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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8 T 15-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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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8 T 15-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pdf

    1、DB3708济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8/T 1 5 2 0 2 2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h e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o f f i c e b u i l d i n g s c o n f i g u r a t i o n f o r p a r t y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o r g a n s2 0 2 2-0 6-2 4 发 布 2 0 2 2-0 7-2 4 实 施济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2、 布ICS 0 3.1 6 0CCS A 0 0D B 3 7 0 8/T 1 5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济 宁 市 机 关 事 务 中 心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D B 3 7 0 8/T 1 5 2 0 2 21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3、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全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的 总 则、基 本 规 定 和 配 置 方 式。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全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以 下 简 称 办 公 用 房)的 配 置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4、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1 5 6 8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4 1 5 6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党 政 机 关 p a r t y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 o r g a n s包 含 市 级 及 所 辖 各 级 党 的 机 关、人 大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 协 机 关、监 察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以 及 工 会、共 青 团、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5、单 位。3.2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a f f a i r s m a n a g e m e n t d e p a r t m e n t负 责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等 机 关 事 务 工 作 的 部 门。对 于 市 级 或 县 级,指 本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对 未 设 机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如 乡 级 机 关)的,指 本 级 具 体 负 责 机 关 事 务 工 作 的 部 门。3.3办 公 用 房 o f f i c e b u i l d i n g s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占 有、使 用 或

    6、 者 可 以 确 认 属 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的,为 保 障 机 关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设 置 的工 作 场 所。注:办公用房 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来 源:G B/T 4 1 5 6 8,5.1 0 4 总 则D B 3 7 0 8/T 1 5 2 0 2 224.1 办 公 用 房 的 配 置 工 作,应 按 照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部 署,由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4.2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应 遵 循“配 新 交 旧”原 则,坚 持 统 一 标 准、规 范 分 配、优 化 资 源、合 理 利 用,严 格按 照

    7、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针 对 符 合 办 公 用 房 统 一 分 配 范 围 的 单 位 进 行 分 配,保 障 各 单 位 工 作 正 常 运转。4.3 机 关 事 务 管 理、发 展 改 革、财 政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结 合 人 员 编 制 和 办 公 与 业 务 需 要 等 状 况,编 制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保 障 规 划,优 化 办 公 用 房 布 局,具 备 条 件 的 逐 步 推 进 集 中 或 者 相 对 集 中办 公,共 用 配 套 附 属 设 施。4.4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应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标

    8、准,依 据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从 严 核 定 面 积,统 筹推 进 资 源 共 享 和 集 约 利 用。4.5 党 政 机 关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一 般 应 独 立 设 置,确 有 需 要 在 办 公 楼 内 设 置 的,应 依 据 国 家 建 设 标 准 或 政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严 格 核 定。5 基 本 规 定5.1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方 式 按 优 先 级 顺 序 分 为 调 剂、置 换、租 用 和 建 设。5.2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复 的 机 构 职 能 编 制

    9、 规 定 和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相关 标 准,予 以 核 定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挂 职、借 调、聘 用 等 人 员 不 予 核 定,党 政 机 关 各 级 工 作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标 准 见 附 录 A。5.3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依 据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核 定 的 总 面 积 内 合 理 使 用 办 公 用 房,超 出 核 定面 积 的,应 按 相 对 集 中 原 则 腾 退 移 交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或 委 托 有 关 部 门)统 一 封 存,统 筹 安 排 利用。5.4

    10、 办 公 室 超 标 整 改 应 优 先 采 取 调 换 或 合 用 方 式,多 动 人,少 动 房。无 法 采 取 调 换 或 合 用 方 式 整 改 的,经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可 采 取 工 程 改 造 方 式 整 改,工 程 改 造 方 案 应 简 易、合 理,防 止 造成 新 的 浪 费。5.5 对 个 别 领 导 干 部 办 公 室 面 积 超 标 的 整 改,按 国 家 和 省、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5.6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所 需 资 金,应 通 过 政 府 预 算 安 排,不 应 出 现 下 列 情 况:a)接 受 赞 助

    11、或 者 捐 款;b)搞 集 资 或 者 摊 派;c)向 其 他 单 位 借 款;d)让 施 工 单 位 垫 资;e)挪 用 各 类 专 项 资 金。5.7 党 政 机 关 在 搬 入 新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后 1 个 月 内,应 将 超 出 核 定 面 积 部 分 或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同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使 用,不 准 许 继 续 占 用、自 行 处 置 或 自 行 安 排 其 他 单 位 使 用。6 配 置 方 式6.1 调 剂6.1.1 使 用 单 位 因 机 构 增 设、编 制 增 加 等 原 因 新 增 办 公 用 房 需

    12、 求 的,应 当 向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请,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集 中、就 近、适 用 原 则,优 先 整 合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6.1.2 需 求 单 位 向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申 请 书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B),说 明 单 位 机 构 设立 情 况、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数、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及 办 公 用 房 申 请 事 由,提 供 相 关 资 料,并 填 写 办 公 用 房 配 置审 批 表(参 见 附 录 C);新 成 立 单 位 应 提 供 机

    13、构 成 立 相 关 文 件 及 材 料。D B 3 7 0 8/T 1 5 2 0 2 236.1.3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单 位 申 请、机 构 及 人 员 编 制 情 况、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等 综 合 因 素 对 申 请单 位 进 行 审 查、核 定。6.1.4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向 申 请 单 位 反 馈 办 公 用 房 分 配 意 见;确 定 使 用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位 置 及 面 积,申 请 单 位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材 料。6.1.5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工 作 流 程 见 附 录 D。6.2 置

    14、 换6.2.1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应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确 保 符 合办 公 用 房 各 类 功 能 要 求,并 按 规 定 组 织 资 产 评 估,不 准 许 以 置 换 名 义 量 身 打 造 办 公 用 房。6.2.2 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 用 房 由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置 换 所 得 收 益 按 照 非 税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6.2.3 置 换 旧 房 的,由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财

    15、政 等 部 门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办 公 用 房 置 换 旧房 工 作 流 程 见 附 录 E。6.2.4 置 换 新 房 的,应 严 格 履 行 建 设 审 批 程 序。不 准 许 以 未 使 用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资 产 整 合 等 名 义规 避 审 批。6.3 租 用6.3.1 无 法 通 过 调 剂 或 者 置 换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的,可 以 面 向 市 场 租 用,但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6.3.2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工 作 流 程 见 附 录 F。要 求 如 下。a)需 求 单 位 向 同 级 机 关 事

    16、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填 写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审 批 表。b)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人 员 编 制、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等 核 准 后,由 申 请 单 位转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安 排 有 关 预 算。c)需 要 集 中 统 一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的,经 本 级 政 府 批 准 后,由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本 级 党 政 机关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需 求,制 定 租 用 方 案,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安 排 预 算,统 一 租 赁 并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17、。6.3.3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制 定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租 金 标 准,并 实 行 标 准动 态 调 整。6.3.4 任 何 单 位 不 准 许 以 变 相 补 偿 方 式 租 用 由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办 公 用 房。6.4 建 设6.4.1 无 法 调 剂、置 换、租 用 的 办 公 用 房,或 者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可 采 取 建 设 方式 解 决。6.4.2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包 括 新 建、翻 建、扩 建、改 建 和 购 置。各 级 办 公 用

    18、房 建 设 项 目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从 严 控 制,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6.4.3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建 设 标 准 应 依 据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山 东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办 法 有 关 要 求 执 行。D B 3 7 0 8/T 1 5 2 0 2 24附 录 A(规 范 性)党 政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党 政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见 表 A.1。表 A.1 党 政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19、类别 使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市级机关市级正职 4 2市级副职 3 0正局(处)级 2 4副局(处)级 1 8局(处)级以下 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 3 0县级副职 2 4正科级 1 8副科级 1 2科级以下 9乡级机关乡级正职 2 4乡级副职 1 8乡级以下 9D B 3 7 0 8/T 1 5 2 0 2 25附 录 B(资 料 性)申 请 书 格 式X X(单 位)关 于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申 请市/县 机 关 事 务(服 务)中 心:我 单 位 为.(单 位 级 别、性 质),核 定 编 制 X X 正 X X 副 X X X 人,目 前,单 位 实 有 人 员 X X

    20、名,其 中 正 X 级 X X 名,副 X 级 X X 名,在 X X办 公 区 有 X X 间(具 体 位 置 和 房 间 号),X X 平 方 米 办 公 用 房,因为.(申 请 原 因,如 编 制 调 整、机 构 增 设 等,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料,如 市 编 办 批 复 编 制 调 整 文 件,国 家、省、市 相 关 文 件),特 申请 办 公 用 房 面 积.平 方 米。单 位 名 称(加 盖 公 章)年 月 日D B 3 7 0 8/T 1 5 2 0 2 26附 录 C(资 料 性)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审 批 表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审 批 表 格 式 见 图 C

    21、.1。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审 批 表申 请 单 位 名 称原 办 公 用 房 地 址现 有 办 公 用 房使 用 面 积单 位 性 质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级 别人 员 统 计类 别 职 务 编 制 数市 级 机 关市 级 正 职市 级 副 职正 局(处)级副 局(处)级局(处)级 以 下县 级 机 关县 级 正 职县 级 副 职正 科 级副 科 级科 级 以 下乡 级 机 关乡 级 正 职乡 级 副 职乡 级 以 下合 计申 请 配 置 办 公 用 房使 用 面 积申 请 原 因(包 括申请配 置方式)申 请 单位经 办 人:(签 字)年 月 日主 要 负 责 人:(签 字)盖 章年

    22、 月 日审 批 意 见核 定 办 公室 面 积核 定 地 址及 房 号核 定 服 务用 房 面 积核 定 地 址及 房 号审 核 意 见主 管 部 门意 见签 字:盖 章 年 月 日分 管 领 导 意 见 签 字:年 月 日图 C.1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审 批 表 格 式_D B 3 7 0 8/T 1 5 2 0 2 27附 录 D(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调 剂 工 作 流 程办 公 用 房 调 剂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D.1。办公用房调剂工作流程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批意见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并提出调剂方案提出调剂申请组织审批填写相关材料备案不通过办

    23、理交接手续通过图 D.1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工 作 流 程D B 3 7 0 8/T 1 5 2 0 2 28附 录 E(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置 换 旧 房 工 作 流 程办 公 用 房 置 换 旧 房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E.1。办公用房置换旧房工作流程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提出置换申请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符合通过调剂其他单位使用是否符合置换条件,提出审查意见退回原单位按配置意见处理核定申请单位用房面积是否符合标准超面积符合不通过不符合图 E.1 办 公 用 房 置 换 旧 房 工 作 流 程D B 3 7 0 8/T 1 5 2 0 2 29附 录

    24、 F(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租 用 工 作 流 程办 公 用 房 租 用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F.1。办公用房租用工作流程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单位提出办公用房租用申请审核统筹办公用房需求需集中统一租赁的制定租用方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安排预算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需集中统一租赁的图 F.1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工 作 流 程D B 3 7 0 8/T 1 5 2 0 2 21 0参 考 文 献 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中 办 发 2 0 1 7 7 0 号)2 山 东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鲁 办 发 2 0 1 8 4 9 号)3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4 山 东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规 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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