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 5.0 2 0.9 9 CCS B 0 5 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T 11 03 2022 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 n of rural small wetlands 2022-01-15发布 2022-01-15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2、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扬 州 市 湿 地 保 护 管 理 站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扬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扬 州 市 湿 地 保 护 管 理 站、扬 州 大 学、扬 州 市 林 业 管 理 站、仪 征 市 林 业 生 产 技 术 指 导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郝 奇 林、罗 云 建、黄 则 月、禹 文 东、王 芳、曹 兆 阳。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I I 引 言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党 和 政 府 对 湿 地 保 护 修 复 工 作 提
3、 出 了“扩 大 湿 地 面 积,增 强 生 态 系 统 稳 定 性”、“建 立 系 统 完 整 的 湿 地 保 护 修 复 制 度”、“统 筹 山 水 林 田 湖 草 系 统 治 理”、“强 化 湿 地 保 护 和 恢 复”等 新 的 更 高 要 求。我 国 湿 地 保 护 修 复 从 保 护“优 先”走 向“全 面”保 护,从“粗 放 式 管 理”走 向“精 细 化 管 控”,从“被 动 保 护”走 向“主 动 预 防”。当 前,以 湿 地 保 护 区、湿 地 公 园、国 家 和 省 级 重 要 湿 地 为 代 表 的 大 型 湿 地 受 到 了 格 外 关 注,而 数 量 众 多 的 小
4、 微 湿 地 却 长 期 饱 受 水 面 萎 缩、水 质 污 染、利 用 无 序 无 度 等 诸 多 问 题 的 困 扰,很 大 程 度 上 已 经 成 了 隐 形 消 失 的 自 然 资 产。分 布 于 我 国 广 阔 乡 村 的 小 微 湿 地 是 乡 村 重 要 的 生 态 基 础 设 施,更 是 乡 村 水 资 源 及 水 环 境 调 控 单 元、生 物 多 样 性 保 育 场 所 及 乡 村 绿 色 发 展 的 依 托。对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开 展 整 体 保 护、系 统 修 复 和 综 合 治 理,能 够 有 效 维 护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的 结 构 完 整 性 及 功
5、 能 持 续 性,保 障 野 生 动 物 栖 息、繁 衍 及 觅 食 安 全,构 筑“河 畅、水 清、岸 绿、景 美、人 水 和 谐”的 乡 村 新 生 态。扬 州 地 处 长 江 流 域 和 淮 河 流 域 的 交 汇 地 带,乡 村 小 微 湿 地 面 广、量 大。近 年 来,扬 州 市 委 市 政 府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国 务 院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大 决 策 部 署,率 先 启 动 了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修 复 的 先 行 先 试,积 累 了 不 少 经 验 和 做 法。在 此 基 础 上 梳 理、提 炼、归 纳、总 结,形 成 了 本 文 件。本
6、 文 件 的 制 定 旨 在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市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修 复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和 规 范 性。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1 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修 复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基 本 流 程、修 复 措 施、景 观 营 造、监 测 与 管 护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扬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修 复。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7、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B 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T 21010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GB/T 24708 湿 地 分 类 LY/T 2898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定 位 观 测 技 术 规 范 SC/T 9401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技 术 规 程 DB 32/T 3258 河 湖 生 态 疏 浚
8、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DB 32/T 3405 生 态 修 复 型 人 工 湿 地 中 植 物 配 置 技 术 规 程 江 苏 省 湿 地 生 态 监 测 技 术 指 南(苏 林 办 湿 2019 10 号)江 苏 省 小 微 湿 地 恢 复 技 术 方 案(苏 林 湿 2020 7 号)江 苏 省 湿 地 修 复 技 术 导 则(苏 林 湿 2021 16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小 微 湿 地 small wetland 全 年 或 者 季 节 性 有 水、面 积 小 于 8 hm 2 的 湖 泊、沼 泽、滨 海、
9、库 塘 等,以 及 宽 度 10 m 以 下、长 度 5 km 以 下 的 河 流、溪、沟、渠、输 水 河 等;也 可 指 基 于 特 定 生 态 功 能 需 求 而 人 工 建 造 和 控 制 运 行、面 积 符 合 标 准 的 人 工 湿 地。3.2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rural small wetland 散 布 于 乡 村 的、面 积 不 小 于 1 hm 2 的 小 微 湿 地,或 等 面 积 的 河 流、渠、溪、沟 等。3.3 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2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群 rural small wetland complex 空
10、 间 上 相 近、水 系 相 连 的 多 个 乡 村 小 微 湿 地,通 过 水 文 过 程 形 成 的 湿 地 群。3.4 湿 地 修 复 wetland restoration 通 过 适 当 的 生 态 技 术 和 工 程 措 施,修 复 已 受 损(退 化、破 坏)的 天 然 湿 地,或 改 造 和 新 建 人 工 湿 地,使 其 结 构 和 功 能 逐 步 达 到 干 扰 前 的 自 然 状 态。根 据 修 复 强 度 的 大 小,湿 地 修 复 可 划 分 为 自 然 恢 复、辅 助 再 生 和 生 态 重 建。3.5 自 然 恢 复 natural recovery 对 轻 微
11、和 轻 度 受 损(退 化、破 坏)的 天 然 湿 地,通 过 停 止 不 合 理 的 人 为 干 扰、加 强 保 护 等 措 施,依 靠 湿 地 系 统 的 自 修 复、自 调 节、自 组 织 和 自 发 展 机 制,自 然 恢 复 湿 地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3.6 辅 助 再 生 assisted regeneration 对 中 度 受 损(退 化、破 坏)的 天 然 湿 地,充 分 利 用 其 自 修 复 能 力,辅 以 人 工 措 施,引 导 和 促 进 湿 地 系 统 逐 步 恢 复,并 向 良 性 发 展;或 对 现 有 人 工 湿 地 进 行 结 构 改 造,使
12、其 发 挥 目 标 生 态 功 能。3.7 生 态 重 建 ecological reconstruction 对 严 重 受 损(退 化、破 坏)的 天 然 湿 地,通 过 人 工 措 施,重 建 湿 地 系 统 的 自 然 结 构 和 功 能,以 及 相 关 的 物 理、化 学 和 生 物 学 特 征,并 向 预 先 设 计 的 目 标 发 展;或 新 建 适 合 于 当 地 自 然 条 件 的 人 工 湿 地,并 塑 造 相 对 完 整 的 系 统 结 构。3.8 适 应 性 管 理 adaptive management 基 于 生 态 系 统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对 生 态 系
13、统 认 识 的 时 限 性,通 过 监 测 评 估 过 去 采 用 的 实 践 措 施 和 管 理 政 策 获 得 经 验,并 根 据 生 态 系 统 的 变 化 情 况,修 正、改 进 实 践 措 施 和 管 理 政 策 的 方 法 和 过 程。4 基 本 原 则 4.1 保 护 优 先。统 筹 协 调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修 复 与 三 农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尽 量 减 少 对 湿 地 的 干 扰 和 破 坏,重 点 保 护 湿 地 系 统 的 自 然 性、完 整 性、稳 定 性 和 持 续 性。4.2 科 学 修 复。坚 持“自 然 恢 复 为 主、人 工 修 复 为 辅”
14、,遵 循 湿 地 修 复 生 态 学 的 基 本 原 理,适 度 使 用 生 态 技 术 和 工 程 措 施 来 修 复 湿 地 的 结 构 和 功 能,建 立 良 性 循 环 的 湿 地 系 统。4.3 建 管 结 合。充 分 考 量 施 工 作 业 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及 后 期 管 护 投 入,主 动 进 行 适 应 性 管 理,降 低 湿 地 修 复 的 风 险 和 不 确 定 性。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3 4.4 合 理 利 用。以 湿 地 系 统 的 生 态 承 载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行 动 准 则,充 分 挖 掘 当 地
15、 的 乡 风 乡 俗、农 耕 文 化 及 风 貌 特 色,因 地 制 宜 地 开 发 湿 地 的 多 元 利 用 模 式。5 基 本 流 程 5.1 项 目 选 址 5.1.1 项 目 选 址 应 符 合 政 府 在 乡 村 湿 地 保 护、规 划、治 理 等 方 面 的 发 展 需 求。5.1.2 项 目 区 的 用 地 性 质 明 确、土 地 权 属 明 晰、无 争 议,按 照 GB/T 21010 和 GB/T 24708 执 行。5.1.3 项 目 边 界 应 以 自 然 分 界 为 基 础、兼 顾 行 政 边 界 以 及 乡 村 发 展 边 界。5.2 现 状 调 查 5.2.1 参
16、 照 湿 地 可 选 取 项 目 区 内 或 邻 近 未 受 人 为 干 扰 或 受 干 扰 很 轻 微 的 健 康 天 然 湿 地,或 者 人 工 设 定 的 标 准 湿 地。5.2.2 重 点 调 查 项 目 区 和 参 照 湿 地 的 水 文、水 质、基 底、植 被、动 物 等 生 态 环 境 因 子,以 及 项 目 区 的 灾 害、开 发 利 用 和 受 威 胁 状 况。具 体 指 标 选 取 及 测 定 按 照 LY/T 2898 和 江 苏 省 湿 地 生 态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执 行。5.3 问 题 诊 断 以 参 照 湿 地 为 对 照,诊 断 湿 地 系 统 的 完 整
17、 性 及 其 受 损(退 化、破 坏)的 类 型、程 度、面 积、分 布、成 因 及 发 展 趋 势,研 判 未 来 可 能 的 风 险,确 定 问 题 解 决 的 时 空 次 序。湿 地 受 损 评 价 按 照 江 苏 省 湿 地 生 态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执 行。5.4 目 标 设 定 5.4.1 在 明 确 湿 地 功 能 定 位 和 利 用 模 式 的 基 础 上,以 问 题 为 导 向,从 物 种、群 落、生 态 系 统、景 观 等 层 面 着 手,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修 复 目 标,重 点 解 决 制 约 湿 地 健 康 发 展 的 各 类 限 制 性 因 素。5.4
18、.2 修 复 目 标 一 经 确 定,不 得 随 意 更 改。5.5 方 案 制 定 5.5.1 修 复 策 略:根 据 湿 地 的 受 损 程 度,确 定 合 理 的 修 复 策 略(自 然 恢 复、辅 助 再 生 或 生 态 重 建)。5.5.2 方 案 拟 定:针 对 湿 地 的 受 损 类 型 及 程 度,尽 量 选 用 生 态 风 险 小、经 济 技 术 可 行、社 会 可 接 受 的 修 复 措 施,明 确 措 施 实 施 的 时 序 安 排,拟 定 合 理 的 实 施 方 案。5.5.3 方 案 调 整:方 案 实 施 前,应 征 询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意 见 建 议,并
19、对 拟 定 方 案 进 行 适 度 调 整。5.5.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对 拟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后 期 可 能 的 利 用 模 式,应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并 提 出 缓 解 和 控 制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措 施。5.6 成 效 监 管 5.6.1 监 测 评 价:在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的 同 时,应 制 定 监 测 评 价 方 案,开 展 跟 踪 监 测 及 修 复 成 效 评 价。监 测 指 标、监 测 频 率、监 测 方 法、评 价 方 法 等 内 容 可 参 照 江 苏 省 湿 地 生 态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的 规 定。5.6.
20、2 适 应 性 管 理:根 据 监 测 评 价 结 果,开 展 适 应 性 管 理 应 对 新 产 生 的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和 风 险。6 修 复 措 施 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4 6.1 水 文 修 复 6.1.1 水 系 连 通 6.1.1.1 水 系 连 通 主 要 通 过 拆 除 挡 水 建 筑 物、建 设 引 水 沟 渠、清 淤 疏 浚 等 措 施 实 现。6.1.1.2 孤 立 的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与 邻 近 水 系 距 离 小 于 100 m 时,可 在 其 之 间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作 业;距 离 大 于 100 m
21、时,可 通 过 新 增 河 道、沟 渠 等 水 道 的 方 式 改 善 连 通 性。6.1.2 水 量 恢 复 宜 利 用 天 然 沟 渠、人 工 沟 渠、临 时 铺 设 管 道 等 方 式,从 邻 近 地 区 引 调 地 表 水 进 行 生 态 补 水,以 保 证 基 本 生 态 需 水 量,也 可 采 取 引 水 河 道 疏 浚 和 整 治 等 工 程 措 施。6.2 基 底 修 复 6.2.1 地 形 修 复 和 改 造 6.2.1.1 地 形 修 复 和 改 造 应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留 或 恢 复 地 形 地 貌 的 自 然 形 态。6.2.1.2 地 形 修 复 和 改 造
22、可 在 现 状 非 湿 地 的 区 域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作 业,但 对 现 状 湿 地 的 区 域,不 宜 进 行 填 土 方 作 业。6.2.1.3 岸 带 优 先 使 用 透 水 性 好、适 宜 植 被 生 长 的 生 态 材 料,护 坡 工 程 以 植 物 护 坡 为 主,也 可 因 地 制 宜 地 选 择 块 石 护 坡、木 桩 护 坡、生 态 袋 护 坡 等 生 态 型 护 坡。驳 岸 形 式 可 参 照 江 苏 省 湿 地 修 复 技 术 导 则 执 行。6.2.1.4 面 积 在 1 hm 2 以 上 开 阔 水 体 的 湿 地,可 营 造 浅 滩。6.2.2 生 境 修
23、 复 6.2.2.1 基 底 存 在 严 重 淤 积 时,应 先 生 态 清 淤,再 底 质 修 复。生 态 清 淤 可 参 照 DB 32/T 3258 执 行。6.2.2.2 基 底 底 质 应 满 足 植 物 生 长、微 生 物 附 着 和 底 栖 动 物 生 活 的 需 求,其 修 复 宜 采 用 黏 土 作 为 基 质,严 禁 使 用 混 凝 土 等 材 料。6.2.2.3 生 物 栖 息 生 境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采 用 微 地 形 改 造、植 被 修 复、鱼 类 种 群 重 建、底 栖 生 物 种 群 重 建、水 下 空 间 营 建、生 态 浮 岛、补 充 食 源 等
24、措 施 修 复。6.3 水 质 提 升 6.3.1 外 源 污 染 拦 截 应 选 用 污 染 源 截 断、生 态 拦 截 等 措 施,严 禁 投 加 化 学 药 剂、生 物 制 剂 等。6.3.2 内 源 污 染 处 理 可 采 用 生 态 清 淤、水 生 植 物 配 置、生 态 浮 岛 构 建、曝 气 增 氧 等 措 施。根 据 不 同 的 目 标 需 求,处 理 后 的 水 质 应 达 到 GB 3838 规 定 的 相 应 要 求。6.4 植 被 修 复 6.4.1 植 物 选 择 6.4.1.1 针 对 不 同 修 复 对 象 和 功 能 需 求,以 参 照 湿 地 的 植 物 组
25、成 为 参 考,优 先 选 择 具 有 净 化 水 体、吸 附 污 染 物、完 善 食 物 链、美 化 景 观 等 生 态 功 能 的 乡 土 植 物,兼 顾 其 经 济、社 会、文 化 等 功 能 以 及 美 学、食 用、药 用 等 价 值。常 用 的 湿 地 植 物 见 江 苏 省 小 微 湿 地 恢 复 技 术 方 案。6.4.1.2 慎 用 外 来 植 物,禁 用 入 侵 植 物。确 需 外 来 植 物 时,应 严 格 评 估 该 植 物 在 本 区 域 可 能 存 在 的 负 面 影 响。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5 6.4.1.3 植 物 选 择
26、应 考 虑 异 株 克 生,选 用 能 够 共 生 的 植 物。6.4.2 植 物 配 置 6.4.2.1 植 物 配 置 应 以 湿 地 植 被 演 替 特 征 或 参 照 湿 地 为 参 考,尽 量 模 拟 自 然 植 物 群 落,并 考 虑 植 物 生 态 位 和 群 落 稳 定 性,兼 顾 动 植 物 的 互 生 共 生 关 系,营 造 多 物 种、景 观 多 样、结 构 稳 定 的 复 层 群 落。植 物 配 置 可 参 考 DB32/T 3405。6.4.2.2 不 同 功 能 的 乡 村 小 微 湿 地 应 采 用 不 同 的 植 物 配 置,统 筹 考 虑 植 物 的 形 态、
27、季 相 变 化、叶 花 颜 色、根 系 特 征、生 长 期 等 特 性,注 重 湿 生、挺 水、浮 水、沉 水 等 多 种 植 物 的 搭 配。6.4.2.3 植 物 配 置 应 根 据 水 位 变 化 情 况,从 水 体 至 岸 边 依 次 营 造 出 沉 水 植 物 带、浮 水 植 物 带、挺 水 植 物 带 到 湿 生 植 物 带 的 分 带 格 局。6.4.2.4 面 积 2 ha8 ha 的 小 微 湿 地 以 35 种 乡 土 植 物 为 建 群 种 为 宜,2 ha 以 下 的 小 微 湿 地 以 13 种 乡 土 植 物 为 建 群 种 为 宜,其 他 植 物 则 以 自 然
28、恢 复 为 主。6.4.3 植 物 种 植 6.4.3.1 植 物 种 植 应 充 分 考 虑 种 植 时 间、种 植 方 式、种 植 密 度 和 种 植 水 深。常 用 湿 地 植 物 的 种 植 参 数 见 江 苏 省 小 微 湿 地 恢 复 技 术 方 案。6.4.3.2 挺 水 植 物 宜 在 春 秋 种 植,采 用 播 撒 种 子(或 繁 殖 体)、幼 苗 移 栽、扦 插、分 株、根 茎 分 切 等 种 植 方 式。6.4.3.3 浮 水 植 物 宜 在 春 夏 种 植,采 用 播 撒 种 子、幼 苗 移 栽、分 株、扦 插、块 茎 繁 殖 等 种 植 方 式。6.4.3.4 沉 水
29、 植 物 宜 在 春 夏 种 植,部 分 适 宜 低 温 生 长 的 种 类 宜 在 冬 季 或 早 春 种 植。宜 采 用 播 撒 种 子、幼 苗 移 栽、扦 插、配 重 抛 投、套 筒、压 苗 等 种 植 方 式。6.4.3.5 不 同 植 物 间 可 采 用 块 状、点 状、镶 嵌 等 间 断 种 植 来 营 造 景 观 效 果。6.4.3.6 种 植 密 度 不 宜 过 大,一 般 叶 型 较 大 的 密 度 较 小,叶 型 较 小 的 密 度 较 大。浮 水 植 物 占 水 体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宜 超 过 1/3,明 水 面 应 占 水 体 面 积 的 2/3 以 上。6.5
30、 动 物 种 群 修 复 6.5.1 湿 地 动 物 种 群 修 复 需 考 虑 动 植 物 的 互 生 共 生 关 系,可 采 用 生 境 修 复、增 殖 放 流、野 外 放 归、食 物 补 充 等 措 施,构 筑 完 整 的“生 产 者 消 费 者 分 解 者”食 物 链。增 殖 放 流 和 野 外 放 归 应 优 选 乡 土 动 物,慎 用 外 来 动 物,禁 用 入 侵 动 物。增 殖 放 流 技 术 应 符 合 S C/T 9 4 0 1 的 规 定。6.5.2 水 生 动 物 种 群 修 复 应 遵 循 从 低 等 向 高 等 的 进 化 进 程 缩 影。植 被 修 复 完 成 之
31、 后,可 先 引 入 水 生 昆 虫、螺 类、贝 类、杂 食 性 虾 类 和 小 型 杂 食 性 蟹 类,而 后 引 入 肉 食 性 鱼 类。6.5.3 底 栖 动 物 种 群 主 要 通 过 生 境 修 复 措 施 来 修 复,也 可 在 初 期 采 用 增 殖 放 流,而 后 自 然 恢 复。6.5.4 两 栖 动 物 种 群 主 要 通 过 保 留 或 者 营 建 浅 水 区、加 强 水 系 连 通 等 措 施 来 修 复。6.5.5 鱼 类 种 群 修 复 宜 以 1 3 种 鱼 类 为 目 标 种。修 复 初 期 应 谨 慎 配 置 滤 食 性、草 食 性 鱼 类,而 后 适 时 适
32、 量 地 增 加 腐 食 性、杂 食 性、肉 食 性 鱼 类。7 景 观 营 造 7.1 应 保 留 湿 地 的 生 态 特 征,维 持 区 域 的 自 然 风 貌,体 现 自 然 元 素、自 然 过 程 等 原 生 态,尽 可 能 减 少 人 工 痕 迹,避 免 过 度 园 林 化。D B 3 2 1 0/T 1 1 0 3 2 0 2 2 6 7.2 宜 采 用 岸 线 形 态 设 计、植 物 配 置、景 观 小 品 修 建、宣 教 设 施 布 置 等 措 施,打 造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的 景 观 空 间,同 时 兼 顾 后 期 维 护 投 入。7.3 应 使 用 自 然 或
33、 生 态 的 材 料,力 求 低 成 本、高 效 益。8 监 测 与 管 护 8.1 监 测 评 价 8.1.1 修 复 工 作 结 束 后,应 对 湿 地 的 水 文、水 质、基 底、植 被、动 物 等 生 态 环 境 因 子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和 评 价,以 便 进 行 长 期 的 适 应 性 管 理。监 测 评 价 可 参 照 江 苏 省 湿 地 生 态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的 规 定。8.1.2 修 复 工 作 结 束 23 年 后,应 对 照 制 定 的 修 复 目 标,开 展 修 复 成 效 的 评 价。8.2 养 护 管 理 8.2.1 一 般 规 定 8.2.1.1
34、定 期 巡 查 巡 护,禁 止 乱 垦、滥 挖、滥 捕、随 意 放 生、无 序 排 污、违 法 取 沙 等 损 害 湿 地 行 为。8.2.1.2 应 定 期 清 理 湿 地 及 其 周 边 的 垃 圾 或 杂 物,完 善 水 体 周 边 垃 圾 收 集 设 施。8.2.2 水 体 管 护 8.2.2.1 当 现 有 水 资 源 不 能 满 足 湿 地 生 态 需 水 时,应 开 展 湿 地 生 态 补 水。8.2.2.2 应 定 期 打 捞 水 体 上 漂 浮 的 垃 圾 和 影 响 湿 地 水 质 与 景 观 的 其 他 杂 物。8.2.3 动 植 物 管 护 8.2.3.1 应 及 时
35、清 理 倒 株、病 株 及 恶 性 杂 草,并 进 行 必 要 的 补 植。8.2.3.2 应 及 时 清 理 枯 枝 落 叶 以 及 季 节 枯 萎 的 植 物,定 期 收 割 过 量 的 挺 水 和 浮 水 植 物,但 严 禁 在 湿 地 内 焚 烧 湿 地 植 物 残 体。8.2.3.3 严 格 防 范 外 来 物 种 入 侵,及 时 清 除 已 出 现 的 入 侵 物 种,但 应 避 免 使 用 化 学 防 治 措 施。8.2.3.4 植 物 病 虫 害 应 优 选 物 理 方 法 和 生 物 防 治 方 法,不 宜 使 用 杀 虫 剂 等 化 学 方 法。8.2.3.5 根 据 动 物 种 群 的 修 复 情 况,可 适 度 捕 捞,以 防 种 群 密 度 过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