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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5 T 96-2022 幼儿园食堂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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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5 T 96-2022 幼儿园食堂管理规范.pdf

    1、I C S 0 3.0 8 0.3 0C C S A 1 6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5/T 9 6 2 0 2 2幼 儿 园 食 堂 管 理 规 范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k i n d e r g a r t e n c a n t e e n2 0 2 2-0 4-0 2 发 布 2 0 2 2-0 5-0 3 实 施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2 0 5/T 9 6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2、.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15 建 设 要 求.26 日 常 管 理.27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管 理.48 供 餐 分 餐 管 理.49 营 养 健 康 管 理.51 0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51 1 评 价 与 改 进.6参 考 文 献.7D B 4 2 0 5/T 9 6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3、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昌 市 教 育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昌 市 教 育 局、宜 昌 市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办 公 室、宜 昌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兰 四 新、王 恩 海、侯 蓬、张 琴 剑、郑 静 媛、张 笛、程 世 柱、陈 良、赵 雅 琴、官文 靖。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或 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或 建 议,请 反 馈 至 宜 昌 市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办 公 室,联 系 电 话:0 7 1 7

    4、-6 2 2 9 8 3 5,邮 箱:3 9 2 2 4 0 2 7 3 q q.c o m。D B 4 2 0 5/T 9 6 2 0 2 21幼 儿 园 食 堂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幼 儿 园 食 堂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建 设 要 求、日 常 管 理、食 品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管 理、供 餐 分餐 管 理、营 养 健 康 管 理、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和 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昌 市 辖 区 内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食 堂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5、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9 2 9 8 食 品 安 全

    6、 国 家 标 准 包 装 饮 用 水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 J 9 4 饮 用 净 水 水 质 标 准J G J 6 4 饮 食 建 筑 设 计 标 准建 标 1 7 5 幼 儿 园 建 设 标 准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2 号)学 校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4 5 号 令)中 国 学 龄

    7、 前 儿 童 膳 食 指 南(2 0 1 6)3 术 语 和 定 义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带 量 食 谱 q u a n t i f i e d r e c i p e以 餐 次 为 单 位,用 表 格 形 式 提 供 的 含 有 食 物 名 称、原 料 种 类 及 用 量、供 餐 时 间 和 烹 调 方 式 的 一 组 食物 搭 配 组 合 的 食 谱。3.2食 堂 从 业 人 员 c a n t e e n s t a f f从 事 食 品 采 购、加 工 制 作、餐 饮 具 清 洗 消 毒 等 与

    8、餐 饮 服 务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4 总 体 要 求D B 4 2 0 5/T 9 6 2 0 2 224.1 幼 儿 园 应 健 全 机 制,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加 强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4.2 幼 儿 园 食 堂 应 具 备 合 法 有 效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资 质。4.3 幼 儿 园 食 堂 原 则 上 自 主 经 营,应 坚 持 公 益 性 原 则,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5 建 设 要 求5.1 建 筑 场 所5.1.1 幼 儿 园 食 堂 建 设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3 1 6 5 4

    9、、J G J 6 4、建 标 2 0 1 6 1 7 5 等 标 准 的 规 定。5.1.2 食 堂 设 计 布 局 和 功 能 分 区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规 定,各 区 域 面 积 与 供 餐 规模 相 适 应。5.2 设 施 与 设 备5.2.1 设 施 与 设 备 的 配 置、清 洁、维 护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配 置 种 类、规 格 和 数 量 应 满 足 食 品 安全、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和 供 餐 规 模、智 慧 化 管 理 的 需 要。5.2.2 就 餐 区 域 应 设 置 洗 手 台,台 面 不

    10、高 于 0.6 m,水 龙 头 间 距 不 小 于 0.6 m,每 个 水 龙 头 服 务 幼 儿 人数 不 超 过 3 0 人。食 品 处 理 区 洗 手 设 施 应 配 置 脚 踏 式、感 应 式 等 非 手 触 动 式 开 关。5.2.3 就 餐 场 所 应 配 备 幼 儿 专 用 水 杯 柜 及 饮 水 设 施,饮 水 设 施 能 加 热 及 保 温。就 餐 场 所 分 散 的,应 确保 分 餐 场 所 和 分 餐 过 程 整 洁、卫 生,配 备 分 餐 配 餐 车(架)、分 餐 器 皿、餐 用 具 等 存 放 架 和 分 餐 桌(台)。6 日 常 管 理6.1 组 织 机 构6.1.

    11、1 应 实 行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和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园 长 负 责 制,园 长 是 食 品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对 食 堂 管 理 工作 负 总 责。6.1.2 应 成 立 以 园 长 为 组 长 的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领 导 小 组,明 确 工 作 职 责,全 面 负 责 食 堂 管 理 工 作,对 食堂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6.1.3 应 建 立 膳 食 委 员 会,对 食 堂 食 品 安 全、营 养 与 健 康、价 格 等 方 面 工 作 进 行 督 查,其 中 家 长 代 表不 少 于 5 人。6.2 人 员6.2.1 人 员 配 备6.2

    12、.1.1 应 配 备 食 品 安 全 专(兼)职 管 理 员、营 养 健 康 专(兼)职 指 导 员,负 责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和 膳 食营 养 健 康 的 管 理 和 指 导。6.2.1.2 应 配 备 与 幼 儿 园 就 餐 人 数 相 匹 配 的 食 堂 从 业 人 员,配 备 比 例 宜 为 1:5 0 1:1 0 0。6.2.1.3 食 堂 安 全 管 理 员 和 营 养 健 康 指 导 员 应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或 相 应 从 业 资 质,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应 具有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符 合 的 从 业 资 格 与 专 业 技 能。6.2.1.4 食

    13、 品 安 全 管 理 员、营 养 健 康 指 导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应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培 训,培 训 学 时 达 到 国 家 相 关规 定 的 要 求,具 有 有 效 培 训 合 格 证 明。新 进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6.2.1.5 应 建 立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和 培 训 档 案。D B 4 2 0 5/T 9 6 2 0 2 236.2.2 人 员 健 康 与 卫 生 管 理6.2.2.1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与 卫 生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6.2.2.2 食 堂

    14、 从 业 人 员 在 重 大 疫 情 或 传 染 病 流 行 期 间,应 按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及 属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要求,做 好 防 控 工 作,增 加 相 关 疫 情 及 传 染 病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检 查 频 次。6.3 管 理 体 系6.3.1 制 度 建 设6.3.1.1 应 建 立 实 施 从 原 料 采 购 到 供 餐 全 过 程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采 购 验 收、出 入 库 登 记、食 品留 样、食 品 安 全 自 查、食 品 安 全 追 溯、营 养 健 康 评 价 等 制 度。6.3.1.2 应 建 立 园 长 和 教 师 代

    15、 表 陪 餐 制 度,制 定 陪 餐 计 划,做 好 陪 餐 记 录,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集 中 用 餐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应 建 立 家 长 陪 餐 制 度,对 陪 餐 家 长 的 意 见 建 议 及 时 进 行 研 究 反 馈。6.3.1.3 应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量 化 等 级、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证、食 堂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证 明、投 诉 举 报 电 话、日 常 监 管 督 查 结 果、营 养 食 谱、食 材 采 购 信 息、伙 食 费 收 支及 结 余 情 况 等 在

    16、 醒 目 位 置 公 示。6.3.2 管 理 体 系提 倡 釆 用 色 标 管 理、五 常 法、6 T 法 等 餐 饮 业 先 进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方 法 或 体 系,提 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平。6.4 卫 生 管 理6.4.1 应 保 持 食 堂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卫 生。6.4.2 应 定 期 对 食 堂 和 就 餐 场 所 进 行 清 洁 消 毒,每 餐 后 通 风 换 气,地 面 保 持 干 燥。6.4.3 应 定 期 进 行 有 害 生 物 防 治,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6.5 智 慧 化 管 理6.5.1 应 加 强“互 联 网

    17、 明 厨 亮 灶”建 设,接 入“互 联 网 明 厨 亮 灶”智 慧 管 理 平 台,实 现 食 堂 现 场操 作 过 程 透 明 可 见、远 程 可 控、信 息 可 查。6.5.2 应 通 过“互 联 网+明 厨 亮 灶”方 式,实 时 监 督 纠 偏,实 现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管 理。6.5.3 应 加 强 食 堂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倡 导 通 过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物 联 网、人 工 智 能 等 技 术 进 行 食 品 安全 智 慧 化 监 管。6.6 食 堂 财 务 管 理6.6.1 应 建 立 食 堂 财 务 专 账,独 立 核 算,按 各 级 有

    18、关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规 范 财 务 工 作。6.6.2 应 加 强 食 堂 资 金 内 控 监 管,建 立 伙 食 费 差 额 退 还、补 偿 机 制,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专 款 专 用,不 得 截 留、挤 占 和 挪 用。6.7 宣 传 教 育 管 理6.7.1 应 制 订 全 年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计 划,加 强 幼 儿 对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食 源 性 疾 病 防 控、卫 生 知 识等 科 普 宣 传 与 教 育。6.7.2 应 进 行 厉 行 节 约、制 止 餐 饮 浪 费 的 宣 传 与 教 育,培 养 幼 儿 良 好 饮 食 习 惯,引

    19、导 文 明 健 康 用 餐。D B 4 2 0 5/T 9 6 2 0 2 246.8 记 录 和 文 件 管 理6.8.1 记 录 和 文 件 管 理 应 符 合 G B/3 1 6 5 4 的 规 定。6.8.2“明 厨 亮 灶”视 频 存 储 记 录 不 少 于 3 0 天。7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管 理7.1 原 料 控 制 管 理7.1.1 原 料 采 购7.1.1.1 食 材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应 通 过 公 开 招 标、集 中 定 点 采 购 择 优 选 择 食 材 供 应 商。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时 应明 确 食 材 供 应 商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和

    20、 义 务,保 证 食 品 安 全。7.1.1.2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查 验,核 对 供 应 商 及 供 货 清 单,索 取 食 材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及 有 关 票 据 并 留 存,确 保 食 材 可 溯 源。7.1.1.3 禁 止 采 购、使 用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 及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符 合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规 定 的 规 定。7.1.1.4 应 建 立 食 材 供 应 商 评 价 和 退 出 机 制,每 学 期 应 对 供 应 商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评 估。7.1.2 原 料

    21、贮 存7.1.2.1 原 料 贮 存 应 符 合 G B/3 1 6 5 4 的 规 定。7.1.2.2 食 品 与 非 食 品 分 区 分 架 分 类 存 放,离 地 离 墙 宜 不 低 于 1 0 c m。7.2 加 工 制 作 管 理7.2.1 食 堂 加 工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规 定。饮 用 水 应 符 合 C J 9 4、G B 1 9 2 9 8 的 规 定。7.2.2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规 定。7.2.3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宜 采 用 蒸、煮、炖、煨 等 烹 调 方 式,减 少

    22、营 养 素 的 损 失。7.2.4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G B 2 7 6 0 的 规 定。食 品 添 加 剂 应 专 人 采 购、专 人 保 管、专 人 领 用、专人 登 记、专 柜 保 存 并 标 示“食 品 添 加 剂”字 样、专 用 称 量,盛 放 容 器 上 应 标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名 称,并 有 详细 使 用 记 录。7.2.5 不 应 制 作、供 应 冷 荤 类、生 食 类、裱 花 蛋 糕 等 食 品;不 应 使 用 四 季 豆、鲜 黄 花 菜、野 生 蘑 菇、发 芽 土 豆、浸 泡 时 间 过 长 的 木 耳 及 银 耳 等 加 工 制 作 高

    23、风 险 食 品;不 应 使 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禁 用 食 材。7.2.6 食 品 留 样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食 品 留 样 采 集 和 保 管 应 专 人 负 责。7.3 废 弃 物 管 理餐 厨 废 弃 物 应 在 餐 后 及 时 清 除,并 按 环 保 要 求 分 类 处 理。废 弃 物 处 置、管 理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规 定。7.4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7.4.1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及 存 放 应 符 合 G B/3 1 6 5 4 的 规 定。7.4.2 消 毒 后 的 餐 用

    24、 具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8 供 餐 分 餐 管 理D B 4 2 0 5/T 9 6 2 0 2 258.1 供 餐 应 符 合 G B/3 1 6 5 4 的 规 定。8.2 供 餐 食 品 从 烧 熟 至 食 用 的 间 隔 时 间(食 用 时 限)应 不 超 过 2 个 小 时,在 不 低 于 6 0 条 件 下 存 放。8.3 供 餐 食 品 应 使 用 加 盖 密 闭 容 器 盛 放,且 容 器 材 料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8.4 供 应 预 包 装 食 品(如 酸 奶),应 按 照 标 签 标 注 的 温

    25、 度 条 件 存 贮 和 运 输,食 用 时 应 达 到 幼 儿 适 宜 的温 度。8.5 分 餐 场 所 应 保 持 整 洁、卫 生,分 餐 人 员 应 佩 戴 好 口 罩、手 套、衣 帽 进 行 分 餐,分 餐 过 程 应 确 保 食品 安 全。9 营 养 健 康 管 理9.1 营 养 管 理9.1.1 明 确 专 兼 职 营 养 健 康 指 导 人 员 负 责 食 谱 设 计、营 养 与 健 康 的 宣 传 教 育 等 工 作。9.1.2 根 据 本 地 食 物 品 种、季 节 特 点 和 饮 食 习 惯 等 具 体 情 况,科 学 配 餐,提 倡 实 行“三 餐 两 点”制。“两 点”

    26、宜 在 正 餐 之 后 1.5 2 小 时。每 天 早 中 晚 餐 能 量 分 配 比 例 分 别 为 3 0%、4 0%、3 0%。9.1.3 保 障 每 日 宏 量 营 养 素、维 生 素、矿 物 质 等 摄 入 量,保 障 营 养 均 衡。每 天 早 午 晚 餐 热 量 分 配 比 例分 别 为 3 0%、4 0%、3 0%,三 大 营 养 素 热 量 占 总 热 量 的 百 分 比 约 为 蛋 白 质 1 2%1 5%,脂 肪 3 0%3 5%,碳水 化 合 物 5 0%6 0%,优 质 蛋 白 质 占 蛋 白 质 重 量 的 5 0%以 上。9.1.4 食 物 品 种 多 样,应 包

    27、 括 谷 薯 类,蔬 菜 水 果 类,鱼 禽 肉 蛋 类,乳 与 乳 制 品、大 豆 及 坚 果 类 等 五 类食 物,荤 素 及 蛋、奶、粗 粮、水 果 等 搭 配 合 理。食 物 种 类 每 天 不 少 于 1 2 种,每 周 不 少 于 2 5 种。大 豆 及豆 制 品 每 周 不 少 于 2 次。9.1.5 学 生 奶 不 得 以 含 乳 饮 料 代 替 奶 类,宜 使 用 鲜 牛 奶、纯 牛 奶、酸 奶,幼 儿 每 天 在 园 饮 用 不 少 于 1 0 0m l。9.1.6 提 倡 健 康 饮 食,油、盐、糖 的 用 量 宜 每 人 每 天 分 别 不 高 于 2 5 g、3 g、

    28、2 5 g。9.1.7 应 保 障 幼 儿 每 天 足 量 饮 用、温 度 适 宜 的 白 开 水,不 得 提 供 含 糖 饮 料。9.2 编 制 带 量 食 谱9.2.1 应 以 中 国 学 龄 前 儿 童 膳 食 指 南 为 指 导,根 据 幼 儿 营 养 健 康 状 况、饮 食 习 惯、年 龄 均 值、中国 居 民 膳 食 营 养 素 参 考 摄 入 量 确 定 其 营 养 需 求 目 标,制 定 每 周 带 量 食 谱。9.2.2 应 按 照 食 谱 供 餐,带 量 食 谱 应 定 期 更 换。9.3 营 养 评 估9.3.1 应 根 据 幼 儿 年 龄 特 征 和 成 长 需 求,每

    29、 学 期 按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膳 食 调 查 和 营 养 评 估。9.3.2 鼓 励 引 入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营 养 学 评 估。9.4 营 养 干 预9.4.1 应 建 立 食 物 过 敏、食 物 不 耐 受、与 食 物 禁 忌 有 关 的 特 殊 疾 病(如 苯 丙 酮 尿 症、蚕 豆 病 等)、特异 体 质 等 对 食 物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幼 儿 档 案,保 障 幼 儿 在 园 饮 食 安 全。9.4.2 提 倡 有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为 贫 血、营 养 不 良、食 物 过 敏 等 对 食 物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幼 儿 提 供 特 殊 膳

    30、食。1 0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D B 4 2 0 5/T 9 6 2 0 2 261 0.1 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机 制,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或 方 案,每 学 期 按 照 方 案 要求 进 行 应 急 演 练。1 0.2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疑 似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后,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或 方 案,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处 置。1 1 评 价 与 改 进1 1.1 日 常 监 督1 1.1.1 应 常 态 化 开 展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自 纠 工

    31、作,对 自 查 发 现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和 隐 患 立 即 整 改。1 1.1.2 应 接 受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学 校 膳 食 委 员 会、家 长 等 社 会 化 监 督,对 监 督 检 查 中 指 出 的问 题 立 即 整 改。1 1.2 投 诉 处 理1 1.2.1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制 度,设 立 电 话、邮 箱、信 箱 等 投 诉 受 理 渠 道,公 布 投 诉 受 理 监 督 电 话。1 1.2.2 对 提 出 的 投 诉 应 如 实 准 确 记 录,核 实 后 妥 善 处 理。1 1.3 评 价 与 改 进1 1.3.1 应 每

    32、 学 期 开 展 不 少 于 1 次 食 堂 满 意 度 调 查,满 意 度 不 低 于 9 0%。1 1.3.2 鼓 励 引 入 食 品 安 全 第 三 方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对 幼 儿 园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开 展 风 险 排 查、评 价 指 导。1 1.3.3 应 收 集 和 分 析 建 议、投 诉、满 意 度 调 查 结 果 等 评 价 性 意 见,制 定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持 续 改 进 食堂 管 理 和 供 餐 服 务 质 量。D B 4 2 0 5/T 9 6 2 0 2 27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2 0 1 5

    33、 年 修 订 本)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食 品 浪 费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8 号)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1 4 号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理 规 定 5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2 号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6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管 理 局 令 第 1 7 号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7 国 食 药 监 食 2 0 1 1 1 7 8 号 餐 饮

    34、服 务 食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规 定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委 员 会 令 第 4 5 号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规 定 9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学 校 食 堂 卫 生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教 体 艺 厅 函 2 0 2 1 3 8 号)1 0 中 国 居 民 膳 食 指 南 1 1 中 国 居 民 膳 食 营 养 素 参 考 摄 入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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