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6 5.0 4 0.1 0C C S P 3 5自 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2 0 2 3-0 1-0 1 实 施 2 0 2 2-1 1-0 4 发 布黄 羽 肉 鸡 一 体 化 养 殖 技 术 规 范第 1 部 分:规 模 养 殖 场 建 设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i n t e g r a t e d b r e e d i n g o f Y e l l o w F e a t h e r B r o i l e r P a r t 1:L a r g e s c a l e f
2、a r m c o n s t r u c t i o n四 川 省(自 贡 市)地 方 标 准DB5103D B 5 1 0 3/T 3 2.1 2 0 2 2D B 5 1 0 3/T 3 2.1 2 0 2 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业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则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1 0 3/T X X X 黄 羽 肉 鸡 一 体 化 养 殖 技 术 规 范 的 第 1 部 分。D B 5 1 0 3/T X X X 已 经 发 布 了 以下 部 分:第 1
3、 部 分:规 模 化 养 殖 场 建 设 第 2 部 分:商 品 代 肉 鸡 饲 养 管 理 第 3 部 分:活 体 质 量 分 级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自 贡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自 贡 市 大 安 区 农 业 科 学 技 术 推 广 中 心、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质 量 标 准 与 检 测 技 术研 究 所、四 川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中 心、自 贡 市 立 华 牧 业 有 限
4、 公 司、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施 波、黄 建 轶、骆 磊、钱 永 忠、汤 晓 艳、金 芬、陈 皓、杨 洪 保、张 宇 慧、刘 素可、黄 欣 媛、段 胜 男、韩 臻、朱 胜 会、李 婵、李 晓 莉、王 勤 银、赵 翠 玉、曾 建 君、向 欢、唐 凡 杰、冯 兴国、贺 研 奇、毛 军、刘 彭 强、曾 亮、邝 春 林。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D B 5 1 0 3/T 3 2.1-2 0 2 21黄 羽 肉 鸡 一 体 化 养 殖 技 术 规 范第 1 部 分:规 模 养 殖 场 建 设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黄 羽
5、肉 鸡 一 体 化 养 殖 场 选 址 和 布 局、生 产 和 防 疫 设 施、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自 贡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黄 羽 肉 鸡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的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N Y/T 3 8 8 畜
6、 禽 场 环 境 质 量 标 准N Y/T 3 6 4 5-2 0 2 0 黄 羽 肉 鸡 营 养 需 要 量N Y 5 0 2 7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饮 用 水 水 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令 2 0 1 0 年 第 7 号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3.1黄 羽 肉 鸡 y e l l o w f e a t h e r c h i c k e n羽 毛 呈 现 黄 色 的 肉 鸡,广 义 的 黄 鸡 还 包 括 地 方 品 种 鸡,以 及 由 地 方 品 种 鸡 培 育 的 黄 羽、麻 羽、黄 麻羽、红 羽、褐 羽、黑 羽、丝
7、 羽、白 羽 等 羽 色 配 套 品 种 或 品 系 鸡 种。来 源:N Y/T 3 6 4 5-2 0 2 0,3.2 3.2规 模 养 殖 s c a l e b r e e d i n g常 年 出 栏 肉 鸡 量 为 3.5 万 羽 及 以 上。4 基 本 要 求4.1 应 具 备 区(县)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颁 发 的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两 年 内 无 重 大 疫 病 和 产 品质 量 安 全 事 件 发 生。4.2 应 具 有 区(县)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登 记 证 明,按 照 农 业 农 村 部 畜 禽 标
8、 识 和 养 殖档 案 管 理 办 法 要 求,建 立 养 殖 档 案。D B 5 1 0 3/T 3 2.1-2 0 2 225 选 址 和 布 局5.1 场 址 选 择场 区 与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居 民 区、主 要 交 通 干 线、屠 宰 加 工 厂、隔 离 场、无 害 化 处 理 场 等 场 所 之 间的 距 离 应 符 合 农 业 部 令 2 0 1 0 年 第 7 号 令 的 规 定。5.2 场 区 布 局5.2.1 场 区 占 地 面 积 应 根 据 饲 养 规 模 决 定,具 体 估 算 值 详 见 表 1。表 1 厂 区 占 地 面 积 估 算 值养殖场 饲养规模占
9、地面积m2肉鸡养殖场 年出栏 1 万羽 4 4 55.2.2 场 区 外 围 应 设 置 缓 冲 区,场 区 内 分 为 生 产 区、办 公 区 和 生 活 区,生 活 区 和 办 公 区 应 位 于 生 产 区的 上 风 向。缓 冲 区 包 括 围 墙、大 门、大 门 消 毒 间、绿 化 带 等。5.2.3 生 产 区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鸡 舍、更 衣 消 毒 室、兽 药 疫 苗 贮 存 室、杂 物 间、锅 炉 房、发 电 机 房 等。养 殖 区 应 位 于 污 水、粪 便 和 病、死 鸡 处 理 区 域 的 上 风 向。5.2.4 办 公 区 包 括 办 公 室 和 门 卫 值
10、班 室。5.2.5 生 活 区 包 括 生 活 用 房 和 盥 洗 室。5.2.6 场 区 外 围 应 设 置 防 疫 隔 离 设 施 和 防 疫 标 志,场 区 内 主 要 路 面 应 进 行 硬 化,严 格 区 分 净 道、污 道,场 区 不 同 区 域 之 间 设 置 消 毒 设 施。5.3 场 区 环 境5.3.1 环 境养 殖 场 所 在 地 区 环 境 指 数 应 符 合 N Y/T 3 8 8 的 要 求,宜 采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对 场 区 环 境 指 标 进 行 监 测。5.3.2 水养 殖 场 水 质 应 符 合 N Y 5 0 2 7 的 要 求。6 生 产 和 防
11、 疫 设 施6.1 鸡 舍 建 筑6.1.1 鸡 舍 净 长 7 0 m 9 0 m,净 宽 1 1 m 1 2 m,屋 顶 高 4 m 4.5 m,檐 高 1.8 m。6.1.2 鸡 舍 应 设 置 吊 顶,由 黑 白 膜、岩 棉(厚 2 0 c m、容 重 2 k g/m3)和 阻 燃 膜 组 成。6.1.3 鸡 舍 墙 壁 为 2 4 c m 实 心 砖 墙,在 上 预 留 风 机(1.5 m 1.5 m)和 湿 帘(1.5 m 4.2 m)洞 口。6.1.4 次 鸡 栏 可 用 竹 条 或 钢 筋 做 永 久 固 定,1 5 m2/条 棚。6.1.5 小 栏 应 为 5 0 c m 1
12、 0 0 c m 高,8 m 1 6 m 长 为 一 栏。6.1.6 育 雏 间 的 垫 料 宜 为 1 0 c m 厚 度,饲 料 垫 板 应 高 于 地 面 1 5 c m。D B 5 1 0 3/T 3 2.1 2 0 2 236.1.7 鸡 舍 围 护 结 构 应 能 防 止 雨 雪 侵 入,保 温 隔 热,能 避 免 内 表 面 凝 结 水 气,鸡 舍 内 表 面 应 耐 酸 碱 等消 毒 药 液 的 清 洗 消 毒。6.1.8 标 准 化 肉 鸡 养 殖 场 的 防 火 等 级 应 按 我 国 民 用 建 筑 防 火 规 范 等 级 三 级 设 计。6.2 饲 喂 设 施鸡 舍 内
13、 应 根 据 场 区 实 际 情 况 设 置 水 线 和 料 线,以 每 2.5 m 3 m 设 置 一 条 水 线,每 3.5 m 4 m 设 置一 条 料 线 为 宜。料 线 可 配 置 主 料 机 或 料 塔。6.3 环 境 控 制 设 施6.3.1 通 风 设 备6.3.1.1 鸡 舍 内 应 配 备 风 机,每 1 4 0 m2 1 8 0 m2配 备 1 台 风 机,在 鸡 舍 内 形 成 沿 纵 轴 方 向 的 气 流,风机 应 配 有 百 叶 或 防 护 网(罩)。6.3.1.2 大 型 风 机 安 装 应 高 出 饲 养 面 5 0 c m;小 型 风 机 应 安 装 在 大
14、 风 机 的 上 方。6.3.1.3 风 机 排 气 口 与 邻 近 障 碍 物(如 建 筑 物)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风 机 叶 轮 直 径 的 4 倍 6 倍。6.3.2 温 控 设 备6.3.2.1 鸡 舍 应 通 过 天 窗、导 风 管、喷 淋、喷 雾 等 方 式 降 温,使 鸡 舍 温 度、湿 度 满 足 要 求。6.3.2.2 鸡 舍 内 应 配 备 高 低 温 报 警 器 和 环 控 箱。6.3.2.3 鸡 舍 内 水 暖 设 备 的 散 热 片 宜 选 用 柱 状,不 宜 选 用 蜂 窝 状。6.3.3 光 照 设 备6.3.3.1 鸡 舍 内 光 照 系 统(灯 具
15、、控 制 器、线 路、灯 具 和 电 缆 的 固 定 器 件)应 能 防 止 被 氨 气、液 态 氨、硝 酸、铵 盐 等 气 体 或 液 体 腐 蚀,选 用 的 光 源 光 照 强 度 应 达 到 5 0 l x 6 0 l x。6.3.3.2 鸡 舍 应 安 装 采 光 设 施 或 设 计 天 窗。6.4 消 毒 设 施6.4.1 场 区 门 口、生 产 区 入 口 和 鸡 舍 门 口 应 设 置 消 毒 设 施,生 产 区 入 口 需 设 置 更 衣 消 毒 室。6.4.2 场 区 门 口 应 设 置 消 毒 池 和 消 毒 间。消 毒 池 宽 与 大 门 同 宽,两 端 为 缓 坡,长
16、度 应 保 证 车 辆 轮 胎 滚动 一 周 以 上,池 内 储 存 深 度 为 5 c m 的 消 毒 液。消 毒 间 应 装 备 喷 淋 系 统,人 员 进 出 前 喷 雾 消 毒。6.4.3 鸡 舍 前 设 置 与 门 同 宽,长 1.2 m,深 5 c m 的 消 毒 池,消 毒 池 内 消 毒 液 定 期 更 换。6.4.4 鸡 舍 内 应 安 装 配 合 高 压 冲 洗 机 使 用 的 高 压 喷 雾 设 备,压 强 为 2 k P a 3 k P a。6.5 防 护 设 备鸡 舍 应 具 有 防 鼠、防 鸟 等 设 施 设 备。6.6 水 电 供 应 设 施6.6.1 场 区 应
17、 具 有 稳 定 的 水 源 供 应,配 备 应 急 条 件 下 的 饮 水 供 应 装 置。6.6.2 场 区 应 具 有 稳 定 的 电 源 供 应,配 备 功 率 为 场 区 耗 电 最 大 功 率 1.5 倍 的 备 用 发 电 机,鸡 舍 应 安 装断 电 报 警 器。D B 5 1 0 3/T 3 2.1-2 0 2 247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7.1 场 区 应 配 套 雨 污 分 流 设 施,养 殖 污 水 采 用 暗 管 收 集 输 送。粪 便 收 集、运 输 过 程 应 采 取 防 扬 撒、防渗 漏 等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措 施。7.2 病 死 鸡 应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场 区 应 建 设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无 害 化 处 理 企 业 进 行 及 时 处理,保 持 场 区 清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