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3418宣 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4 1 8/T 0 1 3 2 0 2 2电 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服 务 规 范S a m p l e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o t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a n d t e s t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 s2 0 2 2-3-3 0 发 布 2 0 2 2-4-1 5 实 施宣 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4 1 8/T
2、0 1 3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安 徽 省 电 机 产 品 及 零 部 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宣 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安 徽 省 电 机 产 品 及 零 部 件 质 量 监 督 检
3、验 中 心、泾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泾 县 市 场 监督 检 验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肖 余 培、章 力 天、肖 文 煊、张 俊、赵 云 峰、潘 柏 根。D B 3 4 1 8/T 0 1 3 2 0 2 22电 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样 品 的 接 收、装 卸、仓 储、还 样 的 服 务 原 则、要 求、流 程 等 内 容,以 保 证 检 测 样 品 的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唯 一 性。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电 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服 务 管
4、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6 3 8 8 运 输 包 装 收 发 货 标 志R B T 2 1 4-2 0 1 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能 力 评 价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R B T
5、2 1 4-2 0 1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仓 储 w a r e h o u s i n g仓 储 是 指 利 用 仓 库 对 各 类 物 资 及 其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物 品 的 入 库、储 存、出 库 的 活 动,并 且 在 此 基础 上 增 加 库 内 加 工、分 拣、库 内 包 装 等 环 节。4 服 务 原 则4.1 科 学 性 原 则样 品 的 接 收、检 测、保 存、配 送 等 活 动 过 程 应 符 合 相 关 学 科 的 原 理 和 客 观 规 律,遵 循 事 实 情 况,并在 此 基 础 上 开 展 日
6、 常 工 作。4.2 公 正 性 原 则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遵 循 客 观 独 立、公 平 公 正、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保 证 相 关 工 作 的 客 观公 正,保 证 客 户 的 利 益 不 受 损 失。4.3 保 密 性 原 则为 保 护 国 家 秘 密 和 客 户 秘 密 及 其 所 有 权,对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的 所 有 相 关 环 节,都 需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措 施,对 相 关 样 品、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等,应 妥 善 保 管,未 经 客 户 同 意 严 禁 摘 抄、复 印。4.4 真 实 性 原 则D B 3 4 1
7、 8/T 0 1 3 2 0 2 23电 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委 托 方 都 应 当 遵 循 真 实 性 原 则,其 中 委 托 方 需 对 其 提 交 设 备 和 相 关 材 料 的 真 实性 负 责,电 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所 有 试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应 以 客 观 信 息 为 判 断 依 据。5 样 品 服 务 流 程5.1 样 品 接 收 服 务5.1.1 所 有 检 验 检 测 样 品 应 由 样 品 管 理 员 统 一 接 收,其 他 人 不 得 直 接 对 外 接 收 检 验 检 测 样 品。5.1.2 在 接 收 客 户 的 检 测 任 务 时,
8、客 户 应 填 写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表 A.1),必 要 时,样 品 管 理 员 应 向客 户 就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 的 正 确 填 写 作 相 关 的 指 导。同 时,样 品 管 理 员 还 应 与 客 户 就 样 品 制 备 场 所、方 式、方 法、以 及 还 样 方 式 进 行 协 商 并 加 以 确 认,并 将 确 认 的 结 果 记 录 于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 中。5.1.3 样 品 管 理 员 应 明 确 委 托 协 议 书 的 必 填 和 选 填 信 息,包 括 样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商 标、批 号、生产 单 位、检 验 项 目、检 验 类
9、 型、委 托 单 位、送 样 人、联 系 方 式、入 库 样 品 数 量、入 库 样 品 日 期、完 成 试验 日 期、领 出 样 品 日 期、样 品 处 理 意 见、取 报 告 方 式 等 信 息。5.1.4 应 向 客 户 详 细 询 问 对 样 品 及 技 术 资 料 的 保 密 要 求,记 录 客 户 提 交 的 所 有 样 品、附 件、技 术 资 料和 其 它 随 带 物 品,客 户 的 特 殊 保 密 要 求。完 成 样 品 以 及 技 术 资 料 的 登 记 和 交 接 后,双 方 应 在 委 托 单 上 签字 确 认,在 客 户 取 回 样 品 和 技 术 资 料 之 前,接
10、收 人 应 对 此 期 间 的 保 密 承 担 管 理 责 任。5.1.5 接 收 样 品 时,应 确 认 样 品 的 特 性 和 状 态,加 以 拍 照 并 记 录。如 有 外 观 瑕 疵 或 损 伤 的,应 在 委 托检 验 协 议 书 上 明 确 注 明,损 伤 严 重 的 可 以 拒 绝 收 样。5.1.6 样 品 管 理 员 应 对 检 测 样 品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样 品 数 量 或 体 积,包 装 和 标 志 及 外 观 是 否 完 好。对照 产 品 抽 样 单、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样 品 说 明 书 等 单 据 检 查 样 品 的 名 称、生 产 单 位、型
11、号 规 格、样 品 数 量、等 级、商 标、形 态 等 内 容 是 否 一 致。若 检 查 有 异 常 的 样 品,由 样 品 管 理 员 当 场 告 之 委 托 方,由 委 托 方 提出 处 理 意 见。5.1.7 对 于 邮 寄 样 品 客 户,业 务 部 负 责 人 在 收 到 样 品 后,应 在 收 样 当 天 主 动 与 寄 样 人 进 行 联 系,告 知样 品 状 态 并 采 用 记 录 仪 器 进 行 拍 照 留 档;对 于 送 样 至 检 测 机 构 的 客 户,应 现 场 确 认 样 品 外 观 状 态。5.1.8 双 方 应 就 检 测 费 用 及 送 检 样 品 的 异
12、议 处 理 达 成 一 致 后,在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确 认。5.1.9 样 品 经 符 合 性 检 查 后,样 品 管 理 员 应 根 据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信 息 确 定 样 品 唯 一 性 编 号。样品 管 理 员 应 将 样 品 唯 一 性 标 识 固 定 在 样 品 上,标 志 应 明 示 在 样 品 较 醒 目 且 不 影 响 正 常 检 测 的 位 置,必 要时,可 隐 去 样 品 的 生 产 单 位、委 托 单 位、商 标 等 标 志 和 信 息 后,将 样 品 转 移 至 样 品 区 贮 存 并 将 待 检 测 样品 的 参 数 信
13、 息 和 客 户 要 求 的 检 测 项 目 录 入 系 统。5.1.1 0 检 测 样 品 唯 一 性 标 识 由 样 品 编 号 和 样 品 状 态 标 记 组 成。5.1.1 1 检 测 样 品 状 态 标 识 分 为“待 检”、“在 检”、“已 检”、“备 样”四 种。5.1.1 2 当 需 要 在 检 测 过 程 中 对 样 品 进 行 标 识 转 移 时,由 检 测 人 员 粘 贴 或 悬 挂 样 品 标 志。检 测 人 员 应 根据 检 测 状 态 及 时 地 在 样 品 标 识 标 签 的 样 品 状 态 框 中 作 相 应 的 标 记,在 检 测 过 程 中 和 样 品 流
14、转 中,除 样 品标 识 需 转 移 和 样 品 状 态 需 标 注 外,任 何 人、任 何 时 候 都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样 品 标 识 标 签 的 内 容。5.1.1 3 如 有 抽 样 单 位、地 点 和 其 他 检 验 要 求 的,应 在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 中 注 明。5.2 样 品 装 卸 服 务5.2.1 样 品 装 卸 时 应 操 作 迅 速、轻 拿 轻 放、均 衡 布 置。按 照 先 近 后 远、先 急 后 缓、先 大 单 后 小 单、同订 单 同 车 等 原 则 进 行 装 卸,并 及 时 核 对 信 息,确 保 样 品 与 单 据 一 致。5.2.2 样 品
15、 装 卸 前 应 仔 细 检 查 车 辆 及 相 关 运 输 设 备,车 厢 内 应 整 洁 无 污 染。D B 3 4 1 8/T 0 1 3 2 0 2 245.3 样 品 仓 储 服 务5.3.1 应 具 备 便 于 定 位 和 搬 运 的 设 备 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存 放 大 型 样 品 的 托 盘 应 预 留 叉 车 搬 运 空 间 和 吊 装 空 间;b)存 放 样 品 的 托 盘 和 样 品 架 应 按 照 设 备 管 理 进 行 编 号;c)样 品 应 按 照 检 测 室 或 者 业 务 部 的 管 理 要 求,存 放 到 相 应 的 托 盘 和 货 架。5.3.
16、2 应 具 备 固 定 的 仓 储 场 所 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应 远 离 有 毒 有 害 气 体、污 水、粉 尘 等 污 染 源,以 及 生 产 或 存 贮 易 燃 易 爆、有 危 险 品 的 场 所;b)应 预 留 应 急 转 移 备 用 区 域;c)仓 储 场 所 应 配 备 照 明、应 急 电 源 以 及 消 防 设 备 等;d)仓 储 场 所 应 安 装 监 控 终 端 等,对 仓 储 室 进 行 实 时 监 控。5.3.3 委 托 方 或 抽 样 人 员 向 样 品 管 理 员 移 交 样 品,样 品 管 理 员 接 受 后,将 样 品 分 类 放 在 标 有 样 品
17、名 称的 样 品 架 上,或 放 于 样 品 存 放 区 内,样 品 应 摆 放 整 齐,各 组 样 品 之 间 应 留 有 间 隙、不 混 淆、不 破 损。有存 放 环 境 要 求 的 样 品,应 根 据 标 准 要 求,存 放 到 相 应 条 件 的 环 境 中,同 时 应 有 环 境 保 持 记 录,以 免 影 响测 试 结 果。5.3.4 样 品 管 理 员、检 测 人 员 应 保 证 样 品 不 丢 失、不 混 淆、不 损 坏。接 触 样 品 的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样品 的 检 测 参 数 和 样 品 的 其 他 信 息。5.3.5 检 测 部 在 检 测 开 始 前,
18、应 对 样 品 进 行 有 效 性 检 查,其 内 容 包 括:a)检 查 接 收 的 样 品 是 否 适 合 于 检 测;b)样 品 是 否 存 在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和 委 托 方 检 测 要 求 的 问 题;c)样 品 是 否 存 在 异 常 等。5.3.6 样 品 测 试 完 毕 后,检 验 人 员 需 将 样 品 送 入“已 检 区”并 与 样 品 管 理 员 办 理 样 品 移 交 手 续,双 方在 样 品 流 转 单(表 B.1)上 监 督 签 名、样 品 地 点 变 化 情 况 记 录。5.3.7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存 放 的 样 品 应 进 入 样 品 储 存
19、 间;样 品 贮 存 间 用 于 进 入 测 试 前 样 品 及 留 样 样 品 的 存放,两 者 需 分 区 放 置,以 免 混 淆。5.3.8 检 测 样 品 除 委 托 方、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按 相 关 要 求 留 样,其 余 一 般 留 样 1 5 天 以 备 核 查 结 果,对于 测 试 结 果 异 常、应 急 检 验、监 督 抽 查 和 仲 裁 检 验 样 品,应 按 样 品 保 存 条 件 要 求 在 检 验 报 告 发 出 后 保 留三 个 月。一 般 测 试 结 果 正 常 时,在 接 到 报 告 一 个 月 之 内,通 知 委 托 方 来 办 理 退 样 手 续,
20、逾 期 按 无 主 处 理。5.3.9 样 品 管 理 员 负 责 保 持 样 品 贮 存 间 清 洁、干 燥、通 风、无 腐 蚀 的 环 境,并 对 贮 存 环 境 条 件 加 以 保持 和 监 控。5.3.1 0 样 品 贮 存 间 应 有 防 火、防 盗 和 保 密 措 施,以 保 证 样 品 安 全。5.3.1 1 样 品 保 存 期 满 后 由 样 品 管 理 员 填 写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表(表 B.2)提 出 处 理 意 见,经 相 关 负 责人 批 准,安 排 专 人 处 理,注 意 处 理 过 程 中 不 得 污 染 环 境。5.4 样 品 还 样 服 务5.4.1 应
21、 根 据 客 户 的 要 求 合 理 选 择 还 样 方 案,还 样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样 品 的 包 装 及 防 护 措 施 要 求,按 照 G B/T 6 3 8 8 执 行;b)运 输 方 式;c)样 品 装 卸;d)交 接 手 续 的 签 订。5.4.2 当 检 测 完 毕 后,根 据 事 先 约 定,应 及 时 通 知 客 户 领 回 样 品、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5.4.3 备 查 期 限 未 满 需 提 前 领 取 样 品,应 由 受 检 方 或 委 托 方 书 面 签 注“对 本 样 品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无 异D B 3
22、4 1 8/T 0 1 3 2 0 2 25议”后,样 品 管 理 员 办 理 还 样 手 续。D B 3 4 1 8/T 0 1 3 2 0 2 26A A附 录 A(资 料 性)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表 A.1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书 参 考 格 式委 托 单 位送 样 人抽 样 人通 讯 地 址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样 品 名 称 商 标规 格 型 号 批 号生 产 单 位 生 产 日 期样 品 数 量 样 品 编 号检 验 项 目检 验 依 据样 品 处 理 意 见 自 提 委 托 机 构 自 行 处 理取 报 告 方 式 自 取 邮 寄1、我 方 保 证 对 所 提 供 的
23、 一 切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并 提 供 必 要 合 作。所 需 检 测 费 用 由 我 方 支 付;2、我 方 认 可 质 检 报 告 系 针 对 送 检 样 品 所 作 出 的。委 托 人 签 名:年 月 日机构填写样 品 特 性 和 状 态检 测 费 商 定 完 成 时 间1、机 构 保 证 检 验 的 公 正 性,对 检 验 数 据 负 责,并 对 委 托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实 物 和 技 术 资 料 保 密;2、对 送 检 样 品,超 过 异 议 期 的,不 予 保 存;3、异 议 期 限 为 委 托 方 收 到 检 验 报 告 次 日 起 十 五 天。业 务 受
24、理 员 签 名:参 加 评 审 人 员:年 月 日备注本 协 议 一 式 二 联,第 一 联 交 受 检 单 位 取 报 告 凭 证,第 二 联 存 根;D B 3 4 1 8/T 0 1 3 2 0 2 27B B附 录 B(资 料 性)样 品 流 转、样 品 处 理 参 考 格 式表 B.1 样 品 流 转 单 参 考 格 式样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出 厂 编 号 样 品 等 级样 品 状 态 检 验 类 别样 品 数 量 确 定 完 成 日 期检 验 项 目 及 判 定 依 据(项 目 内 容 及 应 用 标 准):检 验 室 检 测 情 况 表接 收 样 品 日 期 接 样 人 签 名检 验 完 成 日 期试 毕 样 品 处 理 情 况样 品 接 收 人 签 字:年 月 日D B 3 4 1 8/T 0 1 3 2 0 2 28表 B.2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表 参 考 格 式样 品 编 号 样 品 名 称 试 验 完 成 日 期 处 理 方 法 负 责 人 意 见 处 理 日 期 经 手 人 签 字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