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40 CCS P 00 DB2102 大连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2/T 0053 2022 既有建筑 改造消防 设计审查 技术规程 2022-05-31 发布 2022-06-30 实施 大 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大 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2102/T 0053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部 分:标 准化文 件的 结构和 起草规 则的 规定 起草。本文件 由大 连市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主要 起草 单位:大 连市建 筑科 学研 究设 计院
2、股份有 限公 司、都 市发 展 设计集 团有 限公 司、中国建筑 东北 设计 研究 院有 限公司、大 连通 广消 防工 程有限 公司、大 连正 和建 筑设计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王彦 波、刘 楠、陈 时武、韩德 志、许 佳华、毛庆 东、曲 波、白 万明、陈天 禄、王建、宋 伟、全 森、王国 彬、陈东 军、苏 志伟、武 博、彭红 美、何 鹏飞、李 嵩、陈晓 耕、刘 爱 明、张 临新、黄 胜财、王睿、宋梓 衔、王 建敏、王勇、匡挺、刘军、刚志 富、周迎鑫、姜敏、姚晓 东、席宝 亮、张雨烨、侯 春风、刘 欣、张大竹、曲 承强、袁 理、张典能。本文件 发布 实施 后,任何 单 位和个 人
3、如 有问 题和 意见 建议,均可 以通 过来 电和 来 函等方 式进 行反 馈,我们将 及时 答复 并认 真处 理,根 据实 际情 况依 法进 行评估 及复 审。归口管 理部 门:大连 市住 房和城 乡建 设局 通讯地 址:大连 市甘 井子 区东北 北路101 号 联系电 话:0411-81988815 主要起 草单 位:大连 市建 筑科学 研究 设计 院股 份有 限公司 通讯地 址: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春柳 街3 号 联系人:陈时 武 曲波 联系电 话:0411-86657651DB2102/T 0053 2022 1 既 有建筑 改造消防 设计审 查技术规 程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既
4、 有建 筑改 造消防 设计 审查 的术 语和 定义、总则、改 造可 行性 研究、建筑 设计、消 防给水系 统、防烟 排烟 系统、消防 电气 等内 容。本文件 适用 于既 有民 用建 筑改造 以及 工业 建筑 改变 为公共 建筑 的改 造。本文件 不适 用于 既有 建筑 扩建,以及 住宅 建筑、工 业建筑、文 物建 筑、历史 建筑、历史 文化 街 区 和历史文 化名 镇名 村的 改造。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 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5、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1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974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栓系 统技 术规 范 GB 51251 建筑 防烟 排烟 系统技 术标 准 GB 51309 消防 应急 照明 和疏散 指示 系统 技术 标准 GB 51348 民用 建筑 电气 设计标 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
6、1 既有建 筑 已完成 竣工 验收 或取 得合 法手续 的建 筑。3.2 建筑整 体改 造 整座既 有民 用建 筑改 造(可不含 地下 或半 地下 室),或整 座工 业建 筑改 变为 公共建 筑的 改造。DB2102/T 0053 2022 2 3.3 建筑局 部改 造 既有民 用建 筑的 部分 楼层 改造或 楼层 的局 部改 造。3.4 建筑内 部装 修 为满足 功能 需求,对 建筑 内部空 间所 进行 的修 饰、保护及 固定 设施 安装 等活 动。4 总则 4.1 为保障 既有 建筑 改造 的消 防安全,明 确既 有建 筑改 造消防 设计 审查 的适 用标 准,制 定本 规程。4.2 既有
7、建 筑改 造包 括建 筑整 体改造、建 筑局 部改 造及 其建筑 内部 装修。4.3 工业建 筑改 变为 公共 建筑 的改造,应 执行 现行 工程 建设消 防技 术标 准。4.4 既有民 用建 筑改 造不 应降 低消防 安全 水平,执 行现 行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 确有困 难的,可 按本规程的 要求 执行 建成 时的 工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4.5 既有建 筑改 造特 殊情 形应 符合下 列要 求:a)建筑主 体结 构已 全部 或部 分施工 的停 建、缓建 项目,恢复建 设 时 应执 行现 行工 程建设 消防 技 术标准;确实 受客 观条 件限 制无法 满足 现行 工程 建设 消
8、防技 术标 准的 规定 时,应进行 消防 安 全 评估,按 有关 规定 经专 家评 审通过 后作 为申 请办 理消 防相关 手续 的依 据;b)其他因 特殊 原因 无法 满足 现行工 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或本 规程 规定 的改 造项 目,应 进行 消 防 安全评估,具 备改 造条 件时,可参 照本 条 a)项 执行。4.6 本规程 未规 定的 建筑 改造 消防设 计审 查内 容,应执 行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5 改造可 行性 研究 5.1 既有建 筑改 造实 施前,宜 根据既 有建 筑的 消防 安全 状况以 及现 行工 程建 设消 防技术 标准 和本 规程的规定,进 行可
9、行性 研究,以确 定是 否 具 备改 造技 术条件。5.2 建筑使 用功 能改 变为 下列 场所时,应 预先 进行 可行 性研究:a)托儿所、幼 儿园 的儿 童用 房、儿 童游 乐厅 等儿 童活 动场所;b)老年人 照料 设施;c)歌舞娱 乐放 映游 艺场 所等。5.3 既有建 筑改 造消 防技 术可 行性研 究应 由既 有建 筑改 造单位 委托 具有 相应 建筑 工程设 计资 质的 单位或消防 技术 服务 机构 完成,可行 性研 究的 具体 内容 及报告 形式 见本 规程 附 录A。6 建筑设 计 6.1 建筑内 部装 修 DB2102/T 0053 2022 3 6.1.1 建筑内 部装
10、修应 按 GB 50222 的 规定 执行。6.1.2 既有建 筑内 部装 修范 围内 不满足 建成 时工 程建 设消 防技术 标准 的内 容,应按 现行工 程建 设消 防技术标 准或 本规 程的 规定 同步进 行改 造。6.2 建筑整 体改 造 6.2.1 使用功 能未 发生 改变 的建 筑整体 改造,应 执行 现行 工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受条件 限制 确有 困难的,下列 内容 可执 行建 成时的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a)单、多 层建 筑的 消防 车道;b)混合结 构形 式的 建筑 以及 其他受 主体 结构 限制 的建 筑,其 楼梯 间形 式;c)除首层 外,其他 楼层 的
11、安 全出口 数量;d)不改造 的地 下或 半地 下层 的消防 电梯 停靠;e)受主体 结构 或竖 向井 道等 限制的 消防 电梯 前室 或合 用前室 的短 边尺 寸。6.2.2 使用功 能发 生改 变的 建筑 整体改 造,应执 行现 行工 程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受 条件限 制确 有困 难的,下 列内 容可 执行 建成 时的工 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a)不改造 的地 下或 半地 下层 的消防 电梯 停靠;b)受主体 结构 或竖 向井 道等 限制的 消防 电梯 前室 或合 用前室 的短 边尺 寸。6.2.3 高层民 用建 筑整 体改 造时,应 按照 GB 50016 的规 定 设置消 防
12、车 登高 操作 场地;当 用地 红线 内的场地尺 寸不 满足 登高 操作 场地的 设置 要求 时,可利 用符合 实际 需要 的红 线外 道路或 广场 等。6.3 建筑局 部改 造 6.3.1 建筑局 部改 造严 禁降 低其 他非改 造区 域的 消防 安全 水平;楼层 局部 改造 的设 计文件 应包 含该 楼层的防 火分 区、防烟 分区、安全 疏散 等内 容。6.3.2 建筑使 用功 能未 发生 改变 的局部 改造,改 造区 域的 平面布 置、安全 疏散 距离、疏散 门的 宽度 和数量、独 立的 安全 出口 和 疏散楼 梯以 及避 难间 等,应执行 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标 准;除 本规
13、程另 有 规定外,其他 内容 可执 行建 成时的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6.3.3 单一功 能的 公共 建筑,首 层设置 总建 筑面 积不 大 于300 的小 型商 业服 务等 设施时,可 按照 建筑使用 功能 未发 生改 变的 局部改 造执 行;小型 商业 服 务等设 施的 防火 分隔 应执 行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 术标准。6.3.4 建筑局 部改 造不 应致 使高 层公共 建筑 的类 别由 二类 改变为 一类,也 不应 将住 宅建筑 改变 为住 宅与其他 使用 功能 合建 的建 筑;确 需改 变时,整 座建 筑应按 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标 准的 规定 进行 改造,受条
14、件 限制 确有 困难 的,下列内 容可 按下 列规 定执 行:a)应按 照 GB 50016 的 规定 设 置消防 车登 高操 作场 地,当用地 红线 内的 场地 尺寸 不满足 登高 操 作场地的 设置 要求 时,可利 用符合 实际 需要 的红 线外 道路或 广场 等;b)不改造 的地 下或 半地 下层 的消防 电梯 停靠,可 执行 建成时 的工 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准;c)高层公 共建 筑受 主体 结构 或竖向 井道 等限 制的 消防 电梯前 室或 合用 前室 的短 边尺寸,可 执 行 建成时的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d)住宅部 分的 消防 电梯 前室 或合用 前室 的短 边尺 寸
15、,可执行 建成 时的 工程 建设 消防技 术标 准。6.3.5 建筑使 用 功 能发 生改 变的 局部改 造,应执 行现 行工 程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受 条件限 制确 有困 难的,下 列内 容可 执行 建成 时的工 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a)消防车 道、消防 车登 高操 作场地;b)不改造 的地 下或 半地 下层 的消防 电梯 停靠;DB2102/T 0053 2022 4 c)受主体 结构 或竖 向井 道等 限制的 消防 电梯 前室 或合 用前室 的短 边尺 寸。6.4 建筑构 造 6.4.1 既有疏 散楼 梯间 形式 需要 改变时,应 按现 行工 程建 设消防 技术 标准 的规
16、定对 其各层 进行 改造。当改造 范围 仅为 建筑 的地 上部分 时,疏散 楼梯 的地 下 或半地 下部 分可 执行 建成 时的工 程建 设消 防技 术 标准;当 改造 范围 仅为 建筑 的地下 或半 地下 部分 时,疏散楼 梯的 地上 部分 可执 行建 成 时的 工程 建 设 消 防 技术标准。6.4.2 开向既 有疏 散楼 梯或 疏散 楼梯间 的门 完全 开启 时,不应减 少楼 梯平 台的 有效 宽度;当受 主体 结构等客 观条 件限 制无 法改 造时,可执 行建 成时 的工 程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6.4.3 既有敞 开疏 散楼 梯间 内已 设置电 梯时,电 梯井 壁的 燃烧性 能和
17、耐火 极限 应符 合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技术 标准 的规 定,电梯 轿厢的 内部 装修 应采 用不 燃材料,电 梯层 门更 换时 其耐火 极限 应符 合 现 行 消 防技术标 准的 规定。6.4.4 建筑改 造区 域内 及其 边界 防火卷 帘的 设置 应执 行现 行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其中 上、下层 相连通的 开口 及中 庭周 边的 既有防 火卷 帘不 进行 改造 时,可 执行 建成 时 的 工程 建设消 防技 术标 准。建 筑 内部装修 区域 内的 封闭 楼梯 间、防烟 楼梯 间及 其前 室、消防电 梯前 室,其 既有 防 火卷帘 应按 现行 工程 建设消防技 术标 准的 规定
18、同步 进行改 造;其他 既有 防火 卷帘不 进行 改造 时,可执 行建成 时的 工程 建 设 消 防 技术标准。6.4.5 木结构 建筑 进行 改造 或维 修时,改造 或维 修范 围内 不满足 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标 准规 定的 承重木构 件应 采取 防火 保护 措施;当更 换或 增设 保温 材料时,材 料的 燃烧 性能 应符合 现行 工程 建 设 消 防 技术标准 的规 定。6.4.6 既有建 筑改 造时,其 外保 温系统 应按 以下 规定 执行:a)既有建 筑增 设或 更换 的外 墙和屋 面的 外保 温系 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 定执 行;b)既有建 筑外 墙增 设的 幕
19、墙 装饰层,其 对应 范围 内的 外墙外 保温 系统 应按 GB 50016 的规 定 同 步进行改 造。c)既有建 筑在 外墙 保温 系统 施工期 间处 于使 用状 态时,外墙 保温 材料 的燃 烧性 能应 为 A 级。6.5 救援窗 口 6.5.1 既有建 筑更 换或 增设 的外 窗和采 光玻 璃幕 墙,应 按 GB 50016 的 规定 设置 救援 窗 口;当建 筑改 造不涉及 外窗 和采 光玻 璃幕 墙时,宜根 据改 造范 围内 的实际 情况,参 照GB 50016 的 规定 设置 救援 窗口。7 消防给 水系 统 7.1 消火栓 系统 7.1.1 利用市 政环 状管 网供 水的 室外
20、消 火栓 系统,当 两条 室外给 水引 入管 均从 同一 侧市政 给水 干管 引入,且 两条 引入 管之 间的 市政干 管上 设有 检修 阀门 时,可 视同 两路 消防 供水。7.1.2 距建筑 物外 缘150m 范围 内 的市政 消火 栓可 计入 建筑 物室外 消火 栓数 量,但 计 入数量 不应 超 过2个。7.1.3 不超过 五层 或体 积不 大 于10000 m 的办 公楼、教 学楼、非 住宅 类居 住建 筑等 其它 既有建 筑改 造,当改造 区域 为展 览、商店、旅馆、医 疗、老年 人照 料设施 和图 书馆 等使 用功 能时,室内 消火 栓 系 统 设 置应按GB50974 的 规定
21、 执行;当非 改造 区域 因继 续使 用等原 因暂 时无 法增 设室 内消火 栓系 统时,应 在 改 造区域内 为非 改造 区域 后续 增设室 内消 火栓 系统 预留 条件。DB2102/T 0053 2022 5 7.1.4 既有建 筑整 体改 造时 消防 水枪充 实水 柱和 消火 栓栓 口动压 应 按 GB 50974 的 规 定执行,既有 建筑局部改 造时 消防 水枪 充实 水柱可 执行 建成 时的 工程 建设消 防技 术标 准。7.2 自动灭 火系 统 7.2.1 既有建 筑改 造应 按 GB 50016-2014 的 规定 设置 自动 灭火系 统。7.2.2 建筑局 部改 造当 增设
22、 自动 喷水灭 火系 统确 有困 难的,除老 年人 照料 设施 外宜 采用自 动喷 水灭 火局部应 用系 统。当室 内消 火栓系 统的 设计 流量 能满 足局部 应用 系统 设计 流量 时,可 与局 部应 用 系 统 合 用一个系 统,但供 水管 路沿 水流方 向应 在湿 式报 警 阀 前分开。7.3 消防用 水量 7.3.1 既有建 筑改 造时,下 列情 形可不 增加 消防 用水 量:a)建筑内 部装 修;b)未改变 使用 功能 的建 筑整 体改造;c)改变使 用功 能但 增加 的室 内消火 栓用 水量 不超 过 5L/S 的 建筑 局部 改造。7.3.2 既有建 筑改 造,当高 位消 防水
23、箱 有效 容积 不大 于 36 m 时,应 按GB 50974 规定 执行;除高 度大于100 米的 建筑 外,当高 位消 防水 箱有 效容 积大于 36 m,结 构加 固改 造确 有困 难 的,仍可 采用 36 m。7.3.3 新增消 火栓 系统、自 动喷 水 灭火系 统(不包 括既 有室 内 消火栓 与自 动喷 水局 部应 用合用 系统),消防水 池储 水量 应能 满足 消防用 水量 的要 求,不能 满足时 应增 加消 防水 池储 水量。7.3.4 增加消 防水 池有 效容 积 确 有困难 的,应采 用下 列措 施:a)使用功 能发 生改 变时 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 确定 消防
24、水池储 水容 积,按标 准规 定符合 利 用 条 件的市政 消火 栓可 以扣 减室 外消防 用水 量,扣减 的数 量不应 超 过 2 个 消火 栓;b)相邻建 筑消 防水 池取 水口 与待改 造建 筑间 消防 水龙 带供水 距离 小于 150 m,且 两个产 权单 位 或两个物 业管 理单 位间 订有 授权使 用协 议的,相 邻建 筑消防 水池 可作 为备 用消 防水源,改 造 建 筑消防水 池储 存的 室外 消防 用水量 计算 标准 可扣 减 15 L/s,具体 应参 照 GB 50974 执行。7.4 消防水 泵房 及消 防水 池 7.4.1 既有建 筑改 造当 消防 用水 量增加 时,消
25、防 水泵 参数 应经计 算确 定,并应 符 合GB 50974 的规定。7.4.2 既有建 筑改 造的 消防 水泵 控制应 按 GB 50974 的规 定 执行;建 筑局 部改 造其 室 内消火 栓原 有的 启泵按钮 功能,可 按建 成时 的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 的规定 予以 保留。7.4.3 既有建 筑改 造的 消防 水池 和消防 水泵 房的 设置 应 按GB50974 的 规定 执行;受 条件限 制确 有困 难的,除 工业 建筑 改造 为公 共建筑 外,其它 改造 可执 行建成 时的 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标 准。7.5 消防电 梯排 水设 施 消 防 电梯 改 造时 井 底应 设
26、置 排 水设 施。排 水 泵集 水井 的 有效 容 量不 应 小于2.00 m,排 水泵 的排 水量不应 小于10 L/S。8 防烟排 烟系 统 8.1 一般规 定 8.1.1 既有建 筑露 天布 置的 排烟 风机、补风 机及 正压 送风 机,在 整体 改造 时应 增设 专用机 房。8.1.2 供暖、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应采 取防 火措 施,并应 按 GB 50016 第9 章 的规 定 执行。DB2102/T 0053 2022 6 8.2 防烟系 统 8.2.1 既有建 筑封 闭楼 梯间、防 烟楼梯 间、独立 前室、共 用前室、合 用前 室、消防 电梯前 室的 防烟 系统改造 执行
27、现行 工程 建设 消防技 术标 准确 有困 难的,可执 行建 成时 的工 程建 设消防 技术 标准。8.2.2 首层不 靠外 墙的 地下 或半 地下室 楼梯 间设 置机 械加 压送风 系统 时,利用 楼梯 间在首 层开 向直 通室外通 道或 门厅 的门 排烟 排 热,可不 设固 定窗。8.3 排烟系 统 8.3.1 既有建 筑局 部改 造改 变原 有防烟 分区 时,改造 区域 的 防烟分 区排 烟量 应 按GB 51251 的 规定 执行。8.3.2 既有建 筑连 通空 间(楼面 开口)最大 投影 面积 小于 或等 于 200m的 办公、学 校等功 能场 所中 的中庭(含中 庭回 廊),或 建
28、筑面 积小 于或 等 于300 m、净高 大于 6m 且不 贯通多 个 楼层 的门 厅等 空间,当采用 机械 排烟 时,其 计算 排 烟量 应按 空间 体积 换气 次 数不 小于 6 次/h 确定,且 不应 小于 40000 m/h;当采用 自然 排烟 时,其自 然排烟 窗(口)开启 的有 效面积 应不 小于 中庭 或门 厅等空 间地 面面 积 的 5%。8.3.3 净高不 大 于3 m 的疏 散走 道及室 内空 间,设有 挡烟 垂壁时,挡 烟垂 壁高 度可 执行建 成时 的工 程建设消 防技 术标 准,排烟 窗有效 面积 按走 道及 室内 空间净 空高 度 的1/2 以上 高度计 算。8.3
29、.4 净高不 大 于3 m 的疏 散走 道及室 内空 间,排烟 系统 执行 GB 51251 确有 困难 的,经专 家评 审论 证通过后 可执 行建 成时 的工 程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8.3.5 既有排 烟竖 井排 烟量 能满 足 GB 51251 的 规定 时,局 部改造 或使 用功 能未 发生 改变的 整体 改造 排烟可接 入既 有排 烟竖 井;既有排 烟竖 井排 烟量 不能 满足改 造要 求时,应 按GB 51251 的 规定 执行。9 消防电 气 9.1 消防电 源 9.1.1 既有建 筑改 造,当供 电 的 可靠性 要求 提高 时,其消 防供电 的负 荷等 级及 配电 应符合 现
30、行 工程 建设消防 技术 标准 的规 定。9.1.2 增加市 政电 源确 有困 难的,可采 用发 电机 组、蓄电 池组作 为应 急电 源,并应 符合现 行工 程建 设消防技 术标 准的 规定。9.2 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 9.2.1 既有建 筑改 造,应按 现行 工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规 定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9.2.2 既有建 筑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改造 前,应对 原火 灾自 动报警 系统 产品 情况 和运 行情况 进行 检测 和评估,确定 产品 的通 讯接 入方式。对 于已 淘汰 或不 支持扩 展的 产品,原 系统 应增设 报警 控制 器(有 联 动控制要 求时,报
31、警控 制器 应选用 联动 控制 型),报 警控制 器与 原系 统应 通过 模块或 转换 模块 实现 通讯。9.2.3 新增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应 接入原 系统,既 有建 筑无 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时,可 根据需 要设 独立 系统,系 统控 制逻 辑宜 按现 行 GB 50116 的 规定 执行。9.2.4 设有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的 建筑整 体改 造,应按 照现 行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 的要求 设置 防火 门监控系 统、消防 电源 监控 系统和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建筑 局部 改造 时,防火 门监控 系统、消 防 电 源 监 控系统和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 可维持 原设
32、 计。9.2.5 改造的 既有 建筑 中采 用可 燃气体 做燃 料的 场所,应 按 GB 50116 的 规定 设置 可 燃气体 探测 报警 系统。9.3 消防联 动控 制 DB2102/T 0053 2022 7 9.3.1 既有建 筑改 造的 消防 水泵 的控 制 方式 应符 合本 规程 第 7.4.2 条 的规 定。9.3.2 改造区 域设 有防 火卷 帘、常开防 火门、电 动排 烟窗、电动 挡烟 垂壁 时,优先 采用消 防控 制室 集中控制,不 具备 条件 时可 在相关 联的 部位 设置 消防 联动控 制装 置(可采 用自 带火灾 探测 器接 口 的 控 制 箱直接进 行联 动控 制)
33、。9.3.3 其它需 联动 设备 应执 行现 行工程 建设 消防 技术 标准。9.4 消防应 急照 明和 疏散 指示 系统 既有建 筑消 防应 急照 明和 疏散指 示系 统为 集中 控制 型系统 时,应 执行GB 51309 的规定;为非 集中 控制型系 统时,改 造区 域和 本层与 改造 区域 相关 联的 疏散走 道、楼梯 间的 消防 应急照 明和 疏散 指 示 配 电 回路及灯 具应按GB51309 的 规 定进行 改造。受条 件限制 确有困 难的,本层 与改造 区域相 关联的 疏散 走道、楼梯间 可采 用既 有应 急照 明和疏 散指 示系 统,但应 经过专 家评 审会 论证。9.5 消防
34、供 配电 系统 9.5.1 改造区 域消 防及 非消 防供、配电 电线 电缆 及弱 电线 缆选型 应执 行现 行供 配电、消防 等相 关技 术标准。9.5.2 配电线 路的 敷设 方式 应执 行现行 供配 电、消防 等相 关技术 标准。DB2102/T 0053 2022 8 A A 附 录 A(资料 性)既有建 筑改 造消 防技 术可 行性研 究报 告格 式 表A.1 既有建 筑改 造消 防技 术可 行性研 究报 告 改造项目名称 改造建设单位 改造项目地址 改造部分产权 自有产权 租赁使用 既 有 建 筑 概 况(以 验 收 或 备 案 为 准)建筑分类 建筑高度(防火)m 建筑功能 建筑
35、耐火等级 结构形式 设计时间 建筑总层数 总建筑面积 改 造 情 况 改造形式 整体改造 局部改造 改造楼层 层 改造功能 改造面积 可 行 性 研 究 情 况 可行性研究内容 改造前的情况 拟改造的情况 改造适用 标准情况 改造符合 本规程情况 备注 现行 标准 原有 标准 符合 不符合 建筑 建筑分类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 消防电梯 防火分区面积 疏散宽度 疏散距离 独立安全出口 和疏散楼梯 楼梯间形式 外墙外保温 系统 DB2102/T 0053 2022 9 救援窗口 防火卷帘 消防给水 室外消火栓 系统 室内消火栓 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室外消防 用水量 室内消防 用水量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 防排烟 防烟系统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 排烟系统 防烟分区 系统控制 消防电气 消防电源 消防供配电 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 可行性研究结论 依据大连市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本改造项目的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为:可行 不可行 可行性研究人员(签名)可行性研究单位(公章)年 月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