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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10 T 270—202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工作导则.pdf

    • 资源ID:1535712       资源大小:641.01KB        全文页数: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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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10 T 270—202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工作导则.pdf

    1、ICS 7 3.2 2 0.0 1CCS C 8 01310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作 导 则2 0 2 2-0 7-0 8 发 布 2 0 2 2-0 8-0 8 实 施廊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廊 坊

    2、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廊 坊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廊 坊 万 达 商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永 旺 梦 乐 城(三 河)商 业 管理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宪 斌、赵 兴 荣、邢 广 学、李 强、马 鲜 萌、裴 雷、王 苏 灵、贾 文 娜、杨 进、谢鹏、卢 健、庞 建 华、常 江 波、李 冲、范 红 雨、张 鹏、兼 松 晃、丁 晓 广。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I I引 言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作 为 城 市 化 建 设 的 标 志 性 产 物,此 类 建 筑 功 能 复 杂

    3、、占 地 面 积 大、火 灾 荷 载 高、人员 数 量 多,发 生 火 灾 后 蔓 延 速 度 快、人 员 疏 散 逃 生 难、灭 火 救 援 难 度 大,极 易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损 失。为 切 实 提 升 大 型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管 理 水 平,开 展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 作,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河 北 省 消 防 条 例、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制 定 本 文 件。D B 1 3 1 0/T

    4、2 7 0 2 0 2 23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 作 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达 标 建 设 组 织、达 标 建 设 职 责划 分、隐 患 排 查 与 整 治 达 标 要 求、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达 标 要 求、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廊 坊 市 内 已 经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建 筑 面 积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含 本 数,不 包 括 住 宅 和 写字 楼 部

    5、分 的 建 筑 面 积)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 作。其 它 商 业 综 合 体 可 参 照 本 文件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9

    6、 0 7.1 消 防 词 汇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2 5 5 0 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D B 1 3/T 5 3 3 6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7、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商 业 综 合 体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m p l e x e s集 购 物、住 宿、餐 饮、娱 乐、展 览、交 通 枢 纽 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单 体 建 筑 和 通 过 地 下连 片 车 库、地 下 连 片 商 业 空 间、下 沉 式 广 场、连 廊 等 方 式 连 接 的 多 栋 商 业 建 筑 组 合 体。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团 队 F i r e 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T e a m在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产 权 单

    8、位、使 用 单 位、委 托 管 理 单 位 履 行 各 自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的 基 础 上,由 大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组 成,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管 理 的 团 队 组 织。4 达 标 建 设 组 织组 织 架 构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44.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组 织,履 行 达 标 建 设 职 责,开 展 隐 患 排 查 与 整 治、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综 合 消

    9、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1.2 单 一 产 权 单 位 或 使 用 单 位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责 任 人 由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任 人 担 任,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全 面 负 责,可 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落 实。4.1.3 对 于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应 组 建 如 图 1 所 示 的 行 政 管 理团 队 和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两 个 消 防 安 全

    10、 管 理 团 队,火 灾 扑 救 团 队 和 技 术 处 置 团 队 两 个 应 急 处 置 团 队,可 按 照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业 态 或 区 域 组 建 若 干 实 体 化 运 行 管 理 小 组,具 体 实 施 达 标 创 建 工 作。图 1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团 队 和 应 急 处 团 队 架 构 图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5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团 队4.2.1 行 政 管 理 团 队4.2.1.1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由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委 托 管 理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11、 任 人、消防 安 全 管 理 人、物 业 部 门 经 理、安 保 部 门 经 理、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经 理、招 商 营 运 部 门 经 理、人 力 资 源 部 门经 理、微 型 消 防 站 负 责 人 等 作 为 成 员 组 成,且 应 保 证 每 日 不 少 于 9 名 成 员 在 位。其 中,至 少 有 1 人 为 一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或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资 格。4.2.1.2 宜 由 管 理 消 防 车 通 道 或 涉 及 公 共 消 防 安 全 的 疏 散 设 施 和 其 他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委 托 管 理 单 位

    12、责任 人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负 责 人,也 可 结 合 实 际 确 定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负 责 人。4.2.1.3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组 建 专 职 运 行 机 构,负 责 具 体 落 实 工 作,明 确 专 职 运 行 机 构 组 织架 构 及 人 员 分 工,专 职 运 行 机 构 对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负 责。4.2.1.4 多 产 权、多 业 态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应 按 产 权、业 态 或 区 域 下 设 若 干 管 理 小 组。4.2.2 技 术 管 理 团 队4.2.2.1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由 大 型

    13、 商 业 综 合 体 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委 托 管 理 单 位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保、消防 控 制 室、微 型 消 防 站、供 电、燃 气、给 排 水、通 信、电 梯、供 热 制 冷、空 调 通 风、工 程 维 修 等 技 术 人员 组 成,且 应 保 证 每 日 不 少 于 1 5 名 技 术 人 员 在 位。技 术 人 员 均 应 具 备 岗 位 需 求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素 质。建筑 面 积 小 于 1 0 万 平 方 米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可 参 照 上 述 人 员 组 成 建 立 技 术 管 理 团 队。4.2.2.2 技 术 管 理 团

    14、队 可 根 据 专 业 岗 位 组 建 技 术 管 理 小 组,负 责 具 体 落 实 工 作。应 急 处 置 团 队4.3.1 火 灾 扑 救 团 队4.3.1.1 未 建 立 单 位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应 组 建 志 愿 消 防 队,并 以“3 分 钟 到 场”扑 救 初 起 火 灾 为 目 标,依 托 志 愿 消 防 队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行 政 管 理 团 队 应 整 合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个 志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形 成 火 灾 扑 救 团 队。4.3.1.2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 0

    15、 万 平 方 米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应 在 部 分 楼 层 增 设 消 防 器 材 存 放 室,志 愿 消 防队 员 应 在 营 业 期 间 值 班 值 守,为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提 供 保 障。4.3.2 技 术 处 置 团 队依 托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建 立 技 术 处 置 团 队,并 可 依 托 技 术 管 理 小 组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处 置 队 或 技 术 处 置 小 组,在 应 急 状 态 时 负 责 按 专 业 岗 位 落 实 应 急 处 置 措 施。5 达 标 建 设 职 责 划 分一 般 规 定5.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集 团 总

    16、 部 应 经 常 性 研 究 部 署 所 属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解 决 消 防安 全 管 理 重 大 事 项 问 题,并 将 消 防 安 全 纳 入 集 团 发 展 战 略。5.1.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团 队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负 总 责,对 公 共 区 域 和 重 点 部 位 承担 直 接 管 理 责 任。5.1.3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委 托 管 理 单 位 在 其 使 用、经 营 和 管 理 范 围 内 履 行 消D B 1 3 1 0/

    17、T 2 7 0 2 0 2 26防 安 全 职 责,对 其 使 用、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负 责。5.1.4 使 用 单 位 结 合 人 员、岗 位、业 态、区 域 划 分 若 干 网 格,落 实 管 理 责 任。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团 队 职 责5.2.1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职 责5.2.1.1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应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职 责: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规,保 障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符 合 规 定,掌 握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明 确 行 政管 理 团

    18、 队 组 织 架 构、人 员 分 工;规 范 建 立 完 善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管 理 档 案;统 筹 安 排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经 营、维 修、改 建、扩 建 等 活 动 中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批 准年 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计 划;明 确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的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责 任;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制 度,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组 织 开 展 联 合 防 火 检 查 工

    19、作,督 促 各 单 位 整 改 火 灾 隐 患;充 分 整 合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各 单 位 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力 量,全 面 提 升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各 类 火 灾 事 故 的 处 置 能 力;组 织 制 定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联 合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并 定 期 组 织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实 施 联 合 演练。5.2.1.2 专 职 运 行 机 构 除 应 实 施 和 组 织 落 实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 作:制 定 年 度 达 标 建 设 工 作 计 划,组 织 实 施 日

    20、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 工 作;拟 订 年 度 达 标 建 设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组 织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工 作、查 找 并 公 布 火 灾 风 险、联 合 防 火 检 查 工 作、全 员 督 导 考 核 工 作和 督 促 各 单 位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各 类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消 防 培 训,使 其 掌 握 检 查 整 改 隐 患、引 导 顾客 疏 散 等 基 本 技 能;组 织 管 理 综 合 体 内 各 微 型 消 防 站 联 勤 联 动 工 作;

    21、完 成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2.1.3 专 职 运 行 机 构 应 定 期 向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情 况,及 时 报 告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未 确 定 专 职 运 行 机 构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前 款 规 定 的 工 作 由 综 合 体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实 施 和 组 织 落 实。5.2.1.4 各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完 成 本 单 位、业 态、区 域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建 设,对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或 专 职运 行 机 构 负

    22、 责。5.2.2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职 责5.2.2.1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应 负 责 综 合 体 内 专 业 设 备 设 施 管 理、提 供 技 术 保 障,并 应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管理 达 标 建 设 职 责:制 定 各 专 业 设 备 设 施 的 年 度 达 标 建 设 工 作 计 划,组 织 实 施 日 常 管 理 工 作;拟 订 各 专 业 设 备 设 施 的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计 划,确 定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制 定 各 专 业 设 备 设 施、特 殊 工 种 的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防 安 全 保 障

    23、 管 理 规 定;组 织 实 施 专 业 设 备 设 施、特 殊 场 所、施 工 现 场 等 的 消 防 安 全 评 估、防 火 巡 查 检 查、现 场 监 管工 作 和 协 助 各 单 位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等 工 作;制 定 各 专 业 应 急 处 置 预 案,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负 责 把 关 施 工 工 程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7 对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人 员、微 型 消 防 站 队 员、保 安 等 重 点 岗 位 人 员 等 进 行 专 项 培 训,使 其 能 够熟 练 操 作 设 施 设 备、快

    24、速 扑 救 初 起 火 灾。应 急 处 置 团 队 职 责应 急 处 置 团 队 应 履 行 如 下 职 责:统 筹 推 进 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联 勤 联 动 工 作 开 展;制 定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明 确 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主 战 预 案、增 援预 案 及 各 专 业 配 合 预 案;联 合 组 织 常 态 化 防 火 巡 查 和 消 防 宣 传,每 月 至 少 开 展 1 次 不 同 场 所、不 同 类 型、不 同 规 模 的综 合 灭 火 演 练;每 月 至 少 召 开 1 次 联 勤 联

    25、 动 联 席 工 作 会 议,阶 段 总 结 联 勤 联 动 情 况,分 析 形 势 任 务,查 找 存在 问 题,落 实 工 作 措 施;制 定 学 习 培 训、技 能 训 练、防 火 巡 查、在 岗 备 勤、讲 评 通 报 和 表 彰 奖 励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保证 联 勤 联 动 组 织 有 序 运 转;对 日 常 巡 查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所 在 单 位,对 问 题 整 改 进 行 跟 踪 问 效,并 通 报 应急 处 置 团 队 组 织。6 隐 患 排 查 与 整 治 达 标 要 求防 火 检 查6.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集

    26、团 总 部 每 年 均 应 组 建 专 家 团 体 或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成 立 工 作 检 查 小 组,定 期 对下 属 各 地 企 业 开 展 明 查 暗 访、飞 行 检 查。6.1.2 由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组 织 或 聘 请 第 三 方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参 照 D B 1 3/T 5 3 3 6 的 要 求 至 少 每 季 度 对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开 展 1 次 风 险 评 估 工 作,定 期 向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提 示 火 灾 风 险。6.1.3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每 月 至 少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27、体 内 1 家 单 位 开 展 联 合 防 火 检 查,督 促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改,确 保 每 半 年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所 有 单 位 至 少 开 展 过 1 次 联 合 检 查 工 作。6.1.4 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委 托 管 理 单 位 对 其 使 用、管 理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检 查 工 作。6.1.5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每 月 至 少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1 家 单 位 的 建 筑 消 防 设 施、特 殊 设 备 设 施 和 特 殊 场所 开 展 联 合 防 火 检 查,督 促 落 实

    28、火 灾 隐 患 整 改,确 保 每 半 年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所 有 单 位 的 各 类 建 筑 消防 设 施、特 殊 设 备 设 施 和 特 殊 场 所 至 少 开 展 过 1 次 联 合 检 查 工 作。6.1.6 应 急 处 置 团 队 应 制 定 常 态 化 巡 查 方 案,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各 单 位 开 展 常 态 化 防 火 巡 查 工 作。6.1.7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营 业 期 间 楼 层 值 守 的 志 愿 消 防 队 员 应 开展 本 单 位、本 区 域、本 场 所 的

    29、常 态 化 防 火 巡 查 工 作。火 灾 隐 患 整 改6.2.1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应 建 立 隐 患 清 单,由 隐 患 单 位 的 消 防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隐 患 场 所 的 负 责 人、隐 患 区 域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以 及 发 现 隐 患 人 员 共 同 签 字确 认。6.2.2 隐 患 单 位 制 定 隐 患 整 改 计 划,包 括 整 改 的 措 施、期 限 以 及 负 责 整 改 的 部 门、人 员,并 明 确 经 费来 源、保 障 措 施,交 由 技 术

    30、管 理 团 队 或 技 术 管 理 小 组 审 核 后 执 行。6.2.3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后 由 整 改 单 位 申 请 发 现 隐 患 人 员、技 术 管 理 团 队 或 技 术 管 理 小 组 现 场 验 收 并 建 立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8整 改 清 单,由 隐 患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隐 患 场 所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隐 患 区 域 的 直 接 责任 人 以 及 验 收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6.2.4 在 火 灾 隐 患 未 消 除 之 前,隐 患 所 在 单 位 或 场 所

    31、应 当 落 实 防 范 措 施,由 隐 患 签 字 确 认 人 员 和 隐 患整 改 计 划 批 准 人 员 同 时 承 担 防 范 责 任,保 障 消 防 安 全。不 能 确 保 消 防 安 全,随 时 可 能 引 发 火 灾 或 者 一 旦发 生 火 灾 将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应 当 将 危 险 部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改。6.2.5 整 改 期 限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隐 患 整 改 的 难 易 程 度 和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原 则 上,安 全 疏 散 设 施未 达 到 要 求,不 需 要 改 动 建 筑 结 构 的,应 当 在 十 日 内

    32、 整 改 完 毕,需 要 改 动 建 筑 结 构 的,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整 改 完 毕;应 当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等 固 定 消 防 设 施 而 未 设 置 的,应 当 在 半 年 内 整 改完 毕。6.2.6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清 单 应 每 周 抄 告 商 业 综 合 体 行 政 管 理 团 队、技 术 管 理 团 队、火 灾 扑 救 团 队 和 技 术处 置 团 队,由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每 周 组 织 对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抽 查。6.2.7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每 周 安 全 例 会 通 报

    33、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进 度。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达 标 要 求联 勤 联 动 处 置7.1.1 定 期 组 织 联 席 会 议7.1.1.1 应 急 处 置 团 队 负 责 人 每 月 组 织 召 开 联 勤 联 动 工 作 联 席 会 议,做 好 会 议 纪 要,落 实 会 议 要 求。7.1.1.2 联 席 会 议 由 应 急 处 置 团 队 负 责 人 指 定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轮 流 承 办。7.1.2 建 立 联 合 应 急 预 案7.1.2.1 根 据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实 际 情 况,结 合 各

    34、单 位 人 员 分 工,建 立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综 合 应 急 预 案。7.1.2.2 以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区 域、场 所 为 作 战 单 元,依 据 不 同 火 灾 事 故 类 型 处 置 需 要,按标 准 组 建 完 善 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和 技 术 处 置 团 队 跨 单 位 增 援 作 战 第 一 出 动 力 量 编 成。7.1.3 联 合 熟 悉 演 练7.1.3.1 应 急 处 置 团 队 负 责 人 每 月 组 织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骨 干 开 展 交 流

    35、见学,相 互 熟 悉 掌 握 各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和 处 置 力 量、主 要 火 灾 事 故 类 型 及 各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7.1.3.2 以 各 单 位 的 火 灾 风 险 及 主 要 火 灾 事 故 类 型 为 重 点,制 定 熟 悉 演 练 计 划,联 合 单 位 技 术 处 置 团队,按 照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灭 火 救 援 联 合 演 练。7.1.4 畅 通 信 息 互 通 途 径消 防 控 制 室 与 各 单 位 之 间 应 当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联 络 沟 通 机

    36、 制,确 保 紧 急 情 况 下 信 息 畅 通、及 时 响 应。设 有 多 个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各 消 防 控 制 室 之 间 应 当 建 立 可 靠、快 捷 的 信 息 传 达 联 络 机 制。明 确 联 勤 联 动 工 作 中 各 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的 通 讯 联 络 方 法、组 网 方 式,定 期 开 展 通 讯 联 络 测 试,确 保 通 讯 畅 通。联 勤 联 动 处 置 程 序建 立“处 置 团 队+单 位”应 急 处 置 责 任 体 系,能 够 做 到“1 分 钟 响 应、3 分 钟 处 置、全 程 对 接 配 合”,采

    37、 取 如 下 处 置 程 序: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9“1 分 钟 响 应”。消 防 控 制 室 确 认 起 火 部 位,向 应 急 处 置 团 队 通 报 情 况,起 火 部 位 员 工 就 近 使用 灭 火 器、消 防 软 管、消 火 栓 扑 救 火 灾,并 及 时 疏 散 附 近 人 员;“3 分 钟 处 置”。启 动 单 位 内 部 应 急 预 案 或 商 业 综 合 体 综 合 应 急 预 案,应 急 处 置 团 队 到 场 处 置,引 导 群 众 有 序 疏 散,利 用 室 内 消 火 栓 或 消 防 软 管 扑 救 火 灾,开 启 消 防 疏 散

    38、广 播,启 动 防 烟 楼梯 间、前 室 以 及 合 用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消 防 水 幕 等 分 隔 设 施,视 情 有 序 启 用 立 体 及 水 平防 火 分 区 卷 帘 分 隔;全 程 对 接 配 合。应 急 处 置 团 队 安 排 专 人 及 时 引 导 对 接 到 场 的 属 地 消 防 救 援 力 量,通 报 现 场 火灾 情 况,并 配 合 灭 火 救 援 行 动。单 位 技 术 处 置 团 队 人 员 应 按 照 技 术 分 工 实 施 通 信、电 梯、给排 水、强 弱 电、空 调 通 风 等 应 急 处 置,为 灭 火 救 援 行 动 提 供 技 术 支

    39、撑。8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标 要 求使 用 单 位 阶 段 管 理8.1.1 施 工 阶 段8.1.1.1 装 修 改 造 应 办 理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手 续。8.1.1.2 装 修 改 造 应 履 行 内 部 审 批 程 序,由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及 所 在 单 位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合 格 后 方 可 施 工。8.1.1.3 应 在 与 综 合 体、施 工 单 位 等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各 方 装 修 阶 段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8.1.1.4 装 修 改 造 不 应 擅 自 改 变 建 筑 内 部 结 构

    40、、防 火 分 区、防 烟 分 区 和 降 低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8.1.1.5 施 工 工 程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监 理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实施 监 理。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规 模、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点,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建 立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义 务 消 防 组 织,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落实 相 关 人 员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41、 理 责 任;针 对 施 工 现 场 可 能 导 致 火 灾 发 生 的 施 工 作 业 及 其 他 活 动,制 订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编 制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技 术 方 案,并 应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对 其 修 改、完 善;编 制 施 工 现 场 灭 火 及 应 急 疏 散 预 案,依 据 灭 火 及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定 期 开 展 灭 火 及 应 急 疏 散 的演 练;施 工 人 员 进 场 时,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向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施 工 作 业 前,施

    42、工 现 场 的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应 向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交 底;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应 每 日 组 织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全 进 行 检 查;局 部 施 工 部 位 确 需 暂 停 或 者 屏 蔽 使 用 局 部 消 防 设 施 的,不 得 影 响 整 体 消 防 设 施 的 使 用,同 时应 采 取 人 员 监 护 或 视 频 监 控 等 防 护 措 施 加 强 防 范,消 防 控 制 室 或 安 防 监 控 室 内 应 当 能 够 显 示视 频 监 控 画

    43、 面。8.1.2 营 业 阶 段8.1.2.1 在 投 入 使 用、营 业 前,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消 防 行 政 许 可 手 续。8.1.2.2 应 在 与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责 任。8.1.2.3 据 消 防 法 规 规 定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器 材 和 装 备。8.1.2.4 熟 知 自 身 火 灾 风 险,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消 防 安 全 处 置 卡,明 确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及 人 员 分 工。8.1.2.5

    44、各 经 营 主 体 营 业 时 间 不 一 致 时,应 当 采 取 确 保 各 场 所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措 施。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1 08.1.2.6 除 休 息 座 椅 外,有 顶 棚 的 步 行 街 上、中 庭 内、自 动 扶 梯 下 方 严 禁 设 置 店 铺、摊 位、游 乐 设 施,严 禁 堆 放 可 燃 物。8.1.2.7 经 过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的,应 当 将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规 定 的 相 关 技 术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作 为 管 理 重 点。8.1.2.8 不 应 随 意 更 改 营 业 场 所 的 平

    45、面 布 局、疏 散 设 施 及 其 他 消 防 设 施,实 际 使 用 功 能 应 当 与 设 计 功能 一 致。8.1.2.9 在 营 业 期 间,保 障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畅 通,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8.1.2.1 0 属 于 河 北 省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的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应 投 保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8.1.3 闭 店 阶 段8.1.3.1 每 日 上 班 前 下 班 后 检 查 本 单 位 本 岗 位 工 作 设 施、设 备、场 地,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排 除 并 向 消 防 安全 责 任 人 报 告。8.1.3.2 商 店

    46、、餐 饮、公 共 娱 乐 等 场 所 营 业 结 束 后 应 切 断 非 必 要 用 电 设 备 电 源,关 闭 燃 气 阀 门,检 查并 消 除 遗 留 火 种。8.1.3.3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开 展 每 日 夜 间 防 火 巡 查。8.1.3.4 厨 房 烟 道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一 次。8.1.3.5 进 入 建 筑 内 以 及 厨 房、锅 炉 房 等 部 位 内 的 燃 油、燃 气 管 道,应 经 常 检 查、检 测 和 保 养。消 防 控 制 室 标 准 化 管 理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按 照 G B 2 5 5 0 6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且

    47、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在 场 所 设 置 上,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位 置 设 置 醒 目,满 足 人 员 值 班 值 守 基 本 功能;在 人 员 配 备 上,落 实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制 度,值 班 人 员 熟 练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程 序、操 作 消 防 设 施设 备 并 持 证 上 岗;在 硬 件 设 置 上,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应 为 符 合 国 家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的 产 品,并 保 持 完 好 有 效,处 于 正常 工 作 状 态;在 日 常 管 理 上,落 实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制 度,按 要

    48、求 开 展 日 常 值 班 和 巡 查、检 查,并 记 录 完 整;落 实 消 防 设 施 年 度 检 测、维 护 保 养 制 度;科 学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在 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上,应 当 完 善 管 理 制 度,人 员 岗 位 职 责 明 确,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训 练,灭火 器 材 和 消 防 装 备 齐 全,值 班 人 员 在 岗 在 位;在 标 识 化 建 设 上,消 防 控 制 室 日 常 管 理 制 度、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及 应 急 程 序、消 防 安全 组 织 机 构 图 应 悬 挂 上 墙。

    49、消 防 安 全 标 识 化 管 理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按 照 G B 1 3 4 9 5.1、G B 1 5 6 3 0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标 识 化 管 理,并 通 过 规 范 运 用 标 志、标识、标 牌 等 可 视 载 体,实 现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各 个 环 节 可 视 化、规 范 化:提 示 性 标 识。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消 防 车 登 高 作 业 场 地、水 泵 接 合 器、消 防控 制 室、消 防 水 泵 房、配 电 房、消 防 电 梯、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及 专 职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志 愿 消

    50、 防 队 等 应 当 设 置 显 示 设 施、部 位 名 称 的 标 识;灭 火 器、室 内 消 火 栓、防 火 卷 帘、常 闭式 防 火 门、消 防 泵、备 用 发 电 机、室 外 消 火 栓、水 泵 接 合 器、报 警 阀、消 火 栓 和 自 动 喷 淋 等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应 当 设 置 简 易 操 作 说 明、维 护 保 养 责 任 人、管 道 阀 门 的 常 开 常 闭 状 态 等 内 容 的标 识;储 油 间、变 配 电 室、锅 炉 房、发 电 机 房、厨 房、化 学 实 验 室、药 剂 室、物 资 仓 库 和 堆D B 1 3 1 0/T 2 7 0 2 0 2 21 1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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