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1 0 0C C S C 5 2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监 督 监 测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m o n i t o r i n g o f o c c u p a t i o n a lh a z a r d s i n w o r k p l a c e s2 0 2 2-0 7-0 1 发 布 2 0 2 2-0
2、8-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人 员 和 资 质.25 工 作 程 序.26 前 期 准 备.27 实 施 监 测.38 报 告 编 制.89 资 料 归 档.9附 录 A(资 料 性)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现 场 调 查 表.1 0附 录 B(资 料 性)用 人 单 位 现 场 采 样 和 检 测 计 划 表.1 3附 录 C(资 料 性)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汇 总 表.1
3、4参 考 文 献.1 9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职 业 病 防 治 院、深 圳 市 宝 安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深 圳 市 龙 岗 区 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 心、深 圳 市 坪 山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疾 病 预
4、 防 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先 青、周 伟、王 雪 毓、丘 海 丽、钟 小 欢、田 亚 锋、于 碧 鲲、林 艳 发、赖 洪 飘。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1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督 监 测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督 监 测 的 人 员 和 资 质、工 作 程 序、前 期 准 备、实 施 监 测、报 告 编 制 以 及 资 料 归 档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在 深 圳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5、 危 害 因 素 监 督 监 测 工 作。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放 射 性 因 素 类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监 督 监 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Z 1 5 9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监 测 的 采 样 规 范
6、G B Z/T 1 6 0(所 有 部 分)工 作 场 所 空 气 有 毒 物 质 测 定G B Z/T 1 8 9.1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超 高 频 辐 射G B Z/T 1 8 9.2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高 频 电 磁 场G B Z/T 1 8 9.3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1 H z 1 0 0 K H z 电 场 和 磁 场G B Z/T 1 8 9.4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激 光 辐 射G B Z/T 1 8 9.5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微 波 辐 射G B Z/T 1 8 9.6
7、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紫 外 辐 射G B Z/T 1 8 9.7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高 温G B Z/T 1 8 9.8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噪 声G B Z/T 1 8 9.9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手 传 振 动G B Z 1 9 2(所 有 部 分)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测 定G B Z/T 2 2 4 职 业 卫 生 名 词 术 语G B Z/T 3 0 0(所 有 部 分)工 作 场 所 空 气 有 毒 物 质 测 定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Z/T 2 2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8、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监 督 监 测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m o n i t o r i n g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在 一 段 时 期 内 通 过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监 测 辖区 内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行 为。3.2监 测 机 构 m o n i t o r i n g o r g a n i z a t i o n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或 委 托 的 承 担 监 督
9、 监 测 工 作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23.3用 人 单 位 e m p l o y e r具 有 用 人 权 利 能 力 和 用 人 行 为 能 力,运 用 劳 动 力 组 织 生 产 劳 动,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工 资 等 劳 动 报 酬 的单 位。注:通常包括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3.4监 测 岗 位 m o n i t o r i n g p o s t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过 程 中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10、素 的 工 作 岗 位。3.5工 作 方 式 o p e r a t i o n m o d e劳 动 者 在 生 产 过 程 和 劳 动 过 程 中 所 采 取 的 方 式。注:通常包括固定地点工作和非固定地点工作(如巡检工作或在较大范围内的移动工作)。3.6工 作 时 间 w o r k i n g h o u r s劳 动 者 每 日 或 每 周 实 际 工 作 时 间。注:通常包括劳动者工作班制时间和加班时间。4 人 员 和 资 质4.1 现 场 调 查、现 场 采 样 与 测 量、实 验 室 检 测 人 员 应 经 职 业 卫 生 培 训,并 考 核 合 格。4.2 现 场 调 查、
11、现 场 采 样 与 测 量 应 由 2 名 及 以 上 人 员 实 施,并 在 现 场 调 查、现 场 采 样 与 测 量 记 录 单 签 名。4.3 监 测 机 构 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检 测 能 力,包 括 C M A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C N A S 实 验 室 认 可 或 职 业 卫生 技 术 服 务 资 质。5 工 作 程 序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督 监 测 工 作 分 为 准 备、实 施 及 报 告 编 制 三 个 阶 段,具 体 为:a)准 备 阶 段:成 立 工 作 组、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和 确 定 监 测 对
12、象;b)实 施 阶 段:职 业 卫 生 现 场 调 查、制 定 现 场 采 样 和 检 测 计 划、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括现场采样与测量、实验室检测。c)报 告 编 制 阶 段:编 制 检 测 报 告 与 监 测 报 告、资 料 归 档。6 前 期 准 备6.1 成 立 工 作 组监 测 机 构 应 成 立 工 作 组,确 定 工 作 职 责。项 目 负 责 人 统 筹 监 测 工 作 的 整 体 实 施,并 编 制 工 作 方 案。项 目 组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方 案 实 施 具 体 的 监 测 工 作,包 括 现 场 调 查、现 场 采 样 与
13、 测 量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等。6.2 制 定 工 作 方 案工 作 方 案 应 至 少 包 括 监 测 目 标、监 测 范 围、监 测 对 象 和 数 量、监 测 内 容 和 方 法、项 目 组 织 及 运 行 内容。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36.3 确 定 监 测 对 象根 据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确 定 监 测 用 人 单 位 名 单、监 测 岗 位 及 监 测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7 实 施 监 测7.1 职 业 卫 生 现 场 调 查7.1.1 调 查 要 素主 要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原 辅 料 及 产 品
14、 情 况、设 备 设 施 及 布 局 情 况、生 产 工 艺 情 况、岗 位 定 员及 工 作 班 制 设 置 情 况、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情 况、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置 和 运 行 情 况、个 体 防 护 用 品 配 置和 使 用 情 况。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现 场 调 查 表 见 附 录 A。7.1.2 用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调 查 内 容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名 称、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注 册 地 址、工 作 场 所 地 址、投 产 时 间、行 业 类 别、经 济 类 型、用 人 单 位 规 模、在 册 职 工 人 数、劳
15、务 派 遣 人 员 数 量、法 定 代 表 人(或 主 要 负 责 人)姓 名、职业 卫 生 管 理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等。7.1.3 原 辅 料 及 产 品 情 况7.1.3.1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原 辅 料 名 称、年 用 量、物 理 状 态、主 要 成 分、使 用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使 用 岗 位 等;中 间 产 物 和 副 产 物 名 称、年 产 量、物 理 状 态、生 产 的 工 作 场 所 及 岗 位 等;产 品 名 称、年 产 量、物 理 状 态和 包 装 方 式 等。7.1.3.2 对 于 性 质 不 明 的 粉 尘 或 成 分 不 明 的 有 机 化
16、 学 品,应 进 行 粉 尘 中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测 定 或 有 机化 学 品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组 分 定 性 分 析。7.1.4 设 备 设 施 及 布 局 情 况7.1.4.1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可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名 称、数 量(总 数 量 和 运 行 数 量)、型 号 及 规 格(如 有)、使 用 的 工 作 场 所 及 岗 位 等。7.1.4.2 收 集 或 绘 制 用 人 单 位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设 备 布 局 图。7.1.5 生 产 工 艺 情 况收 集 或 绘 制 用 人 单 位 的 生
17、产 工 艺 情 况,包 括 从 原 材 料 投 入 到 成 品 产 出 的 工 艺 全 过 程。7.1.6 岗 位 定 员 及 工 作 班 制 设 置 情 况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场 所 各 岗 位 劳 动 定 员(总 数、每 班 人 数、最 大 班 人 数)、工 作 班 制、工 作 时 间(h/d、d/w)和 工 作 方 式 等。7.1.7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情 况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场 所 各 岗 位 选 择 1 2 名 劳 动 者,详 细 询 问 并 记 录 其 在 工 作 班 期 间 每 个 工 作 地 点和 从 事 每 项 工 作 内 容 时
18、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接 触 时 间,确 定 劳 动 者 接 触 水 平 可 能 波 动 的 时 机 和 接 触频 度 等。7.1.8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置 和 运 行 情 况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4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场 所 设 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类 型、名 称、技 术 参 数、数 量(总 数 量 和 运 行 数 量)、设 置 岗 位 及 地 点 等。7.1.9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配 置 和 使 用 情 况调 查 内 容 包 括 配 置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类 别、名 称、技 术 参
19、数、配 备 岗 位、佩 戴 情 况 和 更 换 周 期 等。7.2 制 定 现 场 采 样 和 检 测 计 划7.2.1 总 体 要 求7.2.1.1 监 测 机 构 应 依 据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现 场 调 查 结 果,制 定 现 场 采 样 和 检 测 计 划,内 容 至 少 包 括:a)用 人 单 位 名 称;b)检 测 任 务 编 号;c)编 制 日 期;d)监 测 工 作 场 所 及 岗 位;e)工 作 方 式;f)采 样 与 测 量 对 象(或 地 点、时 机);g)监 测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名 称(检 测 项 目);h)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类 型;
20、i)采 样 与 测 量 方 式;j)采 样 时 间 类 型;k)样 品 数 量;l)检 测 方 法;m)采 样 与 测 量 仪 器 类 型;n)采 样 流 量;o)空 气 收 集 器;p)样 品 保 存 条 件 和 期 限。7.2.1.2 用 人 单 位 现 场 采 样 和 检 测 计 划 表 见 附 录 B。7.2.2 监 测 岗 位 的 选 取 原 则按 照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危 害 程 度 依 次 选 取 监 测 岗 位,选 取 原 则 为:a)首 先 选 择 近 3 年 在 岗 期 间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出 现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所 致
21、 的 疑 似 职 业 病 或 确 诊职 业 病 病 例 的 岗 位;b)其 次 选 择 用 人 单 位 中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危 害 严 重 的 岗 位。如 监 测 岗 位 有 多 名 劳 动 者 和 多 个 工作 地 点 时,应 将 可 能 接 触 水 平 最 高 的 劳 动 者 和 工 作 地 点 纳 入 监 测 范 围;c)最 后 选 择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危 害 的 其 他 岗 位。7.2.3 监 测 岗 位 和 地 点 要 求7.2.3.1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为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时,应 符 合
22、以 下 要 求:监 测 点 在 监 测 岗 位 所 在 或 流 经 的 工 作 地 点 选 取,并 包 含 该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主 要 工 作 地 点 或 可 能 接触 浓 度 最 高 的 工 作 地 点;监 测 岗 位 数 量 不 少 于 4 个,每 个 岗 位 至 少 选 取 1 个 工 作 地 点 作 为 监 测 点;监 测 岗 位 数 量 少 于 4 个 时,监 测 全 部 岗 位;用 人 单 位 同 时 存 在 两 种 及 以 上 类 型 的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分 别 监 测 不 少 于 4 个 岗 位。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57.2
23、.3.2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为 噪 声 时,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监 测 点 在 监 测 岗 位 所 在 或 流 经 的 工 作 地 点 选 取,选 择 8 0 d B(A)以 上 的 工 作 地 点 进 行 监 测;监 测 岗 位 数 量 不 少 于 4 个,每 个 岗 位 至 少 选 取 1 个 工 作 地 点 作 为 监 测 点;监 测 岗 位 数 量 少 于 4 个 时,监 测 全 部 岗 位。7.2.3.3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为 超 高 频 辐 射、高 频 电 磁 场、1 H z 1 0 0 K H z 电 场 和 磁 场、激 光 辐 射、微
24、 波 辐 射、紫 外 辐 射、高 温 和 手 传 振 动 时,按 照 其 岗 位 分 布 情 况,应 监 测 全 部 岗 位。7.2.4 采 样 与 测 量 的 技 术 要 求7.2.4.1 监 测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岗 位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接 触 浓 度(CT W A)时,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除 因 空 气 收 集 器 为 液 体 吸 收 管 和 采 气 袋 等 无 法 进 行 长 时 间 采 样 外,选 用 个 体 或 定 点 长 时 间 采 样;劳 动 者 固 定 地 点 工 作,采 用 定 点 或 个 体 采 样 方 式,采 样 时 长 不 低 于 劳 动
25、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的 2 5%;劳 动 者 非 固 定 地 点 工 作,采 用 个 体 采 样 方 式,采 样 时 长 不 低 于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的 5 0%;采 样 时 段 覆 盖 工 作 班 接 触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7.2.4.2 监 测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工 作 地 点 短 时 间 接 触 浓 度(CS T E)、峰 接 触 浓 度(CP E)时,应 符 合 以 下要 求:采 用 定 点 采 样 方 式,采 样 时 间 为 1 5 m i n;每 个 监 测 点 的 采 样 时 段 不 少 于 2 个
26、,采 样 间 隔 不 小 于 1 h,且 包 括 劳 动 者 可 能 接 触 浓 度 最 高 的时 段。7.2.4.3 监 测 化 学 毒 物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CM E)时,采 用 定 点 采 样 方 式,且 在 劳 动 者 可 能 接 触 浓 度 最 高的 时 段 或 工 作 地 点 进 行 采 样,采 样 时 间 不 超 过 1 5 m i n。7.2.4.4 监 测 噪 声 岗 位 的 强 度 时,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劳 动 者 在 固 定 地 点 接 触 稳 态 噪 声 时,在 工 作 地 点 测 量 3 次 瞬 时 噪 声 或 等 效 声 级(LA e q);劳
27、动 者 在 固 定 地 点 接 触 非 稳 态 有 规 律 噪 声 时,采 用 个 体 测 量 方 式,测 量 时 长 不 低 于 劳 动 者 每 日工 作 时 间 的 2 5%;劳 动 者 非 固 定 地 点 工 作 或 工 作 班 接 触 无 规 律 噪 声 时,采 用 个 体 测 量 方 式,测 量 时 长 不 低 于 劳 动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的 5 0%;测 量 时 段 覆 盖 工 作 班 接 触 噪 声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7.2.4.5 监 测 工 作 场 所 的 噪 声 强 度 时,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稳 态 噪 声,读 取 3 个 瞬 时 噪 声 值
28、作 为 测 量 结 果;非 稳 态 噪 声,测 量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作 业 周 期,读 取 LA e q作 为 测 量 结 果。7.2.4.6 监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为 超 高 频 辐 射、高 频 电 磁 场、1 H z 1 0 0 K H z 电 场 和 磁 场、激 光 辐 射、微 波 辐 射、紫 外 辐 射、高 温 和 手 传 振 动 时,应 分 别 按 照 G B Z/T 1 8 9.1、G B Z/T 1 8 9.2、G B Z/T 1 8 9.3、G B Z/T1 8 9.4、G B Z/T 1 8 9.5、G B Z/T 1 8 9.6、G B Z/T 1
29、 8 9.7 和 G B Z/T 1 8 9.9 规 定 的 测 量 方 式、时 长、时 机 和 时段 要 求 进 行 监 测。7.3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7.3.1 采 样 与 测 量 前 准 备7.3.1.1 监 测 机 构 应 对 现 场 采 样 所 需 的 空 气 收 集 器 和 试 剂 进 行 验 收 确 认,空 气 收 集 器 中 待 测 职 业 病 危害 因 素 的 本 底 值 应 低 于 所 选 用 检 测 方 法 的 定 量 下 限,平 均 解 吸(或 洗 脱、消 解)效 率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9 0%。7.3.1.2 监 测 机 构 应 准 备 符 合
30、要 求 的 采 样 与 测 量 仪 器,核 查 其 性 能(流 量/量 程 范 围、防 爆 性 能 等)、电 池 电 量,采 样 与 测 量 仪 器 应 检 定 或 校 准 合 格,且 在 有 效 期 内。7.3.1.3 监 测 机 构 应 做 好 采 样 与 测 量 仪 器 的 领 用 工 作,并 做 好 记 录。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67.3.1.4 监 测 机 构 应 选 用 检 定 合 格 的 流 量 计 对 采 样 器 流 量 进 行 采 样 前 校 准,采 样 器 流 量 示 值 误 差 应 在 5%以 内;物 理 因 素 的 测 量 仪 器 应 根
31、 据 G B Z/T 1 8 9.1、G B Z/T 1 8 9.2、G B Z/T 1 8 9.3、G B Z/T 1 8 9.4、G B Z/T1 8 9.5、G B Z/T 1 8 9.6、G B Z/T 1 8 9.7、G B Z/T 1 8 9.8 和 G B Z/T 1 8 9.9 的 要 求 在 测 量 前 进 行 校 准。7.3.1.5 现 场 采 样 与 测 量 人 员 应 配 备 适 宜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7.3.2 现 场 采 样 与 测 量7.3.2.1 现 场 采 样 与 测 量 应 在 监 测 岗 位 和 工 作 地 点 正 常 生 产 和 排 除 人 为
32、 干 扰 的 情 况 下 进 行。7.3.2.2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应 根 据 G B Z 1 5 9、G B Z/T 1 6 0(所 有 部 分)、G B Z/T 1 9 2(所 有 部 分)和 G B Z/T 3 0 0(所 有 部 分)的 要 求 进 行 采 样,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化 学 毒 物 的 采 样 流 量 按 照 G B Z/T 1 6 0(所 有 部 分)、G B Z/T 3 0 0(所 有 部 分)的 要 求 确 定;b)总 粉 尘 的 采 样 流 量 按 照 G B Z/T 1 9 2.1 的 要 求 确 定;呼 吸 性 粉 尘 的 采 样 流 量
33、 按 照 G B Z/T 1 9 2.2的 要 求 确 定,其 中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个 体 采 样 时,依 据 旋 风 式 预 分 离 器 要 求 的 流 量 进 行 采 样,常 用采 样 流 量 为 2 L/m i n,对 工 作 地 点 进 行 定 点 采 样 时,依 据 冲 击 式 预 分 离 器 要 求 的 流 量 进 行 采 样,常 用 采 样 流 量 为 2 0 L/m i n;c)粉 尘 样 品 采 集 时,采 集 原 料 粉 末 或 沉 降 尘,如 煤 尘 和 水 泥 粉 尘 可 直 接 采 集 粉 末,矽 尘 优 先 采 集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沉 降 尘;d)
34、长 时 间 采 样 时,采 样 前 后 流 量 偏 差 在 5%以 内 时,可 用 采 样 前 设 定 的 流 量 计 算 采 样 体 积;当偏 差 超 出 5%但 不 超 过 1 0%时,可 用 采 样 前 后 流 量 的 平 均 值 计 算 采 样 体 积;当 偏 差 超 出 1 0%时,更 换 采 样 器 重 新 进 行 样 品 采 集;e)采 样 时 进 行 气 密 性 检 查,确 保 连 接 管 路 不 漏 气,采 样 时 经 常 性 观 察 仪 器 运 行 状 态,确 保 仪 器 正常 运 行,采 样 结 束 后 立 即 密 封 样 品,不 应 在 采 样 点 处 理 样 品,防
35、止 样 品 污 染;f)采 集 的 样 品 具 有 唯 一 性 标 识;g)化 学 毒 物 采 样 时 采 集 空 白 对 照 样 品,同 一 检 测 项 目 同 一 批 次 样 品 至 少 采 集 2 个 空 白 对 照 样 品,空 白 对 照 样 品 与 采 集 样 品 为 同 一 批 次 的 空 气 收 集 器。当 同 一 空 气 收 集 器 同 时 采 集 多 种 有 害 因 素时,样 品 的 保 存 条 件 和 期 限 按 照 最 严 格 的 有 害 因 素 执 行。7.3.2.3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现 场 采 样 信 息 应 实 时 记 录,并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36、 内 容:a)用 人 单 位 名 称、工 作 场 所 地 址、检 测 任 务 编 号、采 样 依 据、空 气 收 集 器、流 量 计(名 称、型 号)及 编 号、采 样 日 期;b)监 测 工 作 场 所 及 岗 位、采 样 对 象(或 地 点、时 机)、检 测 项 目;c)样 品 编 号、采 样 器(名 称、型 号)及 编 号、采 样 起 止 时 间、采 样 流 量、样 品 浓 度 代 表 接 触 时 间;d)采 样 时 监 测 岗 位 的 生 产 情 况、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个 体 防 护 用 品 佩 戴 情 况;e)采 样 时 的 环 境 气 象 条 件 参 数(
37、温 度、气 压);f)采 样 人 员、复 核 人 员 和 用 人 单 位 陪 同 人 签 名。7.3.2.4 物 理 因 素 应 根 据 G B Z/T 1 8 9.1、G B Z/T 1 8 9.2、G B Z/T 1 8 9.3、G B Z/T 1 8 9.4、G B Z/T 1 8 9.5、G B Z/T 1 8 9.6、G B Z/T 1 8 9.7、G B Z/T 1 8 9.8 和 G B Z/T 1 8 9.9 的 要 求 进 行 测 量。噪 声 测 量 后 应 以 测 量 模 式对 标 准 声 源 进 行 测 量,如 偏 差 大 于 0.5 d B,本 次 测 量 结 果 应
38、舍 弃,并 更 换 噪 声 测 量 仪 器 重 新 进 行 测 量。7.3.2.5 物 理 因 素 的 现 场 测 量 信 息 应 实 时 记 录,并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用 人 单 位 名 称、工 作 场 所 地 址、检 测 任 务 编 号、测 量 依 据、校 准 仪 器(名 称、型 号)及 编 号、测 量 日 期;b)监 测 工 作 场 所 及 岗 位、测 量 对 象(或 地 点、时 机)、检 测 项 目;c)测 量 编 号、测 量 仪 器(名 称、型 号)及 编 号、测 量 仪 器 校 准 情 况、测 量 时 间、接 触 时 间、测 量结 果;d)测 量 时 监 测 岗
39、位 的 生 产 情 况、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个 体 防 护 用 品 佩 戴 情 况;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7e)测 量 时 的 环 境 气 象 条 件 参 数(温 度、相 对 湿 度);f)测 量 人 员、复 核 人 员 和 用 人 单 位 陪 同 人 签 名。7.3.2.6 样 品 运 输、接 收、流 转 和 保 存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样 品 运 输 过 程 中 保 证 样 品 性 质 稳 定,避 免 污 染、损 失 和 丢 失。对 于 不 稳 定 的 样 品,采 取 必 要 的保 存 措 施;b)空 白 对 照
40、样 品 独 立 包 装,与 采 集 样 品 一 并 放 置、运 输 和 保 存;c)样 品 交 接 记 录 至 少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名 称、检 测 任 务 编 号、样 品 编 号、检 测 项 目、样 品 数 量、空 气收 集 器、样 品 保 存 条 件 和 期 限、样 品 状 态、采 样 日 期、交 接 日 期、交 接 人 员。7.3.3 实 验 室 检 测7.3.3.1 化 学 毒 物 应 根 据 G B Z/T 1 6 0(所 有 部 分)和 G B Z/T 3 0 0(所 有 部 分)的 要 求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按 资 质 认 定 或
41、实 验 室 认 可 批 准 的 检 测 方 法,在 样 品 保 存 有 效 期 内 进 行 检 测;b)检 测 仪 器 性 能 满 足 检 测 方 法 的 要 求,检 定 或 校 准 合 格,且 在 有 效 期 内;c)实 验 室 环 境 条 件 满 足 仪 器 使 用 和 检 测 方 法 要 求。对 环 境 条 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天 平 室、理 化 分 析 室、热 解 吸 室 等,按 要 求 对 环 境 条 件 进 行 控 制 并 实 时 记 录;d)标 准 物 质、化 学 试 剂、耗 材 和 试 验 用 水 等 满 足 检 测 方 法 的 要 求。标 准 溶 液 优 先 采 用
42、国 家 认 可 的标 准 物 质 进 行 配 制,低 浓 度 的 标 准 溶 液 宜 当 日 配 制 和 使 用;e)按 照 检 测 方 法 的 要 求 配 制 相 应 的 标 准 贮 备 液 和 校 准 曲 线 标 准 系 列。校 准 曲 线 标 准 系 列 在 每 次 使用 时 现 用 现 配,除 试 剂 空 白 外,标 准 系 列 配 制 不 少 于 5 个 浓 度 点。标 准 系 列 浓 度 最 低 点 的 含 量应 在 待 测 有 害 因 素 定 量 下 限 附 近,浓 度 最 高 点 的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检 测 方 法 定 量 测 定 范 围 的 上 限 值;f)采 集 样
43、 品 分 析 前 先 测 定 质 控 样 品 和 空 白 对 照 样 品,空 白 对 照 样 品 的 测 定 含 量 一 般 小 于 待 测 有 害因 素 的 定 量 下 限,购 买 的 质 控 样 品 检 测 结 果 在 给 定 参 考 值 或 允 许 的 不 确 定 度 范 围 内,自 行 加 标回 收 质 控 样 品 的 加 标 回 收 率 在 9 0%1 1 0%之 间;g)样 品 测 定 含 量 在 当 批 次 配 制 的 标 准 系 列 浓 度 范 围 内,若 超 过 当 批 次 配 制 的 标 准 系 列 浓 度 范 围 时,将 样 品 浓 度 稀 释 至 当 批 次 标 准 系
44、 列 浓 度 范 围 内 再 测 定,计 算 时 乘 以 稀 释 倍 数;h)检 测 结 果 计 算 时,使 用 监 测 机 构 实 验 室 给 出 的 解 吸(或 洗 脱)效 率,不 应 直 接 引 用 检 测 方 法 给出 的 解 吸(或 洗 脱)效 率。7.3.3.2 粉 尘 应 根 据 G B Z/T 1 9 2(所 有 部 分)的 要 求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称 量 前 将 采 样 后 的 滤 膜 置 于 干 燥 器 内 2 h 以 上,采 样 前 后 滤 膜 的 称 量 使 用 同 一 台 天 平。实 验 室采 用 十 万 分 一 天 平(感
45、 量 为 0.0 1 m g)进 行 称 量;b)粉 尘 中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检 测 时,若 粉 尘 粒 径 较 大,需 用 玛 瑙 研 钵 研 磨 至 手 捻 有 滑 感 为 止。7.3.3.3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实 验 室 检 测 记 录 应 全 面、清 晰、完 整,并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用 人 单 位 名 称、检 测 任 务 编 号、检 测 项 目、检 测 方 法、实 验 室 环 境 条 件、检 测 仪 器(名 称、型号)及 编 号、仪 器 设 备 测 定 条 件 参 数、解 析(或 洗 脱)效 率、结 果 计 算 公 式、样 品 处 理
46、方 法、方 法 定 量 下 限 或 最 低 定 量 浓 度、收 样 日 期、检 测 日 期、检 测 人 员、复 核 人 员;b)标 准 贮 备 液 配 制 情 况、校 准 曲 线 配 制 情 况、校 准 曲 线 测 定 情 况;c)质 量 控 制 情 况(质 控 样 品 来 源 或 加 标 样 品 的 配 制 过 程、质 控 样 品 或 加 标 样 品 的 测 定 结 果 和 判 定);d)样 品 编 号、样 品(含 空 白 对 照 样 品)检 测 结 果。7.3.4 结 果 处 理 与 数 据 修 约7.3.4.1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岗 位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接 触 浓
47、度(CT W A)的 结 果 处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4 4 0 3/T 2 4 1 2 0 2 28a)当 每 日 接 触 时 间(Td)1 h 时,基 于 作 业 的 实 际 情 况、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的 特 性,依 据 P C-S T E L或 P E 进 行 评 价;b)当 1 h Td 8 h 且 每 周 接 触 时 间(Tw)4 0 h 时,计 算 8 h 加 权 平 均 接 触 浓 度(CT W A),依 据P C-T W A 进 行 评 价;c)当 Td 8 h 或 Tw 4 0 h 时,基 于 接 触 时 间 的 延 长 和 恢 复 时 间 的
48、减 少 调 整 P C-T W A 值。具 有 刺 激 性 和臭 味 的 物 质,以 及 单 纯 窒 息 性、安 全 或 健 康 风 险 极 低、生 物 半 衰 期 少 于 4 h 或 技 术 上 实 施 困 难的 物 质 不 宜 进 行 调 整;d)当 Td 8 h 且 每 周 工 作 天 数 5 d 时,按 日 接 触 调 整,基 于 工 作 日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接 触 浓 度(CT W A,d),依 据 调 整 后 的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容 许 浓 度(P C-T W Aa)进 行 评 价;e)当 每 周 工 作 天 数 5 d,且 Tw 4 0 h 时,按 周 接 触 调
49、 整,基 于 工 作 周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接 触 浓 度(CT W A,w),依 据 调 整 后 的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容 许 浓 度(P C-T W Aa)进 行 评 价。注:P C-S T E L 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 E 为峰接触浓度,P C-T W A 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7.3.4.2 粉 尘 和 化 学 毒 物 检 测 结 果 的 数 据 修 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对 于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1 m g/m3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当 检 测 结 果 1 m g/m3时,检 测 结 果 的 小 数 点后 位 数 比 相 应 的 职 业
50、 接 触 限 值 多 1 位;当 检 测 结 果 1 m g/m3时,检 测 结 果 的 小 数 点 后 位 数 与 监测 机 构 报 告 的 最 低 定 量 浓 度 的 小 数 点 后 位 数 保 持 一 致;b)对 于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1 m g/m3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当 检 测 结 果 1 m g/m3时,检 测 结 果 保 留 1 位小 数;当 检 测 结 果 1 m g/m3时,检 测 结 果 的 小 数 点 后 位 数 比 相 应 的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多 1 位 或 与 监测 机 构 报 告 的 最 低 定 量 浓 度 的 小 数 点 后 位 数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