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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1271-2022 家庭集体宴席餐饮服务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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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1271-2022 家庭集体宴席餐饮服务管理规范.pdf

    1、I C S 6 7.0 4 0C C S X 0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2 7 1 2 0 2 2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规 范2 0 2 2-0 7-1 5 发 布 2 0 2 2-1 0-1 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2 7 1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2、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烹 饪 协 会、重 庆 市 永 川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市 大 足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重 庆 功 佳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顺 海、廖 清 鉴、彭 渝 丽、肖 建 敏、李 昂、刁 雪 洋、万 科、王 莉、李 华、贺 凤其、黄 剑 斌、刘 功 雨。D B 5 0/T 1

    3、 2 7 1 2 0 2 21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餐 饮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登 记 备 案、服 务 策 划、加 工 制 作 场所、设 施 设 备、人 员、原 料 控 制、加 工 制 作、应 急 处 置、其 他 要 求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餐 饮 服 务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4、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1 0 4 5 7 食 品 用 塑 料 自 粘 保 鲜 膜 质 量 通 则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家 庭 集

    5、体 宴 席 f a m i l y c o l l e c t i v e d i n n e r一 户 或 者 多 户 家 庭 在 租(借)用 或 自 有 的 场 所 举 办 的 宴 请 亲 朋 好 友 的 非 营 利 性 集 体 聚 餐 活 动。3.2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餐 饮 服 务 c a t e r i n g s e r v i c e o f t h e f a m i l y c o l l e c t i v e d i n n e r一 户 或 者 多 户 家 庭 委 托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3.4),在 本 市 非 餐 饮 经 营 场 所 举 办 宴

    6、请 亲 朋 好 友 的非 营 利 性 集 体 聚 餐 活 动。3.3家 庭 集 体 宴 席 举 办 者 o r g a n i z e r o f t h e f a m i l y c o l l e c t i v e d i n n e r在 租(借)用 或 自 有 的 场 所 内,组 织 亲 朋 好 友 参 加 婚、丧、寿 宴 等 家 庭 集 体 宴 席(3.1)的 发 起 者。3.4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m a n a g e r o f t h e f a m i l y c o l l e c t i v e d i n n e r应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举 办

    7、 者(3.3)要 求,为 其 提 供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制 作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或 个 人。不 包 括 上 门 帮 厨(仅 提 供 食 品 加 工 劳 务)的 行 为 人。D B 5 0/T 1 2 7 1 2 0 2 223.5加 工 制 作 场 所 p r o c e s s i n g a n d p r o d u c t i o n p l a c e与 家 庭 集 体 宴 席(3.1)制 作 供 应 直 接 或 间 接 相 关 的 场 所,包 括 食 品 的 贮 存、清 洗、切 配、烹 饪、备 菜 和 餐 用 具 的 清 洗 消 毒 保 洁、就 餐 场

    8、 所 等 区 域。4 基 本 要 求4.1 坚 持 食 品 安 全 第 一、谁 举 办 谁 负 责、谁 承 办 谁 担 责、政 府 督 促 指 导、风 险 群 防 群 控 的 原 则。4.2 从 事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餐 饮 服 务 宜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4.3 出 现 传 染 病 暴 发、流 行 时,举 办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应 遵 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等 相 关 规 定,采 取 限制 或 停 止 举 办 等 紧 急 措 施。5 登 记 备 案5.1 备 案 原 则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应 备 案;按“一

    9、 户 一 卡”的 要 求,备 案 卡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通 用。5.2 备 案 时 限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从 事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服 务 经 营 活 动,应 当 自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向 经 常居 住 所 在 地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备 案,备 案 有 效 期 三 年。5.3 备 案 资 料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进 行 备 案 时,应 提 交 重 庆 市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服 务 活 动 经 营 者 备 案 表、备 案 人 身 份证 明 材 料(无 法 在 线 获 取 时 提 供)等 材 料,签 订

    10、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6 服 务 策 划6.1 报 告6.1.1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承 接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时,应 主 动 向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举 办 者 出 示 有 效 备 案 卡。6.1.2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应 与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举 办 者 签 订 重 庆 市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制 作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责任 书,明 确 双 方 食 品 安 全 责 任。6.1.3 承 接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服 务 的,应 在 举 办 前 向 宴 席 举 办 地 村 社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报 告;承 接 1

    11、0 0 人 及以 上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的,还 要 同 时 向 乡 镇(街 道)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报 告,鼓 励 使 用“重 庆 阳 光 食 品”应 用程 序 宴 席 上 报 功 能 报 告。6.2 菜 单 制 作6.2.1 确 定 举 办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的 类 型、日 期、餐 次、就 餐 人 数 等;了 解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举 办 者 特 殊 要 求。6.2.2 菜 单 制 订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食 品 原 料 的 季 节 性 和 安 全 性,倡 导 文 明 节 俭,做 到 适 量、适 度;不 得加 工 制 作 以 下 食 品:野 生 动 物 及

    12、其 制 品 和 长 江 流 域 非 法 捕 捞 渔 获 物;生 吃 水 产 品、裱 花 蛋 糕、野 生 蘑 菇、自 酿 自 配 酒 等 高 风 险 食 品。D B 5 0/T 1 2 7 1 2 0 2 236.2.3 不 得 采 购、贮 存、使 用 亚 硝 酸 盐(包 括 亚 硝 酸 钠、亚 硝 酸 钾 等)。7 加 工 制 作 场 所7.1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烹 饪 加 工、食 品 贮 存 和 就 餐 场 所 应 远 离 禽 畜 圈 舍、开 放 式 厕 所、垃 圾 堆、沼 气 池 及其 它 有 毒 有 害 污 染 源 2 5 m 以 上。无 法 远 离 的,应 采 取 有 效 隔 离

    13、 措 施。7.2 应 进 行 事 先 清 扫,消 除 老 鼠、蟑 螂、蚊 蝇 及 其 孳 生 条 件,区 域 内 无 老 鼠、蟑 螂、蚊 蝇 等 病 媒 生 物出 现;保 持 场 所 环 境 清 洁、卫 生。7.3 应 按 食 品 及 原 料 存 放、清 洗 切 配、烹 饪 操 作、凉 菜 制 作、餐 饮 具 清 洗 消 毒 等 流 程 进 行 分 区。采 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 原 料、成 品、使 用 后 的 餐 饮 用 具 等 交 叉 污 染。7.4 加 强 农 药、鼠 药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及 醇 基 燃 料 的 管 理,不 在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及 就 餐 场 所 存

    14、 放 有 毒 有 害物 质。8 设 施 设 备8.1 加 工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要 求。燃 料 宜 采 用 天 然 气、液 化 石 油 气、电 等 清 洁 能 源。若 使 用 醇 基 燃料 时,应 采 取 有 效 管 理 措 施,防 止 污 染 食 品 或 误 饮。8.2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动 物 性 食 品、植 物 性 食 品、水 产 品 专 用 清 洗 盆、盛 放 容 器 并 标 识 明 显,确 保 家 庭集 体 宴 席 加 工 制 作 时 能 够 分 类 使 用。8.3 配 备 足 够 的 砧 板、刀 具 等 工 用 具,并 标 识 明 显,分 类 使

    15、 用,易 于 区 分。凉 菜 加 工 制 作 应 备 有 专 用工 用 具 并 标 识 明 显,不 得 混 用。8.4 配 备 洗 手 消 毒 设 施,准 备 专 用 洗 手 盆、肥 皂、消 毒 液、专 用 干 净 毛 巾。8.5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加 工、贮 存、清 洗 消 毒 和 冷 藏 冷 冻 等 设 施 设 备。8.6 配 备 防 尘、防 蝇 设 施 和 足 够 数 量 的 保 鲜 膜,保 鲜 膜 应 符 合 G B/T 1 0 4 5 7 的 规 定。8.7 餐 饮 用 具 和 盛 装 熟 食 品 的 容 器 经 清 洗、消 毒 后 方 可 使 用,应 符 合 G B 1

    16、4 9 3 4 的 规 定。9 人 员9.1 承 担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食 物 加 工 制 作 的 厨 师 及 直 接 接 触 入 口 食 品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并进 行 岗 前 培 训。每 日 上 岗 前,应 晨 检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9.2 以 下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制 作:被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 列 入 食 品 行 业 禁 止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的 人 员;患 有 霍 乱、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伤 寒 和 副 伤 寒、病 毒 性 肝 炎(甲 型、戊 型)、活 动 性 肺 结

    17、核、化 脓 性 或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员;患 有 可 能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呕 吐、腹 泻、发 热、手 部 感 染 化 脓、呼 吸 道 感 染 等 症 状 的 人 员。9.3 承 担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食 物 加 工 制 作 的 厨 师 及 直 接 接 触 入 口 食 品 相 关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不在 食 物 加 工 制 作 场 所 吸 烟、饮 食 或 从 事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的 行 为。9.4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熟 食 改 刀、拌 料、装 盘

    18、 等)时,应 洗 手 消 毒,宜 使 用 符 合 食 品安 全 要 求 的 一 次 性 手 套。1 0 原 料 控 制1 0.1 食 品 原 料 采 购D B 5 0/T 1 2 7 1 2 0 2 241 0.1.1 食 品 原 料 应 在 证 照 齐 全、有 效、具 有 相 应 供 货 资 质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购。1 0.1.2 索 取 并 保 留 有 供 货 方 公 章(或 签 字)的 购 物 凭 证,如 发 票、收 据、送 货 单、电 子 小 票 等。购 物凭 证 应 当 包 括 供 货 方 名 称、产 品 名 称、产 品 数 量、送 货 或 购 买 日 期 等

    19、 内 容;必 要 时,索 取 并 查 验 食 品 原料 的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或 者 由 供 货 商 签 字(盖 章)的 检 验 报 告 复 印 件。1 0.1.3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不 采 购、使 用 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秽 不 洁、混 有 异 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异 常 的 食 品;不 采 购、使 用 病 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畜、兽 和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不 采 购、使 用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20、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原料;不 宜 采 购 高 风 险 食 品 原 料,如 青 鲇 鱼 等 青 皮 红 肉 鱼 类、鲜 黄 花 菜、四 季 豆、扁 豆 等。1 0.1.4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新 鲜,不 宜 采 购 临 期 食 品,活 虾、活 蟹 等 食 品 原 料 应 分 餐 采 购。1 0.1.5 采 购 生 鲜 肉 品 应 有 固 有 的 形 状,不 宜 采 购 已 经 加 工 毁 形 的 肉 制 品,如 肉 末。1 0.1.6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使 用 的 调 味 品 应 新 进

    21、新 购,不 得 使 用 已 开 封 调 味 品。1 0.2 食 品 原 料 验 收家 庭 集 体 宴 席 经 营 者 应 查 验 食 物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的 感 官 性 状,查 验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生 产 日 期、保质 期 等 标 识 标 签,查 验 各 类 食 品 原 料 索 证 索 票 和 检 疫 检 验 合 格 证 明(或 报 告);对 感 官 性 状 异 常、过 期食 品 原 料 和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拒 绝 收 货。1 0.3 食 品 原 料 贮 存1 0.3.1 食 品 原 料 按 照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22、 分 类,离 地 离 墙 分 开 存 放,荤 素、生 熟 不 得 混 放。1 0.3.2 采 购 的 畜 禽 肉、水 产 品 及 其 半 成 品 等 易 腐 败 变 质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采 用 冷 藏、冷 冻 或 其 他 保 鲜 措 施及 时 进 行 贮 存。1 1 加 工 制 作1 1.1 清 洗 切 配1 1.1.1 动 物 性 食 品、植 物 性 食 品、水 产 品 应 分 类 清 洗,冷 冻 食 品 原 料 应 充 分 解 冻。1 1.1.2 清 洗 植 物 性 食 品 原 料 时,应 使 用 水 洗、浸 泡、开 水 焯 等 方 式 去 除 农 药 残 留 和 杂 质。1 1.

    23、1.3 在 清 洗 过 程 中,应 对 食 品 原 料 进 行 再 次 查 验,发 现 腐 烂、霉 变、生 虫、有 毒 有 害、病 死 禽 畜 肉及 水 产 品 类、超 过 保 质 期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原 料,不 得 使 用。1 1.1.4 洗 好 的 食 品 原 料 及 盛 放 的 容 器 不 得 直 接 放 于 地 面,可 采 用 简 易 备 餐 板、货 架 等,将 盛 放 洗 净 食品 原 料 的 容 器 置 于 上 面,不 叠 放。1 1.1.5 食 品 原 料 分 切 时,应 按 照 动 物 性 食 品、植 物 性 食 品、水 产 品 分 类 使

    24、用 砧 板、刀 具、抹 布、容 器等。1 1.2 热 菜 加 工1 1.2.1 热 菜 加 工 区 域 内 的 生、熟 食 品 盛 放 容 器 分 类 摆 放,检 查 核 对 并 确 认 盛 放 熟 菜 容 器 的 清 洁 和 卫 生。1 1.2.2 加 工 热 菜 前,应 对 清 洗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半 成 品 进 行 再 次 感 官 性 状 检 查,对 调 味 品 的 保 质 期 和 质 量进 行 再 次 检 查,及 时 去 掉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原 辅 料。1 1.2.3 加 工 热 菜 应 烧 熟 煮 透,加 工 时 食 物 的 中 心 温 度 应 达 到 7 0 以 上

    25、。D B 5 0/T 1 2 7 1 2 0 2 251 1.2.4 分 菜 前 应 检 查、核 对 并 确 认 盛 放 热 菜 餐 盘 的 清 洁 和 卫 生。1 1.2.5 控 制 备 餐 时 间,不 得 超 过 2 h。1 1.2.6 烹 饪 好 的 热 菜 用 于 凉 菜 制 作 的,应 及 时 移 送 至 凉 菜 加 工 制 作 专 用 区 域 进 行 保 存。1 1.3 凉 菜 加 工1 1.3.1 凉 菜 的 砧 板、刀 具 及 容 器 应 专 用,在 加 工 凉 菜 前 后 应 对 砧 板、刀 具 及 容 器 进 行 清 洗 消 毒。1 1.3.2 操 作 凉 菜 前,应 检

    26、查、核 对 并 确 认 盛 放 凉 菜 餐 盘 的 清 洁 和 卫 生。1 1.3.3 凉 菜 应 当 餐 加 工、当 餐 食 用。1 1.3.4 购 买 的 熟 食 品 待 冷 透 后,装 入 清 洁、卫 生、密 闭 的 容 器 或 食 品 用 包 装 材 料 中 运 输,宜 在 2 h内 食 用。存 放 2 h 以 上 且 未 发 生 感 官 性 状 变 化 的,食 用 前 应 再 加 热 至 中 心 温 度 达 到 7 0 以 上。1 1.4 成 品 保 存加 工 好 的 食 物 应 妥 善 保 存,并 及 时 供 餐,做 好 防 蝇、防 尘、防 鼠、防 投 毒 等 安 全 措 施。1

    27、1.5 菜 品 留 样1 1.5.1 加 工 好 的 食 品,每 份 应 分 别 抽 取 不 少 于 1 2 5 g 进 行 留 样。1 1.5.2 留 样 食 品 按 品 种 分 别 盛 放 于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密 闭 容 器 内,并 贴 上 标 签,标 明 留 样 食 品 名 称、留 样时 间、留 样 人 员 等 信 息。1 1.5.3 留 样 贮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4 8 h。1 1.5.4 留 样 冰 箱 宜 单 独 设 置。无 法 单 独 设 置 的,可 与 其 他 食 品 分 隔 存 放,留 样 冰 箱 内 不 得 放 置 原 材 料、半 成 品。1 1.6 食

    28、品 再 加 热1 1.6.1 烹 饪 后 的 易 腐 食 品,在 冷 藏 温 度 以 上、6 0 以 下 存 放 2 h 以 上,未 发 生 感 官 性 状 变 化 的,食用 前 应 进 行 再 加 热。1 1.6.2 烹 饪 后 的 易 腐 食 品 再 加 热 时,应 当 将 食 品 的 中 心 温 度 迅 速 加 热 至 7 0 以 上。1 1.6.3 食 品 再 加 热 前,应 看 状 态、闻 气 味,判 断 无 异 常 后 彻 底 加 热 再 食 用,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不 得 食 用。1 1.7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1 1.7.1 餐 用 具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操

    29、 作 清 洗 消 毒 后 使 用。1 1.7.2 消 毒 方 式 可 采 用 化 学 消 毒 或 物 理 消 毒,如 下:采 用 化 学 消 毒 的,应 分 别 设 有 清 洗、消 毒 和 冲 洗 专 用 水 池,各 类 水 池 应 明 显 标 识 标 明 用 途,并定 期 清 洗;使 用 的 洗 涤 剂、消 毒 剂 应 对 人 体 安 全、无 害,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使 用 消 毒 剂 时 应按 照 消 毒 剂 产 品 说 明 书 标 明 的 要 求 配 制,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消 毒 剂 残 留;采 用 物 理 消 毒 的,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毒 设 备

    30、,定 期 检 查 消 毒 设 备 运 转 情 况,保 证 压 力、温 度 达 到相 关 要 求;采 用 煮 沸、蒸 汽 等 热 力 消 毒 方 式 的,应 加 热 到 1 0 0 并 保 持 1 0 m i n 以 上。1 1.7.3 消 毒 完 毕 的 餐 具 等 应 及 时 密 闭 保 洁,防 止 二 次 污 染。1 1.7.4 家 庭 集 体 宴 席 制 作 过 程 所 使 用 的 刀、砧 板 等 工 用 具 做 到 生 熟 分 开。餐 饮 用 具 和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品 的 工 具、容 器 应 清 洗、消 毒 后 方 可 使 用。1 2 应 急 处 置1 2.1 风 险 控

    31、制D B 5 0/T 1 2 7 1 2 0 2 261 2.1.1 发 现 可 能 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时,应 立 即 停 止 加 工,并 封 存 相 关 食 品。1 2.1.2 就 餐 人 员 已 经 食 用 可 能 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食 物,应 立 即 停 止 食 用,并 撤 回、封 存。1 2.2 事 故 处 置1 2.2.1 就 餐 后 身 体 不 适 者 应 立 即 送 医。1 2.2.2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村 社 委 员 会 及 食 品 安 全 监 管、卫 生 健 康 等 相 关 部 门,并 配 合 开 展 处 置 工 作,不 得散 布 不 实

    32、 信 息。1 2.2.3 保 护 现 场,主 动 封 存 可 疑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工 用 具、设 备 设 施 等。1 2.2.4 做 好 病 患 及 家 属 安 抚 工 作。1 3 其 他 要 求1 3.1 餐 饮 文 明1 3.1.1 厉 行 节 约、反 对 铺 张 浪 费。1 3.1.2 参 照 中 国 居 民 膳 食 指 南 合 理 配 餐、文 明 用 餐。1 3.2 餐 饮 废 弃 物 管 理餐 饮 废 弃 物 管 理 应 按 照 G B 3 1 6 5 4 执 行。D B 5 0/T 1 2 7 1 2 0 2 27参 考 文 献 1 中 国 营 养 学 会.中 国 居 民 膳 食 指 南(2 0 2 2)M.北 京: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2 0 2 2:3-1 7 8,3 3 5-3 4 4.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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