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6 5.0 2 0B 6 0DB3211镇 江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环 保 示 范 性 企 业 建 设 规 范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D e m o n s t r a t i o n E n t e r p r i s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2 1-1 0-1 4 发 布 2 0 2 1-1 2-0 1 实 施镇 江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 1/T 1 0 2 8 2 0 2 1I目 次前 言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污 染 物 排 放 与 处 置.26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建 设、运 行 管 理.37 清 洁 生 产 与 循 环 化 改 造 48 环 境 风 险 管 理.59 环 境 信 息 公 开.51 0 内 部 管 理 5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3、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镇 江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镇 江 市 生 态 环 境 局、江 苏 环 保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股 份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长 之、邵 炜、马 志 盼、孙 一 宁、汤 虹、毛 小 柳、葛 苏 苏、陈 怡、王 艺 伟、袁梦 晨、贺 雪 濛、张 琳 娜、王 靖、刘 超、唐 扬、魏 亚 军、黄 璐、褚 莉、陈 娟。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1环 保 示 范 性 企 业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4、环 保 示 范 性 企 业 的 基 本 要 求、污 染 物 排 放 与 处 置、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清洁 生 产 与 循 环 化 改 造、环 境 风 险 管 理、环 境 信 息 公 开 以 及 内 部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企 业 开 展 环 保 示 范 性 企 业 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未 注 日 期 的
5、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 1 8 5 9 9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9 4 2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总 则H J 9 4 4 排 污 单 位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及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技 术 规 范 总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6、 于 本 文 件。3.1 环 保 示 范 性 企 业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d e m o n s t r a t i o n e n t e r p r i s e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或 具 有 典 型 示 范 意 义,发 挥“领 跑 者”作 用 的 行 业 领 先 的 企 事 业。3.2 环 保 信 用 评 价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r e d i t e v a l u a t i o n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环 境 行
7、 为 信 息,按 照 规 定 的 指 标、方 法 和 程 序,对 其 环 境 行 为 进 行 信 用评 价,确 定 其 环 保 信 用 等 级 并 向 社 会 公 开,供 公 众 监 督 和 应 用 的 环 境 管 理 手 段。3.3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l i a b i l i t y i n s u r a n c e以 被 保 险 人 因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对 第 三 者(包 括 人、水、大 气、土 壤、地 下 水 和 生 态 环 境)造 成 的损 害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为 保 险 对 象
8、的 保 险。3.4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a c c i d e n t由 于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自 然 灾 害、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因 素,导 致 污 染 物 或 放 射 性 物 质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大 气、水 体、土 壤 等 环 境 介 质,突 然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质 量 下 降,危 及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或者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破 坏,或 者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需 要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主 要 包 括 大
9、 气 污 染、水 体 污 染、土 壤 污 染 等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和 辐 射 污 染 事 件。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24 基 本 要 求环 保 示 范 性 企 业 需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a)在 镇 江 市 注 册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b)严 格 遵 守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或 办 理 国 家、地 方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合 法 手 续,按 规 定 落 实 污 染 防 治 措 施;c)建 设 项 目 需 要 配 套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需 与 主 体
10、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产 使 用,并 在 正式 投 产 前 完 成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等 相 关 程 序;d)按 照 规 定 完 成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申 领 或 延 续 换 发 工 作。按 照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污 染 物 种 类、控 制 指 标 和规 定 的 方 式 排 放 污 染 物。定 期 记 录 台 账,定 期 编 制 执 行 报 告;来 源:H J 9 4 2 2 0 1 8,4.1,H J 9 4 4 2 0 1 8,4.1 e)参 与 江 苏 省 企 事 业 环 保 信 用 评 价;f)2 年 内 无 查 实 的
11、环 境 信 访 投 诉 和 环 境 违 法 失 信 行 为,3 年 内 未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且 未 发 生 过重 大 安 全 事 故;g)无 各 级 环 保 督 查 交 办 整 改 事 项 未 完 成 情 况;h)符 合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的 其 他 政 策 要 求。5 污 染 物 排 放 与 处 置5.1 废 水 排 放 与 处 置废 水 排 放 与 处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厂 区 实 施 雨 污 分 流、清 污 分 流 和 污 污 分 流。废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需 满 足 行 业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国家、地 方
12、主 管 部 门 相 关 要 求;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b)规 范 设 置 排 放 口,进 出 口 设 置 采 样 口,对 纳 入 废 水 排 放 在 线 管 理 的 企 业,废 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监 测 设 备,日 处 理 能 力 5 0 0 吨 及 以 上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应 在 进 水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备,与 生 态环 境 部 门 联 网;c)建 立 废 水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企 业 内 部 主 管 部 门 和 责 任 人;建 立 废 水 排 放 清 单;加 强 废 水 处 理 设 施运 行 维 护;定
13、 期 开 展 废 水 排 放 自 行 监 测 和 评 价,并 将 相 关 评 价 过 程 和 结 果 文 件 存 档;d)废 水 收 集 处 置 率 应 达 到 1 0 0%,并 严 于 排 放 标 准 排 放。5.2 废 气 排 放 与 处 置废 气 排 放 与 处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执 行 废 气 有 组 织 排 放 和 无 组 织 排 放 相 关 要 求。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需 满 足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主 管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b)规 范 设 置 排 放 口,进 出 口 设 置 采 样 平 台,对 纳 入 废 气 排 放 在 线 管 理
14、的 企 业,废 气 排 放 口 安 装 自动 监 测 设 备,与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联 网;c)建 立 废 气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企 业 内 部 主 管 部 门 与 责 任 人;建 立 废 气 排 放 清 单;加 强 废 气 处 理 设 施运 行 维 护;定 期 开 展 废 气 自 行 监 测 和 评 价,并 将 相 关 评 价 过 程 和 结 果 文 件 存 档;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d)废 气 实 现 达 标 或 严 于 标 准 排 放。5.3 噪 声 排 放 与 处 置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3噪 声
15、 排 放 与 处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合 理 组 织 厂 区 布 局、采 取 有 效 措 施,降 低 噪 声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确 保 厂 界 噪 声 达 标。噪 声 污 染防 治 措 施 需 满 足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b)建 立 噪 声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企 业 内 部 主 管 部 门 与 责 任 人。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5.4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贮 存 与 处 置一 般 工 业 固 废 贮 存 与 处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按 照 要 求 采
16、 取 工 艺 改 进、原 料 替 代 等 措 施,最 大 限 度 降 低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产 生 量;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b)对 产 生 的 一 般 工 业 固 废,优 先 考 虑 厂 内 利 用,其 次 厂 外 利 用,最 后 进 行 处 理 处 置,最 大 限 度 实现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资 源 化;c)分 类 收 集 和 处 置 一 般 工 业 固 废,实 现 无 害 化 处 理。来 源:G B/T 1 8 5 9 9 2 0 2 0,5.1 5.5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与 处 置危 险 废 物 贮 存 与 处
17、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采 取 工 艺 改 进、原 料 替 代 等 措 施,最 大 限 度 降 低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量;b)进 行 分 区、分 类 贮 存 和 无 害 化、合 法 化 处 置;c)建 立 危 险 废 物 清 单,明 确 危 险 废 物 种 类、数 量、属 性、贮 存 位 置、处 置 方 式 等 信 息,按 规 定 在江 苏 省 危 险 废 物 全 生 命 周 期 监 控 系 统 中 及 时 申 报 危 险 废 物 产 生、贮 存、转 移、利 用 处 置 等 信 息;d)建 立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企 业 内 部 主 管 部 门 与 责
18、任 人。建 立 健 全 危 险 废 物 全 流 程 管 理 体 系。来 源:G B/T 1 8 5 9 7 2 0 0 1,7.2 5.6 辐 射 环 境 安 全 管 理辐 射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生 产、销 售、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企 业 应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并 按 规 定 使 用 放 射性 同 位 素 或 射 线 装 置、建 设 辐 射 设 备 防 护 设 施;b)建 立 辐 射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企 业 内 部 主 管 部 门 与 责 任 人,使 用 辐 射 源 的 操 作 人 员 持 证
19、上 岗,规 范从 购 置 到 报 废 处 置 各 环 节 的 管 理 流 程;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c)定 期 组 织 合 规 性 评 价,辐 射 指 标 需 满 足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编 制 辐 射 环 境监 测 报 告。5.7 其 他 污 染 物 排 放 与 处 置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要 求,加 强 其 他 类 型(热 污 染、光 污 染 等)污 染 的 排 放 控 制 管 理,并 符 合 国家、行 业 和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6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20、建 设、运 行 管 理6.1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建 设 管 理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4委 托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机 构 进 行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设 计、施 工,设 施 投 入 运 行 后,企 业 依 据 规 定要 求,自 行 组 织 验 收。6.2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管 理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安 排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或 委 托 具 备 相 关 能 力 的 机 构 进 行 运 营 维 护;b)建 立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台 账;c)建
21、立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检 修、维 护、保 养、变 更 及 报 废 管 理 制 度;d)加 强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日 常 管 理,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污 染;e)暂 停 运 转、闲 置 或 拆 除、改 造、更 新 治 理 设 施 等 行 为 需 按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6.3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管 理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对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进 行 有 效 管 理,建 立 设 备 基 础 信 息 档 案;b)委 托 具 备 相 关 能 力 的 机 构 对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进
22、 行 有 效 维 护;c)建 立 和 完 善 监 控 设 备 操 作、使 用 和 维 护 规 章,提 出 在 线 设 备 故 障 时 手 工 监 测 数 据 上 报 的 管 理 要求;对 监 控 数 据 传 输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发 现 异 常 数 据 及 时 报 告、查 找 原 因、实 施 整 改。6.4 自 行 监 测 管 理自 行 监 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排 污 许 可 证 制 定 落 实 自 行 监 测 方 案,必 要 时 制 定 应 急 监 测 措 施;b)自 行 或 委 托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机 构
23、 开 展 自 行 监 测,按 规 定 公 开 监 测 结 果;c)建 立 自 行 监 测 档 案,完 整 保 留 自 行 监 测 记 录,并 符 合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来 源:H J 8 1 9 2 0 1 7,4.3 7 清 洁 生 产 与 循 环 化 改 造7.1 清 洁 生 产 审 核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按 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办 法 的 要 求,对 于 纳 入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的 企 业,按 规 定 完 成 清 洁 生产 审 核 及 评 估 验 收;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24、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b)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宜 达 到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先 进 水 平(二 级)。7.2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率采 取 工 艺 改 进、原 料 替 代 等 措 施,提 高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率,并 使 之 在 达 到 国 家、地 方 相 关 要 求 和 行 业准 入 要 求 的 基 础 上,达 到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先 进 水 平。7.3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采 取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回 用、能 量 梯 级 利 用、固 体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等 措 施,提 高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率,并使 之 在 达 到
25、 国 家、地 方 相 关 要 求 和 行 业 准 入 要 求 的 基 础 上,达 到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先 进 水 平。7.4 节 能 减 碳 管 理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5建 立 节 能 与 减 碳 管 理 制 度,推 进 各 项 节 能 和 减 碳 措 施。纳 入 节 能 或 减 碳 的 重 点 单 位,必 须 完 成 年 度减 排 任 务 并 及 时 开 展 碳 披 露 工 作。未 纳 入 节 能 或 减 碳 的 重 点 单 位 鼓 励 开 展 碳 减 排 工 作。8 环 境 风 险 管 理8.1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突 发 环
26、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按 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要 求,企 业 需 编 制 或 修订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并 报 属 地 管 理 部 门 备 案;b)储 备 应 急 装 备 和 物 资,定 期 检 查、维 修、更 换,确 保 应 急 装 备 和 物 资 齐 全、有 效;c)加 强 应 急 队 伍 建 设,鼓 励 企 业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d)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与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相
27、衔 接。8.2 开 展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开 展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按 照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工 作 指 南(试 行)要 求 建 立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工 作机 制。定 期 组 织 自 查 行 动,及 时 消 除 风 险 隐 患,建 立 相 关 台 账 资 料;b)根 据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结 果,明 确 治 理 计 划 或 方 案 并 有 效 实 施。8.3 投 保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险收 集、贮 存、运 输、利 用、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企 业 应 投
28、 保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鼓 励 其 他 企 业 投 保 环 境污 染 责 任 保 险。9 环 境 信 息 公 开按 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相 关 要 求,建 立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明 确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内 部 主 管 部 门 与 责 任 人。通 过 网 站、所 在 地 公 共 媒 体 网 站、相 关 政 府 网 站 或 者 当 地 报 刊 等 便 于 公 众 知 晓的 方 式 公 开 环 境 信 息。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 0 内 部 管 理1 0.1 环 境 管 理 组 织 机
29、构环 境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内 部 明 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列 入 国 家、地 方 重 点 污 染 源、重 点 监 管 企 业 及 高 污 染 高 风 险 行 业企 业,应 设 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并 配 置 专 职 环 保 管 理 人 员;b)其 它 企 业 按 照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分 类,大 型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并 配 置 专 职 环 保 管 理 人 员,中 型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独 立 或 综 合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配 置
30、 专 职 或 兼 职环 保 管 理 人 员,小 型(含 微 型)企 业 应 当 设 置 有 环 境 保 护 专 职 或 兼 职 管 理 岗 位。1 0.2 内 部 管 理 制 度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2 1 1/T 1 0 2 8 2 0 2 16a)健 全 内 部 环 保 管 理 制 度。包 括 环 保 设 施 运 行 维 护、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风 险 评 价 管 理、应 急 物 资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制 度,并 严 格 执 行;b)健 全 环 境 管 理 责 任 制。明 确 各 级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要 求,健 全 考 核
31、奖 惩 措 施。1 0.3 环 保 管 理 台 账 和 档 案 资 料环 保 管 理 台 账 和 档 案 资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按 照 江 苏 省“一 企 一 档”系 统 要 求 编 制 环 保 管 理 台 账;b)各 台 账 资 料 应 形 成 目 录 和 纸 质 文 件,鼓 励 企 业 依 托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电 子 台 账 管 理;c)环 境 影 响 评 价、验 收、登 记 备 案、处 罚 等 行 政 和 法 律 类 资 料,环 保 类 技 术 报 告,建 设 施 工 图 纸等 档 案 资 料 应 永 久 保 存,环 保 设 施 运 行 记 录 等 档 案,
32、纸 质 档 案 原 件 保 存 期 限 应 不 低 于 5 年,其它 档 案 资 料 纸 质 原 件 保 存 期 限 应 不 低 于 3 年。纸 质 档 案 销 毁 时 应 建 立 电 子 档 案 留 存 并 建 立 销 毁清 册;d)环 保 档 案 资 料 及 时 与 台 账 同 步 更 新;环 保 档 案 资 料 的 调 用 应 有 明 确 记 录 并 确 保 归 档。1 0.4 环 境 保 护 教 育 培 训 制 度建 立 环 境 保 护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企 业 培 训 主 管 部 门,制 定 培 训、考 核 计 划 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D B 3 2 1
33、 1/T 1 0 2 8 2 0 2 17参 考 文 献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2 0 2 1 年 版)2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技 术 要 求(试 行)(环 监 1 9 9 6 4 7 0 号)3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办 法(试 行)(环 发 2 0 1 5 4 号)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 1 号)5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工 作 指 南(试 行)(环 境 保 护 部 公
34、告 2 0 1 6 7 4 号)6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指 南(苏 环 办 2 0 1 4 2 3 2 号)7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办 法(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 8 号)8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国 统 字 2 0 1 7 2 1 3 号)9 江 苏 省 企 事 业 环 保 信 用 评 价 办 法(苏 环 规 2 0 1 9 5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