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I C S 1 3.3 0 0C C S A 1 21503乌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5 0 3/T 0 0 2 0 2 0 2 3网 格 员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s p e c i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 c o l l e c t i o n o f g r i d i n s p e c t o r2 0 2 3-03-2 8 发 布 2 0 2 3-0 4-2 8 实 施乌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3/T 0 0 2 0-2 0 2
2、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采 集 主 体 与 内 容.26 采 集 流 程 与 要 求.27 结 果 评 价.3D B 1 5 0 3/T 0 0 2 0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乌 海 市 市 域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乌 海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3、 位:乌 海 市 市 域 社 会 治 理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振 华、麻 平、钱 坤、周 文 莉、李 越、李 翠 霞、魏 萌 彦、杭 舟、付 婧、李 冬 梅、孙 远 征、赵 鹏 燕。D B 1 5 0 3/T 0 0 2 0-2 0 2 31网 格 员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网 格 员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的 基 本 要 求、采 集 主 体 与 内 容、采 集 流 程 与 要 求、结 果 评 价。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网 格 员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4、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网 格 员 g r i d i n s p e c t o r运 用 现 代 城 市 网 络 化 管 理 技 术,巡 查、核 实、上 报、处 置 社 会 治 理 事 务 等 方 面 的 问 题,并 对 相 关 信息 进 行 采 集、分 析、处 置 的 人 员。3.2信 息 采 集 i n f o r m a t i o n c o l l e c t i n g网 格 员 在 责 任 网 格 内 巡 查,将 信 息 拍 照、填 写 并 定 位,执 行 信 息 采 集 终 端 接 收 的 各 类 指
5、令,按 要 求进 行 信 息 收 集、编 辑、整 理、核 对 并 上 传 的 过 程。3.3专 项 信 息 采 集 s p e c i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 c o l l e c t i o n根 据 网 格 员 业 务 指 导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令,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网 格 内 的 指 定 信 息 或 特 定 管 理 内 容 进行 调 查,并 对 相 关 信 息 收 集、上 报 的 过 程。4 基 本 要 求4.1 合 法应 以 符 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的 途 径,公 开 公 示 身 份 进 行 信 息 采 集,不 应 以
6、欺 诈、窃 取、贿 赂、利 诱、胁 迫、侵 入 计 算 机 等 非 法 手 段 获 取 信 息,并 应 保 护 国 家、社 会 公 共 利 益,企 业、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4.2 一 致采 集 的 信 息 应 与 信 息 源 提 供 的 信 息 完 全 一 致,不 应 有 选 择 性 地 进 行 取 舍、分 割、随 意 修 改 或 删 除,应 保 持 被 采 集 信 息 的 原 始 完 整 性。D B 1 5 0 3/T 0 0 2 0 2 0 2 324.3 保 密应 依 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要 求,采 取 签 订 保 密 协 议、使 用 专 属 网 络 等 措 施,保 障
7、信 息 在 采 集、保 存 及传 输 过 程 中 的 安 全。4.4 准 入采 集 信 息 范 围 应 限 定 在 网 格 员 职 责 范 围 内,超 出 范 围 的,信 息 需 求 单 位 应 依 据 准 入 制 度 和“费 随 事转,事 费 相 称”原 则 进 行 申 请,市、区 以 上 党 委、政 府 以 联 席 会 议 等 形 式 研 究 确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网 格 治理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后 方 可 进 行 网 格 员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布 置。5 采 集 主 体 与 内 容5.1 采 集 主 体网 格 员 业 务 指 导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8、负 责 向 网 格 员 发 布 信 息 采 集 任 务,对 采 集 过 程、结 果 进 行 监 督 评 价。5.2 采 集 内 容采 集 内 容 包 括 网 格 的 实 有 人 口、房 屋、单 位、标 准 地 址 等 基 础 数 据 及 空 巢 独 居 老 人、困 境 儿 童 等 特殊 群 体 情 况。居 民 群 众 意 见 建 议 和 诉 求 及 侵 害 妇 女 儿 童 权 益、家 庭 暴 力、民 间 纠 纷 等 问 题 线 索 以 及 公 共安 全 隐 患 和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 信 息。经 过 准 入 审 批 的 其 他 采 集 内 容。6 采 集 流 程 与 要 求6.
9、1 前 期 准 备6.1.1 信 息 需 求 单 位 应 提 前 调 研,提 请 准 入,编 制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方 案,明 确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目 标、职 责分 工、要 求、步 骤、经 费 及 保 障 措 施。6.1.2 多 部 门 联 合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应 提 前 建 立 管 理 人 员、采 集 人 员 联 络 机 制,视 采 集 任 务 规 模、等级 情 况 可 成 立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领 导 小 组。6.1.3 采 集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的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应 建 立“日 统 计、日 检 查、日 总 结”机 制,安 排 专
10、 人 统 计当 日 信 息 采 集 情 况、进 行 信 息 质 量 检 查,总 结 存 在 问 题 并 及 时 查 漏 补 缺。6.1.4 宜 建 立 信 息 采 集 激 励 机 制,经 准 入 的 采 集 内 容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障。6.1.5 采 集 涉 及 居 民 个 人 身 份、财 产、住 址 等 信 息 或 需 入 户 实 地 走 访 的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宜 提 前 进 行信 息 采 集 宣 传 工 作 并 规 范 沟 通 用 语。6.1.6 宜 实 施 信 息 动 态 管 理,对 已 采 集 信 息 进 行 实 时 或 定 时 更 新。6.2 任
11、 务 发 布应 面 向 网 格 员 及 其 他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人 员 进 行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培 训 并 发 布 详 细 通 知,通 知 应 包 含 以 下 内容:a)任 务 名 称;b)采 集 人 员;c)完 成 时 限;d)采 集 范 围;e)采 集 载 体;D B 1 5 0 3/T 0 0 2 0-2 0 2 33f)采 集 形 式;g)采 集 内 容;h)注 意 事 项。6.3 采 集 提 交6.3.1 应 严 格 依 据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采 集。6.3.2 采 集 的 信 息 应 客 观、完 整、规 范、可 追 溯。
12、6.3.3 在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保 护 居 民 隐 私 的 前 提 下,网 格 员 使 用 信 息 采 集 终 端、电 子 收 集 表、纸 质表 单 等 载 体,通 过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并 提 交:a)电 子 收 集 表 线 上 登 记;b)视 频、电 话 沟 通;c)入 户 实 地 走 访;d)户 外 实 地 巡 查。6.4 信 息 质 检网 格 员 业 务 指 导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联 合 需 求 单 位 对 采 集 信 息 进 行 定 时、定 量 质 检,对 质 检 不 合 格 数据 及 时 组 织 更 正、补 充 采 集
13、。6.5 录 入 和 存 储信 息 需 求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采 集 的 信 息 以 录 入、导 入 相 关 信 息 管 理 系 统、数 据 库 或 刻 录 光 盘 等 方 式 完 整留 存,入 卷 归 档 备 查,不 应 对 原 始 记 录 的 数 据 进 行 删 减、修 改,非 工 作 需 要 不 应 私 自 复 制、储 存 相 关 数据 资 料。7 结 果 评 价7.1 应 在 专 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结 束 后 及 时 汇 总、整 理 信 息 质 检 结 果。7.2 网 格 员 业 务 指 导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质 检 结 果,将 结 果 作 为 网 格 员 考 核 评 价 及 奖 励 依 据。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