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1 2 0.0 1C C S A 0 0DB2101沈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1 0 1/T 0 0 4 9 2 0 2 2一 站 式 质 量 服 务 站 建 设 规 范2 0 2 2-0 6-2 9 发 布 2 0 2 2-0 7-2 9 实 施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1 0 1/T 0 0 4 9 2 0 2 2I目 次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国 家 质 量 基 础 设 施.13.2 质 量 基 础 设 施 一 站 式 服 务 站.14 建 设 要 求 及 总 体 设
2、 计.14.1 选 址.24.2 建 筑 结 构.24.3 服 务 站 名 称.24.4 总 体 设 计.25 设 施 设 备.26 功 能 服 务 区 设 置.26.1 窗 口 服 务 区.26.2 后 台 工 作 区.36.3 公 共 服 务 区.37 制 度 建 设 要 求.38 标 识 系 统.38.1 楼 层 指 示 牌.38.2 大 厅 平 面 图.38.3 窗 口 指 示 牌.38.4 人 员 去 向 牌.48.5 其 它 标 识.49 日 常 维 护.4D B 2 1 0 1/T 0 0 4 9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3、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同 时 负 责 标 准 的 宣 贯、监 督 实 施 等 工 作。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管 事 务 服 务 中 心(沈 阳 市 检 验 检 测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博、滕 玉 伟、王 文 仲、杨 春 晖、姜 明 慧、陈 雪、李 昆 南、于 涛、勾 颖、王 磊、郎 宁、李 华 锋、孟 亦 菲、孙 靖。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4、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本 文 件 归 口 部 门 联 系 电 话:0 2 4-2 4 0 1 1 5 9 5;联 系 地 址: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南 关 路 1 1 8 号。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联 系 电 话:0 2 4-2 2 5 1 7 6 9 0;联 系 地 址: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南 八 马 路 9 0 号。D B 2 1 0 1/T 0 0 4 9 2 0 2 21一 站 式 质 量 服
5、 务 站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一 站 式 质 量 服 务 站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建 设 要 求、总 体 设 计、设 备 设 施、功 能 服 务 区 设 置、制 度 建 设 要 求、标 识 系 统 及 日 常 维 护。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沈 阳 市 辖 区 内 一 站 式 质 量 服 务 站 的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6、。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0 0 0 1.1-2 0 1 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2 0 0 8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5 0 0 3 3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6 8 建 筑 结
7、 构 可 靠 度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国 家 质 量 基 础 设 施国 家 质 量 基 础 设 施(N a t i o n a l Q u a l i t y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简 称 N Q I)是 一 国 经 济 发 展的 基 础。是 由 计 量、标 准、合 格 评 定(包 括 认 证 认 可、检 验 检 测)组 成
8、的 体 系。3.2质 量 基 础 设 施 一 站 式 服 务 站由 园 区、行 业 协 会、质 量 服 务 机 构 等 市 场、社 会 主 体 或 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所 属 技 术机 构、区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设 立,纳 入 全 市 质 量 一 体 化 服 务 体 系 运 营 管 理,以“一 站 式 办理、零 距 离 服 务”为 理 念,为 周 边 企 业 提 供 计 量、标 准、认 证 认 可、检 验 检 测、质 量 管 理 等综 合 服 务 的 基 层 站 所(以 下 简 称“服 务 站”)。4 建 设 要 求 及 总 体 设 计D B 2 1 0
9、1/T 0 0 4 9 2 0 2 224.1 选 址4.1.1 服 务 站 选 址 全 市 统 筹 布 局,针 对 重 点 消 费 品、重 点 产 业 链、重 点 区 域 及 支 柱 产 业,宜选 择 企 业 较 集 中、质 量 服 务 需 求 较 多、企 业 积 极 性 较 高、配 套 条 件 较 好 的 区 域,例 如:产 业园、产 业 孵 化 器 以 及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已 有 的 技 术 机 构 等,并 应 满 足 交 通 便 利、地 理 位 置 明显、方 便 服 务 对 象 办 理 各 类 服 务 事 项 的 条 件。4.1.2 服 务 站 选 址 应 满 足 环
10、境 保 护 和 消 防 安 全 的 要 求。4.2 建 筑 结 构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8 中 二 级 以 上 要 求,宜 采 用 框 架、框 架 剪 力 墙、剪 力墙 等 结 构 形 式。4.3 服 务 站 名 称服 务 站 中 文 名 称 统 一 为“质 量 基 础 设 施 一 站 式 服 务 站 站”。4.4 总 体 设 计4.4.1 应 设 立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有 明 确 的 服 务 受 理 窗 口,有 条 件 的 服 务 站 可 设 置 满 足 培 训 需求 的 场 所 或 会 议 室。4.4.2 窗 口 服 务 区 与 公
11、共 服 务 区 宜 分 设,整 体 布 局 均 衡 规 整,满 足 服 务 窗 口 需 求 量。业 务 量大、工 作 人 员 较 多 的 服 务 站 可 设 置 后 台 工 作 区。4.4.3 根 据 日 常 服 务 量 的 初 步 预 测,合 理 设 置 服 务 窗 口,窗 口 设 置 宜 充 分 考 虑 运 行 水 平 和 服务 能 力 的 提 升,预 留 发 展 空 间,突 出 便 企 服 务 主 题。4.4.4 应 在 工 作 场 所 公 示 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4.4.5 室 内 开 阔 通 透,采 光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3 的 规 定。4.4.6 室
12、内 顶 部、立 面、窗 口 服 务 区、公 共 服 务 区、后 台 工 作 区 等 主 体 色 调 中 和。4.4.7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环 境 和 空 气 质 量 要 求 等 应 符 合 G B/T 1 8 8 8 3 的 规 定。4.4.8 装 修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 的 相 关 规 定,消 防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5 6 3 0 的 规 定。4.4.9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5 的 规 定。5 设 施 设 备5.1 应 配 备 电 脑、打 印 机、复 印 机、扫 描 仪、高 拍 仪 等 设
13、 备。5.2 应 配 备 网 络 设 施、固 定 电 话,条 件 允 许 的 服 务 站,可 配 备 监 控 系 统 及 远 程 会 议 系 统。5.3 有 条 件 的 服 务 站,可 建 立 公 共 检 验 检 测 实 验 室,配 置 相 应 的 检 测 设 施 设 备。5.4 宜 安 装 智 能 查 询 机,可 查 阅 质 量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相 关 内 容 及 所 有 服 务 事 项 的 办 事 指 南,有 条 件 的 服 务 站 可 拓 展 至 查 阅 服 务 进 度 和 服 务 评 价。5.5 业 务 量 大 或 多 窗 口 服 务 站 宜 选 择 安 装 智 能 取 号 机
14、,服 务 对 象 可 根 据 自 己 所 办 业 务,在取 号 机 上 选 取 并 进 入 对 应 窗 口 的 办 事 队 列,每 个 窗 口 配 设 柜 面 呼 叫 器,呼 叫 排 队 等 待。5.6 应 设 置 指 纹、I C 刷 卡 或 人 脸 识 别 等 考 勤 设 备。6 功 能 服 务 区 设 置6.1 窗 口 服 务 区6.1.1 窗 口 柜 台 可 用 通 体 柜 台 或 办 公 桌 面 直 接 连 接 而 成,且 满 足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与 服 务 对 象 直接 交 流 沟 通 需 求,每 个 窗 口 基 本 尺 寸 可 选 1.8 0 m 0.8 0 m 0.7 6
15、 m。D B 2 1 0 1/T 0 0 4 9 2 0 2 236.1.2 每 个 窗 口 可 设 侧 柜,基 本 尺 寸 可 选 1.2 0 m 0.4 5 m 0.6 6 m。6.1.3 窗 口 上 方 宜 安 装 电 子 告 示 屏,显 示 窗 口 办 理 事 项、承 诺 期 限、收 费 标 准、窗 口 工 作 人员 个 人 信 息、叫 号 信 息 等 内 容。6.1.4 在 窗 口 服 务 区 内,可 放 置 资 料 柜,基 本 尺 寸 可 选 1.8 0 m 0.7 0 m 0.8 0 m。6.2 后 台 工 作 区6.2.1 有 条 件 的 服 务 站,建 议 将 后 台 工 作
16、 区 与 窗 口 服 务 区 分 开 设 置。6.2.2 后 台 工 作 区 可 相 对 集 中,用 作 对 前 台 业 务 支 撑、存 放 短 期 业 务 资 料。6.2.3 有 条 件 的 服 务 站,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会 议 室,大 型 会 议 室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 0 0 m2,中 型 会议 室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 5 0 m2,小 型 会 议 室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5 0 m2。会 议 室 宜 具 备 音 响、投 影、网 络、电 视 等 功 能。6.2.4 有 条 件 的 服 务 站,可 按 人 均 0.6 m2的 标 准 分 设 男 女 更 衣 室
17、。配 置 更 衣 橱、仪 容 镜、换鞋 凳 等 设 施。更 衣 橱 一 人 一 橱,可 选 0.9 5 m 0.3 8 m 0.5 0 m。6.3 公 共 服 务 区6.3.1 入 户 端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1 处 无 障 碍 通 行 通 道。6.3.2 应 在 服 务 站 内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6.3.3 应 设 置 等 候、休 息 区 域,摆 放 休 息 椅、饮 水 机 等 设 施。6.3.4 宜 设 置 便 民 桌 椅,放 置 书 写 用 笔、眼 镜 等 便 民 工 具。6.3.5 宜 开 辟 固 定 区 域 提 供 台 式 电 脑、打 印 机、扫 描 仪 等 设 备 供
18、 服 务 对 象 使 用。6.3.6 中 庭 及 过 道 等 公 共 区 域 宜 摆 放 绿 色 植 物 和 垃 圾 回 收 桶。6.3.7 宜 免 费 提 供 无 线 W I F I,网 络 服 务 站 内 全 覆 盖。7 制 度 建 设 要 求服 务 站 应 开 展 制 度 建 设,各 项 制 度 均 应 具 有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基 本 制 度 建 设 内 容 应 包括:a)岗 位 职 责;b)服 务 过 程 管 理;c)记 录 及 档 案 管 理;d)设 备 及 安 全 管 理;e)服 务 投 诉 及 反 馈 处 理;f)服 务 质 量 监 督 考 核 管 理;g)突 发
19、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管 理。8 标 识 系 统8.1 楼 层 指 示 牌分 楼 层 设 立 窗 口 及 功 能 区 的 服 务 站 应 设 置 楼 层 指 示 牌。8.2 大 厅 平 面 图应 在 大 厅 入 口 处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大 厅 平 面 图,显 示 各 功 能 区 域 及 各 服 务 窗 口 位 置。8.3 窗 口 指 示 牌D B 2 1 0 1/T 0 0 4 9 2 0 2 248.3.1 视 觉 导 向 明 确,设 置 窗 口 指 示 标 牌,方 便 企 业 客 户 快 速、准 确 到 达 窗 口 办 事。8.3.2 电 子 告 示 屏 双 语 显 示、办 理 事 项、承 诺 期 限、收 费 标 准,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信 息、叫号 信 息 等 内 容。8.4 人 员 去 向 牌应 在 窗 口 服 务 区 设 置 人 员 去 向 牌。8.5 其 它 标 识其 他 设 置 的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和 G B/T 1 0 0 0 1.9 的 规 定。9 日 常 维 护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护,保 障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