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1 6DB2101沈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与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a s s e s s m e n t i n d e x f o r g o v e r n m e n t t r u s t w o r t h i n e s so f s t r e e t a n d t o w n s h i p2 0 2 2-0 4-2 9 发 布 2 0 2 2-0 5-2 9 实
2、 施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4.1 基 本 诚 信 素 质.24.2 信 用 管 理 水 平.24.3 履 约 践 诺 能 力.25 评 价 指 标.25.1 指 标 分 级.35.2 指 标 说 明.35.3 判 断 标 准.35.4 材 料 数 据 和 基 本 要 求.35.5 数 据 采 集 路 径.36 评 价 结 果.36.1 评 价 结 果 汇 总.36.2 评 价 结 果 表
3、示.36.3 评 价 结 果 采 信.3附 录 A(规 范 性)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4附 录 B(规 范 性)评 价 结 果 汇 总.1 1附 录 C(规 范 性)评 价 结 果 说 明.1 2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沈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同 时 负 责
4、 标 准 的 宣 贯、监 督 实 施 等 工 作。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沈 阳 市 信 用 协 会、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管 事 务 服 务 中 心(沈 阳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沈 阳 市信 息 中 心(沈 阳 市 信 用 中 心)、辽 宁 誉 普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耀 国、郑 鹏、胡 雪 娇、白 晓 瑀、周 雪 飞、宁 海 珍、王 磊、张 薇、曹 铭、李 莹。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5、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查。本 文 件 归 口 部 门 联 系 电 话:0 2 4-8 2 5 1 0 3 5 5;联 系 地 址: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浑 南 区 沈 中 大 街 2 0 6 号。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联 系 电 话:0 2 4-8 3 9 6 3 8 2 7;联 系 地 址: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市 府 大 路 2 6 0 号。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I I I引 言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国
6、 发 2 0 1 6 7 6 号)、辽 宁 省 加 强 政务 诚 信 建 设 的 实 施 方 案(2 0 1 7 年 4 月 9 日)、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的 决 定(辽 政发 2 0 1 9 2 4 号)、沈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的 工 作 方 案(沈 政 发 2 0 1 7 4 5 号)、辽 宁 省 社 会 信 用 条 例(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辽 宁 省 政 务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联 合 惩 戒 实 施 办法(试 行)(2 0 2 2 年 1 月 7 日 发 布)
7、等 文 件 精 神,及 国 家、省、市 关 于 加 强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工作 要 求,加 强 基 层 政 府 政 务 诚 信 建 设,规 范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价 模 型,特 编 制 街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与 规 范。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与 规 范 列 出 了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的 指 标 名 称、分 值、指 标说 明、判 断 标 准、相 关 材 料 和 数 据、数 据 来 源、材 料 时 限 的 主 要 内 容,为 政 务 诚 信
8、 评 价 工 作 提 供 实 施 规范,为 街 道 和 乡 镇 增 强 政 务 诚 信 意 识、推 进 政 务 诚 信 建 设、提 升 社 会 公 信 力 提 供 实 施 依 据。街 道 和 乡 镇可 以 结 合 本 文 件 开 展 诚 信 建 设 工 作,提 升 诚 信 建 设 水 平,以 满 足 上 级 部 门 对 街 道 和 乡 镇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的要 求。共 下 设 3 个 一 级 指 标、1 2 个 二 级 指 标、2 9 个 三 级 指 标。3 个 一 级 指 标 分 别 是:一 维 基 本 诚 信 素 质 指 标,其 下 设 2 个 二 级 指 标、7 个 三 级 指
9、标,旨 在 反 映 街 道 和 乡 镇 诚 信 素 质 及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情 况;二 维 信 用 管理 水 平 指 标,其 下 设 7 个 二 级 指 标、1 7 个 三 级 指 标,旨 在 反 映 街 道 和 乡 镇 在 社 会 管 理 中 的 自 身 信 用 水 平建 设 和 信 用 工 作 执 行 情 况;三 维 履 约 践 诺 能 力 指 标,其 下 设 3 个 二 级 指 标,5 个 三 级 指 标,旨 在 反 映 街 道和 乡 镇 在 经 济 活 动 和 政 务 活 动 中 的 履 约 践 诺 能 力。本 指 标 体 系 满 分 值 为 1 0 0 分,其 中 基 本
10、 诚 信 素 质、信 用 管 理 水 平、履 约 践 诺 能 力 指 标 分 值 占 比 分 别为 3 0%、5 0%、2 0%。根 据 评 价 得 分 区 间,将 评 价 结 果 划 分 为 A、B、C 三 个 等 级,以 此 反 映 出 街 道 和 乡 镇 政务 诚 信 建 设 成 效 及 总 体 工 作 开 展 情 况。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1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与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评 价 指 标、评 价 结 果 等 内
11、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沈 阳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2 1 1 7 2 0 1 8 信 用 基 本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2 1 1 7 2 0
12、1 8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政 务 诚 信 g o v e r n m e n t t r u s t w o r t h i n e s s政 务 主 体 在 依 法 行 政 过 程 中 履 行 政 务 承 诺 的 意 愿、能 力 和 行 为。来 源:G B/T 2 2 1 1 7 2 0 1 8,定 义 9.3 3.2信 用 c r e d i t个 人 或 组 织 履 行 承 诺 的 意 愿 和 能 力。来 源:G B/T 2 0 1 1 7 2 0 1 8,定 义 2.1 3.3信 用 管 理 c r e d i t m a n a g e m
13、 e n t识 别、防 范、转 移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管 理 技 术、操 作 规 程 和 制 度 安 排。来 源:G B/T 2 2 1 1 7 2 0 1 8,定 义 3.1 3.4履 约 践 诺 c o n t r a c t a n d p r o m i s e f u l f i l l m e n t履 行 自 己 承 诺 过 的 事 情。3.5信 用 记 录 c r e d i t r e c o r d完 整 记 录 信 用 主 体 一 项 信 用 行 为 的 信 用 信 息 合 集。来 源:G B/T 2 2 1 1 7 2 0 1 8,定 义 2.2 3 3.
14、6信 用 档 案 c r e d i t f i l e s对 信 用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的 采 集、整 理、保 存、加 工 而 形 成 的 信 用 记 录。来 源:G B/T 2 2 1 1 7 2 0 1 8,定 义 3.8 3.7信 用 信 息 c r e d i t i n f o r m a t i o n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2个 人 或 组 织 在 社 会 与 经 济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与 信 用 有 关 的 记 录,以 及 与 评 价 其 信 用 价 值 相 关 的 各 类 信息。来 源:G B/T 2 2 1 1 7 2 0 1
15、 8,定 义 2.2 2 4 总 则4.1 基 本 诚 信 素 质规 定 了 对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文 化 建 设 和 政 务 服 务 便 利 等 2 个 方 面 的 评 价。4.2 信 用 管 理 水 平规 定 了 对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公 开 合 规 情 况、财 政 管 理 合 规 情 况、信 用 承 诺 机 制、公 务 员 诚 信 管 理、信用 信 息 管 理、工 作 保 障 和 推 进 落 实 及 社 会 监 督 等 7 个 方 面 的 评 价。4.3 履 约 践 诺 能 力规 定 了 对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经 济 交 易 履 约、政 务 承 诺
16、践 诺、政 务 失 信 事 件 等 3 个 方 面 的 评 价。5 评 价 指 标5.1 指 标 分 级5.1.1 指 标 体 系 分 级本 指 标 体 系 分 为 一 级、二 级、三 级。5.1.2 一 级 指 标 3 个基 本 诚 信 素 质、信 用 管 理 水 平、履 约 践 诺 能 力。5.1.3 二 级 指 标 1 2 个诚 信 文 化 建 设、政 务 服 务 便 利、政 务 公 开 合 规 情 况、财 政 管 理 合 规 情 况、信 用 承 诺 机 制、公 务 员 诚信 管 理、信 用 信 息 管 理、工 作 保 障 和 推 进 落 实、社 会 监 督、经 济 交 易 履 约、政
17、务 承 诺 践 诺、政 务 失 信 事件。5.1.4 三 级 指 标 2 9 个公 务 员 诚 信 教 育 与 培 训、公 务 员 诚 信 手 册、诚 信 宣 传 教 育 活 动、实 体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建 设、拓 展 服 务方 式、服 务 窗 口 建 设、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建 设、政 务 公 开 及 反 馈 渠 道 建 设、重 大 决 策 公 开、服 务 事 项 公开、重 点 领 域 政 策 落 实 信 息 公 开、财 务 公 开、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建 立 信 用 承 诺 制 度、公 开 信 用 承 诺、信用 承 诺 督 查、公 务 员 信 用 档 案、公 务
18、 员 信 用 记 录 应 用、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和 信 用 产 品 应 用、信 息 归 集 和 案 例报 送、组 织 领 导、工 作 部 署、试 点 示 范、失 信 投 诉 举 报、政 府 合 同 纠 纷 违 约 案 件、年 度 计 划 目 标 落 实、群 众 满 意 度、涉 政 府 机 构 执 行 案 件、重 大 政 务 失 信 事 件。5.1.5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 要 求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5.2 指 标 说 明基 本 诚 信 素 质 主 要 考 察 街 道 和 乡 镇 诚 信 素 质 及 服
19、务 型 政 府 建 设 情 况;信 用 管 理 水 平 主 要 考 察 街 道 和乡 镇 在 社 会 管 理 中 的 自 身 信 用 水 平 建 设 和 信 用 工 作 执 行 情 况;履 约 践 诺 能 力 主 要 考 察 街 道 和 乡 镇 在 经 济活 动 和 政 务 活 动 中 的 履 约 践 诺 能 力。其 中 在 履 约 践 诺 能 力-政 务 失 信 事 件-涉 政 府 机 构 执 行 案 件 项 的 判 断标 准 中 明 确 表 示,街 道 和 乡 镇 行 政 机 关,以 及 辖 区 内 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等 基 层 自 治 组 织,在 中 国执 行 信
20、息 公 开 网 上 查 询 到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直 接 取 消 当 年 的 参 评 资 格。5.3 判 断 标 准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3指 标 体 系 与 规 范 综 合 考 虑 了 街 道 和 乡 镇 的 具 体 情 况,选 用 街 道 和 乡 镇 均 适 用 的 指 标 内 容,同 时 尽 量避 免 使 用 绝 对 值 作 为 判 断 标 准;充 分 考 虑 数 据 的 可 获 得 性,结 合 多 种 数 据 来 源,给 出 明 确 量 化 的 评 价 标准,尽 量 避 免 主 观 因 素 对 评 价 得 分 的 影 响。总 体
21、 上 本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的 判 断 标 准 具 有 通 用 性、可 操 作 性、政 策 导 向 性。5.4 材 料 数 据 和 基 本 要 求根 据 评 价 指 标 要 求,由 参 评 街 道 和 乡 镇 或 者 其 所 在 行 政 区 上 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评 价 指 标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佐 证 材 料,以 其 提 交 材 料 中 所 反 映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为 相 应 指 标 的 评 价 依 据;部 分数 据 采 取 公 开 数 据 查 询、社 会 公 众 调 研 的 结 果 作 为 评 价 依 据。5.5 数
22、据 采 集 路 径5.5.1 评 价 对 象评 价 对 象 为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以 街 道 和 乡 镇 行 政 机 关。5.5.2 采 集 路 径采 集 路 径 主 要 来 源 以 下 三 个 方 面:a)街 道 和 乡 镇 材 料 自 报。由 参 评 街 道 和 乡 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评 价 指 标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佐 证 材 料,以 其 提 交 材 料 中 所 反 映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为 相 应 指 标 的 评 价 依 据。佐 证 材 料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以 实 际 评 价 工 作 需要 为 准,包 括 但
23、不 限 于 制 度 文 件、案 例、照 片 等;b)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材 料 提 供。由 街 道 和 乡 镇 所 在 行 政 区 上 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评 价 指 标 要 求协 助 提 供 相 应 的 佐 证 材 料,以 其 提 交 材 料 中 所 反 映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为 相 应 指 标 的 评 价 依 据。佐 证 材 料 的 内容 和 形 式 以 实 际 评 价 工 作 需 要 为 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制 度 文 件、情 况 说 明 等;c)公 开 数 据 查 询。渠 道 包 括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网 站 及 其 所 发 布
24、的 统 计 报 告 等。数 据 采 集 原 则 上 仍 以街 道 和 乡 镇 及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提 供 数 据 为 准,如 果 部 分 街 道 和 乡 镇 及 有 关 部 门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数 据,则 以查 询 到 的 公 开 数 据 进 行 辅 助 评 分。5.6 数 据 采 集 时 效根 据 评 分 规 则 及 数 据 采 集 方 式 的 不 同,分 为 以 下 二 种 数 据 采 集 时 效:a)按 自 然 年 度 采 集。自 然 年 度,指 以 公 历 计 算 的 一 个 完 整 的 年 度,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 2 月 3 1日 止。b)依
25、据 评 价 实 际 需 要,部 分 指 标 数 据 采 集 截 至 到 评 审 前。6 评 价 结 果6.1 评 价 结 果 汇 总根 据 街 道 和 乡 镇 提 供 的 佐 证 材 料、数 据 查 询、公 众 调 研 等 所 获 取 的 材 料,对 各 参 评 单 位 的 基 本 诚 信素 质、信 用 管 理 水 平、履 约 践 诺 能 力 分 别 进 行 打 分,汇 总 后 得 出 综 合 得 分,根 据 综 合 得 分 划 定 参 考 等 级。祥 见 附 录 B。6.2 评 价 结 果 表 示评 价 结 果 表 示 祥 见 附 录 C。6.3 评 价 结 果 采 信评 价 结 果 由 专
26、 业 第 三 方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推 荐 给 政 府 监 管 部 门,以 供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并 实 施分 类 监 管。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4附 录 A(规 范 性)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 见 下 表:表 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 指标分值指标 说明 判
27、断 标准 相关 材料和数 据 数据 来源材料时限基本诚信素质3 0诚信文化建设12公 务 员 诚 信教育与培训4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对公务员 开展诚 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组 织 开展 针 对 公务 员 的诚 信、守法 和道 德 教 育或 信 用建 设 专题 培 训 活动,人均 参 与次数为 3 次及以上的,得 1 0 0%;人均参与次数为 2 次的,得 7 0%;人均参与次数为 1 次的,得 4 0%;未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得 0 分(人均 参 与次 数=公 务员 参 与活 动 总人 次/公 务员 总 人数=(单次活动参与人数*1 次)/公务员总人数)1.
28、组织开展针对公务员的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或信用 建设专题培训活动的相关记录,不限于 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照片等;2.单次活动参与的人数;3.公务员总人数街道和乡镇自报x x x x 年x x 月-评审前公 务 员 诚 信手册4考察街道和乡镇编制发放公务员诚信手册,对公务员诚信建设进行宣传指导的情况街道和乡镇行政机关自行编制或依照上级政府要求发放公务员诚信手册,对公务员诚信建设进行宣传和指导的,得 1 0 0%;未编制或发放公务员诚信手册的,得 0 分1.发放公务员诚信手册的样本;2.公务员诚信手册发放情况介绍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诚 信 宣 传 教育活动4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开展诚信 文化宣 传
29、活 动,营造 良好诚 信文 化氛围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积极 开 展面 向 辖区 内 居 民和 企 业的 诚 信文化 宣传 及 教 育普 及 活动,活动 开 展 次数 在 4 次 及以 上的,得 1 0 0%;活动 开 展 次数 在 4 次 以下,2 次 及以 上的,得 7 0%;活动开展次数为 1 次的,得 3 0%;未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得 0 分面向辖区内居民 和企业的诚信文化宣传及教育普及活动 相关开展记录,不限于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照片等街道和乡镇自报x x x x 年x x 月-评审前政务服务便利18实 体 政 务 服务大厅建设5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实体政务 服务大 厅建 设
30、及行政 审批政 务服 务事项进驻情况街道和乡镇建立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得 5 0%;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进驻政务服务 大 厅 的 行 政 审 批 和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占 比 在 7 0%及 以 上的,加 2 0%;事项进驻率每提高 1 0%,加 1 5%;最高加3 0%,低于 7 0%不加分(事项 进 驻率=已 进驻 大 厅的 事 项数/街 道乡 镇 职能 范围内事项数*1 0 0%)1.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照片;2.街道和乡镇行政 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总清单);3.已进驻政务服务 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D B 2 1 0 1/T 0 0 4 7 2
31、 0 2 25表 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续)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 指标分值指标 说明 判断 标准 相关 材料和数 据 数据 来源材料时限基本诚信素质3 0政务服务便利18拓 展 服 务 方式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政务服务 中心通 过推 行拓展性 服务方 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政务 服 务中 心 推行 咨 询 服务、全程 代 办、预 约服 务、延时 服 务、特 色通 道 服 务、设 置便 民 自助服 务终 端 等,提 高 政务 服 务水 平,每推 行 1 项 拓展 性服务内容,得 1 0%
32、,最高不超过 1 0 0%街道和乡镇政务 服务中心不限于推行咨询服务、全程代 办、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特色通道服 务、设置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等相关服务的制度、图片等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服 务 窗 口 建设5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政务服务 中心服 务窗 口实行“一口 受理”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政务 服 务中 心 整合 办 事 窗口,开设 综 合服务窗口,实行“一口受理、全科办理”,综合服务窗口设置率在 2 0%及以上的,得 1 0%;综合服务窗口设置率每增加 2 0%,加 1 0%,最高加 5 0%;实 现“一 窗”分 类 受 理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占 比 在 3 0%及以上的,加 1
33、 0%;占比每增加 1 0%,加 1 0%,最高加5 0%(综合 服 务窗 口 设置 率=综 合服 务 窗口 数/总 服务 窗 口数;事项“一窗”受理率=已实现“一窗”受理的事项数/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数*1 0 0%)1.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总数;2.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数;3.已进驻政务服务 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4.已实现“一窗”分类受理的政务 服务事项清单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网 上 政 务 服务建设5考察 街道和 乡镇 网上政务 服务建 设及 行政审批 和服务 事项 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政务 服 务中 心 积极 推 进 网上 政 务服 务 平台向基层延
34、伸工作,开设网上政务服务,得 4 0%;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 5 0%,加 3 0%;网上办理率每降低 5%,扣 3%;网上全流程办理率达 4 0%的,加 3 0%;网上全流程办理率每降低 5%,扣 3%;未开设网上政务服务的,得 0 分(网上 办 理率=已 实现 网 上办 理 的事 项 数/街 道乡 镇 职能 范围 内 事 项总 数*1 0 0%;网上 全 流 程办 理 率=已 实现网 上 全 流 程 办 理 的 事 项 数/街 道 乡 镇 职 能 范 围 内 事 项总数*1 0 0%)1.网上政务服务截图/网址;2.已实现网上办理 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3.已实现网上全流 程
35、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4.街道和乡镇行政 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总清单)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6表 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续)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 指标分值指标 说明 判断 标准 相关 材料和数 据 数据 来源材料时限信用管理水平5 0政务公开合规情况12政 务 公 开 及反 馈 渠 道 建设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政务公开 和反馈 渠道 的建设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综合 利 用网 站、政 务 新 媒体、广播、电视、报 纸、公示 栏 等平 台 和办
36、事 大 厅、便 民服 务 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的,得 3 5%;街 道和 乡 镇 通过 设 置意 见 箱、咨 询 电话、开通 网 上互 动平 台 等 方式,为公 众 提供 政 策 意见 反 馈渠 道 的,加 3 5%;最 近 一 年,街 道 和 乡 镇 积 极 开 展 或 参 与“5 1 5 政务公开日”、政务公开“三进”等政策咨询和政策宣传系列活动的,加 3 0%;公众查询或获取政务信息渠道闭塞,信息查询不便,街 道和 乡 镇 未开 展 政务 公 开系 列 活 动,为 公众 提 供政策咨询的,得 0 分1.政务信息发布渠 道建设相关材料,不限于照片、文字材料等2.街道和乡镇通过设置意
37、见箱、咨询电话、开通网上互 动平台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政策意见反 馈渠道相关材料,不限于照片、文字材料等3.开 展 或 参 与“5 1 5 政 务 公 开 日”、政务公开“三进”等政策咨询和政 策宣传系列活动的相 关材料,不限于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照片等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重 大 决 策 公开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行政机关 重大行 政决 策公开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实 行 重大 决 策 预公 开 制度,通过听 证座 谈、咨询 协 商等 方 式广 泛 听 取公 众 意见,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决策事项的必经程序,得 1 0 0%;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决策外,未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的,得 0
38、分1.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文件;2.执行重大决策预 公开的相关情况,不限于通知、公开照片、公众意见汇总等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服 务 事 项 公开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行政机关 对行政 审批 服务事项 和公共 服务 事项相关内容的公开情况街道和乡镇行政机关通过服务指南、公示公告等形式,全 面公 开 行 政审 批 服务 事 项和 公 共 服务 事 项,并 对各类 服务 事 项 的办 理 主体、办理 依 据、办 理 条件、办理程 序、办 理 时限、办理 结 果、收 费 依据、收费 标 准和监督渠道进行公开,得 1 0 0%;未按规定实施服务事项及其内容公开,公开内容不全面的,得 0 分对各类服务事项的
39、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 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进行公开的相关 证明,不限于制度、照片、网上截图、服务指南样本等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重 点 领 域 政策 落 实 信 息公开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行政机关 重点领 域政 策落实信息公开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定 期 对城 乡 规 划、用 地管 理、保障 性住 房、农村 危 房改 造、义 务 教 育、计 划生 育、社会 保险、就 业创 业、社 会 救助、扶 贫救 灾 等重 点 领域的政策文件及其相关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公开,每实现1 个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得 1 0%,最高不超过 1 0 0%城乡规划、
40、用地 管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 务教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就业创 业、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等重点领域信 息公开情况,不限于通知、照片等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7表 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续)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 指标分值指标 说明 判断 标准 相关 材料和数 据 数据 来源材料时限信用管理水平5 0财政管理合规情况6财务公开 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专项 资金 使用相关信息公开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对 财
41、政预 决 算 及“三 公经 费”信息,以 及 财 政补 助 资金、项目 资 金 等专 项 资金 使 用情况进行及时公开的,得 1 0 0%;财务信息公开不全、不规范的,得 0 分1.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情况,不限于截图、照片等形式;2.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开,不限于截图、照片等形式街道和乡镇自报/区、县(市)财政局配合提供x x x x 年x x 月-评审前政 府 性 债 务管理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政府性债务管理合规情况街 道办 事 处 和乡 镇 政府 有 效管 理 基 层政 府 性债 务,未出 现违 法 违 规举 债 或担 保、过 度 举 债、违 规使 用 债务资金等情况的,得
42、1 0 0%;出现违规举债、过度举债、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情况的,得 0 分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情况说明街道和乡镇自报/区、县(市)财政局(审计局)提供x x x x 年x x 月-评审前信用承诺机制9建 立 信 用 承诺制度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制定政务 信用承 诺制 度及承诺书签订情况建 立街 道 和 乡镇 政 务信 用 承诺 制 度,要 求 街道、乡镇行 政 机 关 各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对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事项、服务质量、期限、保障等作出承诺,得 1 0 0%的;未建立街道、乡镇政务信用承诺制度的,得 0 分建立街道和乡镇 政务信用承诺制度相关文件及签署承诺书
43、样本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公 开 信 用 承诺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政务信用承诺书公开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将 各 单位 及 工 作人 员 的政 务 信用承诺书在履职岗位或网站统一公示,公示率达到 1 0 0%的,得 1 0 0%;公示率在 1 0 0%以下,6 0%及以上的,得5 0%;公 示率 不 足 6 0%但 高 于 0 的,得 3 0%;未 进行 政务信用承诺书公示的,得 0 分(信用 承 诺书 公 示率=已 公示 信 用承 诺 书的 人 员数 量/工作人员总数*1 0 0%)1.街 道 和 乡 镇 行 政 机 关 将 各 单 位 及 工作人员的政务信 用承诺书在履职岗位或
44、网站统一公示情况截图或照片;2.街道乡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数量;3.已公示信用承诺书的工作人员数量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信 用 承 诺 督查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政务信用 承诺监 督自 查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建立 政 务信 用 承诺 内 部 监督 机 制,定 期针 对内 部 各 单位 和 工作 人 员的 政 务 信用 承 诺和 履 诺践诺情况开展监督自查,得 5 0%;将 政务 信 用 承诺 和 履诺 践 诺情 况 督 查结 果 纳入 本 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加 5 0%;未 对内 部 各 单位 和 工作 人 员的 政 务 信用 承 诺和 践 诺情况进行监督自查的,得 0 分1.建 立 政
45、务 信 用 承 诺 监 督 自 查 相 关 制度;2.将政务信用承诺 践诺情况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要求或情况说明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8表 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续)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 指标分值指标 说明 判断 标准 相关 材料和数 据 数据 来源材料时限信用管理水平5 0公务员诚信管理6公 务 员 信 用档案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建立公务 员信用 档案 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将 公 务员 档 案 填写 登 记情 况、个人 有关
46、 事 项 报告 查 核情 况、廉 政 记 录情 况、遵 守 规定和 承诺 践 诺 情况、年度 考 核结 果、及时 奖 励、荣 誉称号等信息纳入公务员信用记录,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得 1 0 0%;未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得 0 分(市级层面或区县层面统一建立也可得分)街道和乡镇行政 机关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 的 相 关 情 况 说 明,或 公 务 员 信 用 档 案截图或文本,其中,隐私信息可作处理;由市里或区县有 关部门统一建立了公务员信用档案也可提供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公 务 员 信 用记录应用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在公务员 管理中 应用 信用记录的情况街 道 和 乡 镇 行 政 机 关 将
47、公 务 员 信 用 记 录 作 为 干 部 任用、选拔、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得 1 0 0%;未将信用记录作为干部任用、选拔、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得 0 分街道和乡镇行政 机关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任用、选拔、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的相关制度文件或情况说明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信用信息管理6信 用 信 息 查询 和 信 用 产品应用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在行政管 理和公 共服 务中查询 使用公 共信 用信息、推广使 用信 用产品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在行 政 管理 和 公共 服 务 中查 询 使用 公 共信用 信息,推 广使 用 信用 分、信 用 报 告等 信 用产 品,每有 1 个 事项
48、 或 1 项 服务 实 现 公共 信 用信 息 查询 或 信 用产 品 应用,得 1 0%,最 高得 1 0 0%;未 在行 政 管 理和 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或使用信用产品,得0 分街道和乡镇在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推广使用信用分、信用报告等信用 产品的相关制度文件或通知、应用情况 说明等,应列明具体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或产品的事项街道和乡镇自报评审前信 息 归 集 和案例报送3考察 街道和 乡镇 落实上级 政府信 用信 息和奖惩 案例归 集工 作要求的情况街 道和 乡 镇 行政 机 关依 上 级政 府 要 求,主 动归 集 并报送 辖区 内 的 公共 信 用信
49、 息 和信 用 奖 惩典 型 案例,按规定周期及时上报,未出现迟报漏报的,得 3 0%;公共信用信息上报完整率在 8 5%及以上的,加 1 0%,完整率每提高 5%,加 1 0%;最高加 3 0%,完整率低于 8 5%的,不加分;(上报 完 整率=已 上报 信 息项 数 量/应 上报 信 息项 数 量*1 0 0%)信 用 奖 惩 典 型 案 例 每 上 报 1 个,加 1 0%,最 高 不 超 过4 0%;(上级 未 要 求开 展 相关 工 作的,按 已开 展 工作 的 参评主体此项指标平均分计分)街道和乡镇行政 机关依上级政府要求,主动归集并报送 辖区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奖惩典型 案例的
50、相关情况说明,应重点列明:1.信息上报及时性;2.已上报信用信息项数量;3.应上报信用信息项数量;4.上报案例个数区、县(市)发改局(信用办)提供x x x x 年x x 月-评审前D B 2 1 0 1/T 0 0 4 7 2 0 2 29表 A.1 沈 阳 市 街 道 和 乡 镇 政 务 诚 信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材 料 清 单(续)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 指标分值指标 说明 判断 标准 相关 材料和数 据 数据 来源材料时限信用管理水平5 0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8组织领导 2考察 街道和 乡镇 成立信用 建设工 作组 织领导机 制,领 导推 进街道和 乡镇信 用建 设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