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CCS A 0贵Req2022-120.10 00 州特quiremen-06-23发州特种设质ts for qope发布 贵省设备作质量管quality merators e贵州省市场地 作业人管理体managemeexaminat 场监督管理方人员考体系要nt systeion inst理局 发方DB考试机要求 em of spetitution 发 布 52标B52/T 167机构 ecial eq2022-12 准742022uipment 10-01实准 2 实施D B 5 2/T 1 6 7 4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2、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质 量 管 理 体 系.15 管 理 职 责.36 资 源 管 理.47 考 试 实 施.58 分 析 与 改 进.69 接 受 监 督.8 DB52/T 1674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六盘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本文件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六盘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贵州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本文件主要
3、起草人:刘志鹏、张书辉、张宓、曹掌兵、熊胜平、陈新、毛健、冉坚强、赵庆凯、肖化书、唐祥、苏倩、周银、吴茂森、张日文、刘玻麟、何茂勇、殷一鸣。D B 5 2/T 1 6 7 4 2 0 2 21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以 下 简 称“考 试 机 构”)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管 理 职 责、资 源 管 理、考 试 实 施、分 析 与 改 进、接 受 监 督。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4、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0 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T S G Z 6 0 0 1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9 0 0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5、本 文 件。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由 省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从 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的 机 构。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以 下 简 称“作 业 人 员”)锅 炉、压 力 容 器(含 气 瓶)、压 力 管 道、电 梯、起 重 机 械、客 运 索 道、大 型 游 乐 设 施、场(厂)内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客 户接 受 考 试 服 务 过 程 及 结 果 的 组 织 或 个 人。考 试 人 员参 加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6、或)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的 人 员。考 务 人 员实 施 考 试 内 容 及 过 程 的 人 员,包 括 考 试 管 理 人 员、考 评 人 员。4 质 量 管 理 体 系总 体 要 求4.1.1 考 试 机 构 应 按 本 文 件 的 规 定 建 立、实 施、保 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并 持 续 改 进 其 有 效 性。4.1.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应 文 件 化,并 达 到 确 保 考 试 服 务 质 量 和 考 试 过 程 安 全 所 需 要 的 程 度,体 系 文 件 应D B 5 2/T 1 6 7 4 2 0 2 22传 达 至 有 关 人 员,并 被 其
7、获 取、理 解 和 执 行。4.1.3 考 试 机 构 应 描 述 内 部 组 织 的 职 责 和 权 限。4.1.4 考 试 机 构 的 考 试 服 务 质 量 和 考 试 结 果 应 不 受 内 外 部 商 业、财 务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影 响。4.1.5 考 试 机 构 应 确 保 对 考 试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商 业、技 术 信 息 保 密,使 这 些 商 业、技 术 信 息 的 所 有权 受 到 保 护。文 件 要 求4.2.1 文 件 构 成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构 成:a)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b)质 量 手 册;c)程
8、 序 文 件;d)考 试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保 密、命 题、试 卷 运 输、现 场 考 试、现 场 考 评、考 试 档 案、应 急 预 案、考 试 结 果 提 交、题 库、文 件、考 试 质 量 管 理 等;e)为 确 保 考 试 服 务 过 程 的 有 效 组 织、实 施 和 控 制 所 需 的 文 件,包 括 作 业 指 导 书、记 录 表 格 等;f)与 考 试 有 关 的 外 来 文 件,包 括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相 关 标 准、政 府 文 函 等。4.2.2 质 量 手 册考 试 机 构 应 编 制 和 保 持 质 量 手 册,质 量 手 册
9、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b)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用 范 围;c)考 试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概 述;d)考 试 机 构 服 务 范 围;e)考 试 机 构 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客 户 的 义 务 及 服 务 的 承 诺;f)组 织 机 构 图;g)质 量 负 责 人、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对 考 试 服 务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和 权 限;h)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中 各 质 量 要 素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的 原 则 性 描 述;i)支 持 性 文 件。
10、4.2.3 文 件 控 制4.2.3.1 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文 件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明 确 受 控 文 件 的 类 别,包 括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外 来 文 件,以 及 其 他 需 要 控 制 的 文 件;b)对 文 件 的 编 制、审 核 和 批 准 进 行 控 制;c)明 确 文 件 的 标 识 要 求,对 文 件 进 行 唯 一 性 标 识;d)明 确 文 件 的 发 放 范 围,对 发 放 过 程 进 行 控 制;e)明 确 文 件 归 档 和 保 管;f)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文 件 进 行 评 审;g)对
11、 文 件 更 改 进 行 控 制;h)对 作 废 文 件 进 行 回 收,明 确 作 废 文 件 的 处 理 方 式;i)明 确 外 来 文 件 收 集、标 识、发 放、保 管、回 收 的 规 定。4.2.3.2 文 件 可 任 何 形 式 媒 介 呈 现。D B 5 2/T 1 6 7 4 2 0 2 234.2.4 记 录 控 制4.2.4.1 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记 录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规 定 记 录 的 标 识、收 集、存 储、保 护、备 份、存 档、检 索、保 存 期 限 和 处 置 所 需 的 控 制;b)记 录 应 保 持 清
12、晰、易 于 识 别 和 检 索。4.2.4.2 记 录 应 形 成 规 定 格 式,并 满 足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的 需 要。记 录 填 写 应 齐 全、清 晰、规 范。4.2.4.3 记 录 应 在 质 量 活 动 和 考 试 服 务 实 施 过 程 中 即 时 收 集,不 应 追 记。5 管 理 职 责管 理 承 诺最 高 管 理 者 应 通 过 以 下 活 动,证 实 其 考 试 服 务 满 足 本 文 件 的 承 诺:a)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并 确 保 其 有 效 运 行 和 持 续 改 进;b)制 定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c)传 达 相 关
13、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履 行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所 赋 予 的 职 责,满足 客 户 的 要 求;d)完 成 各 项 考 试 任 务,自 觉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管 理;e)在 指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f)确 保 考 试 工 作 的 公 开、公 平、公 正;g)按 规 定 实 施 管 理 评 审;h)确 保 资 源 的 获 得。以 客 户 为 关 注 焦 点最 高 管 理 者 应 以 增 强 客 户 满 意 为 管 理 目 标,考 试 机 构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14、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进 行 考 试 工 作,并 对 考 试 结 果 真 实 性 负 责。质 量 方 针最 高 管 理 者 应 策 划 和 制 定 质 量 方 针,质 量 方 针 应:a)与 考 试 机 构 的 宗 旨 相 适 应;b)为 建 立 质 量 目 标 提 供 框 架;c)满 足 客 户 要 求 和 持 续 改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承 诺;d)在 考 试 机 构 内 得 到 沟 通 和 理 解;e)在 持 续 适 宜 性 方 面 得 到 评 审。质 量 目 标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制 定 与 质 量 方 针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目 标。质 量 目
15、标 应 能 够 量 化、分 解 和 考 核。职 责 和 权 限最 高 管 理 者 应 确 保 考 试 机 构 内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得 到 规 定 和 沟 通,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规 定 对 考 试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所 有 管 理 人 员、考 务 人 员 和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的 职 责、权 力 和 相 互 关 系;b)配 备 质 量 负 责 人,并 规 定 明 确 的 职 责 和 权 力,全 面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实 施 和 保 持,有 直 接渠 道 向 最 高 管 理 者 报 告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业 绩 和
16、改 进 的 建 议;c)配 备 技 术 负 责 人,并 规 定 明 确 的 职 责 和 权 限,全 面 负 责 考 试 机 构 的 技 术 运 作;D B 5 2/T 1 6 7 4 2 0 2 24d)必 要 时 指 定 质 量 负 责 人、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代 理 人。内 部 沟 通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在 考 试 机 构 内 建 立 各 层 次 和 职 能 间 有 效 沟 通 的 途 径,确 保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信 息,客 户 要 求 信 息,体 系 运 行 信 息,考 试 质 量 信 息 和 考 试 安 全 信 息 等 得 到 有
17、效 的 沟通。6 资 源 管 理总 体 要 求考 试 机 构 应 提 供 并 保 障 考 试 服 务,建 立、实 施、保 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持 续 改 进 其 有 效 性 所 需 的 资 源,不 断 增 强 客 户 的 满 意 程 度。人 员 管 理考 试 机 构 应 提 供 考 试 服 务 所 需 的 人 力 资 源,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建 立 和 实 施 人 员 培 训 和 管 理 控 制 程 序,以 确 保 所 有 与 考 试 服 务 质 量 有 关 人 员 的 能 力;b)应 根 据 考 试 服 务 的 需 要,配 备 足 够 的 管 理 和 考 务 人
18、员,并 与 其 履 行 合 法 的 聘 用 手 续;c)建 立 外 聘 考 评 人 员 管 理 制 度,考 评 人 员 应 符 合 T S G Z 6 0 0 1 的 规 定;d)明 确 管 理 和 考 务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并 对 其 任 职 资 格 和 能 力 进 行 确 认;e)应 制 定 和 实 施 人 员 培 训 计 划,明 确 培 训 方 式、方 法 并 与 考 试 机 构 当 前 和 预 期 任 务 相 适 应,应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价;f)应 保 持 所 有 管 理 和 考 务 人 员 的 相 关 教 育、资 格、培 训、技 能、经 历 的
19、 记 录。考 试 设 备考 试 机 构 应 提 供 与 考 试 过 程 相 关 的 设 备,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建 立 和 实 施 考 试 设 备 控 制 程 序,以 确 保 设 备 的 配 置、使 用 和 维 护 满 足 考 试 服 务 要 求;b)应 配 置 满 足 考 试 服 务 需 要 的 设 备,包 括 计 算 机、投 影 仪、实 际 操 作 考 试 设 备、网 络 设 备 等;c)实 际 操 作 考 试 设 备 应 满 足 相 应 考 试 项 目 的 要 求,并 符 合 T S G Z 6 0 0 1 的 规 定;d)教 学 设 备 不 应 用 于 考 试;e)应
20、建 立 考 试 设 备 台 账 及 设 备 档 案。考 试 设 施考 试 机 构 应 提 供 与 考 试 过 程 相 关 的 设 施,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b)c)d)e)应 建 立 和 实 施 考 试 设 施 控 制 程 序,以 确 保 设 施 配 置、使 用 和 维 护 满 足 考 试 服 务 要 求;应 配 置 满 足 考 试 服 务 需 要 的 设 施,包 括 办 公 服 务 场 所、理 论 知 识 考 场、实 际 操 作 考 场、待 考室、考 试 资 料 档 案 室 及 相 关 设 施;理 论 知 识 考 场 应 配 置 网 络 系 统、信 息 化 人 证 比 对 系 统、
21、自 动 视 频 抓 拍 系 统、监 控 系 统 等;实 际 操 作 考 场 应 满 足 相 应 考 试 项 目 的 要 求,并 符 合 T S G Z 6 0 0 1 的 规 定;宜 提 供 考 试 支 持 性 服 务 设 施,包 括 交 通、通 讯 或 信 息 系 统 等。考 试 环 境考 试 机 构 应 确 定 和 管 理 为 达 到 符 合 考 试 要 求 所 需 的 工 作 环 境,如 噪 声、温 度、湿 度、照 明 或 天 气 等。D B 5 2/T 1 6 7 4 2 0 2 25考 试 资 料6.6.1 考 试 机 构 应 使 用 省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22、部 门 建 立 的 考 试 题 库。省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部 门 未 建 立 考 试 题 库 的,应 采 用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题 库。6.6.2 考 试 机 构 应 将 考 试 成 绩、考 评 记 录、考 试 现 场 记 录 等 考 试 过 程 形 成 的 文 字 资 料、影 像 资 料 进 行存 档 管 理,资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应 符 合 T S G Z 6 0 0 1 的 规 定。7 考 试 实 施与 客 户 有 关 的 过 程7.1.1 考 试 机 构 应 确 定 与 考 试 服 务 有 关 的 要 求,包 括 客 户 的 要 求、确 保 考 试
23、服 务 所 必 需 的 要 求 及 适 用于 考 试 服 务 的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的 要 求。7.1.2 考 试 机 构 应 制 定 与 考 试 服 务 有 关 要 求 的 评 审 程 序,评 审 与 考 试 服 务 有 关 的 要 求,评 审 应 在 向 客户 做 出 提 供 考 试 服 务 的 承 诺(如 接 受 委 托、签 订 或 变 更 合 同、公 开 发 布 考 试 计 划)之 前 进 行,以 确 保 本机 构 有 能 力 满 足 要 求。7.1.3 考 试 机 构 应 确 定 并 实 施 与 客 户 的 沟 通,明 确 和 满 足 客
24、 户 的 要 求。采 购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采 购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控 制 程 序,对 影 响 考 试 质 量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管 理 满 足 以下 要 求:a)对 服 务 方 和 供 应 方 进 行 评 价,建 立 合 格 服 务 方 和 供 应 方 档 案;b)对 采 购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评 审,履 行 审 批 手 续,确 保 所 规 定 的 采 购 技 术 要 求 是 充 分 和 适 宜 的;c)对 采 购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进 行 验 收,确 保 采 购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符 合 规 定 的 要 求;d)利 用 非
25、 本 机 构 的 考 试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考 试,应 确 保 考 试 质 量 不 受 影 响。考 试 安 全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考 试 过 程 安 全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对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源 和 潜 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评 估;b)制 定 和 实 施 风 险 控 制、应 急 措 施;c)定 期 评 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演 练 应 急 措 施;d)对 考 务 人 员 和 考 试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e)明 确 保 护 客 户 的 财 产 和 信 息 安 全 的 措 施。考 试 服 务 提 供7
26、.4.1 考 试 计 划考 试 机 构 应 制 定 考 试 计 划,经 发 证 机 关 批 准 后 公 布,其 内 容 应 包 括 考 试 时 间、考 试 地 点、作 业 项 目等 事 项。考 试 计 划 应 在 考 试 前2 个 月 公 布,需 要 更 改 考 试 时 间、考 试 地 点、作 业 项 目 的,应 及 时 通 知 已报 名 的 考 试 人 员。7.4.2 考 试 作 业 指 导 书考 试 机 构 应 按 各 个 项 目 考 试 大 纲 制 定 考 试 作 业 指 导 书。D B 5 2/T 1 6 7 4 2 0 2 267.4.3 考 试 报 名7.4.3.1 考 试 机 构
27、 应 确 定 考 试 人 员 的 报 名 方 式,并 明 确 具 体 实 施 过 程。7.4.3.2 考 试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明 确 各 类 考 试 项 目 的 报 名 条 件 和 需 要 提 供 的 申 请 资 料。7.4.4 条 件 审 核考 试 机 构 应 对 考 试 人 员 提 供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明 确 条 件 审 核 的 规 定 及 不 符 合 材 料 的 处 理 规 定。7.4.5 考 试考 试 包 括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或 口 试)两 部 分,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与 考 试 活 动 相 关 的以 下 规 定:
28、a)明 确 考 试 试 卷 生 成 的 规 则 及 试 卷 的 保 存 期 限;b)明 确 考 试 试 卷 评 判 和 复 核 的 规 定;c)明 确 补 考 的 时 间 和 次 数;d)考 试 过 程 中 形 成 所 有 记 录 应 予 以 保 持。7.4.6 考 试 结 果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报 告 考 试 结 果 的 以 下 规 定:a)建 立 告 知 考 试 人 员 考 试 结 果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的 规 定;b)建 立 考 试 结 果 报 送 发 证 机 关 前 的 审 核 规 定。7.4.7 考 试 服 务 标 识考 试 服 务 标 识 要 求 如 下:a)考 场
29、标 识 应 具 有 明 确 考 试 项 目 的 标 识 及 公 共 场 所 具 有 的 基 本 安 全 标 识;b)考 试 人 员 标 识 应 包 括 身 份 证、准 考 证 等;c)试 卷 标 识 应 包 括 姓 名、考 试 项 目、考 试 批 次 编 号 等;d)考 务 人 员 标 识 应 包 括 考 务 人 员 工 作 证、监 考 证 等。7.4.8 考 试 档 案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考 试 人 员 档 案,内 容 包 括 考 试 人 员 名 单 及 成 绩、考 试 试 卷、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记 录、考 试 现 场 记 录 等,档 案 保 存 期 限 应 符 合 T
30、 S G Z 6 0 0 1 的 规 定。8 分 析 与 改 进客 户 满 意考 试 机 构 应 保 持 与 客 户 沟 通,进 行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跟 踪 客 户 的 需 求。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包 括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意 见 及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要 求 的 满 足 程 度,客 户 问 卷 调 查、投 诉 和 意 见,市 场 调 研、收 集 信 息、行 业 组 织 报 告 等 来 源 获 得 输 入。内 部 审 核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内 部 审 核 控 制 程 序,验 证 质 量
31、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的 符 合 性 和 有 效 性,并 符 合 以 下要 求:a)内 部 审 核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策 划 并 组 织 实 施,覆 盖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所 有 要 素 和 部 门;D B 5 2/T 1 6 7 4 2 0 2 27b)每 年 应 进 行 一 次;c)编 制 内 部 审 核 计 划,并 经 过 审 批;d)由 经 过 培 训 和 具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审 核 人 员,编 制 内 部 审 核 检 查 表、实 施 内 部 审 核,审 核 人员 独 立 于 被 审 核 的 活 动;e)及 时 采 取 纠 正 和 纠 正 措 施;f)出
32、 具 内 部 审 核 报 告;g)保 留 记 录,作 为 实 施 审 核 计 划 以 及 审 核 结 果 的 证 据。管 理 评 审8.3.1 基 本 要 求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管 理 评 审 控 制 程 序,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定 期 组 织 管 理 评 审,以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的 适 宜 性、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管 理 评 审 通 常 每 年 应 进 行 一 次。8.3.2 管 理 评 审 输 入管 理 评 审 输 入 应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的 信 息:a)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适 宜 性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33、 的 适 用 性;b)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要 求 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的 满 足程 度;c)内 外 部 审 核 的 结 果;d)客 户 反 馈 及 投 诉;e)工 作 业 绩 和 考 试 服 务 的 质 量;f)预 防 措 施 和 纠 正 措 施 的 状 况;g)以 往 管 理 评 审 的 跟 踪 措 施;h)可 能 影 响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变 更;i)考 试 机 构 内 外 部 因 素 的 变 化;j)改 进 的 建 议;k)其 他 相 关 信 息。8.3.3 管 理 评 审 输 出管 理 评 审
34、 的 输 出 应 包 括 与 以 下 方 面 有 关 的 任 何 决 定 和 措 施:a)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及 其 改 进;b)所 需 的 变 更;c)资 源 需 求。不 符 合 控 制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不 符 合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对 不 符 合 的 严 重 性 进 行 评 价,并 对 其 可 接 受 程 度 做 出 判 定;b)明 确 纠 正 及 纠 正 确 认 的 控 制 要 求;c)采 取 纠 正;d)当 不 符 合 项 影 响 考 试 结 果 时,及 时 跟 踪 处 理;e)评 价 不 符 合 再 度 发 生
35、的 可 能 性。D B 5 2/T 1 6 7 4 2 0 2 28纠 正 措 施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分 析、确 定 不 符 合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b)制 定、评 价、实 施 纠 正 措 施;c)验 证 纠 正 措 施 的 有 效 性。预 防 措 施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明 确 预 防 措 施 的 启 动 时 机 与 要 求;b)明 确 潜 在 不 符 合 收 集 的 职 责、方 式 和 方 法;c)分 析、确 定 潜
36、在 不 符 合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d)制 定、评 价、实 施 预 防 措 施;e)评 价 预 防 措 施 的 有 效 性。投 诉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投 诉 控 制 程 序,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明 确 受 理 投 诉 的 职 责、途 径、接 受 方 式;b)明 确 投 诉 的 处 理 职 责、流 程 和 要 求;c)明 确 跟 踪 验 证 处 理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职 责 与 要 求;d)规 定 改 进 的 途 径。数 据 分 析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数 据 分 析 控 制 程 序,分 析 内 容 应 包 含 以 下 信 息:a)
37、明 确 数 据 信 息 收 集 的 范 围、内 容,包 含 客 户 满 意 度、与 考 试 质 量 相 关 的 活 动 结 果、资 源 的 匹配 度 等;b)明 确 数 据 分 析 的 方 式 与 方 法;c)规 定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的 应 用 要 求。持 续 改 进考 试 机 构 应 利 用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审 核 结 果、数 据 分 析、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及 管 理 评 审,持续 改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9 接 受 监 督政 府 监 督考 试 机 构 的 各 项 工 作 应 接 受 各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在 指 定 范 围 内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作业 人 员 考 试 服 务,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社 会 提 供 相 关 信 息。D B 5 2/T 1 6 7 4 2 0 2 29社 会 监 督考 试 机 构 应 公 布 有 关 公 正 性、独 立 性、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等 方 面 的 自 我 声 明,公 开 考 试 机 构 办 事 程 序,接 受 社 会 监 督。D B 5 2/T 1 6 7 4-2 0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