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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4407 T 78-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社会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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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4407 T 78-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社会管理工作规范.pdf

    1、ICS 03.1 60CCS A0 04407江门市地方标准DB 4407/T 78202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社会管理工作规范Joi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s for“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informational publicity”for market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agencies2 0 2 1-0 9-2 7发 布 2 0 2 1-0 9-2 7实 施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 B 44 07/T 7 8 20 21I目次前言.I I1

    2、 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组织方式.26 工作基础.27 监管实施.38 后续处理.69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610 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611 信用修复.612 绩效考核.613 监管执法监督.7参考文献.8D B 44 07/T 7 8 20 21II前言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标准 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志平、黄型纳、黄智锋、曾捷、龚伟恒、许宇旌、李丽

    3、珊、侯 玙莹、梁淑玲、文灼光。D B 44 07/T 7 8 20 21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社会管理工作规 范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后续处理、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绩效考核、监管执法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以包含项目、产品、行为)。县级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4、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407/T 7 6-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术语DB4407/T 7 7-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规范DB4407/T 8 5-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DB4407/T 8 6-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DB4407/T 8 7-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信

    5、用修复DB4407/T 8 8-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绩效考核规范DB4407/T 8 9-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执法监督规范3 术语和定义DB4407/T 7 6-2 0 2 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部门联合监管工作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是指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年度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3.2部门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发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

    6、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3牵头部门提出联合抽查申请、发起联合抽查任务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3.4响应部门D B 44 07/T 7 8 20 212牵头部门在计划中确定的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4 基本要求4.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4.2 除以下情形外,所有抽查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b)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c)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已报

    7、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d)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e)发生突发性事件的;f)上级交办、督办的;g)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h)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4.3 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 人隐私,并经 相应程序批 准后不予公开 的以外,抽 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4.4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与差异化分类监管工作相衔接。5 组织方式按D B 4 4 0 7/T 7 7-2021部门联合抽查相关规定执行。6 工作基础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场监管领域“双

    8、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牵头部门、响应部门等要素。6.1.2 随机抽 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 和一般检查 事项,应严格 控制重点检 查事项的数 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6.1.3 如发现 统一制订的部门联合随机 抽查事项清 单与实际工作 不符,应按 照要求及时 上报,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调整。6.1.4 各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6.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D B 4 4 0 7/T 7 7-2021中6.2规定执行。6.3 检查对象名录库6.3.1 市场监 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法定职权建

    9、立检查对象名 录库,并统 一制订检查 对象名录库接入规范。6.3.2 各部门 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市场 主体信息和 非市场主体信 息等,可按 照平台检查 对象名录库接入规范直接导入市场监管平台。D B 44 07/T 7 8 20 2136.3.3 其他要求按 DB4407/T 7 7-2 0 2 1 中 6.3 规定执行。6.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4.1 市场监 管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应根 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 分和执法类别等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制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4.2 其他要求按 DB4407/T 77-2 0 2 1 中 6.4 规定执行。7 监管实施7.1 监管实施流程部

    10、门联合监管实施流程图见图1。7.2 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7.2.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 合抽查工作的 部门应当每 年年初向专责小组报送联 合抽查计划,计划任务应在限定时间前保质保量完成,不允许下达跨年度抽查计划任务。7.2.2 联合抽查计划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牵头部门、响应部门、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等。7.2.3 牵头部 门应制定年度 联合抽查计 划、拟定联 合抽查的响应 部门,并向各响应部门 征求意见。征得各响应部门意见同意后报专责小组,由专责小组列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总计划,经司法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批准。7.2.4 全市行 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部 门每年至少

    11、 牵头开展一次 部门联合抽查,牵头部 门应根据拟抽查对象的行业类型、企业类型、合理确定参与单位,完成部门联合抽查次数须达到年度总抽查次数 3 0%以上。7.2.5 联合抽 查应当按照年 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 查计划规定开展。特殊情 况确须调整 计划内容的,由牵头部门将调整原因书面报告专责小组,经专责小组同意后方可变更计划内容。D B 44 07/T 7 8 20 214图 1 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流程图7.2.6 抽查频次及比例按D B 4 4 0 7/T 7 7-2021中7.2.5规定执行。D B 44 07/T 7 8 20 2157.3 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年度抽查计划实施前

    12、一个月由牵头部门拟定联合抽查函,向各相应部门征求意见,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细化至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应明确任务起止时间、抽查类型、参与部门、抽查范围及比例等内容。7.4 公告或通知按DB4407/T 7 7-2 0 2 1 中7.3规定执行。7.5 检查实施7.5.1 设置抽查任务牵头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在市场监管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事项等事宜。7.5.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7.5.2.1 部门联 合抽查任务 设置完成后,应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由牵头部门从检查对象 名录库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被检查

    13、对象名单并进行分组后确认。7.5.2.2 在市场 监管平台抽 取检查对象经 锁定操作后,名单自动 通过市场监管平台下发 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响应部门;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7.5.2.3 其他要求按 DB4407/T 77-2 0 2 1 中 7.4.2 规定执行。7.5.3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7.5.3.1 各任务执行部门应调配好执法力量,由牵头部门在市场监管平台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7.5.3.2 参与联 合抽查的全 体检查人员应 服从牵头部 门的组织安 排,并根据各自法定职 责开展相应抽查事项的检查活动。7.5.3.3 已抽取 的执法检查 人员原则上不 可更换,但

    14、 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应在本部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7.5.3.4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7.5.3.5 原则上 由牵头部门 抽查人员担任 组长。组长 负责该次检 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 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7.6 确定检查方式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组织现场检查。可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査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

    15、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7.7 检查实施7.7.1 总体要求检查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活动,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7.7.2 检查准备D B 44 07/T 7 8 20 2167.7.2.1 实施检 查前,检查人员按照检查 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各 部门业务应 用系统和档 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7.7.2.2 牵头部门应为抽查工作提供交通保障、联系食宿;在实施抽查过程中与被检查对象进行沟通、协调。7.7.3 现场检查7.7.3.

    16、1 检查小 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 或电话、传 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 对象检查的 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情况。7.7.3.2 检查小 组根据各部门职责,结合 各部门的检 查事项,对 被抽查对象 开展联合执 法检查,相应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各自填写检查登记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7.7.3.3 在联合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应当依法 处理,涉及不 属于实施联 合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7.7.3.4 检查情 况应记录在部门联合检查 登记汇总表 中。检查事 项全部完成 后,被

    17、检查 对象应在部门联合检查登记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7.7.3.5 其他要求按 DB4407/T 77-2 021 中 7.4.5.2 规定执行。7.8 检查登记7.8.1 现场检 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全体 执法检查人 员应汇总联合 检查情况,如实填报部 门联合检查登记总表并签名确认,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盖牵头部门公章予以确认,牵头部门负责将其扫描上传至市场监管平台。其余各响应部门的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由各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录入市场监管平台。7.8.2 联合抽查结果公示完成后,由牵头部门形成书面小结,报专责小

    18、组备案。7.8.3 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7.8.4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8 后续处理按D B 4 4 0 7/T 7 7-2021第8章规定的要求执行。9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按D B 4 4 0 7/T 8 5-2021规定的要求执行。1 0 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按D B 4 4 0 7/T 8 6-2021规定的要求执行。1 1 信用修复按D B 4 4 0 7/T 8 7-2021规定的要求执行。1 2 绩效考核D B 44 07/T 7 8 20 217按DB4407/T 8 8-2 0 2 1 规定的要求执行。13 监管执法监督按DB4407/T 8

    19、9-2 0 2 1 规定的要求执行。D B 44 07/T 7 8 20 218参考文献1国务院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 0 1 5 6 2 号2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 2016 3 0号3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 0 1 9 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 0 1 5 5 8 号5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推 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 实施意见粤府函2 0 1 9 2 3 5号6广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

    20、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全面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 0 1 7 4 6 8号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 0 1 9 3 8 号8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 江府 2 02 0 4 0号9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函 2 01 7 2 18 号1 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府构2 0 1 9 5 3 号1 1 印发 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江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应用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江商改办20174号1 2 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商改办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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