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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4407 T 85-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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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4407 T 85-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pdf

    1、ICS 03.1 60CCS A0 04407江门市地方标准DB 4407/T 85202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社会管理工作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Publicity and application of spot check results for“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informational publicity”for market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agencies2 0 2 1-0 9-2 7发 布 2 0 2 1-0 9-2 7实 施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 B 44 07/T 8 5 20 21I目次前言

    2、.I I1 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 则.15 抽查检查结果资料整理.16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17 抽查检查结果运用.48 抽查检查结果与风险防控、信用监管的衔接.4参考文献.6D B 44 07/T 8 5 20 21II前言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标准 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捷、李丽珊、侯 玙莹、梁淑玲、文灼光、范志平、龚伟恒、许宇旌、黄智锋、黄型纳。D B 44 07/

    3、T 8 5 20 21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抽查检查结 果公示和运用1范 围本文件确立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的总则、抽查检查结果整理、抽查检查结果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运用、抽查检查结果与风险防控、信用监管衔接等。本文件适用于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407/T 76-2 0 2 1 政府部门“双

    4、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术语DB4407/T 79-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文书范本3 术语和定义DB4407/T 76-2 0 2 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 则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对抽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检查对 象的抽查 检查结果,应及时归 集至相关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检查部 门应向其他 部门推送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

    5、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5 抽查检查结果资料整理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等形成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录、联合随机抽查检查结果记录,应在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前逐项清点材料,认真核对所有资料。资料整理包括(但不限于)D B 4 4 0 7/T 79-2021规定的相关内容。6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D B 44 07/T 8 5 20 212公示要求6.1.1

    6、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6.1.2 各部门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确认后,将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录入或扫描成电子版至江门市市场智慧监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平台)并归集至检查对象名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1.3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小组成员单位在检查结果作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应联合响应部门选派的全体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如实填报联合检查登记总表并签名确认,由牵头部门领导审核签名并盖牵头部门公章予以确认,电子版扫描上传至市场监管平台,书面版报专责小组备案。各响应部门的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

    7、录、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由各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成电子版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并及时归集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1.4 审核不 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 新核实情况 并作出检查结 论,再次上 报审核。未 完成审核的,视为未完成任务。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6.1.5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向检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 关证明材料,检查部门在收 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6.1.6 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

    8、秘密或个 人隐私,并 经相应程序批 准后不予公 开的以外,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6.1.7 已实施完检査但抽查检查结果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6.1.8 检查结 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 本身,后续 对检查对象作 出的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渠道6.2.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 查结果录入市 场监管平台 审核通过后,由平台自动 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江门”网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同时各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6.2.2 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广东网的

    9、对接整合,实现数据同 步,抽查检查结果也报送到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综合监管。检查结果公示表述6.3.1 按照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分别采用以下规范化表述:a)未发现问题;b)未按规定公示信息;c)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d)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e)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f)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g)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査涉及的经营活动;h)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i)其他情 形(可依据 相关法条内 容具体描述,须转入行 政处罚或其 他行政程序 后续处理的,由各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各自执行)。6.3.2 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

    10、、规章等规定执行。检查结果公示表述认定规则D B 44 07/T 8 5 20 2136.4.1 未发现问题通过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6.4.2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企业未依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6.4.3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a)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b)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11、出资方式等信息;c)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d)资产总 额、负债总 额、所有者 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 润、纳税总额信息;e)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f)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6.4.4 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a)通过实 地核查,确 认实际不存 在该被检对 象,并由登 记的住所或 经营场所产 权所有人、物 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b)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c)经向被检对象登记的住所或经营

    12、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d)法院无法送达情况的。6.4.5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被检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4.6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a)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b)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c)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6.4.7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査涉及的经营活动未发现被检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被检对象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

    13、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6.4.8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D B 44 07/T 8 5 20 214“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6.4.9 其他情形各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 和上级文件,发现被检对 象有除上述8种认定 结果之外情形 的,可认定为“其他情形”。违法违规情形处理及公示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结果中的涉嫌违法违规情

    14、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审核通过后,由平台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江门”网等信用公示平台公示,同时各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按“双公示”要求进行公示。对检查结果中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将抽查检查结果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决定后按“双公示”要求进行公示。7 抽查检查结果运用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市场监管平台,由平台自动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抽 查检查结果数 据同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 个案处理、专 项检查、风险 监测等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实现政府部门监管

    15、方式之间的衔接。通过对 检查结果数据监测发现的 违法违规个案 线索,应立 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 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市 场监管平台各部门数据共 享发现的普遍 性问题和可 能影响市场秩 序的突出风 险,可通过双随机抽查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随机抽查方式、频次,确定抽查比例。应根据 工作需要,将抽査结果与 相关部门共享,作为检查 对象信用状况 分类的重要 考量,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部门应 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 供应土地、进 出口、出入 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

    16、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对检查对象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应强化 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 手段进行数 据监测、分析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和行业性风险。8 抽查检查结果与风险防控、信用监管的衔接加强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双 随机抽查的方 式进行的行 政检查,发现 的问题线索 应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检查对象名下。建立双 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 交换和互认机 制,依托市 场监管平台、“信用江 门”网、各 部门门户网站等,实现

    17、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实现检查对象基本信息互通,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针对不 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 检查对象采取 差异化分类 监管措施,合 理确定、动 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D B 44 07/T 8 5 20 215通过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约束,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D B 44 07/T 8 5 20 216参考文献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粤府函2 0 1 9 2 3 5号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 0 1 9 3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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