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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98—2022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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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98—2022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规范.pdf

    1、I C S 0 3.1 0 0.5 0C C S C 7 8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小 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规 范2 0 2 2-0 3-0 8 发 布 2 0 2 2-0 3-1 5 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应

    2、急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靖 江 市 应 急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忙 耕、王 建 春、施 礼 山、蔡 莉、缪 兰 华、张 秋 锋、许 成 康、蔡 敏 瑜、殷 浩 鹏、陶 军 国、陈 冬 红、魏 宜 林、王 志 华、杨 华。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1小 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小 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的 一 般 规 定、托 管 流 程、托 管 内 容、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托 管 形式

    3、、验 收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小 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3 0 0 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D B 3 2 1 2/T 2 0 5 9 企

    4、业 安 全 生 产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建 设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小 微 企 业 s m a l l a n d m i c r o b u s i n e s s e s从 业 人 员 1 0 0 人 以 下,营 业 收 入 2 0 0 0 万 元 以 下 的 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统 称。3.2安 全 生 产 托 管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u s t e e s h i p企 业 委 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和 管 理 能

    5、力 的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机 构,对 其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技 术、管 理、咨 询、指 导 与 服 务 的 安 全 管 理 新 模 式。3.3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机 构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u s t e e s h i p o r g a n i z a t i o n为 企 业 提 供 安 全 托 管 的 各 类 服 务 机 构,包 括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与 管 理 咨 询 机 构、安 全 评 价 机 构、安 全 风险 评 估 机 构、安 全 培 训 机 构、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事 务 所、高 等 院 校、科

    6、 研 院 所 和 社 会 组 织 等。4 一 般 规 定4.1 企 业 委 托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的,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不 变,仍 由 委 托 企 业 承担。4.2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机 构 为 委 托 企 业 提 供 的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应 符 合 委 托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际,确保 适 用 可 行,并 能 根 据 委 托 企 业 的 意 见 和 需 求,及 时 改 进 服 务 方 案。4.3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建 立 管 理 制 度,规 范 服 务 流 程,依 法

    7、开 展 安 全 托 管 服 务,不 得 泄 露 委 托 企 业的 职 工 信 息 和 技 术 秘 密、商 业 秘 密 等,不 得 影 响 委 托 企 业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5 资 质 要 求5.1 托 管 机 构 要 求5.1.1 在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或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企 业 或 社 团 法 人,经 营 或 业 务 范 围 包 含 安 全 生 产 技 术、管 理等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项 目。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25.1.2 有 与 其 拟 开 展 业 务 量 相 当 的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从 业

    8、人 员,异 地 注 册 的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派 驻 人员 应 相 对 稳 定,且 有 与 其 拟 开 展 业 务 量 相 当 的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常 驻 的 从 业 人 员。5.1.3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管 理 制 度、工 作 规 则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保 障 支 撑 体 系。5.1.4 有 完 善 的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方 案(含 服 务 流 程、质 量 控 制 流 程)。5.2 从 业 人 员 要 求受 聘 于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工 作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身 体

    9、 健 康,职 业 操 守 记 录 良 好,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a)具 备 中 级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质;b)具 备 初 级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安 全 评 价 师 资 质,且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或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三 年 以上;c)具 备 中 高 级 工 程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或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两 年 以 上;d)具 备 工 程 类 或 安 全 类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或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五 年 以 上。6

    10、托 管 流 程6.1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评 估6.1.1 辨 识 企 业 主 要 风 险,核 查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制 定 和 落 实 情 况。6.1.2 考 察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理 念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业 务 能 力。6.1.3 分 析 企 业 员 工 年 龄、学 历、专 业、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等 情 况。6.1.4 检 查 企 业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情 况,了 解 历 史 事 故 信 息。6.2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方 案托 管 机 构 根 据 委 托 企 业 行 业 领 域 特

    11、 点、生 产 规 模、风 险 分 布、人 员 状 况、安 全 管 理 基 础、历 史 事 故情 况 等 信 息,与 其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并 协 商 一 致,提 出 安 全 管 理 对 策 和 技 术 措 施,制 定 托 管 工 作 方 案。6.3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协 议6.3.1 托 管 机 构 结 合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和 工 作 需 求,签 订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协 议,明 确 服 务 内 容、方 式、频 次、要 求、人 员、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履 行 的 期 限 和 地 点、预 期 效 果、验 收 标 准 和 方 式、报 酬 及 其 支 付

    12、 方 式、服 务 保 障、责 任 条 款、争 议 解 决 等 事 项。6.3.2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的 期 限 不 宜 低 于 1 年。6.3.3 协 议 签 订 应 当 遵 循 自 愿、公 平、协 商 一 致 原 则,企 业 及 托 管 机 构 均 不 得 在 服 务 合 同 中 设 置 免 除本 单 位 法 定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条 款。6.3.4 托 管 费 用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时 间 和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要 求,确 定 基 本 价 格。按 照 企 业 规 模、从业 人 员 数 量、安 全 管 理 现 状、所 属 行 业 特 点 确 定 服

    13、 务 价 格。6.4 实 施 托 管6.4.1 托 管 机 构 每 次 开 展 服 务 之 前,应 提 前 与 委 托 企 业 沟 通,确 认 服 务 时 间、内 容、方 式 等 事 宜,非经 委 托 企 业 允 许,不 应 进 入 生 产 作 业 现 场。6.4.2 开 展 服 务 时,有 关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保 证 自 身 及 其 他人 员 的 安 全。7 托 管 内 容7.1 安 全 目 标 和 考 核 制 定7.1.1 协 助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实 际,制 定 总 体 和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14、标,拟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明 确 目 标 分解、实 施、考 核 内 容。7.1.2 指 导 企 业 签 订 各 级 组 织 的 安 全 目 标 责 任 书。7.1.3 协 助 企 业 定 期 对 目 标 完 成 效 果 进 行 评 估,对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考 核。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37.2 安 全 组 织 机 构 与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7.2.1 协 助 企 业 按 规 定 建 立 符 合 企 业 实 情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15、者 配 备专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7.2.2 协 助 企 业 制 定 覆 盖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7.2.3 指 导 和 督 促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7.2.4 对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及 重 点 岗 位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7.2.5 协 助 企 业 落 实 责 任 制 培 训、评 审、修 订 和 考 核 等 工 作。7.3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建 设7.3.1 参 照 D B 3 2 1 2/T 2 0 5 9,指

    16、导 企 业 全 员 参 与 危 险 源 辨 识,确 定 风 险 等 级,指 定 各 风 险 点 责 任 人。协 助 工 业 企 业 落 实 较 大 以 上 风 险 上 报。7.3.2 对 企 业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进 行 核 查,提 出 整 改 意 见,并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7.3.3 按 照 企 业 风 险 辨 识 结 果 和 管 控 措 施 现 状,协 助 企 业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编 制 综 合 检 查、专项 检 查、季 节 性 检 查、节 假 日 检 查、日 常 检 查 等 检 查 表。检 查 表 应 包 含 检 查 事 项、检 查 标 准

    17、、检 查 方 式等 内 容,要 结 合 企 业 实 际,确 保 针 对 性,方 便 企 业 运 行。7.3.4 指 导 企 业 登 录 并 使 用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化 平 台,做 好 风 险 辨 识、隐 患 排 查、重 大 事 项 等 信 息 上报,推 动 安 全 生 产 智 能 化 管 理。7.3.5 指 导 企 业 建 立 隐 患 举 报 奖 励 制 度,设 置 隐 患 和 违 章 行 为 曝 光 台,通 过 教 育 培 训 提 升 一 线 员 工 隐患 排 查 能 力。7.3.6 履 行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职 责,对 检 查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提

    18、出 整 改 意 见,及 时 报 告 委 托 企 业 的 安全 生 产 责 任 人,并 说 明 各 项 整 改 措 施 的 依 据 文 件 及 标 准 要 求,督 促 委 托 企 业 限 期 落 实 整 改 措 施。7.3.7 定 期 对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协 助 企 业 规 范 隐 患 治 理 台 账。7.3.8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7.3.9 对 企 业 涉 及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进 行 解 读,协 助 企 业 排 查 重 大 事 故 隐 患,与 企 业 方 一

    19、 起 讨论,制 定 隐 患 治 理 方 案,列 出 整 改 费 用,并 进 行 现 场 整 改,及 时 跟 踪 监 督 企 业 整 改 过 程 中 的 作 业 安 全 和应 急 措 施,确 保 整 改 计 划 的 顺 利 落 实。7.3.1 0 根 据 企 业 隐 患 排 查、行 业 标 准 变 更、行 业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情 况,协 助 企 业 修 订 完 善 和 落 实新 修 订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管 控 措 施,变 更 安 全 检 查 内 容。7.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7.4.1 帮 助 企 业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20、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跟 踪、掌 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范 的 修 订 情 况,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最 新 政 策 和 活 动 信 息 进 行 解 读,并 将 重 点 内 容 整 理 后 及 时 提 供 给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汇 总。7.4.2 协 助 企 业 建 立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安 全 目 标 管 理、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管理、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管 理、领 导 现 场 带 班、班 组 岗 位 达 标、安 全 生 产 投 入

    21、管 理、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风险 评 估 和 控 制 管 理、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三同 时”管 理、生 产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管 理、生 产 设 备 设 施 报 废 管 理、施 工 和 检(维)修 安 全 管 理、危 险 化 学品 管 理、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管 理、相 关 方 及 外 用 工(单 位)管 理、劳 动 防 护 用 品(具)管 理、安 全 检 查 及 隐患 治 理、应 急 管 理、事 故 管 理、安 全 绩 效 评 定 管 理、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等。

    22、7.4.3 定 期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修 订。7.4.4 协 助 企 业 建 立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的 规 范 作 业 审 批:动 火 作 业、临 时 用 电 作 业、高 处 作 业、有 限 空 间 作 业、机 电 设 备 维 修 等。7.5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7.5.1 根 据 企 业 特 点、安 全 管 理 现 状 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需 求,指 导 企 业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教 育 计 划。7.5.2 协 助 企 业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岗 前“三 级

    23、”安 全 生 产 教 育,重 点 时 段、重 要 时 期 安 全 生 产 教 育,采 用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后 的“四 新”教 育,事 故 警 示 教 育、年 度 教 育,班 组 班 前 会、班 后 会等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7.5.3 督 促 企 业 执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47.5.4 定 期 对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授 课 情 况、员 工 教 育 效 果、考 核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帮助 企 业 提 高 安 全 管

    24、理 人 员 授 课 水 平,提 升 授 课 内 容 的 针 对 性,完 善 考 试、问 询 等 考 核 手 段。7.6 设 备 设 施 管 理7.6.1 协 助 企 业 建 立 设 施 设 备、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和 特 种 设 备 台 账。7.6.2 指 导 企 业 制 定 设 备 设 施 检(维)修 计 划,并 对 危 险 作 业 给 予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业 务 指 导 或 技 术 支持。7.6.3 协 助 企 业 运 用 智 能 化、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安 全 生 产,推 广 应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 装备 和 新 材 料,建 立 安

    25、 全 生 产 监 控 系 统 并 接 入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信 息 管 理 平 台。7.6.4 协 助 企 业 落 实 新、改、扩 建 工 程“三 同 时”管 理 制 度,确 保 安 全 设 施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7.7 作 业 安 全 管 理7.7.1 协 助 企 业 完 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明 确 相 关 工 艺 控 制 指 标 和 异 常 工 况 处 置 程 序。7.7.2 协 助 企 业 加 强 生 产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和 生 产 过 程 的 控 制,定 期 组 织 隐 患

    26、 排 查,帮 助 企 业 完 善 作 业 安全 监 控 的 责 任、方 法、记 录、考 核 等 事 项。7.7.3 协 助 企 业 实 现 生 产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可 视 化,按 规 范 设 置 各 类 禁 止、警 告、指 令、指 示 标 志、管 道介 质 和 流 向 标 志,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栏,张 贴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各 类 风 险 告 知 卡,科 学 划 分 生 产、通 道、存 放等 区 域。可 视 化 管 理 要 遵 循 统 一、简 约、鲜 明、实 用 的 原 则,尽 量 采 用 照 片、图 像、图 表 等 形 式。7.7.4 协 助 企 业 加 强 爆 破、

    27、大 型 设 备(构 件)吊 装、危 险 场 所 动 火 作 业、高 处 作 业、进 入 有 限(受 限)空 间 内 作 业、大 型 检 修 等 危 险 作 业 的 管 理,建 立 危 险 作 业 管 理 制 度,严 格 实 施 作 业 审 批,落 实 危 害 因 素风 险 管 控 和 安 全 措 施。必 要 时,托 管 机 构 应 指 派 专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到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监 督。7.7.5 指 导 企 业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并 监 督、教 育 从 业 人 员正 确 佩 戴、使 用。

    28、7.7.6 协 助 企 业 落 实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管 理 制 度,加 强 外 包 队 伍 安 全 管 理。指 导 企 业 对 外 包 单位 进 行 资 质 审 核,签 订 安 全 管 理 协 议,落 实 统 一 管 理。对 于 危 险 性 较 高 的 作 业 或 交 叉 作 业,应 制 定 作 业方 案,安 排 专 人 现 场 监 管。7.7.7 指 导 企 业 执 行 变 更 管 理 制 度。机 构、人 员、工 艺、技 术、设 备 设 施、作 业 过 程 及 环 境 等 发 生 变化 后,协 助 企 业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操 作 规 程、管 理 制 度、应 急

    29、 处 置 程 序 等 内 容,并 组 织 员 工 教 育 培 训。7.8 应 急 管 理 和 事 故 处 置7.8.1 指 导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体 系,设 置 组 织 架 构、专 兼 职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或 应 急 救 援 人 员。7.8.2 指 导 企 业 按 规 定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事 故 风 险 单 一、危 险 性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可 以只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7.8.3 协 助 企 业 制 定 发 放 岗 位 应 急 处 置 卡。指

    30、导 企 业 制 定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计 划,采 取 无 脚 本 演 练 的 形 式,不 定 期 抽 查 员 工 应 急 器 材 使 用 和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熟 悉 程 度,不 断 提 升 员 工 应 急 处 置 能 力。7.8.4 督 促 企 业 按 照 标 准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器 材,并 定 期 检 查、维 护、保 养,确 保 其 完 好、可 靠。7.8.5 协 助 企 业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31、置 方 案 演 练。托 管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参 与 一 次 企 业 应 急 救 援 演 练,并 对 演 练 效 果进 行 评 估。7.8.6 事 故 发 生 后,协 助 企 业 配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事 故 调 查,做 好 善 后 工 作,帮 助 企 业 分 析 事 故 原 因,提 出 整 改 措 施,并 结 合 事 故 分 析 结 果 修 订 完 善 风 险 管 控 措 施、安 全 检 查 内 容、应 急 预 案,组 织 员 工 开 展警 示 教 育。7.9 安 全 文 化 建 设7.9.1 指 导 和 协 助 委 托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设 立 安

    32、 全 生 产 宣 传 栏、张 贴 安 全 画 报,举 办 安 全 知 识竞 赛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安 全 文 化 活 动。7.9.2 帮 助 企 业 逐 步 形 成 符 合 企 业 实 际、带 有 本 单 位 特 点、应 共 同 遵 守 的 安 全 价 值 观。7.1 0 安 全 生 产 档 案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57.1 0.1 指 导 企 业 建 立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档 案:a)危 险 源 管 理 档 案;b)工 伤 事 故 档 案;c)特 种 设 备 管 理 档 案;d)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档 案;e)危 险 化 学 品 管

    33、 理 档 案;f)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及 整 改 档 案;g)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h)违 章 记 录 及 安 全 奖 惩 档 案;i)安 全 生 产 投 入 档 案;j)应 急 演 练 档 案。7.1 0.2 根 据 企 业 需 要,协 助 企 业 完 善 标 准 化 创 建 档 案。7.1 0.3 托 管 机 构 应 向 企 业 提 供 所 有 档 案 的 电 子 版,不 得 以 技 术 保 密 理 由 设 置 文 档 加 密,确 保 企 业 可 自行 修 改。8 权 利 和 义 务8.1 委 托 企 业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8.1.1 委 托 企 业 的

    34、主 要 权 利8.1.1.1 享 受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所 提 供 的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及 服 务 成 果。8.1.1.2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合 同,根 据 本 文 件 第 7、8 条 的 规 定 和 自 身 需 求,与 托 管 机 构 协 商 确 定 安 全生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等 细 节。8.1.1.3 根 据 合 同 约 定,督 促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及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8.1.2 委 托 企 业 的 主 要 义 务8.1.2.1 委 托 企 业 负 责

    35、 人 应 当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工 作,参 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培 训,及 时 了 解 安 全 生 产 托管 的 进 展 和 效 果,与 托 管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当 面 交 流 沟 通 应 保 证 至 少 每 月 一 次,确 保 安 全 保 障 所 需 投 入 及 时到 位,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中 存 在 的 问 题。8.1.2.2 委 托 企 业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支 持、配 合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工 作,向 托 管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便

    36、 利,对 其 开 放 所 有 的 作 业 场 所,提 供 与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文 件、图 纸、数据、记 录 和 档 案 等 资 料。8.1.2.3 委 托 企 业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 律、法 规 所 赋 予 的 安 全生 产 责 任,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确 保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在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过 程 中 不 出 现真 空 或 漏 洞。8.1.2.4 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合 同 约 定,支 付 服 务 费 用。8.2 托 管 机

    37、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8.2.1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主 要 权 利对 存 在 重 大 隐 患,经 指 出 后 委 托 企 业 拒 不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的,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且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的 乡 镇(街 道、园 区)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情 况 特 殊 的 可 越 级 报 告。8.2.2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主 要 义 务8.2.2.1 应 向 委 托 企 业 提 交 有 效 的 机 构 资 质 证 明,应 依 法 与 委 托

    38、企 业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合 同,明确 双 方 的 权 利、义 务,不 得 依 靠 行 业 优 势 将 霸 王 条 款 强 加 给 委 托 企 业。8.2.2.2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所 收 取 的 费 用,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定 的,应 按 照 行 业 自 律 标 准 或 者 指 导 性 标 准 收 费。不 得 恶 意 抬 高 或 压 低 收 费。8.2.2.3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在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活 动 时,应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39、遵 循 诚 实 守 信 的原 则,不 得 泄 露 服 务 对 象 的 技 术 和 商 业 秘 密。并 对 其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业 务 的 真 实 性、客 观 性、科学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不 得 提 供 违 反 事 实 和 法 律 的 服 务。D B 3 2 1 2/T 1 0 9 8 2 0 2 268.2.2.4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在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期 间,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现 场 服 务 次 数 开展 服 务。在 现 场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安 排 时 间 与 委 托 企 业 负 责 人

    40、 当 面 交 流。每 次 服 务 结 束 后 应 认 真 记 录 服 务 情况,经 双 方 签 字 后 存 档。8.2.2.5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技 术 措 施 和 手 段,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特 别 是 现 场 服 务 的 专 业 水 准 和 质 量,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和 指 出 委 托 企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隐 患。8.2.2.6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对 在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隐 患,应 及 时

    41、指导 和 督 促 委 托 企 业 制 定 安 全 整 改 措 施 并 落 实。8.2.2.7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定 期 小 结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工 作 情 况、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取 得 的效 果,每 季 度 至 少 向 委 托 企 业 书 面 报 告 一 次,合 同 期 满 后 全 面 总 结 报 告。8.2.2.8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合 同 应 报 送 委 托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乡 镇(街 道、园 区)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备 案,合同 期 满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工 作

    42、 情 况、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取 得 的 效 果 报 告 所 在 地 的 乡 镇(街 道、园 区)应 急 管 理 部 门。8.2.2.9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应 主 动 接 受 各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职 责 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查 和 指 导,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汇 报 有 关 工 作 情 况,每 半 年 至 少 书面 报 告 一 次,如 有 人 事 变 动 或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发 生 应 及 时 报 告,对 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及

    43、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实施 的 监 督、检 查 不 得 推 诿 和 拒 绝。8.2.2.1 0 安 全 托 管 机 构 应 积 极 提 高 技 术 力 量 和 服 务 水 平,制 订 有 利 于 公 司 规 范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加 强对 从 业 人 员 的 工 作 责 任 管 理 和 思 想 教 育,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质 量。9 托 管 形 式托 管 机 构 要 根 据 委 托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采 取 套 餐 式、菜 单 式 等 多 种 方 式,为 企 业 提 供 一 项、多 项服 务。1 0 验 收 与 改 进1 0.1 托 管 机

    44、构 和 企 业 应 定 期 小 结 安 全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工 作 情 况、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取 得 的 效 果,至 少 每 季度 共 同 开 展 一 次 评 估,并 形 成 季 度 评 估 书 面 报 告。1 0.2 托 管 机 构 应 针 对 年 度 评 估 情 况、委 托 企 业 意 见、各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检 查 发 现的 问 题,制 定 并 落 实 改 进 措 施,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方 案,持 续 提 高 安 全 托 管 服 务 质 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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