(终止通知书);p)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q)司法确认有关材料(或有)。10.2.2简易程序卷宗DB5103/T 4020239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使用简易行政调解卷宗,填写简易行政调解汇总表。简易行政调解卷宗封面格式详见附录E.1,简易行政调解汇总表格式详见附录E.2。除了符合附录E.3格式要求的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外无其他材料的,可一案一表,也可多案一表,定期集中组卷归档。DB5103/T 40202310AA附录A(规范性)行政调解流程图行政调解流程图见图A.

    26、1。图 A.1行政调解流程图DB5103/T 40202311BB附录B(规范性)行政调解文书要求B.1行政调解文书汇总行政调解文书汇总表见表B.1。表 B.1行政调解文书汇总表序号文书名称文书样式1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附录 C.12行政调解申请书附录 C.23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一)附录 C.34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二)附录 C.45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附录 C.56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附录 C.67行政调解通知书附录 C.78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录 C.89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录 C.910行政调解调查笔录附录 C.1011行政调解笔录附录 C.1112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附录 C.12

    27、13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附录 C.1314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附录 C.1415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附录 C.1516行政调解协议书附录 C.1617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附录 C.1718行政调解卷宗封面附录 D.119行政调解卷宗目录附录 D.220简易行政调解卷宗封面附录 E.121简易行政调解汇总表附录 E.222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附录 E.3DB5103/T 40202312B.2行政调解案件案号B.2.1行政调解案件案号编制规则行政调解主体代字+“行调”+年份+顺序号+“号”,例如:自贡市司法局2023年第1号行政调解案件案号为“自司行调20231号”。行政调解简称“行调”。B.2.2行政

    28、调解主体代字规则自贡市司法局使用“自司”,其他市一级行政调解主体,使用“自”行政主体通用简称(该通用简称由自贡市司法局协助汇总),如自贡市民政局,使用“自民”,如行政调解主体一字通用简称相同,则使用二字简称。对于区、县级行政调解主体,使用“自”区、县代码行政主体通用简称,区、县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两位)分别为:自流井区为02、贡井区为03、大安区为04、沿滩区为11、荣县为21、富顺县为22、高新区为31,如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代字为“自02司”。B.3行政调解案件文书号行政调解案件文书号编制规则:在转述、引用、记载、阐明等间接使用具体文书时,应当完整表述该文书的全称,

    29、如编号为自司行调20231号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表述为“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司行调20231号)”。B.4文书格式要求B.4.1年份使用阿拉伯数字且要书写完整,年份括号使用六角括号。B.4.2调解案件文书顺序号为阿拉伯数字,不编虚位。如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同一类文书的,不再另行编号,可在顺序号后加“-1”、“-2”予以区分。B.4.3案号和文书编号不设“字”、“第”等虚字。B.4.4文书中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B.4.5文书的版面、印制装订等应按GB/T 9704的规定。B.5行政调解文书制作要求B.5.1各类文书应按本文件附录C

    30、、附录D、附录E规定格式使用,对于未统一规定样式的文书,行政调解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B.5.2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应按规范的格式打印。B.5.3文书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签收栏的,可使用送达回执记录,或者文书空白处签收。B.6附录C、附录D、附录E使用说明B.6.1附录CB.6.1.1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DB5103/T 40202313当事人口头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调解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制作“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相关要求参照“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制作完成后需经申请人确认、签字,记录人签名

    31、,填写日期。B.6.1.2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申请书”是一方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关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推介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相关文书,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行政调解申请书应载明行政调解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填写日期后提交行政调解机关。B.6.1.3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行政调解以各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行政调解机关依职权主动调解时,不使用行政调解申请书,直接使用“行政调解征求意

    32、见书(一)”,文书中应写明争议纠纷的案由(案卷中所有文书的案由、案号应当统一),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二)”用于一方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调解时,向被申请人征求意见时使用,由被申请人签署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填写日期。如不同意调解,行政调解机关应当根据纠纷类别告知当事人可寻求的其他法律救济途径。B.6.1.4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于行政调解受理、不予受理、延期、中止、恢复、终止、终结等程序审批时使用。由承办人员负责填写案件名称(同卷宗封皮的“卷名”)、纠纷类别、申请时间、审批事项等,案件基本情况要填写

    33、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分析,由承办人员提出受理、不予受理、延期、终止、终结等明确意见,报调解机构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审批确定。B.6.1.5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于行政调解机关审查行政调解申请后,当事人若是缺少信息或者资料的,告知当事人补正的信息或者资料时使用。B.6.1.6行政调解通知书“行政调解通知书”于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机关主持调解的时间、地点(或其他方式)、调解人员、需携带的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时使用。文书中应填写统一的案由,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填写日期。B.6.1.7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

    34、解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随行政调解通知书一并送交当事人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行政调解工作流程、调解纪律等相关规定也可一并告知,填写日期。B.6.1.8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用于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时使用,一般用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情形。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根据纠纷类别告知申请人可寻求的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同征求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填写日期。DB5103/T 40202314B.6.1.9行政调解调查记录“行政调解调查记录”是行政调解机关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现场

    35、执法记录设备对调查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来代替文字记录。填写调查的时间、地点和统一的案由,调查人的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号,“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B.6.1.10行政调解笔录“行政调解笔录”是行政调解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过程的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调解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来代替文字记录。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要填写清楚,“其他参加人”栏指行政调解机关邀

    36、请参与行政调解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其他人员。调解前调解员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其他参加人签名,填写日期。B.6.1.11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用于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时,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调解期限时使用。应注意,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B.6.1.12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用于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暂时中止调解程序时使用:一是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二是发生不可

    37、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应注意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B.6.1.13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用于中止调解的原因消除后,通知当事人恢复调解时使用。B.6.1.14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用于经多次调解后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决定终止调解时使用。行政调解机关应当根据纠纷类别告知申请人可寻求的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同征求意见书),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填写日期。B.6.1.15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是经行政调解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全面履行的书面证明。“调解事

    38、项”填写同案由,“查证的事实”载明纠纷事实及各方请求。“协议”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方式、地点、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行政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填写日期。B.6.1.16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B.6.1.16.1“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是行政调解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文书的记录。应填写文书名称、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时间、签收人、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等。DB5103/T 40202315B.6.1.16.2经受送达人以可记录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

    39、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外的其他文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要求受送达人提供能够收到文书的数据系统地址,文书传送到该地址或号码即视为送达,同时应将文书已经发出以及到达受送达人系统的证据存入案卷。B.6.2附录DB.6.2.1行政调解卷宗封面“行政调解卷宗封面”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争议纠纷的所有文书按照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卷名”按照“案由”填写方式,以当事人+纠纷类型进行填写,如“XX与XX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具体纠纷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20347号);“年度”,跨年度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归档;“卷号”与卷宗内的

    40、行政调解相关文书的案号一致,应确保一案一号;保管期限可参照执法文书档案保管要求。B.6.2.2行政调解卷宗目录“卷宗目录”是行政调解机关对一起争议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书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卷内的文书材料经过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并在“卷宗目录”上标明文书材料在卷内的位置页号。B.6.3附录EB.6.3.1简易行政调解卷宗封面用于统一归集行政调解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时,产生的调解文书档案卷宗。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定期集中统计、组卷归档。B.6.3.2简易行政调解汇总表用于记载卷宗内文书的简要

    41、情况。“序号”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案由”填写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如“XX与XX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具体纠纷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20347号);“案号”填写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的案号;“案件来源”应选择行政调解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并注明时间;“处理结果”填写调解结果;“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B.6.3.3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所涉金额较小,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纠纷调解。“当事人信息”中,有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上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案件信息”中,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

    42、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调解笔录”中,如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明确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并在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字后,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处载明日期。DB5103/T 40202316CC附录C(规范性)行政调解文书格式图C.1C.17规定了行政调解文书不同文件的格式。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见图C.1。图 C.1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DB5103/T 40202317行政调解申请书格式见图C.2。图 C.2行政调解申请书DB5103/T 40202318图 C.2行政调解申请书(续)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一)格式见图C.3。DB5103/T 40202319图

    43、 C.3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一)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二)见图C.4。DB5103/T 40202320图 C.4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二)DB5103/T 40202321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见图C.5。图 C.5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DB5103/T 40202322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见图C.6。图 C.6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DB5103/T 40202323行政调解通知书见图C.7。图 C.7行政调解通知书DB5103/T 40202324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见图C.8。图 C.8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见图C.9。DB5103/T 40202325图 C.9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

    44、知书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见图C.10。DB5103/T 40202326图 C.10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行政调解笔录见图C.11。DB5103/T 40202327图 C.11行政调解笔录DB5103/T 40202328图 C.11行政调解笔录(续)DB5103/T 40202329图 C.11行政调解笔录(续)DB5103/T 40202330图 C.11行政调解笔录(续)DB5103/T 40202331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见图C.12。图 C.12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见图C.13。DB5103/T 40202332图 C.13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见图C.14。DB

    45、5103/T 40202333图 C.14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见图C.15。DB5103/T 40202334图 C.15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见图C.16。DB5103/T 40202335图 C.16行政调解协议书DB5103/T 40202336图 C.16行政调解协议书(续)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见图C.17。DB5103/T 40202337图 C.17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DB5103/T 40202338DD附录D(规范性)行政调解卷宗格式图D.1D.2规定了行政调解卷宗的格式。行政调解卷宗封面见图D.1。图 D.1行政调解卷宗封面DB5103/T 4020

    46、2339行政调解卷宗目录见图D.2。图 D.2行政调解卷宗目录DB5103/T 40202340EE附录E(规范性)简易调解文书格式图E.1E.3规定了简易调解文书的格式。简易行政调解卷宗封面见图E.1。图 E.1简易行政调解卷宗封面DB5103/T 40202341简易行政调解汇总表见图E.2。图 E.2简易行政调解汇总表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见图E.3。DB5103/T 40202342图 E.3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DB5103/T 40202343图 E.3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续)DB5103/T 40202344图 E.3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续)DB5103/T 40202345图 E.3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续)DB5103/T 40202346图 E.3简易行政调解登记表DB5103/T 40202347参 考 文 献1 中共中央印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3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6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7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_


    注意事项

    本文(DB 5103 T 40-2023 行政调解工作规范.pdf)为本站会员(confusegate185)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