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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07 T 37-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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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07 T 37-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pdf

    1、 ICS 03.100.01 CCS A 00 1407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标准 DB 1407/T 37 2022 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 规范 2022-03-25 发布 2022-04-25 实施 晋中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1407/T 37 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使 用原 则.1 5 使 用管 理.1 6 使 用要 求.3 参考文 献.5 DB 1407/T 37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2、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晋 中市 机关 事务 管理局 提出 并监 督实 施。本文件 由晋 中市 机关 运行 保障管 理标 准化 技术 委员 会(JZS/TC 03)归 口。本文件 起草单 位:晋中市 机关事 务管理 局、山西省 检验检 测中心(山 西省标 准计量 技术研 究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李峰、赵宇 钟、杨淳 盛、郑士 勇、常 俊红、赵 红梅、郁 鸣钢、梁凤 萍。DB 1407/T 37 2022 1 党政机关 办公用 房使用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晋 中市 党政 机关办 公用 房使 用原 则、使用管 理、使用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晋 中市 党政

    3、 机关 及 事业 单位 办公 用房 的 使用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党政 机关 公用 房建 设标 准 发改 投资20142674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党政机 关 指党的 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 关、政 协机 关、监 察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 机关,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 人民 团体,以 及纳 入财

    4、政 预算 管理 的单 位。办公用 房 指党政 机关 占有、使 用或 者可以 确认 属于 机关 资产 的,为 保障 机关 正 常 运行 需要设 置的 基本 工作 场所,包 括办 公室、服 务用 房、设 备用 房和 附属 用房。4 使用原 则 办公用 房使 用应 按照 党 政机关 办公 用房 建设 标准 使用,不应 超 标准 配备、使用 办公 用房。办公用 房使 用应 遵循 依法 合规、科学 规划、规 范配 置、有 效利 用、厉行 节 约 的原则。办公用 房应实 行统 一规划 建设、统一权 属、统一配 置、统 一维修、统 一物业、统一 处置 的 集中 统一管理。办公用 房使 用中,有 下列 情况存

    5、 在,应做 到:a)超过规 定面 积标 准占 有、使用办 公用 房以 及未 经批 准租用 办公 用房 的,应腾 退;b)未经批 准改 变办 公用 房使 用功能 的,应恢 复原 使用 功能;c)未经批 准 不 应出 租出 借的 办公用 房,已 经出 租出 借 的,到期 应收 回;租赁 合 同未到 期的,租金收入应 按照 收支 两条 线管 理。5 使用管 理 使用协 议 DB 1407/T 37 2022 2 5.1.1 各级机 关事务 管理 部门对 本级党 政机关 办公 用房及 其相应 土地进 行统 一权属 登记后,机关 事 务管理部 门与 使用 单位 签订 办公用 房使 用协 议,办理 使用

    6、凭证。5.1.2 办公用 房使用 凭证 可按照 有关规 定用于 办理 使用单 位法人 登记、集体 户籍、大中修 项目施 工 许可等,不应 用于 出租、出 借 等经营 性 活动。日常管 理 5.2.1 使用单 位应 按照 有关 规定 在核定 面积 内合 理安 排使 用办公 用房,不 应有 下列 行为:a)擅自改 变办 公用 房使 用功 能;b)将办公 用房 出租、出 借;c)将办公 用房 调整 给其 他单 位使用;d)未经机 关事 务管 理部 门批 准,自 行处 置其 使用 的办 公用房。5.2.2 使用单 位应 建立 健全 办公 用房内 部管 理制 度,按规 定做好 办公 用房 的日 常维 护

    7、和安 全管 理。5.2.3 党政机 关工 作人 员办 公室 具备条 件的,应 采用 大开 间等形 式,提高 办公 用房 利用率。5.2.4 集中办 公区 内设 置的 大型 会议室、活 动室 等应 共享 共用。5.2.5 独立办 公的单 位应 合理设 置会议 室、活 动室 等场所,采取 可拆卸 式隔 断等设 计,提 高空间 使 用的灵活 性。物业管 理 5.3.1 建立健 全办公 用房 物业管 理制度,推行 物业 服务社 会化、专业化,按 照政府 购买服 务的方 式,根据后 勤服 务项 目和 标准,选择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社 会服务 机构 承担 后勤 服务 工作。5.3.2 机关事 务管 理部

    8、 门应 制定 本级党 政机 关办 公用 房物 业服务 合同 示范 文本,规 范 服务合 同的 订立、变更和 解除 程序。合 同示 范文本 应明 确物 业服 务内 容、服 务要 求。5.3.3 物业服 务费 用定 额应 由机 关事务 管理 部门 会同 财政 部门统 一制 定。5.3.4 机关事 务管理 部门 应制定 办公楼(区)物业 服务管 理细 则,对物 业服 务企业 履约情 况进行 日 常监管和 考核。信息统 计报 送 5.4.1 办公用 房管理 信息 实行年 报制度,各使 用单 位按要 求统计 办公用 房管 理情况,按规 定向机 关 事务管理 部门 报送。由机 关 事务管 理部 门汇 总后

    9、 上报 上级机 关事 务管 理部 门,并送同 级发 展改 革、财 政 部门。5.4.2 办公用 房管 理报 送信 息包 括办公 用房 信息、技 术业 务用房 信息、办 公用 房建 设项目 信息 等。档案管 理 5.5.1 各使用 单位应 加强 本单位 办公用 房档案 管理,及时 归集权 属、建 设、维修等 原始档 案,并 移 交机关事 务管 理部 门。5.5.2 各单位 应指 定专 职人 员负 责档案 管理。档 案管 理人 员 应做好 收集、整 理、保管 档 案材料 的 工 作,并提供 查阅 利用 等服 务。5.5.3 涉密的 档案 资料,应 执行 保密管 理制 度。经费管 理 5.6.1 办

    10、公用 房费用 应本 着安全、节约、高效、实 用的原 则,根 据实际 情况,合理 编制年 度办公 用 房经费预 算。5.6.2 办公用 房经费 主要 包括:水费、电费、燃气 费、取 暖费、日常维 护费、保安、保洁,消防、监DB 1407/T 37 2022 3 控及特 种设 备设 施维 护费、绿化 管理 费用 等。6 使用要 求 面积指 标要 求 办公用 房面 积指 标按 照 党政机 关办 公用 房建 设标 准执 行。单位使 用要 求 6.2.1 使用单 位应按 照规 定在核 定面积 内合理 安排 使用办 公用房,不应 调整 给其他 单位使 用、擅 自 改变办公 用房 使用 功能 性质 和房屋

    11、结构。6.2.2 不同使 用单 位的 使用 要求 见表 1。表1 不同使 用单 位的 使用 要求 序号 使用单位 使用要求 1 党政机关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无偿使用 2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3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4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 应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5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 应在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

    12、房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原则上 不应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7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应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将 超出部分的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8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 应在办理企业注册 登记后 6 个 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 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9 党政机关撤销

    13、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 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2.3 党政机 关办 公用 房使 用情 况应按 年度 通过 政务 内网、公示 栏等 平台 进行 内部 公示。6.2.4 党政机 关技 术业 务用 房应 控制适 用范 围和 用途,不 应调整 为办 公用 房。6.2.5 党政机 关超过 使用 标准的 办公室,应按 有关 规定进 行调整 或者分 隔。暂时无 法调整 或者分 隔 后没有使 用功 能的,应 做出 调整计 划,并报 同级 机关 事务管 理部 门备 案。领导干 部使 用要 求 DB 1407/T 37 2022 4 6.3.1 领导干 部办公 用房 配备情 况应按 年度报 机关

    14、 事务管 理部门 备案,不应 超标准 配备、使用办 公 用房,具 体要 求如 下:a)不应单 独占 用会 客室、会 议室等 服务 用房,休 息室 和卫生 间需 按照 规定 配备;b)领导干 部在 不同 单位 同时 任职的,应 在主 要 任 职单 位安 排 1 处 办公 用房;c)主要任 职单 位与 兼职 单位 相距较 远且 经常 到兼 职单 位工作 的,经 审批 后,可 由 兼职单 位再 安 排 1 处小 于标 准面 积的 办公 用房;d)在免去 兼任 职务 后2 个月 内腾退 兼职 单位 安排 的办 公用房。6.3.2 党政机 关领导 干部 工作调 动的,由调入 部门 安排办 公用房,原单 位办 公用房 不再保 留。工 作 调动或已 办理 离退 休手 续的,使用 单位 应在 办理 调离 或者退 休手 续 后 1 个 月内 收回其 办公 用房。工作人 员使 用要 求 工作人 员调 离或 者退 休后,使用 单位 应在 办理 调离 或者退 休手 续后1个 月内 收 回其办 公用 房。DB 1407/T 37 2022 5 参考文 献 1 山 西省 党政 机关 办公 用房管 理办 法 晋办 发2018 38 号 2 DB14/T 2007-2020 党 政机关 办公 用房 巡检 考核 规范 3 DB14/T 2008-2020 党 政机关 办公 用房 处置 利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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