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0 3 0.0 1C C S Z 6 0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T 2 3 6 5 2 0 2 2居 民 住 宅 油 烟 集 中 排 放 治 理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c e n t r a l i z e d e m i s s i o n c o n t r o l o fo i l f u m e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2 0 2 2-0 4-2 0 发 布 2 0 2 2-0 7-2 0
2、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T 2 3 6 5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2系 统 构 成.2净 化 通 风 设 备.2防 火 阀.3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35 治 理 系 统 设 计.4一 般 规 定.4系 统 动 力 设 计.4电 气 安 全 设 计.5油 烟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设 计.56 系 统 施 工 与 安 装.6一 般 规 定.6净 化 通 风 设 备 安 装.6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安 装.7
3、7 治 理 系 统 调 试 与 验 收.7调 试 和 试 运 行.7验 收.88 治 理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9附 录 A(规 范 性)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醛 酮 的 测 定 2,4-二 硝 基 苯 肼 分 光 光 度 法.1 0参 考 文 献.1 6D B 4 4/T 2 3 6 5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广 东
4、省 环 境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杭 州 老 板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东 贝 源 检 测 技 术 股 份有 限 公 司、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广 州 正 虹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琤、费 本 开、郑 丽 敏、潘 燕 华、李 鸿 涛、唐 跃 城、朱 洁 静、谷 育 钢、黎 嘉 雯、邱 祖 楠、黄 振 中、陈 尼 青、陈 晓 伟、黄 明 春、梁 婉 琪、陈 蓉、王 勤 锋、林 敏 怡、招 蔚 弘、刘 奔。D B 4 4
5、/T 2 3 6 5 2 0 2 21居 民 住 宅 油 烟 集 中 排 放 治 理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居 民 住 宅 油 烟 集 中 排 放 治 理 技 术 的 术 语 与 定 义、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治 理 系 统 设 计、治 理 系 统 施 工 与 安 装、治 理 系 统 调 试 与 验 收、治 理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含 有 公 共 排 烟 道 的 居 民 住 宅 的 油 烟 治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6、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2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 4 7 0 6.1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T 1 4 2 9 5 空 气 过 滤 器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 B 2 2 3
7、3 7 社 会 生 活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 5 0 1 6 8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H J/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T 6 2 饮 食 业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 1 9 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2 1 2 污 染 物 在 线 监 控(监 测)系 统 数 据 传 输 标 准J G/T 1 9 4 住 宅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排 烟(气)道 制 品X F/T 7
8、9 8 排 油 烟 气 防 火 止 回 阀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油 烟 o i l f u m e指 食 物 烹 饪、加 工 过 程 中 挥 发 的 油 脂、有 机 质 及 其 加 热 分 解 或 裂 解 产 物,统 称 为 油 烟。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c e n t r a l i z e d c o n t r o l s y s t e m f o r o i l f u m e居 民 住 宅 油 烟 集 中 排 放 治 理 系 统 的 简 称,指 用 于 收 集 及 处 理 居 民 住 宅 排 烟 道 中 油 烟 废 气
9、的 系 统。一 次 净 化 效 率 p r i m a r y p u r i f i c a t i o n e f f i c i e n c y指 污 染 物 经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后,被 去 除 的 污 染 物 与 净 化 之 前 的 污 染 物 的 质 量 的 百 分 比。D B 4 4/T 2 3 6 5 2 0 2 22指 常 温 下 饱 和 蒸 汽 压 大 于 7 0 P a、常 压 下 沸 点 在 2 6 0 以 下 的 有 机 化 合 物,或 在 2 0 条 件 下,蒸 汽压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 0 P a 且 具 有 挥 发 性 的 全 部 有 机 化 合
10、物。指 油 烟 中 包 含 的 醛、酮 类 物 质。颗 粒 物 p a r t i c u l a t e m a t t e r指 家 庭 住 宅 烹 饪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各 种 粒 径 的 微 粒。包 含 烹 饪 燃 料 燃 烧 产 生 的 微 粒,以 及 食 材 与 调 味 品等 通 过 物 理 或 化 学 反 应 产 生 的 油 脂、气 溶 胶 液 态 固 态 微 粒。净 化 通 风 设 备 p u r i f i c a t i o n v e n t i l a t i o n e q u i p m e n t安 装 在 排 烟 道 出 口,为 系 统 提 供 动 力 并
11、 净 化 油 烟 废 气 的 设 备。终 端 机 t e r m i n a l安 装 在 炉 灶 上 部,用 于 收 集、处 理 被 污 染 空 气 的 电 动 器 具。终 端 机 额 定 开 机 率 r a t e d o p e r a t i n g r a t e o f t h e t e r m i n a l设 计 条 件 下 的 终 端 机 最 大 同 时 开 机 数 与 系 统 中 终 端 机 总 数 的 比 值 百 分 数,单 位 为()。油 烟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o i l f u m e o n l i n e m o n i t o r i n g s y s
12、 t e m对 油 烟 排 放 的 表 征 物 醛 酮 类 浓 度、颗 粒 物 浓 度 等 进 行 连 续 实 施 的 自 动 监 测 所 需 的 全 部 软 硬 件 设 备,简 称 O M S。4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系 统 构 成系 统 包 括 净 化 通 风 设 备、终 端 机、动 力 分 配 阀、防 火 阀 以 及 油 烟 在 线 监 测 系 统,如 图 1 所 示。净 化 通 风 设 备4.2.1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应 包 括 风 机 与 净 化 器。4.2.2 净 化 效 率 应 满 足 表 1 要 求。表 1 净 化 效 率 要 求序号项目 要求1油烟一次净化效率
13、 9 0 2V O C s 一次净化效率(以醛酮表征)6 0 注1:油烟一次净化效率检测按照 H J/T 6 2 检测。注2:此项仅对具有 V O C s 净化功能的主机进行要求,V O C s 效率以醛酮表征,并依照附录 A 检测。4.2.3 系 统 的 净 化 模 块 的 阻 力 及 测 试 方 法 应 符 合 G B/T 1 4 2 9 5 的 要 求。D B 4 4/T 2 3 6 5 2 0 2 234.2.4 防 护 等 级 应 达 到 I P X 4。4.2.5 噪 声 应 满 足 G B 2 2 3 3 7 要 求。标引序号说明:A 净化通风主机;B 终端机;C 动力分配阀;D
14、 防火阀;E 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图 1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防 火 阀4.3.1 防 火 阀 的 防 火 性 能 需 符 合 X F/T 7 9 8 规 定,并 应 满 足 设 计 和 使 用 要 求。4.3.2 防 火 阀 应 结 构 牢 固、壳 体 严 密、表 面 平 整,无 明 显 的 伤 痕 和 变 形,不 应 有 裂 纹、腐 蚀 等 质 量 缺陷。4.3.3 防 火 阀 应 在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流 速 条 件 下 不 产 生 振 动 和 异 常 的 噪 声。4.3.4 防 火 阀 的 限 位 机 构、触 发 机 构 应 可 靠。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4.4.
15、1 设 备 功 能4.4.1.1 监 测 油 烟 实 时 排 放 醛 酮 类 浓 度、颗 粒 物 浓 度。4.4.1.2 监 控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的 开 关 运 行 状 态。4.4.1.3 监 控 风 机 的 开 关 状 态 和 工 作 状 况。4.4.1.4 监 控 油 烟 净 化 器 与 风 机 运 行 时 间 的 联 动 情 况。4.4.2 样 品 采 集 和 传 输 设 备 要 求D B 4 4/T 2 3 6 5 2 0 2 244.4.2.1 采 集 模 块 和 传 输 模 块 的 材 质 应 选 用 防 腐 蚀、防 吸 附 油 烟 且 与 挥 发 性 化 合 物 不 发
16、生 反 应 的 材 料,不 影 响 监 测 污 染 物 的 测 量。4.4.2.2 采 集 探 头 具 备 耐 腐 蚀、防 水 滴、防 油 滴 功 能,确 保 油 烟 管 道 内 的 凝 结 水 与 油 污 不 进 入 设 备 的监 测 模 块。4.4.3 数 据 采 集 和 传 输 要 求4.4.3.1 数 据 采 集 频 率 可 设 置,其 最 高 时 间 分 辨 率 不 大 于 1 0 m i n。4.4.3.2 具 备 功 能 性 显 示 屏、设 置 系 统 时 间 和 标 签 功 能,具 备 远 程 调 控、校 准 功 能。4.4.3.3 能 显 示 实 时 监 测 数 据,具 备
17、查 询 历 史 数 据、定 位 显 示 功 能。4.4.3.4 具 有 中 文 数 据、记 录、处 理 和 控 制 软 件。4.4.3.5 具 备 断 电 数 据 保 护 功 能,设 备 断 电 后 能 自 动 保 存 数 据,恢 复 供 电 后 系 统 可 自 动 启 动 并 正 常 工作。4.4.4 零 点 漂 移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1 h 零 点 漂 移 不 超 过 0.5 m g/m。5 治 理 系 统 设 计一 般 规 定5.1.1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包 括 系 统 动 力 设 计、电 气 安 全 设 计、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设 计 等。
18、5.1.2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应 根 据 住 宅 公 共 排 烟 道 尺 寸、建 筑 高 度 以 及 用 户 需 求 选 择 合 理 的 系 统 设 计。5.1.3 新 建 居 民 住 宅 建 筑 的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宜 在 建 筑 设 计 初 期 进 行 设 计。5.1.4 施 工 前 提 供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至 少 包 括 以 下 资 料:a)设 计 说 明;b)系 统 图;c)主 机 图;d)主 机 安 装 施 工 图;e)管 道 连 接 详 图;f)监 测 系 统 图、原 理 图、布 线 图。系 统 动 力 设 计5.2.1 设 计 排 风 量
19、5.2.1.1 系 统 的 排 风 量 计 算 公 式 为:=(1)式 中:系 统 设 计 总 风 量,m3/h;为 终 端 机 设 计 排 风 量;楼 层 数;为 终 端 机 设 计 开 机 率,。5.2.1.2 动 力 设 计 时,每 层 用 户 的 设 计 排 风 量 不 应 低 于 4 5 0 m3/h。D B 4 4/T 2 3 6 5 2 0 2 255.2.1.3 动 力 设 计 时,终 端 机 同 时 开 机 率 可 按 表 2 设 计。表 2 终 端 机 额 定 开 机 率序号 楼层数 额定开机率1 6 0.6 42 7 且2 0 0.4 53 2 1 且3 0 0.4 04
20、 3 1 且3 3 0.3 95.2.2 动 力 系 统5.2.2.1 动 力 系 统 由 终 端 机、动 力 分 配 阀、排 烟 支 管、防 火 阀、排 气 道 以 及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构 成。5.2.2.2 根 据 动 力 形 式 可 分 为 分 布 式 和 集 中 式 两 种。其 中,分 布 式 排 烟 动 力 由 终 端 机 及 屋 顶 净 化 通 风设 备 提 供,属 多 动 力 源;集 中 式 排 烟 动 力 由 屋 顶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提 供,属 单 动 力 源。5.2.2.3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宜 使 用 集 中 式 动 力 系 统。a)排 气
21、 道 气 流 阻 力 较 小;b)室 内 空 气 质 量 要 求 较 高;c)对 室 内 噪 音 控 制 要 求 较 高。5.2.2.4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宜 使 用 分 布 式 动 力 系 统。a)排 气 道 气 流 阻 力 较 大;b)住 户 需 要 使 用 独 立 控 制 的 油 烟 机;c)系 统 排 气 管 路 受 限 制,排 气 阻 力 较 大。5.2.3 动 力 设 计 要 求5.2.3.1 动 力 设 计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终 端 机、排 烟 支 管、防 火 阀 结 构、住 宅 排 气 道 结 构 等 因 素 进 行 设 计。5.2.3.2 排 烟 支
22、管 应 根 据 室 内 的 安 装 高 度、支 管 局 部 阻 力 及 噪 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在 设 计 排 风 量 下,排烟 支 管 的 气 流 速 度 不 宜 大 于 7 m/s;排 气 支 管 入 口 应 设 置 单 向 排 气 止 回 阀。5.2.3.3 住 宅 排 气 道 的 结 构 及 尺 寸 应 符 合 J G/T 1 9 4 的 要 求,垂 直 管 段 不 应 有 堆 积 角。电 气 安 全 设 计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电 气 安 全 参 数 应 满 足 表 3 要 求。表 3 系 统 电 气 安 全 要 求序号 项目参数净化通风设备 终端机1 电气强度 按
23、 G B 4 7 0 6.1 要求执行2 泄漏电流 3.5 m A3 接地电阻 0.1 4 绝缘电阻1)常温、常湿条件下,电场本体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5 0 M;2)常温、常湿条件下,整机外壳与电源输入线之间的绝缘电阻1 0 M。油 烟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设 计D B 4 4/T 2 3 6 5 2 0 2 265.4.1 监 测 参 数监 测 参 数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a)室 外 的 温 湿 度;b)终 端 机 的 开 机 数、开 机 时 长、故 障 情 况 等;c)净 化 通 风 设 备 的 频 率、故 障 情 况、保 养 时 间 及 系 统 准 确 位 置 等。5
24、.4.2 系 统 功 能5.4.2.1 实 现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与 居 民 家 中 终 端 机 的 联 动 功 能。5.4.2.2 可 依 据 不 同 终 端 机 开 机 情 况 调 节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排 风 量。5.4.2.3 记 录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实 现 远 程 监 视。5.4.2.4 不 同 工 况 下 每 层 用 户 排 烟 量 均 衡 控 制,且 每 层 误 差 不 超 过 1 5。5.4.2.5 支 持 手 动 和 自 动 方 式 进 行 校 准。5.4.3 工 作 条 件5.4.3.1 环 境 适 应 温 度-2 0 7 0。5.4.3.2 相 对 湿
25、 度 5 R H 9 5 R H。5.4.3.3 供 电 电 压 2 2 0 V A C 1 5、5 0 H z 5。5.4.4 外 观 要 求5.4.4.1 具 有 产 品 铭 牌,标 识 仪 器 名 称、型 号、生 产 单 位、出 厂 编 号 和 制 造 日 期 等 信 息。5.4.4.2 表 面 完 好 无 损,无 明 显 缺 陷,各 零 部 件 连 接 可 靠,操 作 键 使 用 灵 活,定 位 准 确。5.4.4.3 面 板 显 示 清 晰,字 符 标 识 易 于 识 别,不 应 有 影 响 读 数 的 缺 陷。5.4.4.4 外 壳 耐 腐 蚀、密 封 性 能 良 好,防 尘、防
26、雨。6 系 统 施 工 与 安 装一 般 规 定6.1.1 施 工 安 装 需 具 备 下 列 条 件:a)施 工 图 纸 和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齐 全;b)已 制 定 相 应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c)已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和 技 术 交 底;d)设 备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合 格 并 满 足 安 装 要 求;e)施 工 现 场 具 备 供 电 条 件,有 储 放 设 备 材 料 的 临 时 设 施。6.1.2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设 备、材 料 进 场 时,需 按 设 计 要 求 对 其 类
27、型、材 质、规 格 及 外观 等 进 行 验 收,对 产 品 的 技 术 性 能 参 数 进 行 核 查 并 形 成 相 应 的 验 收、核 查 记 录。净 化 通 风 设 备 安 装6.2.1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直 接 安 装 在 公 共 烟 道 出 口,需 先 用 混 凝 土 浇 筑 基 础,且 高 度 至 少 3 0 c m,混 凝 土 基础 与 主 机 之 间 宜 放 置 1 0 m m 厚 橡 胶 减 震 垫,并 用 M 1 0 以 上 尺 寸 的 螺 栓 将 主 机 固 定。6.2.2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与 水 泥 基 础 之 间 的 缝 隙 可 用 硅 酮 胶 密 封
28、。D B 4 4/T 2 3 6 5 2 0 2 276.2.3 安 装 后 出 风 口 高 出 楼 顶 女 儿 墙 高 度。6.2.4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应 做 好 支 撑,留 出 足 够 的 检 修 空 间 并 做 好 警 示 隔 离。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安 装6.3.1 位 置 要 求6.3.1.1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主 机 选 择 稳 定 无 振 动 位 置 安 装,远 离 粉 尘、灰 尘、腐 蚀 性 气 体,远 离 易 燃、易爆 和 易 腐 蚀 性 物 质。6.3.1.2 设 备 的 探 头 安 装 在 油 烟 净 化 器 后 端 1 m 1.5 m 处 的
29、烟 道 内(若 条 件 不 允 许,则 安 装 在 净 化 器后 端 即 可);需 要 在 烟 道 上 开 孔,将 探 头 插 入 烟 道 中 并 固 定 在 烟 道 壁 上。6.3.1.3 采 样 监 测 探 头 穿 管 安 装 位 置 需 进 行 气 密 性 处 理,确 保 管 道 不 漏 风。统 一 通 过 多 个 烟 管 汇 总 排放 油 烟 污 染 物 时,将 采 样 监 测 探 头 安 装 在 总 排 烟 管 上,不 得 只 在 其 中 的 一 个 烟 管 上 安 装 监 测 探 头 并 作 为该 单 位 的 排 放 数 据 检 测 依 据;允 许 在 每 个 烟 管 上 分 别
30、安 装 采 样 监 测 探 头,用 于 监 测 各 烟 管 油 烟 污 染 排 放情 况。6.3.2 施 工 要 求6.3.2.1 施 工 单 位 应 熟 悉 油 烟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的 原 理、结 构、编 制 施 工 方 案、施 工 技 术 流 程 图、设 备 技术 文 件。6.3.2.2 终 端 设 备 的 安 装 施 工 需 符 合 G B 5 0 1 6 8 的 规 定。6.3.2.3 终 端 设 备 的 外 壳 防 护 需 符 合 G B/T 4 2 0 8 的 技 术 要 求。6.3.2.4 终 端 设 备 的 工 作 电 源 应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措 施,接 地 电
31、 阻 小 于 4,且 不 能 和 接 地 避 雷 地 线 共 用。7 治 理 系 统 调 试 与 验 收调 试 和 试 运 行7.1.1 一 般 要 求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需 进 行 系 统 调 试。7.1.2 调 试 内 容7.1.2.1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调 试 含 风 机 运 行 状 况 调 试 和 净 化 模 块 运 行 状 态 调 试。7.1.2.2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调 试 含 终 端 机 运 行 状 态 与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关 联 性 调 试,每 层 用 户 动 力 平 衡 调试 和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32、调 试。7.1.3 调 试 及 试 运 行 要 求7.1.3.1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中 的 风 机、叶 轮 旋 转 应 方 向 正 确、运 转 平 稳、无 异 常 振 动 和 声 响,其 电 机 运 行功 率 需 符 合 设 备 技 术 文 件 的 规 定,正 常 运 转 时 间 不 少 于 8 h。7.1.3.2 风 阀 开 关 灵 活、可 靠。7.1.3.3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的 检 测 元 件 和 执 行 机 构 可 正 常 运 作。7.1.4 系 统 联 合 试 运 转 及 调 试 要 求7.1.4.1 额 定 开 机 率 下,每 层 终 端 机 的 最 低 风 量 需 满
33、 足 设 计 需 求。D B 4 4/T 2 3 6 5 2 0 2 287.1.4.2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运 转 时,设 备 及 主 要 部 件 的 联 动 需 符 合 设 计 要 求,且 动 作 协 调、正 确。验 收7.2.1 验 收 条 件7.2.1.1 净 化 通 风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符 合 4.2.5 要 求。7.2.1.2 油 烟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安 装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六 章 的 要 求。7.2.1.3 数 据 采 集 和 传 输 以 及 通 信 协 议 均 符 合 H J 2 1 2 要 求。7.2.1.4 调 试 自 检 连 续 进 行
34、 不 少 于 7 2 h,并 提 供 调 试 自 检 数 据 和 报 告。7.2.2 一 般 要 求7.2.2.1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油 烟 醛 酮 和 颗 粒 物 监 测 的 准 确 度 和 联 网 验 收。7.2.2.2 验 收 安 排 在 作 业 高 峰 时 段 进 行。7.2.2.3 日 常 运 行 中 更 换 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或 变 动 设 备 取 样 点 位 时 需 重 新 验 收。7.2.3 准 确 度 验 收采 用 第 三 方 机 构 现 场 抽 取 采 样 与 油 烟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同 步 测 量 同 一 个 烟 管 排 放 的 平 均 浓 度
35、,至 少 获 取3 个 1 0 m i n 时 间 段 的 测 量 数 据 平 均 值,参 比 准 确 度;准 确 度 验 收 技 术 要 求 如 表 4 所 示。表 4 准 确 度 技 术 要 求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油烟醛酮 相对准确度1 5 颗粒物排放浓度1 0 m g/m,绝对误差不超过5 m g/m 1 0 m g/m 排放浓度2 0 m g/m,绝对误差不超过6 m g/m 2 0 m g/m 排放浓度5 0 m g/m,相对误差不超过3 0 5 0 m g/m 排放浓度1 0 0 m g/m,相对误差不超过2 5 1 0 0 m g/m 排放浓度2 0 0 m g/m,相对误差不超过
36、2 0 排放浓度2 0 0 m g/m,相对误差不超过1 5 7.2.4 联 网 验 收联 网 验 收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5 的 要 求。表 5 联 网 验 收 技 术 指 标验收监测项目 考核指标通信稳定性1.现场机在线率为9 0 以上;2.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 m i n 之内重新上线;3.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次数在5 次以内;4.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 9 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D B 4 4/T 2 3 6 5 2 0 2 29表 5 联 网 验 收 技 术 指 标(续)验收监测项目 考核指标数据传输安全性1.
37、对所传输的数据应按照 H J 2 1 2 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通讯协议正确性 现场机的通信协议符合 H J 2 1 2 中的规定,正确率1 0 0。数据传输正确性系统稳定运行一星期后,对一星期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的数据完全一致,抽查数据正确率1 0 0。联网稳定性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8 治 理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投 入 使 用 前,需 制 定 相 关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制 度 或 手
38、册,并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系 统。按 照 维 保 手 册 上 规 定 的 频 次 对 住 宅 油 烟 集 中 治 理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保 养,至 少 包 含 下 列 内 容:a)净 化 通 风 设 备 外 观 保 持 清 洁,检 查 并 确 保 电 气 线 路 和 电 气 设 备 正 常;b)确 保 动 力 分 配 阀 开 启 到 位,执 行 器 电 动、手 动 灵 敏;c)确 保 风 机 运 转 正 常,控 制 系 统 正 常 工 作;d)适 时 清 洗 更 换 净 化 模 块。D B 4 4/T 2 3 6 5 2 0 2 21 0A A附 录 A(规 范 性)环 境 空 气
39、 和 废 气 醛 酮 的 测 定 2,4-二 硝 基 苯 肼 分 光 光 度 法A.1 适 用 范 围 和 应 用 领 域A.1.1 本 方 法 规 定 了 测 定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和 环 境 空 气 中 醛 酮 的 测 定 2,4-二 硝 基 苯 肼 分 光 光 度 法。本 方法 适 用 于 油 烟 污 染 源 废 气 和 环 境 空 气 中 醛 酮 的 测 定。A.1.2 测 定 有 组 织 排 放 废 气,当 采 样 体 积 为 1 8 L(标 准 状 态),定 容 体 积 为 5 0.0 m L,方 法 检 出 限 为0.7 m g/m3(以 丙 酮 计),测 定 下 限
40、为 2.8 m g/m3。A.1.3 测 定 环 境 空 气,当 采 样 体 积 为 6 L(标 准 状 态),定 容 体 积 为 1 0.0 m L,方 法 检 出 限 为 0.2 m g/m3,测 定 下 限 为 0.8 m g/m3(以 丙 酮 计)。A.2 方 法 原 理醛 酮 的 羰 基 与 2,4-二 硝 基 苯 肼 在 加 热 及 酸 的 催 化 下 发 生 反 应,得 到 黄 色 的 苯 腙 类 化 合 物,然 后 这 类苯 腙 化 合 物 在 较 强 的 碱 性 条 件 下 会 变 成 黄 色 的 显 色 物 质,在 波 长 5 1 0 n m,吸 光 值 与 样 品 中 的
41、 醛 酮 含 量 成正 比。A.3 干 扰样 品 中 含 有 二 硫 化 碳 会 参 与 显 色 反 应,干 扰 实 验,产 生 正 干 扰。A.4 试 剂 和 标 准 溶 液A.4.1 贮 备 溶 液A.4.1.1 丙 酮 标 准 贮 备 液:(丙 酮)=5 0 m m o l/L。移 取 适 量 纯 水 至 1 0 0 m L 容 量 瓶 中,置 于 天 平 上。小 心 滴 入 数 滴 丙 酮 至 增 重 约 0.2 9 1 8 g(精 确 至 0.1 m g),再 次 称 重,根 据 最 后 两 次 称 重 质 量 之 差 计 算 丙 酮 的 标 准 加 入 质 量。用 纯 水 定 容
42、至 刻 度 线,摇 匀。A.4.1.2 2,4-二 硝 基 苯 肼 贮 备 液:(2,4-二 硝 基 苯 肼)=5 0 m m o l/L。称 量 0.9 9 0 7 g 2,4-二 硝 基 苯 肼,用 无 醛 乙 醇(A.4.2.1)定 容 至 1 0 0 m L。A.4.2 使 用 溶 液A.4.2.1 无 醛 乙 醇 溶 液:纯 度 大 于 9 5。A.4.2.2 6 0 无 醛 乙 醇 溶 液:无 醛 乙 醇(A.4.2.1)与 纯 水 的 体 积 比 为 3:2。A.4.2.3 7 0 无 醛 乙 醇 溶 液:无 醛 乙 醇(A.4.2.1)与 纯 水 的 体 积 比 为 7:3。A
43、.4.2.4 浓 盐 酸:1 2 m o l/L。A.4.2.5 6 0 g/L K O H 溶 液。A.4.2.6 2,4-二 硝 基 苯 肼 使 用 液:(2,4-二 硝 基 苯 肼)=5 m m o l/L。准 确 移 取 1 0.0 0 m L 2,4-二 硝 基 苯 肼 贮 备 液(A.4.1.2)至 1 0 0 m L 容 量 瓶 中,用 无 醛 乙 醇(A.4.2.1)定 容 至 刻 度 线,摇 匀。A.4.2.7 丙 酮 标 准 使 用 液:(丙 酮)=5 m m o l/L。准 确 移 取 1 0.0 0 m L 丙 酮 标 准 贮 备 液(A.4.1.1)至 1 0 0 m
44、 L 容 量 瓶 中,用 纯 水 定 容 至 刻 度 线,摇 匀。D B 4 4/T 2 3 6 5 2 0 2 21 1A.5 仪 器 及 设 备A.5.1 空 气 采 样 器:流 量 范 围 为 0.1 L/m i n 1 L/m i n。A.5.2 烟 气 采 样 器:采 样 流 量 0.1 L/m i n 1 L/m i n,采 样 管 为 硬 质 玻 璃 或 氟 树 脂 材 质,应 具 备 加 热 和 保温 功 能,加 热 温 度 1 2 0。A.5.3 干 燥 管(或 缓 冲 管):内 装 变 色 硅 胶 或 玻 璃 棉。A.5.4 棕 色 多 孔 玻 板 吸 收 管:1 0 m
45、L。A.5.5 气 泡 吸 收 瓶:7 5 m L。A.5.6 聚 四 氟 乙 烯 管(或 玻 璃 管):内 径 6 m m 7 m m。A.5.7 分 光 光 度 计:配 3 c m 光 程 比 色 皿。A.5.8 具 塞 比 色 管:2 5 m L。A.5.9 恒 温 水 浴 锅:温 度 误 差 2。A.6 样 品A.6.1 吸 收 管 的 准 备应 选 择 气 密 性 好 的 吸 收 管 清 洗 干 净 并 烘 干 备 用。在 采 样 前 装 入 吸 收 液 并 密 封 避 光 保 存。A.6.2 样 品 采 集采 集 系 统 由 采 样 器(A.5.1、A.5.2)、干 燥 管(A.5
46、.3)和 吸 收 管(A.5.4)或 吸 收 瓶(A.5.5)组成,吸 收 管 中 装 有 无 醛 乙 醇 吸 收 液(A.4.2.3),每 个 样 品 串 联 三 支 吸 收 管,采 样 时 应 带 采 样 全 程 空 白采 样 管。A.6.2.1 环 境 空 气 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空 气 采 样环 境 空 气 采 样 点 位 的 布 设 及 采 样 应 符 合 H J 1 9 4 的 要 求,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布 设 及 采 样 应 符 合H J/T 5 5 的 相 关 规 定。采 样 时,按 照 图 A.1 连 接 方 式,串 联 三 支 各 装 1
47、0 m L 无 醛 乙 醇 吸 收 液(A.4.2.3)的 吸 收 管(A.5.4),与 空 气 采 样 器(A.5.1)连 接。以 0.1 0 L/m i n 的 采 样 流 量,连 续 1 h 采 样,或 在 1 h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个 4 个 样 品 计 平 均 值,如 浓 度 偏 低 可 适 当 延 长 采 样 时 间。A.6.2.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采 样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布 点 及 采 样 应 符 合 G B/T 1 6 1 5 7 的 相 关 规 定,采 样 装 置 见 图 A.1。按 照 图 A.2 连 接 方式,串 联 三 支 各
48、装 5 0 m L 无 醛 乙 醇 吸 收 液(A.4.2.3)的 7 5 m L 气 泡 吸 收 瓶(A.5.5),按 照 气 态 污 染 物 采集 方 法,以 0.3 L/m i n 1.0 L/m i n 的 流 量,连 续 1 h 采 样,或 在 1 h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个 4 个 样 品。图 A.1 有 组 织 排 放 废 气 采 样 系 统 组 成 示 意 图D B 4 4/T 2 3 6 5 2 0 2 21 2标引序号说明:1 棕色多孔玻板吸收管;2 干燥硅胶;3 流量调节装置;4 空气采样器。图 A.2 环 境 空 气 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49、点 空 气 采 样 系 统 组 成 示 意 图A.6.2.3 全 程 序 空 白将 同 批 次 装 入 吸 收 液 的 吸 收 瓶 带 到 采 样 现 场,不 与 采 样 器 连 接,采 样 结 束 后 带 回 实 验 室 待 测。A.6.3 样 品 保 存样 品 应 2 4 h 内 完 成 分 析 测 定。如 不 能 及 时 分 析,应 低 温(4)避 光、密 封 保 存 与 运 输,保 存 时间 不 超 过 1 0 d。A.7 分 析 步 骤A.7.1 绘 制 校 准 曲 线取 7 支 2 5 m L 具 塞 比 色 管,按 表 A.1 配 制 标 准 系 列。依 次 加 入 丙 酮 溶
50、液(A.4.2.7)、2,4-二 硝 基 苯肼(A.4.2.6)和 浓 盐 酸(A.4.2.4),摇 匀,在 恒 温 6 0 水 浴 加 热 3 0 m i n 后 冰 浴 2 m i n 左 右,加 入 K O H溶 液(A.4.2.5),显 色 约 5 m i n,加 入 无 醛 乙 醇(A.4.2.2)定 容 至 刻 度 线,摇 匀,过 滤,取 滤 液 于 3 c m的 石 英 比 色 皿 中,以 无 醛 乙 醇(A.4.2.2)为 参 比,在 波 长 5 1 0 n m 处 测 定 吸 光 值。以 扣 除 试 剂 空 白 的 吸光 度 为 纵 坐 标,醛 酮 类 含 量(m m o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