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8 1.0 6 0.2 0C C S Y 2 4DB4451潮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5 1/T 2 2 0 2 22 0 1 8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P r o d u c t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C h a o z h o u h a n d-p u l l e d c l a y t e a p o t2 0 2 2-0 8-2 3 发 布 2 0 2 2-0 8-2 3 实 施潮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潮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4 5 1/T 2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和 G B/T1 7 9 2 4-2 0 0 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和 G B/T 1 7 9 2 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志 通 用 要 求 制 定。本 文 件 由 潮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潮 州 市 潮
3、 州 工 夫 茶 文 化 研 究 会、潮 州 市 陈 韵 堂 茶 艺 有 限 公 司、潮 州 市 章 燕 明 陶瓷 壶 艺 研 究 所、潮 州 市 枫 溪 区 源 兴 炳 记 陶 艺 厂、广 东 省 潮 州 市 质 量 计 量 监 督 检 测 所、潮 州 市 莲 云 红 陶制 作 厂、潮 州 市 裕 德 堂 壶 艺 研 究 所、潮 州 市 联 源 陶 瓷 艺 术 研 究 院、潮 州 市 湘 桥 区 八 邑 茶 壶 工 作 室、广东 千 庭 茶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广 东 天 池 茶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起 草 人:陈 辉、李 炳 炎、章 海 元、吴 锦 全、林 雪
4、茵、张 瑞 端、吴 义 永、赖 通 发、吴 晗 煜、蔡 锐 坤、陈 沛 雄、章 振 顺、吴 永 宣、苏 章 浩、杨 健。D B 4 4 5 1/T 2 2 0 2 2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保 护 范 围、原 料 要 求、工 艺 要 求、质 量 要 求、试 验方 法、检 验 规 则 及 标 志、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批 准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等 4 个 产 品 实 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的 公
5、告 批 准 保 护 的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的 生 产 加 工 及 销 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2 8.1-2 0 1 2 计 数 抽 样 检 验 程 序 第 1 部 分:按 接 收 质 量 限(A Q L)检 索 的 逐 批 检
6、 验 抽 样 计 划G B/T 2 8 2 9-2 0 0 2 周 期 检 验 计 数 抽 样 程 序 及 表(适 用 于 对 过 程 稳 定 性 的 检 验)G B/T 3 2 9 8 日 用 陶 瓷 器 抗 热 震 性 测 定 方 法G B/T 3 2 9 9 日 用 陶 瓷 器 吸 水 率 测 定 方 法G B/T 3 3 0 2 日 用 陶 瓷 器 包 装、标 志、运 输、贮 存 规 则G B/T 3 3 0 3 日 用 陶 瓷 器 缺 陷 术 语G B 4 8 0 6.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 4 8 0 6
7、.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陶 瓷 制 品G B/T 5 0 0 0 日 用 陶 瓷 名 词 术 语G B 3 1 6 0 4.2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镉 迁 移 量 的 测 定G B 3 1 6 0 4.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铅 的 测 定 和 迁 移 量 的 测 定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0 0 0、G B/T 3 3 0 3 中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C h a o z h o
8、 u h a n d-p u l l e d c l a y t e a p o t在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现 辖 行 政 区 域 内,采 用 产 自 保 护 区 内 含 铁 量 较 高 的 细 颗 粒 粘 土 为 主 要 原 料 配 制 的朱 泥,以 手 工 拉 坯 成 形,烧 制 而 成 的 壶 类 制 品。4 保 护 范 围仅 限 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批 准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等 4 个 产 品 实 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的 公 告(第 4 4 4 号)批 准 保 护 的 范 围,即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潮 安 区 龙 湖 镇、浮 洋
9、镇、凤 塘 镇、古 巷 镇、登 塘 镇、D B 4 4 5 1/T 2 2 0 2 22枫 溪 镇,湘 桥 区 凤 新 街 道、金 山 街 道、西 湖 街 道、湘 桥 街 道、西 新 街 道、太 平 街 道、南 春 街 道、城 西街 道 共 1 4 个 镇、街 道 现 辖 行 政 区 域,参 见 附 录 A。5 原 料 要 求主 要 采 用 产 自 潮 州 市 枫 溪、凤 塘、浮 洋 等 区 域 内 的 朱 泥,呈 土 黄 色 及 紫 红 色,质 地 细 腻 柔 韧,可塑 性 强,含 F e2O3量 6%。6 工 艺 要 求6.1 工 艺 流 程选 泥 料 泥 料 粉 碎 炼 泥 陈 泥 拉
10、壶 身 修 壶 身 拉 壶 盖 修 壶 盖 安 钮 挖 孔 安 流 装 把 精修 坯 或 上 土 水 装 窑。6.2 加 工 要 点6.2.1 泥 料 粉 碎将 选 好 的 泥 料 碾 磨 成 碎 粉。6.2.2 炼 泥将 碎 粉 的 泥 料 与 水 混 合 浸 泡 后 搅 拌,待 泥 料 变 成 浆 状 后,用 细 目 筛 除 去 粗 粒,剩 下 的 浆 水 沉 淀 成泥 块,用 手 揉 炼,挤 出 空 气。6.2.3 陈 泥将 炼 好 的 泥 料 浸 泡 在 陶 缸 里,加 盖 密 封,存 放 2 年 以 上。6.2.4 拉 壶 身将 陈 泥 按 在 旋 转 的 辘 轳 上,双 手 捏、压
11、、按、挤,或 沿 弧 线 上 旋,或 沿 直 线 上 提,拉 高、拉 宽 壶身,壶 内 壁 可 见 明 显 手 拉 痕 迹。6.2.5 修 壶 身用 小 刮 刀 对 壶 口、壶 底 进 行 刨、削 修 整,去 掉 多 余 边 线,再 用 细 竹 篾 片,贴 壶 身 外 壁 上 下 轻 轻 刮动,将 壶 身 修 整 光 滑。6.2.6 拉 壶 盖用 拉 制 壶 身 类 似 的 方 法,双 手 运 动 拉 出 壶 盖 的 大 体 造 型。6.2.7 修 壶 盖将 壶 盖 倒 覆 在 旋 转 的 辘 轳 上,用 小 刮 刀 等 工 具,将 边 缘 的 盖 墙 按 照 壶 口 相 应 大 小 修 整
12、好 后,再 翻过 来 对 盖 面 进 行 修 整。6.2.8 安 钮 挖 孔在 壶 盖 上 方,安 上 一 小 坨 泥 做 成 盖 钮,用 小 刮 刀 修 整,同 时 用 圆 针 在 盖 钮 正 中 央 修 出 一 个 圆 形 的D B 4 4 5 1/T 2 2 0 2 23气 孔,并 修 出 壶 内 气 孔。6.2.9 安 流 装 把用 竹 签 卷 出 中 空 壶 嘴,另 取 一 段 泥 滚 压 出 壶 柄,安 装 在 壶 身 上。安 装 过 程 中,要 做 到 壶 钮、壶嘴、壶 把 三 点 成 直 线,大 小、造 型 与 壶 身 相 匹 配,壶 嘴 出 水 顺 畅,把、嘴 均 衡,握 感
13、 轻。6.2.1 0 精 修 坯 或 上 土 水以 明 针 或 牛 角 片 按 压 壶 坯 外 表 使 之 光 滑 润 泽,或 在 壶 坯 表 面 泡 上 一 层 高 含 铁 料 的“土 水”作 装饰。6.2.1 1 装 窑风 干 透 后,摆 放 整 齐 送 入 窑 炉 中 进 行 烧 制,烧 制 温 度 在 1 1 0 0 左 右,需 连 续 烧 1 2 h 1 8 h。7 质 量 要 求7.1 外 观 质 量7.1.1 产 品 颜 色 呈 土 黄 或 紫 红 色,质 地 细 腻,表 面 光 滑 润 泽,放 在 平 面 上 应 平 稳。7.1.2 以 水 平 壶 为 例,壶 嘴、壶 盖 中
14、点 和 壶 把 应 成 一 直 线,见 图 1。图 1:水 平 壶 示 意 图7.1.3 产 品 不 应 有 磕 碰、裂 穿 和 渗 漏 缺 陷。7.1.4 产 品 标 识 应 端 正、清 晰。产 品 在 1 0 m m2内 不 应 有 超 过 2 个 以 上 的 缺 陷。7.1.5 产 品 的 外 观 缺 陷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每 件 产 品 不 应 超 过 4 种 缺 陷。表 1 产 品 的 外 观 缺 陷 要 求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要求1 变形 口径 m m 不大于 1.02 熔洞 直径 m m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 1.0,限 1 个3 坯泡 直径 m m 不大
15、于 1.0,限 1 个4 泥渣 面积 m m2显见面不允许D B 4 4 5 1/T 2 2 0 2 24表 1(续)5 裂纹 长度 m m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阴裂不大于 3.06 接头泥色差-不太明显表中缺陷折算规定:注 1:除已明确规定者外,本表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大 5 0%;注 2: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 5 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的略多时,可以 2 个折算 1 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数不得超过原等级规定总数的 5 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加 1,变成双数再折算);注 3:凡未限定处数和个数者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注 4:
16、凡是直径不大于 0.3 m m,长度不大于 0.5 m m,面积不大于 1 m m2,颜色清淡的微小缺陷以及其它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7.2 使 用 性 能7.2.1 壶 嘴 应 出 水 顺 畅。7.2.2 壶 盖 与 壶 口 应 基 本 吻 合,产 品 倾 斜 至 底 面 与 水 平 位 置 呈 7 0 夹 角 时,壶 盖 不 应 脱 落。7.3 吸 水 率产 品 吸 水 率 2%8%。7.4 抗 热 震 性产 品 自 1 6 0 至 2 0 热 交 换 一 次 不 裂。7.5 铅、镉 迁 移 量应 符 合 G B 4 8 0 6.4 的 规 定。8 试 验 方 法8.1 外 观 质 量
17、 和 使 用 性 能目 视 手 触 检 验。8.2 吸 水 率按 G B/T 3 2 9 9 的 规 定 执 行。8.3 抗 热 震 性按 G B/T 3 2 9 8 的 规 定 执 行。8.4 铅、镉 迁 移 量铅、镉 迁 移 试 验 按 G B 4 8 0 6.4 的 规 定 进 行 前 处 理,迁 移 量 分 别 按 G B 3 1 6 0 4.3 4、G B 3 1 6 0 4.2 4 的 规 定执 行。D B 4 4 5 1/T 2 2 0 2 259 检 验 规 则9.1 检 验 分 类产 品 检 验 分 为 出 厂 检 验 和 型 式 检 验,采 用 每 百 单 位 产 品 不
18、合 格 品 数(计 件 法)检 验。9.2 组 批检 验 产 品 批 组 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标 称 同 一 生 产 者、同 一 商 标、执 行 相 同 标 准 的 产 品;b)标 称 同 一 生 产 者、同 一 商 标 的 同 一 品 种 产 品;c)标 称 同 一 生 产 者、同 一 商 标、同 一 型 号 或 规 格 的 产 品;d)同 一 经 销 商 销 售 的 同 一 型 号 或 同 一 类 产 品;e)标 称 同 一 生 产 者、同 一 商 标、同 一 型 号 或 不 同 规 格 的 特 定 批 次 的 产 品。注:一个委托方委托不同厂家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产品,视为同一
19、生产者。9.3 出 厂 检 验9.3.1 出 厂 检 验 项 目 为 7.1、7.2 规 定 的 内 容。9.3.2 每 件 产 品 须 经 企 业 检 验 部 门 全 数 检 验 并 经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9.3.3 出 厂 检 验 按 G B/T 2 8 2 8.1-2 0 1 2 的 规 定 执 行。各 检 验 项 目 的 不 合 格 分 类、接 收 质 量 限、检 验 水 平及 抽 样 方 案 见 表 2。正 常 检 验 一 次 抽 样 及 判 定 按 表 3 进 行。表 2 检 验 项 目 的 不 合 格 分 类、接 收 质 量 限、检 验 水 平 及 抽
20、样 方 案检查项目 不合格分类 接收质量限(A Q L)检验水平 抽样方案7.1、7.2 B 4.0 一般检验水平一次抽样(从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开始,按转移规则进行)表 3 正 常 检 验 一 次 抽 样 及 判 定 要 求 表批量范围一般检验水平样本量n 接收数A c 拒收数R e2 8 3 0 19 1 5 3 0 11 6 2 5 3 0 12 6 5 0 1 3 1 25 1 9 0 1 3 1 29 1 1 5 0 2 0 2 31 5 1 2 8 0 3 2 3 42 8 1 5 0 0 5 0 5 65 0 1 1 2 0 0 8 0 7 81 2 0 1 3 2 0 0 1 2
21、5 1 0 1 13 2 0 1 1 0 0 0 0 2 0 0 1 4 1 51 0 0 0 1 3 1 5 2 1 2 29.3.4 样 本 的 抽 取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a)单 件 产 品 按 表 3 的 规 定 随 机 抽 取 样 本 量;b)成 箱 产 品 先 按 产 品 数 量 对 照 表 3 的 要 求 查 出 相 应 的 样 本 量,用 样 本 量 除 以 每 箱 内 的 产 品 数,其商 若 是 整 数 则 以 此 数 值 为 抽 取 的 箱 数;其 商 若 含 小 数,则 去 除 小 数,在 整 数 位 加 1 为 抽 取 箱 数。D B 4 4 5 1/T 2
22、2 0 2 26从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箱 数 的 成 箱 产 品,然 后 从 抽 取 的 箱 中 随 机 抽 取 该 批 产 品 的 样 本 量(每 箱中 抽 出 的 样 本 数 应 大 致 相 等);C)当 检 验 产 品 批 小 于 或 等 于 样 本 量 时,则 全 部 抽 取。9.3.5 检 验 结 果 如 有 不 合 格 项,则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不 符 合 本 文 件。9.4 型 式 检 验9.4.1 型 式 检 验 项 目 为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项 目,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应 进 行 型 式检 验:
23、a)产 品 原 料 改 变 时;b)生 产 工 艺 方 法 变 更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性 能 时;c)停 产 6 个 月 以 上 再 恢 复 生 产 时;d)生 产 工 艺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时;e)有 合 同 要 求 时。9.4.2 型 式 检 验 的 样 本 应 从 本 周 期 制 造 的 并 经 过 批 检 查 合 格 的 某 个 批 或 若 干 个 批 中 抽 取。抽 取 样 本 的方 法 应 保 证 所 得 到 的 样 本 能 代 表 本 周 期 的 实 际 技 术 水 平。9.4.3 型 式 检 验 按 G B/T 2 8 2 9-2 0 0 2 的 规 定
24、 进 行。各 检 验 项 目 的 不 合 格 分 类、不 合 格 质 量 水 平、判 别 水平、抽 样 方 案 见 表 4。表 4 不 合 格 分 类、不 合 格 质 量 水 平、判 别 水 平、抽 样 方 案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 Q L)判别水平(D L)抽样方案 样本量 A c R e7.1 B 2 0 一次 3 2 3 47.2 B 2 0 一次 3 2 3 47.3 B 4 0 二次n1=3n2=30 21 27.4 B 2 5 二次n1=5n2=50 21 27.5 A 1 5 一次 6 0 19.4.4 检 验 的 各 个 项 目 中,如 有 不 合 格 项,则 判
25、 该 产 品 型 式 检 验 不 合 格。1 0 标 志、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产 品 的 包 装、运 输、贮 存 按 G B/T 3 3 0 2 的 规 定 执 行。产 品 标 签 标 志 按 G B/T 3 3 0 2 及 G B 4 8 0 6.1 的规 定 执 行。获 准 使 用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志 应 符 合 国 家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D B 4 4 5 1/T 2 2 0 2 27附 录 A(资 料 性)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保 护 范 围A.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保 护 范 围 见 图 A.1。图 A.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保 护 范 围D B 4 4 5 1/T 2 2 0 2 28参 考 文 献 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批 准 潮 州 手 拉 朱 泥 壶 等 4 个 产 品 实 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的 公 告(第 四 四四 号)2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办 法(试 行)(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公 告 第 三 五 四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