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0 2 0B 0 9DB6103宝 鸡 市 地 方 标 准D B 6 1 0 3/T 0 4 2 0 1 9农 村 人 居 环 境 重 点 达 标 村 要 求R u r a l H u m a n I n h a b i t a t i o n E n v i r o n m e n t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r e a c h i n g s t a n d a r d s v i l l a g e2 0 1 9-0 9-2 9 发 布 2 0 1 9-1 0-1 0 实 施宝 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6 1 0
2、 3/T 0 4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的 规 则 编 写。本 标 准 由 宝 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宝 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宝 鸡 市 农 业 农 村 局、陕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积 勤、张 继 太、杨 建 辉、姜 烛、李 馨、张 玲。本 标 准 由 宝 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宝 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电 话:0
3、 9 1 7-3 8 1 1 7 5 2地 址:宝 鸡 市 高 新 区 钛 谷 路 9 号邮 编:7 2 1 0 0 0D B 6 1 0 3/T 0 4 2 0 1 91农 村 人 居 环 境 重 点 达 标 村 要 求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重 点 达 标 村(以 下 简 称“村 庄”)的 规 划、防 灾 与 减 灾、村 容 村 貌、垃 圾 治 理、污 水治 理、厕 所 与 粪 污 治 理、基 本 生 活 设 施 等 方 面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重 点 达 标 村 的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及 监 督 检 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4、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9 3 7 9 农 村 户 厕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与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重 点 达 标 村 r e a c h i n g s t a n d a r d s v i l l a g e基 础 生 活 设
5、 施 齐 备,公 共 服 务 齐 全,村 容 村 貌 干 净 整 洁,厕 所 改 造 率 高,生 活 垃 圾 及 污 水 治 理 效 果显 著 的 村 庄。4 村 庄 规 划编 制 了 村 庄 治 理 规 划,包 括 治 理 项 目 名 称、内 容、主 体、职 责、时 序 等。5 防 灾 与 减 灾完 成 了 农 村 危 房 改 造,有 基 本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和 措 施。6 村 容 村 貌6.1 村 庄 面 貌6.1.1 环 境 卫 生6.1.1.1 房 前 屋 后、庭 院 内 外 干 净 整 洁、无 垃 圾。6.1.1.2 道 路 路 面 及 两 侧 无 积 存 垃 圾、杂 草 杂
6、 物 等。D B 6 1 0 3/T 0 4 2 0 1 926.1.1.3 指 示 牌、标 志 无 破 损,墙 面 以 及 栏 杆、果 皮 箱、电 线 杆、路 灯 杆 等 公 共 设 施 无 乱 涂 乱 画 和 小广 告。6.1.1.4 绿 化 地 无 烟 头、果 皮 纸 屑 等 废 弃 杂 物。6.1.1.5 村 内 无 发 黑 发 臭 水 体,河、湖、沟 塘 等 无 堆 放 和 漂 浮 垃 圾;河 塘 沟 渠 无 淤 泥 堆 积、无 杂 草、垃 圾 堵 塞,水 系 畅 通。6.1.1.6 村 内 道 路、公 共 场 所 不 得 出 现 养 殖 粪 污。6.1.2 公 共 空 间6.1.2
7、.1 村 庄 房 前 屋 后、道 路 两 侧 无 残 垣 断 壁、无 破 败 建 筑 构 筑 物 及 违 章 搭 建;无 乱 堆 乱 放,柴 草 堆、建 筑 材 料 等 应 堆 放 有 序、码 放 整 齐。6.1.2.2 农 用 机 械 和 生 产 工 具 存 放 不 得 影 响 交 通 和 人 员 通 行。6.1.2.3 村 庄 应 设 置 文 化 墙、公 告 栏 等,及 时 清 除 影 响 村 庄 风 貌、与 环 境 不 协 调 的 墙 体 广 告、违 规 牌匾、废 旧 广 告 牌 等。6.1.2.4 店 面 招 牌、广 告、宣 传 栏 等 应 大 小 适 宜。6.1.2.5 应 配 备
8、必 要 的 与 村 落 整 体 风 貌 相 协 调 的 标 识 标 牌。6.1.2.6 合 理 设 置 变 电 设 施,及 时 更 换 废 旧 电 线 杆,梳 理 电 力 电 信 线 路。6.1.3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处 理6.1.3.1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应 及 时 清 理,做 到 村 庄 庭 院 无 明 显 臭 味。6.1.3.2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应 无 害 化 处 理。6.1.3.3 禁 养 区 内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养 殖 专 业 户 应 关 闭 或 搬 迁。6.2 村 庄 道 路6.2.1 进 村 主 干 道 全 部 硬 化,村 内 道 路 硬 化 率 逐
9、步 提 高。6.2.2 打 通 断 头 路,完 善 村 内 路 网,拓 宽 局 部 狭 窄 路 段。6.2.3 结 合 村 庄 规 模 形 态、地 形 地 貌,合 理 确 定 村 庄 内 部 道 路 等 级 和 宽 度,要 求 如 下:进 村 道 路、村 内 主 干 道 路 宽 度 不 小 于 4 米,现 有 道 路 不 满 足 会 车 要 求 的,应 设 置 错 车 道;旅 游 型 村 庄 道 路 宽 度 应 满 足 旅 游 车 辆 的 通 行;采 用 自 然 散 排 雨 水 的,村 庄 外 部 道 路 路 缘 标 高 宜 高 于 相 邻 两 侧 农 田 菜 地,村 庄 内 部 道 路 路
10、缘 标高 不 宜 高 于 相 邻 两 侧 农 房 门 口 路 面 标 高;采 用 集 中 排 雨 水 的,村 庄 内 部 道 路 应 设 置 有 盖 板 的 边 沟 或 集 水 井 等 排 水 设 施。6.2.4 路 面 材 质 宜 选 用 地 方 天 然 材 料,体 现 村 庄 风 貌,要 求 如 下:主 要 道 路:沥 青、水 泥、块 石、混 凝 土 砖 等;次 要 道 路:石 材 类、预 制 混 凝 土 方 砖 类、无 机 结 合 料 等;宅 间 路、户 户 通:天 然 材 料,如 卵 石、石 板 等。6.3 绿 化6.3.1 保 护 村 庄 自 然 生 态 应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11、落 实 管 护 责 任,包 含 但 不 限 于:a)应 保 护 乡 村 原 生 林 草 植 被、自 然 景 观、小 微 湿 地 等 自 然 生 境 及 野 生 动 植 物 栖 息 地;b)应 重 点 保 护 古 村 落、古 建 筑、名 人 古 迹 等 历 史 遗 迹 原 貌;c)应 挂 牌 保 护 古 树 名 木、珍 贵 树 种。6.3.2 村 庄 绿 化。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D B 6 1 0 3/T 0 4 2 0 1 93a)因 地 制 宜 开 展 村 庄 绿 化,对 街 道、巷 道、学 校 等 村 庄 公 共 用 地,应 按 照 适 地 适 树 原 则,统 一 规划,做 到 树
12、 端 行 直,整 齐 划 一;b)可 开 展 环 村 林、护 路 林、护 河 林、风 景 林、游 憩 林、康 养 林、水 源 涵 养 林、水 土 保 持 林、防 风固 沙 林、农 田(牧 场)林 网 等 绿 化,构 建 布 局 合 理、人 文 丰 富、景 观 多 样 的 乡 村 绿 道,同 时 兼顾 核 桃、板 栗 等 经 济 林 建 设;c)村 庄 绿 化 覆 盖 率 达 到 3 5%。6.3.3 街 道 绿 化。对 街 道 进 行 绿 化,做 到 四 季 有 景、三 季 有 花,街 道 绿 化 率 达 到 9 0%以 上。6.3.4 庭 院 绿 化。以 农 户 庭 院 为 单 位,结 合
13、农 户 意 愿,以 乡 土 树 种 为 主,体 现 地 方 特 色,有 条 件 的 农户 可 以 发 展 乔、灌、草、花、藤 多 层 次 绿 化。6.3.5 路 渠 绿 化。对 乡 村 道 路、渠 道、河 流 两 岸 进 行 绿 化。树 种 选 用 根 系 深、主 干 高、冠 幅 窄 的 乡 土用 材 树 种,搭 配 常 绿、灌 木 等 树 种,做 到 乔 灌 结 合、针 阔 结 合。6.3.6 隙 地 绿 化。利 用 边 角 地、空 闲 地、撂 荒 地、拆 违 地 等,开 展 隙 地 绿 化,有 条 件 的 村 庄 建 设 供 村民 休 闲 娱 乐 的 小 微 绿 化 公 园、公 共 绿 地
14、,绿 化 率 达 到 9 0%。7 垃 圾 治 理7.1 根 据 村 庄 分 布、转 运 距 离、经 济 条 件 等 因 素,实 行“户 分 类、村 收 集、镇 转 运、县 处 理”等 农 村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和 处 理 模 式。7.2 农 户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收 集。7.3 村 庄 应 至 少 设 置 1 3 个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点,收 集 点 位 置 应 固 定。7.4 村 庄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收 集、转 运 车 辆。根 据 季 节 和 实 际 垃 圾 量 安 排 垃 圾 清 运,夏 天 一 周 不 少 于 2 次,冬 天 一 周 不 少 于 1 次。7.
15、5 生 活 垃 圾 应 及 时 清 运 处 理,禁 止 直 接 焚 烧 和 露 天 堆 放。7.6 对 工 业 固 体 废 物“上 山 下 乡”,及 时 上 报,妥 善 处 理。7.7 无“垃 圾 山”、“垃 圾 围 村”、“垃 圾 围 坝”等 现 象。8 污 水 治 理8.1.1 村 庄 应 铺 设 污 水 管 网,建 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8.1.2 污 水 治 理 和 改 厕 工 作 应 一 体 部 署、协 同 落 实。8.1.3 生 活 污 水 不 得 随 意 泼 洒,不 得 直 接 排 入 街 道、沟 渠 坑 塘。9 厕 所 与 粪 污 治 理9.1 户 厕、学 校 厕 所、公
16、 共 厕 所 改 造 后,卫 生 厕 所 和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占 比 逐 年 提 升,农 村 户 用 卫 生 厕所 普 及 率 达 到 8 5%以 上,厕 所 粪 污 全 部 实 现 有 效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9.2 厕 所 类 型 选 择 要 求 如 下:a)在 污 水 管 网 覆 盖 地 区、水 源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 等 有 条 件 区 域,推 广 完 整 上 下 水 道 水 冲 式 厕 所;b)在 污 水 管 网 覆 盖 不 到 的 地 区,推 广 三 格 化 粪 池 式、双 瓮 漏 斗 式 等 厕 所,并 为 后 续 污 水 处 理 留 出空 间
17、;c)在 农 户 居 住 分 散 的 偏 远 山 区 等 地 区,做 到 贮 粪 池 不 渗 不 漏、粪 便 不 暴 露,因 地 制 宜 推 广 使 用 其他 类 型 卫 生 厕 所。9.3 农 村 学 校 厕 所 应 达 到 卫 生 厕 所 水 平,满 足 G B 1 9 3 7 9 的 要 求。D B 6 1 0 3/T 0 4 2 0 1 949.4 旅 游 型 村 庄 宜 建 设 旅 游 公 厕。9.5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内 的 卫 生 厕 所 应 达 到 无 害 化 要 求。9.6 新 建 住 房 应 配 套 建 设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厕 所 宜 进 院 入
18、室。9.7 户 厕 设 计、施 工 过 程 应 充 分 考 虑 节 水、冬 季 防 冻 和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等 问 题。9.8 厕 所 卫 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合 理 配 置 垃 圾 篓,垃 圾、粪 污 不 溢 出;厕 屋 内 清 洁 卫 生,地 面 无 污 水、无 垃 圾;便 器 应 保 持 无 粪 迹、杂 物,厕 所 内 无 臭 味、无 蝇 蛆。9.9 粪 污 治 理 采 取“分 户 改 造、集 中 处 理”与 单 户 分 散 处 理 相 结 合 的 模 式,厕 所 粪 污 分 散 处 理、集 中处 理 或 接 入 污 水 管 网 统 一 处 理。粪 污 处 理 管
19、 网 覆 盖 不 到 的 地 区,村 里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配 套 户 用 抽 液 设 备、粪 污 收 集 运 输 车 和 粪 污 集 中 处 理 设 施。1 0 基 本 生 活 设 施1 0.1 供 水 及 饮 水1 0.1.1 饮 用 水 源 地 应 有 保 护 措 施。1 0.1.2 供 水 到 户,保 障 率 达 到 9 5%以 上。1 0.1.3 生 活 饮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1 0.2 生 活 用 能1 0.2.1 动 力 用 电 村 组 全 覆 盖。1 0.2.2 有 条 件 的 村 庄 可 推 行“煤 改 气”、“煤 改 电”。1 0.2.3 控 制 煤 炭、秸 秆、柴 草 等 非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量,逐 步 降 低 使 用 比 重。1 0.2.4 坚 持 宜 气 则 气、宜 电 则 电,提 高 农 村 清 洁 用 能 比 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