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40.20 CCS B 43 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3432022 生猪屠宰 场建设技 术指南 2022-07-26 发布 2022-08-26 实施 驻马店市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343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 文件 根据GB/T 1.1的 要 求进行 编写。本 文件 由驻 马店 市农 业农 村局 提 出。本文件 由 驻 马店 市畜 牧兽 医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 归口。起草单 位:驻马 店市 兽药
2、 饲料(动物 产品)质 量检 验监测 中心、确 山县 农业 综合行 政执 法大 队、济源市动 物卫 生监 督所、济 源市畜 产品 质量 监测 检验 中心、新 乡市 畜产 品质 量 监测检 验中 心、开 封市 畜 牧工作站、上 蔡县 农业 综合 行政执 法大 队、许昌 市动 物疫病 预防 控制 中心、滑 县动物 卫生 监督 所、平 舆 县郭楼镇 农业 农村 服务 中心、沁 阳市 农业 综合 行政 执 法大队、南召 县动 物卫 生 检验检 疫所、驿城 区农 业 综合行政 执法 大队。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马宁、王芳、郝佳、张 冬艳、王 亦欣、穆伟 峰、张 卫、刘国 华、景 娜、葛 会杰、王海明、
3、韩 方方、冯 增花、刘宾、李 清晖、宋 超、李志辉、李 艳艳、张 继成。DB 4117/T 343 2022 1 生 猪屠宰 场建设技 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生 猪屠 宰场 建设技 术的 术语 和定 义、基本要 求、选址 与布 局、设施与 设备 建设、生 产可视备 系统、无 害化 处理 和安全 生产。本文件 适用 于我 市生 猪屠 宰场的 建设 或改 扩建。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
4、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河南 省安 全生 产条 例 生猪 养殖 屠宰 及加 工环 节非洲 猪瘟 病毒 核酸 检测 实验室 建设 技术 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胴体 放血、脱毛、剥 皮或 带皮、去头 蹄(或爪)、去 内脏 后的动 物躯 体。3.2 食用副 产品 畜禽屠 宰、加工 后,所得 内 脏、脂、血 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 可食 用的产 品。3.3 非食用 副产 品 畜禽屠 宰、加工 后,所得 毛 皮、毛、角 等不 可食 用的 产品。3.4 非清洁 区 待宰、致昏、放
5、血、烫毛、脱毛、剥 皮 和 肠、胃、头、蹄、尾加 工处 理等 场 所。3.5 清洁区 胴体加 工、修整、冷 却、分割、暂存、包 装等 处理 的区域。4 基本要 求 新建生 猪屠 宰场 设计 年屠 宰能力 应在 30 万头 以上、分割能 力占 设计 年屠 宰能 力 20%以上。山 区 4.1 县新建 生猪 产品 仅限 于供 应本县 市场 的生 猪屠 宰厂 设计年 屠宰 规模 可 以15 万 头以上,可 不设 分割 车 间。DB 4117/T 343 2022 2 具备动 物防 疫条 件合 格,取得环 境影 响评 估报 告。4.2 建立有 生猪屠 宰检 疫申报、生猪 入厂查 验登 记、经 纪人备
6、案管理、待 宰静养、肉品 品质检 验、瘦 4.3 肉精等 风险 物质 检测、动 物疫情 报告、生 猪产 品追 溯、清 洗消 毒、卫 生管 理、无害 化处 理、食 品加 工 助剂和化 学品 使用 管理、应 急管理 等生 猪屠 宰质 量管 理制度。建立有 培训、安全 生产、信息报 送、证 章标 志使用、设施 设备日 常使 用、设 施设备 检测保 养、屠 4.4 宰从业 人员 管理、缺 陷产 品召回 等生 猪屠 宰生 产管 理制度。从事生 产、检验(化 验)和直接 接触 生猪 及生 猪产 品的管 理人 员应 当持 有有 效的健 康证 明。4.5 配备与 屠宰 规模 相适 应、具备中 专以 上或 同等
7、 专业 水平、经考 核合 格的 兽医 卫生检 验人 员 12 人以 4.6 上。配 备具 备大 专以 上学 历兽医 或卫 生检 验专 业经 考核合 格的 实验 室检 验人 员3 人 以上。生产管 理部门 和质 量管理 部门的 负责人 应当 具备与 从事工 作相关 专业 大专以 上学历 或中级 以 上 技 4.7 术职称,具 有从 事屠 宰生 产或质 量管 理3 年以 上的 工作经 历。5 选址 与布 局 选址 5.1 5.1.1 距离生 活饮 用水 源地、动 物饲养 场、动物 集贸 市 场500 m 以上;距 离种 畜禽 场 3000 m 以上;距离动物 诊疗 场 所 200 m 以上;距 离
8、动 物隔 离场 所、无害化 处理 场 所 3000 m 以上;或 通过 动 物防 疫条件合格 证 发证 机关 的选 址风险 评估 确认。5.1.2 厂区不 应存在 对食 品有显 著污染 的区域,厂 区应远 离受污 染的水 体,并应避 开产生 有害气 体、烟雾、粉尘 等污 染源 的工 业企业 或其 他产 生污 染源 的地区 或场 所。5.1.3 厂址应 具备 符合 要求 的水 源和电 源,并应 符合 屠宰 企 业设置 规划 或行 业发 展规 划的要 求。布局与 环境 5.2 5.2.1 厂区周 围建 有围 墙,厂区 应划 分 为生 产区 和非 生产 区。5.2.2 生产区 应单独 设置 生猪运
9、输车辆 入口、生猪 运输车 辆出口、废弃 物运 输车辆 出入口、产品 运 输车辆出 入口、人 员出 入口。产品、生 猪、废弃 物三 者在厂 内不 得共 用同 一个 通道。5.2.3 厂区应 设有 废弃 物、垃圾 暂 存或处 理设 施,废弃 物应 及 时清除 或处 理,避免 对厂 区 环境造 成污 染。厂区内 不应 堆放 废弃 设备 和其他 杂物。5.2.4 厂区主 要道 路应 硬化(如 混 凝土或 沥青 路面 等),路面 平整、易冲 洗,不积 水。5.2.5 厂区内 禁止 饲养 与屠 宰加 工无关 的动 物。6 设施与 设备 建设 基础建 筑设 施 6.1 6.1.1 活猪进 厂入 口处 设置
10、 与门 同宽、长4 m、深 0.3 m 且能 排放 消毒 液的 车轮 消毒池。6.1.2 厂区应 当设有 待宰 间、隔 离间、化学药 品存 放间、屠宰间、急宰 间、实验室、官方 兽医室、无害化处 理间(或 暂存 间)。6.1.3 厂区内 应设有 生猪 运输车 辆清洗、消毒 的专 门区域,配备 自动高 压清 洗及消 毒设备、风干 或 烘干设备。回车 场洗 车台 地 面设有 收集冲 洗废 水的带 盖明沟。还应 设有 产品运 输车辆 及相关 工器 具清 洗、消毒的 专门 区域,配 备相 应的清 洗、消毒 设施 设备。6.1.4 生产区 各车 间的 布局 与设 施应满 足生 产工 艺流 程和 卫生要
11、求。车间 清洁 区与 非清洁 区应 分隔。6.1.5 屠宰车 间的建 筑面 积与建 筑设施 应与生 产规 模相适 应。车 间内各 加工 区应按 生产工 艺流程 划 分DB 4117/T 343 2022 3 明确,人流、物 流互 不干 扰,并 符合 工艺、卫 生及 检疫检 验要 求。6.1.6 应分别 设立专 门的 可食用 和非食 用副产 品加 工处理 间。食 用副产 品加 工车间 的面积 应与屠 宰 加工能力 相适 应,设施 设备 应符合 卫生 要求,工 艺布 局应做 到不 同加 工处 理区 分隔,避免 交叉 污染。6.1.7 猪毛、猪蹄壳、回 收耳标 等废弃 物、猪 血、胃肠内 容物应 分
12、别单 独收 集存放。红脏、白脏、头蹄尾加 工间 应分 别设 置。废弃猪 血、猪毛、猪 蹄壳、回收 耳标 等消 毒后 出厂。宰前设 施 6.2 6.2.1 有卸猪 站台、赶猪 道、验 收间(包括司 磅间)、待 宰间(包括待 宰冲 淋间)、隔离 间、化 学 药品间、兽医 工作 室等。6.2.2 公路卸 猪站台 宜设 置 机械 式协助 平台或 普通 站台 并应高 出路 面 0.90 m-1.00 m(小 型拖拉 机卸猪应 另设 站台),且宜 设在运 猪车 前进 方向 的左 侧其 地面 应采 用混 凝土 铺设,并应 设罩 棚。6.2.3 赶猪道 宽度应 1.50 m,坡度应 10.0%。站台前 应设回
13、 车场,其附 近应有 洗车台。洗车 台 应设有冲 洗消 毒及 集污 设施。6.2.4 卸猪站 台附 近应 设验 收间,地磅 四周 应设 置围 栏,磅坑内 应设 地漏。6.2.5 推广贯 通式待 宰圈。待宰 间夏季 通风良 好,冬季光 照充足,有防 雨的 屋面。待宰间 内地面 采 用不渗水 易清 洗材 料制 作,坡度 1.5%(使 用漏 缝板 的 除外),并 坡向 排水 沟;内设有 饮水 设 施。单 圈 面积20 m2以内。6.2.6 待宰间 应设 有收 集冲 洗废 水的带 盖明 沟。6.2.7 待宰冲 淋间至 少设 有两个 隔间,每个隔 间与 赶猪道 相连。从待宰 间到 待宰冲 淋间应 有赶猪
14、 道 相连。赶 猪道两 侧应 1 m 的矮墙 或金属 栏杆,地面 应采用 不渗水 易清 洗材料 制作,其坡度 应1.0%,并坡向 排水 沟。6.2.8 隔离圈 宜靠 近卸 猪站 台,并应设 在待 宰间 内主 导风 向的下 风侧。6.2.9 急宰间 宜设 在待 宰间 和隔 离间附 近。急宰 间与 无害 化处理 间合 建在 一起 时,中间应 设隔 墙。6.2.10 急宰间 及无 害化 处理 间出 入口处 应设 置便 于手 推车 出入的 消毒 池。消毒 池应 与门同 宽、长 不 小于2 m、深 0.1 m。并 应 设有冷 热水 管和 清洗、消 毒设施 设备。6.2.11 急宰间 及无 害化 处理 间
15、排 出的污 水在 排入 厂区 污水 管网之 前应 进行 消毒 处理。屠宰车 间 6.3 6.3.1 屠宰车 间包括 车间 内赶猪 道、刺 杀放血 间、烫毛脱 毛间、胴体加 工间、红脏 加工间、白脏 加 工间、头 蹄尾 加工 间、副产 品存放 间、兽医 卫生 检验 工作室 等区 域。6.3.2 屠宰间 应设有 与生 产能力 相适应 并与车 间相 接的更 衣室、卫生间、淋 浴间,其设施 和布局 不 应对产品 造成 潜在 的污 染风 险。6.3.3 屠宰间 不同 清洁 程度 要求 的区域 应设 有单 独的 更衣 室、卫 生间,个 人衣 物与 工 作服应 分开 存 放。6.3.4 屠宰间 入口 处设
16、有非 手动 式洗手 消毒 设施、自 动干 手设备 和鞋 的 消 毒池。6.3.5 刺杀放 血、穿 孔吊 挂、雕 圈、去 尾、挑 胸、剖腹、预去头、摘白 脏、摘红脏、劈半、去蹄 等 屠宰操作 和头 部、体表、内 脏、寄 生虫 检验 采样、胴 体初检、二 分体 复验、可 疑病肉 检验 等检 疫检 验用 刀部位都 应设 置冷 热水 管、洗 手刀具 消毒 装置。消毒 装置 应带有 电加 热和 数显 功能,消毒装 置应 方 便 使 用。6.3.6 在生猪 屠宰、检验 过程使 用的某 些器具、设 备,如 宰杀、检验刀 具、开胸和 开片刀 锯、检 疫 检验盛放 内脏 的托 盘等,每 次使用 后,应使 用82
17、 以上的 热水 进行 清洗 消毒。6.3.7 顶棚或 吊顶应 采用 光滑、无毒、耐冲洗、不 易脱落 的材料,其表 面应 平整简 洁,不 应有不 易 清洗 的 缝隙、凹 角或 突起 物。6.3.8 门窗应 闭合严 密。门的表 面应平 滑、防 吸附、不渗 透,并 易于清 洁、消毒。应使用 不透水、坚固、不 变形 的材 料制 成。DB 4117/T 343 2022 4 6.3.9 车间内 墙面及 墙裙 光滑平 整,采 取无毒、不 渗水、耐冲洗 材料制 作,颜色为 白色或 浅色。墙 裙如采用 不锈 钢或 塑料 板制 作时,所有 板缝 连接 处密 封。屠 宰车 间墙 裙高 度不 低于3.0 m(刺 杀
18、放 血 处 墙裙高度 不低 于轨 道面)。6.3.10 车间地 面应 不渗 水、防滑、易清 洗、耐腐 蚀,其表 面平整 无裂 缝且 利于 排污、不积 水。6.3.11 屠宰车 间内 各加 工工 序的 轨道下 面应 设置 带盖 明沟 或浅明 沟,明沟 底部 呈弧 形,地面 不应 积 水。副产品 加工 6.4 6.4.1 副产品 包括 心肝 肺、肠胃、头、蹄、尾等,它 们的 加工应 分别 在隔 开的 房间 内进行。6.4.2 副产品 加工 间应 按白 脏、红脏、头蹄 尾顺 序分 别设 置并物 理隔 离,不得 相互 污染。6.4.3 肠胃加 工间 采用 工作 台或 带式输 送机 等设 备。6.4.4
19、 头、蹄、尾 加工 间设 浸烫 池、脱 毛机、清 洗机(台)及刮 毛台。6.4.5 副产品 加工操 作台、池应 光滑、不渗水,易 清洗消 毒。副 产品加 工台 四周应 有高于 台面的 折 边台面 应有 坡度,并 坡向 排水孔。6.4.6 加工后 的副产 品如 进行冷 却,应 将其摆 放在 盘内送 入冷却 间。鲜 销发 货间内 应设有 存放副 产 品的台、池。储存库 6.5 6.5.1 储存库 的温 度应 符合 被储 存产品 的特 定要 求。6.5.2 储存库 内应 保持 清洁、整 齐,通 风。有防 霉、防鼠、防虫 设施。6.5.3 应对冷 藏储 存库 的温 度进 行监控,必 要时 配备 湿度
20、计;温 度计 和湿 度计 应定 期校准。设备、供水 与照 明 6.6 6.6.1 接触肉 类的设 备、器具和 容器,应使用 无毒、无味、不吸 水、耐 腐蚀、不易 变形、不易脱 落、可反复 清洗 与消 毒的 材料 制作,在 正常 生产 条件 下 不会与 肉类、清洁 剂和 消 毒剂发 生反 应,并 应保 持 完好无损;不 应使 用竹 木工(器)具和 容器。6.6.2 根据生 产工 艺流 程的 需要,应在用 水位 置分 别设 置冷、热水管。清洗 用热 水温 度不 宜低 于 40,消毒用 热水 温度 不应 低 于82。6.6.3 在暴露 肉类的 上方 安装的 灯具,应使用 安全 照明设 施或采 取防护
21、 措施,以防 灯具破 碎而污 染 肉类。通风排 水 6.7 6.7.1 车间内 应有良 好的 通风、排气装 置,及 时排 除污染 的空气 和水蒸 气。空气流 动的方 向应从 清 洁区流向 非清 洁区。6.7.2 通风口 应装有 纱网 或其他 保护性 的耐腐 蚀材 料制作 的网罩,防止 虫害 侵入。纱网或 网罩应 便 于装卸、清洗、维 修或 更换。6.7.3 屠宰与 分割 车间 地面 不应 积水,车间 内排 水流 向应 从清洁 区流 向非 清洁 区。6.7.4 应在明 沟排 水口 处设 置不 易腐蚀 材质 格栅,并 有防 鼠、防 臭的 设施。废弃物 存放 与无 害化 处理 设施 6.8 6.8.
22、1 应在远 离车 间的 适当 地点 设置废 弃物 临时 存放 设施,其设施 应采 用便 于清 洗、消 毒的 材 料制 作;结构应 严密,能 防止 虫害 进入,并能 避免 废弃 物污 染厂区 和道 路或 感染 操作 人员。6.8.2 车间内 存放 废弃 物的 设施 和容器 应有 清晰、明 显标 识。6.8.3 自行处 理废 弃物 的应 有病 害生猪 及生 猪产 品无 害化 处理间 等设 施设 备。DB 4117/T 343 2022 5 6.8.4 委托专 业无 害化 处理 机构 处理的,应 设立 独立 低温 空 间或区 域,用于 暂存 可疑 病 害胴体 或组 织。生产设 备 6.9 6.9.1
23、 应按设 计屠宰 能力 配备:活猪输 送机、三点 式麻电 机或二 氧化碳 致昏 机、预 清洗装 置、运 河 式猪体浸 烫机 或隧 道式 喷淋(蒸汽)烫 毛机、螺 旋刨 毛机、预干 燥机、燎 毛炉、清洗 抛光 机、开 肛 器、带式劈半 锯(含劈 半锯 消毒 装置)或胴 体劈 半机、内 脏 同步 检验 线(含托 盘、挂钩清 洗消 毒装 置)、洗 手刀具消 毒装 置、扁担 钩清 洗消毒 装置 等设 备。6.9.2 推广二 氧化碳 致昏、隧道 式喷淋 烫毛、全自 动开膛、劈半 和激光 灼刻 检验检 疫及质 量追溯 等 新工艺、新装 备。6.9.3 采集食 用猪 血时,应 配置 真空放 血设 备。6.9
24、.4 有与屠 宰数 量相 适应 的头、蹄、内脏 等存 放设 备。6.9.5 应设有 疑病猪 胴体 分支轨 道。疑 病猪胴 体间 单独设 置门直 通室外。疑 病猪屠 体和疑 病猪胴 体 卸下处,应备 有不 渗水 的密 闭专用 车,车上 应有 明显 标记。6.9.6 猪胴体 在复 验后,应 设置 兽医卫 生检 验盖 印操 作台。检验检 疫 6.10 6.10.1 屠宰厂 应设 有独 立的 官方 兽医室。6.10.2 应配备 与屠 宰加 工规 模相 适应的 理化、生化 及残 留 检测检 验室 及设 施设 备;具备水 分、克 伦特罗、莱克 多巴 胺、沙 丁胺 醇 违禁添 加物、挥发 性盐 基 氮、抗生
25、 素等 药物 残留 的 检测能 力;具 备菌 落总 数、大肠菌 群、沙门 氏菌 的检 测能力。6.10.3 配备设 备包 括但 不限 于:显微镜 恒 温培 养箱 烤 箱、水 浴锅 干 燥器、万 分之一 天平、温 湿度计,4 冰 箱低 温冰 箱、加样 器酶 标仪,纯水 仪,超 净工作 台,高温灭 菌器、凯氏定 氮 整 流玻 璃装置、滴定 管等。6.10.4 屠宰车 间各检 验操 作点(头部、体表、内脏、初验、复验 等)设 有检 验踏脚 台,踏 脚台长 度、高度适 合检 验操 作需 要。踏脚台 应防 滑。6.10.5 寄生虫 检验室 设置 在靠近 屠宰生 产线的 采样 处,面 积符合 检验需 要。
26、检验室 应配置 工作台 案、剪刀、镊子、显 微镜、清 洗消毒 设施、金 属托 盘等 器具。6.10.6 各检验 操作 点照 度不 小于 500Lx。寄 生虫 检验 工作 台 面照度 不小 于750Lx。灯 光 不应改 变加 工物的本 色。非洲猪 瘟检 测实 验室 6.11 非洲猪 瘟检测 实验 室建设 参照河 南省非 洲猪 瘟疫情 防控工 作应急 指挥 部发布 的 生 猪养 殖屠 宰 及加工环 节非 洲猪 瘟病 毒核 酸检测 实验 室建 设技 术指 南执 行。7 生产可 视系 统 建设供 参观 和监 管覆 盖胴 体加工、检 验检 疫、分割 加工等 工序 的可 视走 廊。7.1 设有覆 盖生猪
27、入场、待宰 静养、致昏、刺杀 放血、屠宰加 工、检 验检 疫、急 宰、无 害化处 理、产 7.2 品出入 库、产 品出 厂等 关 键环节 或岗 位的 视频 监控 系统,并 实行 中央 控制。监 控系统 应与 县级 以上 监管部门实 时联 网运 行。8 无害 化处 理 DB 4117/T 343 2022 6 8.1.1 屠宰厂 副产 品及 废弃 物流 向应不 对合 格产 品和 周围 环境造 成污 染。8.1.2 屠宰厂 污水 排放 应符 合环 保要求。8.1.3 屠宰厂 应建立 恶臭 污染物 收集处 理系统,病 害生猪 及其产 品无害 化处 理产生 的烟气 等排放 指 标应符合 环保 要求。8
28、.1.4 对屠宰 加工过 程中 产生的 污物、废弃物,屠 宰前确 认的病 害生猪、屠 宰过程 中经检 疫或肉 品 品质检验 确认 为不 可食 用的 生猪产 品、召回 生猪 产品,以及其 他应 当进 行无 害化 处理的 生猪 及其 产品 应 及时进行 无害 化处 理。8.1.5 无害化 处理 方法 应符 合 病 死及病 害动 物无 害化 处理 技术规 范 及其 他相 关要 求,防止 散布(播)病原、污染 环境。9 安全生 产 安全资 质 9.1 9.1.1 锅炉、高压 容器 和液 氨存 储设备 等应 取得 特种 设备、危险 化学 品存 储设 备使 用许可。9.1.2 从事特 种设 备操 作的 人
29、员,应取 得相 应资 质证 书。9.1.3 应有特 种设 备事 故应 急专 项预 案 以及 特种 设备 检验 报告。易燃易 爆 9.2 9.2.1 屠宰车 间按工 艺要 求设置 燎毛炉 时,应 在车 间内设 有专用 的燃料 储存 间,燎 毛使用 的液体、气体燃料 应放 置在 燃料 存放 间 中(专用 管道 接入 的除 外)。9.2.2 储存间 应为单 层建 筑,应 靠近车 间外墙 布置,并应 设有直 通车间 外的 出入口,其建 筑防火 要 求应符 合GB 50016 规 定。应急疏 散 9.3 9.3.1 应配备 紧急 供电、消 防设 施。9.3.2 应在封 闭空间 内及 其主要 通道、各出口 设置 应急照 明灯和 疏散指 示灯、出口 标志灯,应急 电 源的连续 供电 时间 不应 小 于30 min。警示标 志 9.4 参照 河南 省安 全生 产条 例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