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6 5.0 2 0.3 0C C S B 4 3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2 1 2 2 0 2 2肉 兔 种 场 建 设 规 范2 0 2 2-0 3-2 5 发 布 2 0 2 2-0 7-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2 1 2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2、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农 业 农 村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畜 牧 技 术 推 广 总 站,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畜 牧 产 业 发 展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晶、谭 宏 伟、贺 德 华、陈 红 跃、王 永 康、景 开 旺、荆 战 星、谭 千 洪、朱燕、赖 鑫、廖 洪 荣。D B 5 0/T 1 2 1 2 2 0 2 21肉 兔 种 场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肉 兔 种 场 建 设 选 址 与 布 局、基 础 设 施
3、、设 备、建 筑、引 种、免 疫 防 疫、兔 场 管 理、废弃 物 处 理 与 利 用、养 殖 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存 栏 3 0 0 只 以 上 的 肉 兔 种 场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4、水 卫 生 标 准G B 5 0 0 5 2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N Y/T 4 7 3 绿 色 食 品 畜 禽 卫 生 防 疫 准 则N Y/T 2 7 7 4 种 兔 场 建 设 标 准D B 5 0/T 1 0 1 2 肉 兔 家 庭 农 场 养 殖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选 址 与 布 局应 符 合 N Y/T 2 7 7 4 的 要 求。5 基 础 设 施5.1 生 产 设 施应 配 有 种 公 兔 舍、种 母 兔 舍、后 备 种 兔 舍、幼 兔 舍、人 工 授 精 室、饲 料 储 存 室 等
5、。5.2 生 活 管 理 设 施应 建 有 宿 舍、办 公 楼、食 堂、监 控 室、变 配 电 室、消 防 设 施 等。5.3 防 疫 设 施应 建 有 人 员 消 毒 室、车 辆 消 毒 池、隔 离 兔 舍、病 死 兔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等。5.4 粪 污 处 理 设 施D B 5 0/T 1 2 1 2 2 0 2 22应 建 有 粪 便 发 酵、污 水 处 理 与 利 用 等 设 施。6 设 备应 配 备 喂 料、饮 水、清 粪、环 境 控 制 和 兔 笼 等 设 备。7 建 筑 要 求7.1 兔 舍应 符 合 N Y/T 2 7 7 4 的 要 求。7.2 给 水 和 排 水
6、7.2.1 肉 兔 种 场 用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7.2.2 生 活 及 管 理 等 建 筑 设 施 的 给 水 和 排 水 等 工 程 按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有 关 规 定 执 行。7.2.3 排 水 应 采 用 清 污 分 流 制,雨 水 采 用 明 沟 排 放,污 水 应 采 用 暗 管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7.3 通 风7.3.1 兔 舍 应 制 定 夏 季 降 温、冬 季 防 寒 通 风 的 措 施。7.3.2 兔 舍 宜 使 用 自 然 通 风 或 机 械 通 风。7.4 供 电7.4.1 应 设 有 变 配 电 室,
7、并 配 置 应 急 自 备 电 源。7.4.2 兔 舍 以 自 然 采 光 为 主、人 工 照 明 为 辅,有 条 件 的 可 实 行 全 封 闭 式 人 工 补 充 光 源;供 电 系 统 设 计应 符 合 G B 5 0 0 5 2 的 要 求。8 引 种 要 求8.1 应 从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域 且 具 有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的 肉 兔 种场 引 进。8.2 应 是 国 家 审 定 或 国 外 引 进 的 肉 兔 品 种 或 配 套 系。8.3 应 附 有 完 整 的 系 谱 资 料、种 畜 禽 合 格 证 及 动
8、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等 证 明 材 料。8.4 引 种 的 规 模 及 血 缘 宜 按 照 表 1 执 行。表 1 肉 兔 种 场 建 设 规 模 及 血 缘 要 求项目名称类型规模一 规模二 规模三 规模四种母兔,只 3 0 0 1 0 0 0 1 0 0 0 2 0 0 0 2 0 0 0 3 0 0 0 3 0 0 0 5 0 0 0种公兔,只 3 0 1 0 0 1 0 0 2 0 0 2 0 0 3 0 0 3 0 0 5 0 0后备母兔,只 2 5 0 5 0 0 5 0 0 1 0 0 0 1 0 0 0 1 5 0 0 1 5 0 0 2 5 0 0后备公兔,只 2 5
9、5 0 5 0 1 0 0 1 0 0 1 5 0 1 5 0 2 5 0公兔血缘,个 2 5 5 0 1 0 0 1 5 0D B 5 0/T 1 2 1 2 2 0 2 238.5 国 内 引 种,种 兔 到 场 后,应 隔 离 观 察 1 5 d 3 0 d,并 检 测 合 格。8.6 国 外 引 种,种 兔 到 场 后,应 隔 离 观 察 应 大 于 3 0 d,并 检 测 合 格。9 防 疫 要 求9.1 参 照 D B 5 0/T 1 0 1 2 中 的 种 兔 免 疫 程 序。9.2 应 符 合 N Y/T 4 7 3 的 相 关 要 求。1 0 兔 场 管 理1 0.1 应 配
10、 备 具 有 畜 牧 兽 医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技 术 人 员 2 名 以 上。1 0.2 兔 场 管 理 劳 动 定 额 宜 按 照 表 2 执 行。表 2 肉 兔 种 场 劳 动 定 额 及 生 产 消 耗 指 标项目名称类型规模一 规模二 规模三 规模四种母兔存栏数量,只 3 0 0 1 0 0 0 1 0 0 0 2 0 0 0 2 0 0 0 3 0 0 0 3 0 0 0 5 0 0 0劳动定员,人 5 8 8 1 2 1 2 1 6 1 6 2 0劳动生产率,只/人 6 0 8 0 8 0 1 0 0 1 0 0 1 2 0 1 2 0 1 5 0用水量,m3/只d 0.0 0 2 0.0 0 5用电量,k W h/只d 0.0 3 0.0 5全价颗粒饲料用量,k g/只d 0.1 5 0.81 1 废 弃 物 处 理 与 利 用应 符 合 D B 5 0/T 1 0 1 2 的 要 求。1 2 养 殖 档 案 管 理应 建 立 系 谱 档 案,做 好 肉 兔 种 兔 配 种、繁 殖、生 产 记 录 档 案,做 好 生 产、投 入 品 使 用、疫 病 防 治、种 兔 销 售 及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记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