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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3705 T 24-2023 成品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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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3705 T 24-2023 成品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规范.pdf

    1、 ICS 75.160.01 CCS E 30 DB3705 东营市地方标准 DB 3705/T 242023 成品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refined oil quality traceability system 2023-12-15 发布2024-01-15 实施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705/T 24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成品油 .1 3.1 成品油质量可追溯管理平台 .1 3.2 4 取样留样.1 取样.1 4.1 留样.2 4.2 5 油品检验.2 6

    2、 数据采集.2 上传主体.2 6.1 数据采集内容.2 6.2 7 质量信息传递.3 8 质量追溯.3 用户质量追溯.3 8.1 监管部门质量追溯.4 8.2 9 质量对比.4 10 监督检查.4 DB 3705/T 24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市工业产品检验与计量检定中心、东营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质量协会、富海集团新能源控股有

    3、限公司、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柏森化工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娟、张杰、代宁宁、邓彬、秦冠营、常金良、崔燕春、王超、陈海民、孙志会、韩志峰、乔红霞、于霞、徐国梅、王玉萍、张剑萍、刘增风、刘秀梅、王齐武、桂成元、刘登林、鞠云忠、宗学花、李明、孙海玻、李新安、李泽宇、王胜贤、曲志洁、高

    4、海滨、王敏、郭凌霄、单明修、王澍、李海明、牛宗峰、刘永祥、王海涛、周金宁、郑红朋、彦婷婷。DB 3705/T 242023 1 成品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成品油质量可追溯体系中取样留样、油品检验、数据采集、质量信息传递、质量追溯、质量对比、监督检查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东营市辖区生产成品油的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

    5、9147 车用柴油 NB/SH/T 0164 石油及相关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T/DYZL 032-2023 东营市成品油质量检验检测异常数据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本文件所指成品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满足GB 17930的车用汽油和GB 19147的车用柴油。3.2 成品油质量可追溯管理平台 refined oil quality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platform“成品油质量可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是成品油质量追溯体系的专用信息化平台。追溯平台由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

    6、营质量协会开发,在成品油生产企业、成品油销售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实现成品油质量信息查询、问题反馈、质量对比、宣传引导等功能,及时回应消费者的质量需求,引导成品油生产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成品油生产企业在追溯平台上传质量数据,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机构进行数据管理,成品油销售企业、消费者通过网站或微信小程序登录追溯平台查询信息、反馈问题。4 取样留样 取样 4.1 在成品油封罐、充分静置后,取样人员应严格按照GB/T 4756规定方法进行取样,以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DB 3705/T 242023 2 取样完成后将样品装入干燥、清洁、有盖的容器中,并及时密封和粘贴

    7、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样品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日期、生产日期(封罐日期)、取样量、取样人等信息。取样数量不少于4 L,包括用于检验的检样量和质量追溯的留样量。留样 4.2 4.2.1 留样数量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留样量不少于1 L,且满足复检要求。4.2.2 样品标识 留样应粘贴唯一性标识,留样保存期间,应保持标识信息完整、清晰。留样标识须标明: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样品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日期、留样数量、留样日期、留样人、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信息。为有效追查和及时发现对留样质量和数量的非法改变,企业应对留样采取封条或铅封等相应的防范措施,封条须有唯一性

    8、编号、业务专用章、留样人员签字等信息。留样的样品编号须与出厂检验报告的样品编号一致。4.2.3 样品存放 留样的存放应按照产品种类、规格型号、来源进行分区管理,并按顺序摆放,以便于样品查询。样品进出留样室须有留样出入库台账(记录)。应按照NB/SH/T 0164标准对样品进行留样和储存。留样容器(用具)与样品具有化学兼容性,留样容器拧紧(扣紧)后须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留样泄漏或化学组成发生改变,确保样品在留样期内性质和代表性不发生变化。留样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已超保存期的留样应及时处理,并建立留样处理台账,留样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9、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要求,不得污染环境。4.2.4 留样室 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留样室,并设有样品管理员,鼓励企业引入24小时监控录像,确保留样公正、可追溯。留样室环境以不使保留样性质改变为准,应满足防火、防爆、避光、通风、控温、可燃气报警、等条件,并做好留样存放期间的留样室环境监控记录。5 油品检验 车用汽油检验按照GB 17930执行,车用柴油检验按照GB 19147执行,执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其相关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6 数据采集 上传主体 6.1 成品油生产企业是数据上传的主体。数据采集内容6.2 DB 3705/T 242023 3 6.2.1

    10、数据内容 数据分为基本数据和扩展数据。企业应上传基本数据,可上传扩展数据。数据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照、质量承诺书、检验能力、检验报告4个方面的内容。数据内容详见表1。表1 数据内容明细表 追溯信息 描述 信息类型 基本数据 扩展数据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成品油主要生产装置、生产工艺信息、实验室认证认可资质、企业荣誉 质量承诺书 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 检验能力 是否有全项目检验能力、参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情况 实验室成品油检验关键设备,质量(计量)管理和检验技术人员的数量、学历、专业、资格证书等 检验报告 成品

    11、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编号、样品编号、样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存储罐号、取样时间、检验时间、取样数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数据、试验方法、检验结论、检验人员、审核人、批准人 6.2.2 数据更新 基本数据若有变动,应在变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追溯平台数据。6.2.3 数据上传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上传每一批出厂成品油的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出具后24小时内上传至追溯平台。超过一个月未上传报告的企业,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检验报告上传后,企业不得随意更改或撤回,若存在误操作,应及时联系追溯平台管理人员审核修改。7 质量信息传递 成品油生产企业上传每一批出厂成

    12、品油的检验报告后,追溯平台自动生成质量追溯码,追溯码包括二维码和数字码,每一个追溯码对应到一份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应向客户提供附有质量追溯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鼓励生产企业在各自所属销售大厅、网络销售平台、所属加油站张贴追溯码,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及时更新。8 质量追溯 用户质量追溯 8.1 DB 3705/T 242023 4 销售企业和客户可通过追溯平台或小程序的追溯码查询企业的资质证照、质量承诺书、检验能力、所购买批次成品油的检验报告。遇到质量纠纷时,可向追溯平台申请留样复检,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核验提取留样,进行检验。监管部门质量追溯 8.2 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查询辖区内生

    13、产企业的资质证照、质量承诺书、检验能力、所有批次成品油的质量信息。监督抽查不合格时,按照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置。9 质量对比 追溯平台采用监督抽查检验数据与同批次成品油企业自检数据对比的方式,考察实验室检验能力,9.1 增强成品油生产企业实验室检验数据的公信力。在市县区监督抽查过程中,取样、封样、留样由受委托检验机构与生产企业共同完成,确保用于9.2 监督抽查的样品与企业自检样品的一致性。双方共同做好现场取样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将监督抽查数据、企业自检数据上传追溯平台,进行对比。异常数据的判定和处置规范按照 T/DYZL 9.3 032-2023 标准执行,追溯平台采取发出质量提示函等方式督促企业以及相关机构查找原因。在收到异常数据风险提示后,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及时开展自查,制定相关的整改及完善措施。县9.4 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 7 日之内对相应企业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将出现异常数据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 3 个月,重点监管期间采取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抽检频次等方式加强管理,直至降低分类评价等级。10 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定期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履行本规范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追溯平台应用的质量和效果,检查结果形成表格,执法人员签字后上传至追溯平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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