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A 12 DB51 四川省地方标 准 DB51/T 2936 2022 养老机构 医养融合 服务规范 2022-07-25 发布 2022-09-01 实施 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51/T 2936 2022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医 养融 合模 式.2 5 选 择合 作医 疗机 构.2 6 内 设医 疗机 构管 理要 求.2 6.1 人员 要求.2 6.2 技术 要求.3 6.3 场地 和设 备设 施管 理.3 6.4 药品 管理.3 6.5 医疗 事故
2、管理.3 6.6 医用 废弃 物管 理.3 6.7 制度 管理.3 6.8 安全 与风 险管 理.4 6.9 文件 和记 录管 理.4 7 医 疗保 健服 务内 容.4 7.1 健康 教育 服务.4 7.1.1 健 康知 识普 及.4 7.1.2 健 康咨 询服 务.4 7.2 健康 管理 服务.4 7.2.1 健 康档 案管 理.4 7.2.2 健 康跟 踪计 划.4 7.3 疾病 诊治 服务.5 7.3.1 服 务要 求.5 7.3.2 疾 病治 疗服 务.5 7.3.3 疾 病预 防服 务.5 7.3.4 急 救服 务.5 7.4 康复 护理 服务.5 7.4.1 老 年康 复服 务.5
3、 7.4.2 老 年护 理服 务.5 8 其 他养 老服 务内 容.6 9 服 务实 施流 程.6 9.1 服务 流程.6 DB51/T 2936 2022 II 9.2 服务 接待.6 9.3 能力 评估.6 9.4 护理 级别 划分.6 9.5 签订 服务 协议.6 9.6 建立 个人 健康 档案.7 9.7 提供 医养 融合 服务.7 10 服 务评 估和 改进.7 10.1 服务 质量 评估.7 10.2 评估 结果 及改 进.7 附录A(规 范性)医 养融 合服务 流程.9 参考文 献.10 DB51/T 2936 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4、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 规 则起草。本文件 由四 川省 民政 厅提 出、归口 并 解释。本文件 起草 单位:眉 山市 民政局、眉 山市 社会 福利 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朱海 波、吕 真武、刘 柱能、李 洪波、郑丹、王 晓兰、池 洁。本文件 为首 次发 布。DB51/T 2936 2022 1 养 老机构 医养融合 服务规 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 了四 川省 养老 机构医 养融 合服 务的 术语 和定义、医养 融合 模式、选择合 作医 疗机 构、内设医疗 机构 管理 要求、医 疗保健 服务 内容、其 他养 老服务 内容、服 务实
5、 施流 程、服 务评 估和 改进。本 文件 适用 于四 川省 养老 机构的 医养 融合 服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0001.6 标志 用公 共信息 图形 符号 第6 部分:医疗 保健 符号 GB/T 29353 养 老机 构基 本规范 MZ 008 老 年人 社会 福利 机构基 本规 范 MZ/T 039 老人 能力 评估 医院
6、药剂 管理 办法(卫药字 1989第10 号)医疗 机构 基 本 文件(试 行)(卫 医发 1994第30号)医院 感染 管理 规范(卫医发 2000 431 号)医疗 废物 分类 目录(卫医发 2003 287 号)消毒 技术 规范(卫 法 监发2002 282 号)诊所 基 本 文件(卫 医 政发2010 75 号)养老 机构 医务 室基 本文 件(试 行)(国 卫办 医发2014 57 号)养老 机构 护理 站基 本文 件(试 行)(国 卫办 医发2014 57 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 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医养融 合 medical and nursing in
7、tegration 是指把 老年 人健 康医 疗服 务放在 更加 重要 的位 置,建立起 养老 机构 和医 疗机 构衔接 机制,实 现养 老与医疗 资源 的有 机融 合,将养老 护理 服务 和医 疗保 健服务 等相 结合 的新 型养 老服务 模式。其中,养 老 护理服务 包括 生活 照料 服务、心 理关 爱服 务和 休闲 娱 乐服务 等,医 疗保 健服 务 包括健 康教 育服 务、健 康 管理服务、疾 病诊 治服 务和 康复护 理服 务等。3.2 内设医 疗机 构 built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包括养 老机 构自 建的 或外 部合作 医疗 机构 租用 养老 机构场
8、 地进 行建 设和 管理,为老年 人提 供疾 病诊断和治 疗活 动的 卫生 机构。DB51/T 2936 2022 2 3.3 健康教 育服 务 health education services 为老年 人提 供疾 病预 防、营养指 导、康 复护 理、养 生保健 等方 面的 健康 知识 普及和 专业 健康 咨询 服务。3.4 健康管 理服 务 health management services 为老年 人建 立健 康档 案,制定健 康跟 踪计 划,提供 健康评 估、健康 督导 等服 务。3.5 疾病诊 治服 务 diseas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ervice
9、s 由执业 医师 和护 士为 老年 人提供 常见 病、慢性 病等 疾病的 诊治、预 防服 务和 急救服 务。3.6 康复护 理服 务 rehabilitation care services 由专业 医护 人员 采用 专门 的康复 及护 理理 论、技能 和措施,使 老年 病、伤、残 者的机 能得 到最 大限度的恢 复,预防 继发 残疾 的发生。4 医养融 合模 式 4.1 养老机 构可 经审 批依 法设 立老年 病医 院、康复 医院、护理 院、中医 医院、临 终关怀 等医 疗机 构,开展医 养融 合服 务。4.2 养老机 构可 向当 地县 级卫 生计生 部门 申请 备案 后,内设门 诊部、诊
10、所、医务 室、护 理站 等医 疗机构,开 展医 养融 合服 务。4.3 养老机 构根 据自 身特 点,可选择 与外 部医 疗机 构合 作,开 展医 养融 合服 务:没有条 件自 建医 疗机 构的 养老机 构,可由 合作 医疗 机构根 据其 需求,定 期或 建立绿 色通 道优 先为老人 提供 巡诊 义诊、接 诊转诊、康 复指 导、远程 医疗、心理 咨询、健 康管 理等医 疗服 务;有场地 但未 自建 医疗 机构 的养老 机构,可 由合 作医 疗机构 租(借)用 养 老机 构 场地开 办医 疗机构,为 老人 开展 医疗 服务;也可由 合作 医疗 机构 对养 老机构 自建 医疗 机构 进行 托管,派
11、驻 医护 人员 开展 医疗服 务。5 选择合 作医 疗机 构 5.1 由养老 机构 选择 相关 合作 医疗机 构,签订 医疗 服务 合作协 议,报民 政部 门批 准。5.2 应确保 选择 的合 作医 疗机 构应满 足 医疗 机构 管理 条例、医疗 机构 管理 条例实 施细 则 中相关要求,优 先考 虑周 边医 疗条件 优、技术 能力 强、老年人 疾病 治疗 经验 丰富 的医疗 机构。5.3 医疗服 务合 作协 议应 确定 合作方 式、医疗 服务 的服 务对象、服 务内 容、服务 标准、安全 要求、双方的责 任、权利 和义 务、争议诉 讼 等 事项。5.4 合作医 疗机 构建 立为 养老 机构老
12、 人提 供医 疗服 务的 程序,并 依 法依 规开 展医 疗卫生 服务。5.5 养老机 构为 合作 医疗 机构 提供必 要的 后勤 保障,定 期对 合 作医 疗机 构进 行服 务质量 评价。5.6 养老机 构和 合作 医疗 机构 做好定 期沟 通协 调、服务 质量改 进等 工作。6 内设医 疗机 构管 理要 求 6.1 人员要 求 DB51/T 2936 2022 3 6.1.1 严格执 行国 家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执业 医师 法、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护士 管理 条例 等法 律法 规的规定。6.1.2 根据内 设医 疗机 构的 不同 级别,按 养老 机构 医务 室基 本 文件(试 行)、诊所
13、 基 本 文件、养老 机构 护理 站基 本文 件(试行)、医 疗机 构基 本 文件(试行)等 对应的 要求,按 最 低人 员 配备 规定 数量 以上,配 备 执 业医师、注 册护 士等 人员。6.1.3 配备的 执业 医师、注 册护 士药剂 师、心理 咨询 人员、康复 人员 等各 类人 员,均应取 得执 业资 格并完成 注册,持 有效 证件 上岗,并掌 握相 应的 知识 和技能。6.1.4 建立医 护人 员专 业技 术档 案,定 期参 加继 续教 育。6.2 技术要 求 6.2.1 能够对 老年 多发 病及 常见 病提供 诊疗 服务、护 理服 务、院 前抢 救及 转院、感 染控制、体 检(包括
14、入院 体检 和年 度的 健康 检查,项目 至少 包括 肝功、澳抗、胸 透、血常 规和 物理检 查)以及 健康 评 估。6.2.2 能够为 老人 提供 心理 支持 服务。6.2.3 能够为 老人 提供 健康 和康 复指导 服务。6.2.4 对老年 常见 各种 急症 制订 并实施 应急 预案。6.3 场地和 设备 设施 管理 6.3.1 按 诊所 基 本 文件、养 老机构 医务 室基 本文 件(试行)、养老 机构 护理 站基 本 文件(试行)、医疗 机构 基 本 文件(试行)等规 定对 应的标 准配 备相 应的 医疗 场地和 设备 设施。6.3.2 医疗场 地应 符合 卫生 和消 毒规范 要求。6
15、.3.3 医疗设 备设 施应 确保 完好,状态 标识 完整,按 规范 进行操 作和 使用。6.3.4 按GB/T 10001.6 的 要求 规 范设置 必要 的标 识。6.4 药品管 理 严格执 行国 家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药品 管理 法实施 条例、医 院药剂管 理办 法(卫 生部)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6.5 医疗事 故管 理 医疗事 故的 预防 和处 理应 按照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例 的规 定执 行。6.6 医用废 弃物 管理 医用废 弃物 处理 应按 照 医疗废 物管 理条 例、医疗废 物分 类目 录 的规 定执行。6.7 制度管 理 6.7.1
16、 制定服 务技 术操 作规 范,并按规 范要 求提 供服 务。6.7.2 建立服 务协 议签 订制 度,明确双 方法 律责 任及 义务。6.7.3 建立能 力评 估机 制,实行 分级护 理和 分类 管理。6.7.4 建立巡 视查 房制 度,发现 问题及 时报 告和 处理。6.7.5 建立责 任(全科)医 师转 诊管理 制度,全 程负 责转 到医院 就诊。6.7.6 建立财 务核 算制 度,向相 关部门 报送 运营 情况 报表,并接 受年 审。6.7.7 建立服 务评 价机 制,及时 反馈客 户的 意见 和建 议。6.7.8 建立安 全管 理制 度和 突发 事件报 告制 度。DB51/T 293
17、6 2022 4 6.8 安全与 风险 管理 6.8.1 严格执 行安 全管 理规 范,杜绝重 大责 任事 故和 因管 理不善 或护 理不 当而 造成 老年人 伤、亡事 件,确保人 员及 财产 安全。6.8.2 医护工 作中 应遵 守相 关医 疗操作 程序 及安 全规 定,确保医 疗护 理安 全。6.8.3 成立医 疗、安 全/风 险管 理 小组,制 定并 完善 医疗 风 险和安 全风 险防 范措 施,定期进 行风 险情 况分析,预防 事故 的发 生,减轻事 故的 损害。6.8.4 严格遵 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传染 病防 治法 实施 办法、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应急条 例、医院感染 管理
18、 规范、消 毒技术 规范 等 国家 法律 法规、医疗 技术 规范 要求。一旦 发生 紧急 情况,应 按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及养 老机构 的相 关应 急预 案等 规定,及时 开展 对应 的医 疗救护 和处 置工 作。6.9 文件和 记录 管理 6.9.1 应做好 医疗 服务 的相 关巡 视、治 疗、护理、康 复等 方面的 工作 记录。6.9.2 文件记 录归 档的 范围、归 档的时 间应 按照 医 药卫 生档案 管理 暂行 办法 的 规定执 行。6.9.3 健康档 案定 期归 档,应按 照医 疗机 构管 理条 例实 施细则 的 规定,保 存期 不得少 于十 五年。7 医疗保 健服 务内 容
19、 7.1 健康教 育服 务 7.1.1 健康知 识普 及 7.1.1.1 统一制 作和 发放 健康 教育 宣传资 料,如健 康教 育折 页、健 康教 育处 方和 健康 手册等。健 康教育资料 的内 容应 包括 合理 膳食、适量 运动、戒 烟限 酒、康 复护 理、中医 药常 识、慢 性病 防治 等基 本 健 康知识,以及 老年 人常 见疾 病的预 防保 健知 识。7.1.1.2 在健康 教育 室、老年 人活 动室设 置健 康教 育宣 传栏,并根 据季 节、疾病 流行 情况、社会 活动等及时 更新。7.1.1.3 在老年 人活 动室 或健 康教 育室循 环播 放健 康教 育音 像材料。7.1.1.
20、4 定期举 办健 康知 识讲 座,引导老 年人 学习 健康 知识,掌握 预防 疾病 的措 施和 必要的 健康 技 能。7.1.2 健康咨 询服 务 在各种 卫生 宣传 日、健康 主题日、重 阳节、节 假日,开展特 定主 题的 健康 教育 宣传活 动和 老年 人健康咨询 活动,由 相关 专业 人士为 老年 人开 展疾 病预 防、康 复护 理、老年 期营 养、心 理健 康指 导等 方 面 的信息咨 询。7.2 健康管 理服 务 7.2.1 健康档 案管 理 7.2.1.1 为入住 老人 建立 电子 健康 档案,采集 老人 生活 习惯、病史、常 见健 康指 标等 方面的 数据。7.2.1.2 提供周
21、 期性 体检,评 估老 年 人健 康状 况,及时 更新 健康档 案信 息,并长 期妥 善保存。7.2.2 健康跟 踪计 划 7.2.2.1 通过健 康档 案信 息与 健康 体检数 据所 采集 的相 关信 息,制 定健 康跟 踪计 划。健康跟 踪计 划包括医疗 跟踪 和生 活跟 踪,其中医 疗跟 踪包 含健 康医 疗情况 的评 估、调整、优 化及复 查、复诊 等,生 活 跟踪包含 运动 跟踪、营 养跟 踪、心 理跟 踪、环境 跟踪 等。DB51/T 2936 2022 5 7.2.2.2 通过多 种方 式监 测计 划的 执行状 况,掌握 老人 的身 体变化 和健 康状 况,定期 督导、复查 和
22、评估,以 不断 调整 和修 订计 划。7.3 疾病诊 治服 务 7.3.1 服务要 求 7.3.1.1 疾病诊 治服 务应 由取 得执 业许可 证的 自建 医疗 机构 开展,或委 托合 作医 疗机 构开展。针 对内部医疗 机构 无法 有效 治疗,确需 外出 到合 作医 疗机 构就医 时,养老 机构 应安 排医护 人员 或护 理人 员 陪 同老人前 往就 医,协助 办理 相关手 续。7.3.1.2 药品的 安全 使用、验 收、储存等 管理 工作 由药 剂师 或医师 负责,药 品出、入 库要严 格执 行验收制度,对 质量 可疑 的药 品须经 检验 合格 后方 可出、入库。7.3.1.3 医疗用 物
23、定 人保 管、定时 核对消 毒、定点 放置、定 量供应。毒 麻药 品贵 重仪 器专人 管理,定期检查;药 品做 到内 用药 和外用 药分 类放 置、标签 清楚、账卡 物相 符、定时 清点登 记。7.3.1.4 应在老 人入 住 后 48 小时 内 为其建 立入 院健 康档 案,并 定期记 录。记录 应及 时准 确,签章 完整。7.3.2 疾病治 疗服 务 7.3.2.1 为老人 提供 一般 常见 病、多发病 诊疗 和慢 性病 治疗 服务。7.3.2.2 根据老 人护 理级 别定 时巡 视并有 记录,监 护患 病老 人情况。7.3.2.3 协助老 人用 药,以免 误服、漏服。7.3.2.4 针对
24、老 人常 见病 提供 相关 专科医 疗服 务。7.3.3 疾病预 防服 务 7.3.3.1 为老人 开展 年度 体检,并 针对老 人实 际情 况提 供个 性化体 检。7.3.3.2 对医疗 用物 和公 共场 所定 时消毒。7.3.3.3 适当采 取预 防性 措施,监 测及控 制传 染病 的爆 发流 行。7.3.4 急救服 务 7.3.4.1 为老人 提供 急症 救护 服务,应当 为需 紧急 抢救 的危 重老人 开通 绿色 通道。7.3.4.2 针对无 能力 处理 的急 危重 症疾病,遵 循就 近转 诊原 则,立 即呼120 或电 话通 知上级 医院 派 救护车接 老人 到医 院抢 救,并 通知
25、家 属。在救 护车 到达 之前,现场 医护 人员 根据 患者病 情进 行必 要的 处理措施。7.4 康复护 理服 务 7.4.1 老年康 复服 务 7.4.1.1 提供老 人康 复和 功能 补偿 的辅助 器具,并 定期 消毒 和保养 更新。7.4.1.2 指导和 协助 老人 正确 服用 药物,使用 拐杖、步 行器、支架、轮 椅等 助行 器具。7.4.1.3 评估老 人功 能障 碍情 况,预防并 发症 和残 疾的 发生。7.4.1.4 为有需 要的 老人 提供 包括 功能训 练、步态 训练、言 语听力 训练、肢 体训 练、智力训 练、技能训练等 方面 的康 复指 导。7.4.1.5 有条件 的内
26、 设医 疗机 构还 应针对 老人 失能 情况,提 供运动 治疗、物 理治 疗、作业治 疗、认知语言治 疗和 传统 康复 治疗 服务。7.4.2 老年护 理服 务 DB51/T 2936 2022 6 7.4.2.1 针对老 人身 体机 能 实 际情 况提供 个性 化的 分级 护理 计划。严密 监测 老人 情况,调整护 理计 划。7.4.2.2 提供老 年护 理服 务,包括:排泄 护理、卧 位护 理、精神护 理、晨间/晚 间护 理、术前/术 后护理等。8 其他养 老服 务内 容 按GB/T 29353、MZ 008 和 本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开展 老人 生活照 料、文化 娱乐、精 神慰藉 等其
27、 他养 老服务。9 服务实 施流 程 9.1 服务流 程 养老机 构医 养融 合具 体服 务流程 包括 服务 接待,老 人能力 评估,制定 医养 融 合服务 计划,签订 服务协议,提供 医养 融合 服务 及评估 与改 进。具体 医养 融合服 务流 程见 附录A。9.2 服务接 待 9.2.1 养老机 构应 公开 与医 养融 合服务 相关 的信 息,公开 的形式 应便 于老 人和 相关 人员查 询和 获得。信息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执 业证 照;地 理位 置;床 位信 息;基 本设 施设 备概 况;入 住条 件;服 务项 目与 内容;收 费方 式与 标准;服 务流 程;服 务投 诉途 径。9
28、.2.2 接受客 户的 咨询 及预 订信 息:了 解老 人的 相关 基本 需求;记 录服 务对 象基 本情 况及服 务需 求;介 绍医 养融 合能 够提 供的服 务内 容;收到客 户的 服务 需求 信息 时,做 好记 录,并及 时给 予反馈。9.3 能力评 估 应按MZ/T039 规定 对入住 老 人及时 进行肌 力、平 衡能 力和生 活自理 能力等 评估,确定 护理等 级,并根据老 人康 复的 情况 适时 调整护 理级 别。9.4 护理级 别划 分 医养融合 护 理服 务包 括老 人疾病 护理 和生 活照 料护 理两个 方面,具 体为:a)老人疾 病护 理应 分为 一级、二级、三 级医 疗护
29、 理。b)老人生 活照 料护 理应 分为 自理、特护。9.5 签订服 务协 议 DB51/T 2936 2022 7 根据服 务计 划拟 定服 务协 议并签 订,服务 协议 主要 条款包 括但 不限 于:养 老机 构名 称、住所、法定 代表 人或 主要 负责 人、联 系方 式;入 住老 人及 其代 理人 和主要 联系 人的 姓名、住 址、身 份证 明、联系 方式;当 事人 的权 利和 义务;服 务内 容和 服务 方式;服 务期 限和 地点;协 议变 更、解除 与终 止的条 件;违 约责 任;意 外伤 害责 任认 定和 争议解 决方 式;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的其 他内容。9.6 建立个 人健
30、康档 案 将服务 过程 中形 成的 文件、记录、协 议、合同 等及 时汇总、分 类和 归档,为 入住老 人建 立个 人健 康档案。档案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入 住申 请;老 年人 病历 档案(含 病史、过敏 史、家族 病史、体格 检查 报告 等);医 养融 合分 级护 理服 务计划 表;提 供的 各项 医疗 和养 老护理 服务 记录;日常进 行的 健康 体检、诊 疗、康 复、保健 等原 始记 录;阶 段性 老年 人健 康评 估报告;医 养融 合服 务协 议。9.7 提供医 养融 合服 务 9.7.1 根据计 划书 内容,由 各专 业人员 为入 住老 人提 供医 养融合 服务。9.7.2 及
31、时跟 进服 务进 展情 况并 记录入 档。9.7.3 服务过 程中 根据 老人 现状 变化和 实现 需求,适 当调 整或变 更服 务计 划。9.7.4 服务期 满或 因其 他原 因结 束服务 时,医护 人员 做好 服务终 结记 录,应征 求客 户意见,确 定老 人是否需 要继 续提 供服 务,或安排 好转 诊工 作交 接,或终止 服务。10 服务评 估和 改进 10.1 服务质 量评 估 10.1.1 养老机 构应 定期 对自 身医 养融合 服务 能力、服 务专 业性和 服务 成效 进行 自评。10.1.2 养老机 构应 成立 评估 工作 小组,对合 作医 疗机 构每 年进行 一次 监督 评价
32、,通 过定期 审查 相关 资料、现 场评 审、对全 年就 医老人 进 行 谈话 了解、老 人及其 家属 满意 度调 查、统计医 疗纠 纷和 医疗 事 故 情况 等方 式,对 合 作医 疗机 构的服 务能 力、服务 态度、服务 及时 性、服务 有效 性四个 方面 进行 评价。10.1.3 为确保 评估 的专 业性 和客 观性,适当 时机 可委 托社 会第三 方评 估机 构负 责评 估工作;10.1.4 接受民 政、卫生 计生 等上 级管理 部门 开展 的直 接评 估和监 管。10.2 评估结 果及 改进 10.2.1 评估工 作小 组提 出评 价意 见,形 成评 估报 告,并进 行公示。针 对合
33、 作医 疗机 构进行 的评 价,结果应反 馈到 合作 医疗 机构 管理层,必 要时 报市 民政 和卫生 计生 部门。DB51/T 2936 2022 8 10.2.2 养老机 构及 合作 医院 根据 服务质 量自 我评 估、监督 评价及 上级 部门 监管 等开 展服务 改进:a)对出现 的不 合格 服务 进行 纠正,消除 或降 低不 合格 服务给 老人 造成 的不 良影 响;b)分析产 生不 合格 服务 的原 因,制 定整 改措 施,并跟 踪整改 措施 的落 实情 况。DB51/T 2936 2022 9 A A 附 录 A(规范 性)医养融 合服 务流 程 医养融 合服 务流 程 见 图A.
34、1 图A.1 医养融 合服 务流 程 服务期满 服务接待 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对象定级)划分护理级别,制定医养融合服务计划 签订服务协议 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提供医养融合服务 转诊工作交接 继续提供服务 终止服务 服务评估与改进 DB51/T 2936 2022 10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执 业医师 法(第九 届全 国 人大常 委会 第三 次会 议通 过)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理 法(第十 二届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修正)3 医疗 机构 管理 条例(国务 院令 1994 149 号)4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例(国务 院令 2002 351 号)5
35、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应急条 例(国务 院令 2003376 号)6 医疗 废物 管理 条例(国务 院令 2003 380 号)7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理 法实 施条 例(国 务院令 2002 360 号)8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护 士管理 条例(国 务院 令 2008 517 号)9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传 染病防 治法 实施 办法(卫生部 令1991 17 号)10 医药 卫生 档案 管理 暂行办 法(卫生 部令 199110号)11 医疗 机构 管理 条例 实施细 则(卫生 部令 199435号)12 关于 推进 医疗 卫生 与养老 服务 相结 合指 导意 见的通 知(国办 发2015 84 号)13 关 于做 好医 养结 合 服务机 构许 可工 作的 通知(民 发2016 52 号)14 关 于 养 老 机 构 内 部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取 消 行 政 审 批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国卫办医发2017 38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