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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5211-20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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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5211-20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pdf

    1、2前 言根 据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 0 2 1 年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制 修 订计 划 的 通 知(鲁 建 标 字 2 0 2 1 1 9 号)的 要 求,编 制 组 经 深 入 调 查 研 究,认 真 总 结 近 年 来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理 实 践 经 验,参 考 国 内 外 先 进 标 准,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的 主 要 内 容 是:1 总 则;2 术 语;3 基 本 规 定;4 机 构;5 文 件;6 人 员;7 工

    2、作 场 所 和 环 境 条 件;8 设 备 和 设 施;9 检 测 过 程;1 0 检 测 报 告 管 理;1 1 自 我 改 进;附 录 A 检 测 设 备 配 置 表;附 录 B 典 型 的 质 量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层 次 结 构。本 标 准 由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管 理,由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中 心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解 释。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请 反 馈 至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中 心(地 址:济 南 市 正 觉 寺 小 区 一 区 一号;邮 政 编

    3、码:2 5 0 0 1 1,电 话:0 5 3 1-5 1 7 6 5 3 1 2,邮 箱:s d z a z x 5 0 6 s h a n d o n g.c n)。主 编 单 位: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中 心参 编 单 位:济 南 市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中 心青 岛 市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中 心淄 博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监 督 站烟 台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监 督 站山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中 心 有 限 公 司山 东 鲁 科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责 任 公

    4、 司广 信 检 测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德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站主 要 起 草 人 员:张 爽 王 志 秦 国 栋 王 琮 韩 林 贤 董 京王 东 升 李 艳 芹 张 向 文 柴 子 栋 陈 昵 恪张 浚 泉 孙 晓 晶 李 为 浩 乔 媛 媛 庞 风 洁王 风 亮 徐 洪 伟主 要 审 查 人 员:王 德 东 张 省 祥 孙 波 谢 群 董 先 锐任 万 勇 王 亮 迟 飞 田 陆 飞3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 本 规 定.34 机 构.44.1 一 般 规 定.44.2 领 导 作 用.54.3 全 员 参 与.64.4 沟 通 服 务.6

    5、4.5 投 诉 处 理.74.6 诚 信 管 理.74.7 风 险 管 控.75 文 件.95.1 一 般 规 定.95.2 文 件 批 准 与 发 布.1 05.3 文 件 使 用 与 更 改.1 05.4 文 件 保 存 与 废 止.1 06 人 员.1 26.1 一 般 规 定.1 26.2 培 训 及 考 核.1 36.3 能 力 确 认 与 授 权.1 47 工 作 场 所 和 环 境 条 件.1 57.1 工 作 场 所.1 57.2 环 境 条 件.1 58 设 备 和 设 施.1 78.1 设 备 和 设 施 配 置.1 78.2 设 备 和 设 施 管 理.1 78.3 标

    6、准 物 质.1 89 检 测 过 程.2 09.1 检 测 委 托.2 09.2 检 测 样 品.2 09.3 检 测 准 备.2 19.4 检 测 试 验.2 19.5 原 始 记 录.2 39.6 检 测 报 告.2 41 0 检 测 报 告 管 理.2 61 0.1 一 般 规 定.2 61 0.2 检 测 报 告 发 放 与 存 档.2 61 0.3 检 测 报 告 更 改.2 61 0.4 检 测 档 案.2 71 1 自 我 改 进.2 81 1.1 质 量 控 制.2 81 1.2 不 符 合 和 纠 正 措 施.2 91 1.3 内 部 审 核.3 041 1.4 管 理 评

    7、审.3 11 1.5 持 续 改 进.3 2附 录 A 检 测 设 备 配 置 表.3 3附 录 B 典 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层 次 结 构.5 6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5 7引 用 标 准 名 录.5 8附:条 文 说 明.5 9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12 T e r m s.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34 T e s t i n g S e r v i c e.44.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8、t s.44.2 L e a d R o l e.54.3 T o t a l E m p l o y e e I n v o l v e m e n t.64.4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64.5 c o m p l a i n t h a n d i n g.74.6 I n t e g r i t y M a n a g e m e n t.74.7 R i s k M a n a g e m e n t.75 D o c u m e n t.95.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95

    9、.2 D o c u m e n t A p p r o v e a n d I s s u e.1 05.3 D o c u m e n t U s a g e a n d M o d i f i c a t i o n.1 05.4 D o c u m e n t S a v e a n d R e v o c a t i o n.1 06 P e r s o n n e l.1 26.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1 26.2 P e r s o n n e l T r a i n i n g A s s e s s m e n t.1

    10、36.3 V a l i d a t i o n a n d P e r m i s s i o n.1 47 W o r k i n g P l a c e a n d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n d i t i o n s.1 57.1 W o r k i n g P l a c e.1 57.2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n d i t i o n s.1 58 E q u i p m e n t a n d F a c i l i t y.1 758.1 E q u i p m e n t a n d F a c i

    11、 l i t y c o n f i g u r a t i o n.1 78.2 E q u i p m e n t M a i n t e n a n c e.1 78.3 E q u i p m e n t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C a l i b r a t i o n.1 89 T e s t i n g P r o c e s s.2 09.1 T e s t i n g C o m m i s s i o n.2 09.2 T e s t i n g S a m p l e.2 09.3 T e s t i n g P r e p a r a

    12、 t i o n.2 19.4 T e s t i n g O p e r a t i o n.2 19.5 O r i g i n a l R e c o r d.2 39.6 T e s t i n g R e p o r t.2 41 0 T e s t i n g R e p o r t s M a n a g e m e n t.2 61 0.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2 61 0.2 T e s t i n g R e p o r t s I s s u a n c e a n d S t o r a g e.2 61 0.3

    13、T e s t i n g R e p o r t s C h a n g e.2 61 0.4 T e s t i n g F i l e s.2 71 1 S e l f-i m p r o v e m e n t.2 81 1.1 Q u a l i t y C o n t r o l.2 81 1.2 N o n c o n f o r m i t y a n d C o r r e c t i v e A c t i o n.2 91 1.3 I n t e r n a l A u d i t.3 01 1.4 M a n a g e m e n t R e v i e w.3 11

    14、 1.5 C o n t i n u a l I m p r o v e m e n t.3 2A p p e n d i x A T e s t i n g E q u i p m e n t C o n f i g u r a t i o n T a b l e.3 3A p p e n d i x B T y p i c a l H i e r a r c h y o f Q u a l i t y M a n a g m e n t S y s t e m F i l e s.5 6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15、S t a n d a r d.5 7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5 8A d d i t i o n: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5 911 总 则1.0.1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保证 检 测 工 作 质 量,实 现 检 测 管 理 科 学 化、制 度 化、规 范 化,制 定 本标 准。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东 省 区 域 内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检

    16、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建 设、能 力 评 价 及 自 我 评 价。1.0.3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还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 和 山 东 省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22 术 语2.0.1 现 场 检 测 t e s t i n g a t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i t e检 测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对 工 程 项 目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的 检 测 活 动。2.0.2 样 品 s a m p l e由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或 者 由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标 准 规 定

    17、抽 取、加 工 制 备的,用 于 检 测 试 验,代 表 被 检 测 对 象 整 体 性 能 的 试 件。2.0.3 检 测 人 员 t e s t i n g p e r s o n n e l检 测 机 构 中 具 体 从 事 检 测 试 验 的 人 员。2.0.4 审 核 人 员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r检 测 机 构 中 对 检 测 过 程、数 据 和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校 核 的 人 员。2.0.5 报 告 批 准 人 r e p o r t a p p r o v e r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18、的 具 有 检 测 报 告 签 发资 格 的 人 员。2.0.6 最 高 管 理 者 t o p m a n a g e r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负 责 检 测 机 构 全 面 管理 的 人 员。2.0.7 检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t e s t i n g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s y s t e m检 测 机 构 利 用 计 算 机 技 术、网 络 通 信 技 术 等 信 息 化 手 段,对 工程 质 量 检 测 信 息 进 行 釆 集、处 理、存 储、传 输 的 管 理

    19、 系 统。2.0.8 供 方 s u p p l i e r为 检 测 机 构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组 织。2.0.9 自 我 改 进 s e l f-i m p r o v e m e n t检 测 机 构 主 动 开 展 的 提 高 检 测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持 续 性 活 动。33 基 本 规 定3.0.1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覆 盖 检 测 工 作 全 过 程、与 其 检 测 活 动 范 围 相 适应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应 有 效 实 施,并 持 续 改 进。3.0.2 检 测 机 构 建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20、系 应 形 成 文 件。3.0.3 检 测 机 构 开 展 检 测 活 动,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坚 持 诚 信守 法、客 观 独 立、公 平 公 正、真 实 准 确 的 原 则,恪 守 职 业 道 德,承担 社 会 责 任。3.0.4 检 测 机 构 必 须 具 备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的 技 术 能 力,有 检 测 资 质 规 定的 应 在 取 得 的 资 质 范 围 内 开 展 检 测 工 作。3.0.5 检 测 机 构 应 实 行 检 测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3.0.6 检 测 机 构 应 履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主 体 责 任,保 证 检 测

    21、 报 告 的 合 法性、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对 其 出 具 的 检 测 数 据 和 结 果 负 责,并 承 担 相应 法 律 责 任。3.0.7 检 测 机 构 应 采 用 检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并 建 立 保 证 检 测 数 据 正 确性、完 整 性、保 密 性 管 理 制 度。44 机 构4.1 一 般 规 定4.1.1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具 备 开 展 检 测 活 动 所 需 的 人员、设 备 设 施、工 作 场 所、支 持 服 务 等 条 件。4.1.2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及 相 应 职 责,形

    22、成 文 件 并 配 备 相应 资 源。4.1.3 检 测 机 构 应 制 定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并 确 保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目 标 在 本 机 构 人 员 中 得 到 理 解 和 执 行。检 测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质 量 方 针 进 行 评 价,对 质 量 目 标 应 进 行 考 核。4.1.4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诚 信 检 测 制 度,做 出 公 正 性 承 诺,不 受 来 自 内外 部 的 商 业、财 务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干 预,不 参 与 有 损 于 检 测 独 立 性 和诚 信 度 的 活 动。4.1.5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23、合 同 评 审 制 度。签 订 检 测 业 务 委 托 合 同 前,应当 从 资 质 范 围、人 员 能 力、工 作 量 等 方 面,评 估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合 同 签 订 后 如 需 修 改,应 重 新 进 行 合 同 评 审。4.1.6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供 方 评 价 制 度,明 确 对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服 务和 供 应 品 的 购 买、验 收、存 储 的 要 求,并 保 存 供 方 评 价 记 录。4.1.7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保 密 制 度,对 检 测 活 动 过 程 中 获 取 或 产 生 的 信息 承 担 管 理 责 任,履 行 保

    24、 密 义 务。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的 情 况 以 及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检 测 结 果 不 合 格 情 况,检 测 机 构 应 及 时 报告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4.1.8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检 测 方 法 控 制 管 理 制 度。必 要 时,应 制 定 作 业5指 导 书。4.1.9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环 境 保 护 制 度,确 保 检 测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对 环 境 有影 响 的 因 素 等 得 到 妥 善 处 理。4.1.1 0 检 测

    25、机 构 应 制 定 安 全 作 业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确 保 检 测 工 作、人 员、设 备、环 境 安 全。4.1.1 1 检 测 机 构 应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活 动 和 检 测 机 构 间 比 对,对 验 证 和比 对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评 价,不 断 提 高 检 测 技 术 能 力。4.1.1 2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记 录 管 理 制 度,确 保 记 录 的 标 识、贮 存、保护、检 索、保 留 和 处 置 符 合 要 求。4.2 领 导 作 用4.2.1 检 测 机 构 最 高 管 理 者 是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主 要 责 任 者,负

    26、责 确 定 检 测 机 构 宗 旨、方 针、政 策,批 准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4.2.2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履 行 其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领 导 作 用 和 承 诺,并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1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性 负 责;2 确 保 制 定 的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与 机 构 相 适 应;3 对 机 构 公 正 性 做 出 承 诺;4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覆 盖 检 测 全 过 程;5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运 行 的 各 种 资 源;6 促 进 使 用 过 程 方 法 和 基

    27、 于 风 险 的 思 维;7 确 保 有 效 的 全 员 参 与 及 沟 通 机 制;8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实 现 其 预 期 效 果;9 推 动 持 续 改 进。64.2.3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层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统 一 的 宗 旨 和 方 向,创 造全 员 积 极 参 与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的 条 件。4.3 全 员 参 与4.3.1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应 覆 盖 从 事 与 检 测 质 量 相 关 工 作 的 全 部人 员。4.3.2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与 检 测 质 量 相 关 工 作 的 全 部 人 员 经

    28、 过 质 量 管 理体 系 标 准 知 识 培 训,了 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明 确 职 责 权 限。4.3.3 从 事 与 检 测 质 量 相 关 工 作 的 全 部 人 员 应 自 觉 学 习、遵 守、执 行管 理 体 系 要 求,积 极 参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实 施、保 持 和 改 进。4.4 沟 通 服 务4.4.1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沟 通 制 度。4.4.2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责 任 部 门,在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评 估、合 同评 审、样 品 流 转、风 险 管 控 等 方 面

    29、 有 效 沟 通,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有 效 性。4.4.3 检 测 机 构 应 主 动 公 布 电 话、网 络 等 沟 通 方 式,在 招 标 投 标、接受 委 托、报 告 发 放、支 持 服 务 等 方 面 保 持 与 委 托 方 及 供 方 沟 通。4.4.4 检 测 机 构 应 进 行 委 托 方 满 意 度 调 查,及 时 了 解、评 价 分 析 委 托方 的 需 求,主 动 为 委 托 方 服 务。4.4.5 当 需 要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时,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人 员 应 及 时 予 以解 释 和 说 明。4.5 投 诉 处 理74.5.1 检

    30、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制 度,明 确 投 诉 接 收、确 认、调 查、处 理、反 馈、跟 踪 的 过 程。必 要 时,启 动 相 应 纠 正 措 施。4.5.2 检 测 机 构 应 设 立 多 种 受 理 投 诉 方 式,如 现 场、书 面/信 函、电话、网 络 等。4.5.3 当 投 诉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时,检 测 机 构 应 予 以 说 明,并 拒 绝 投 诉 方 不 合 理 要 求。4.6 诚 信 管 理4.6.1 诚 实 守 信 是 检 测 机 构 的 基 本 要 求,检 测 机 构 应 将 诚 信 管 理 贯 穿于 质 量 管 理

    31、全 过 程。4.6.2 检 测 机 构 应 开 展 诚 信 自 我 评 价,也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评 价,以满 足 法 律、技 术、管 理、责 任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4.6.3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人 员 开 展 法 律 法 规、职 业 道 德、诚 信 检 测 等 方 面的 教 育 培 训,强 化 人 员 法 律 意 识、质 量 意 识、诚 信 意 识,提 升 职 业道 德 修 养。4.6.4 检 测 机 构 应 在 内 部 审 核 和 管 理 评 审 时 关 注 诚 信 评 价,包 括 在 从业 活 动 中 承 诺 与 行 为 的 一 致 性。4.7 风 险 管

    32、控4.7.1 检 测 机 构 应 以 基 于 风 险 的 思 维,运 用 过 程 方 法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机制,开 展 检 测 活 动 风 险 识 别、风 险 评 估、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效 果评 价。4.7.2 检 测 机 构 应 识 别 其 承 担 的 检 测 活 动 主 体 责 任,增 强 法 律 意 识、8质 量 意 识,策 划 应 对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措 施,确 保 在 招 标 投 标、业 务 委托、检 测 试 验、出 具 检 测 报 告 等 方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规 定。4.7.3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识 别 出

    33、 现 公 正 性 风 险 的 长 效 机 制,应 能 减 少 或消 除 该 风 险。4.7.4 检 测 机 构 应 考 虑 检 测 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机 遇,实 现 质 量 管 理 体系 的 改 进。95 文 件5.1 一 般 规 定5.1.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包 括 内 部 文 件 和 外 部 文 件。内 部 文 件 通 常 包括 检 测 机 构 发 布 的 质 量 手 册、质 量 管 理 制 度、作 业 指 导 书、工 作 计划、表 格、检 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模 板 等 检 测 工 作 用 文 件。外 部 文 件包 括 与 检 测 工 作 有 关

    34、 的 法 律 法 规、技 术 标 准 以 及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发 布的 政 策 文 件 等。检 测 机 构 可 按 照 附 录 B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层 次。5.1.2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文 件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文 件 标 识、编 制、审 核、批 准、发 布、使 用、保 存、更 改、废 止、销 毁 等 要 求。5.1.3 内 部 文 件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所 使 用 的 符号、代 号 应 统 一。5.1.4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对 检 测 工 作 质 量 有 关 的 所 有 作 业 场 所

    35、 都 能 得 到相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版 本。5.1.5 技 术 标 准 管 理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1 识 别 和 确 认 技 术 标 准,确 保 检 测 机 构 具 有 开 展 检 测 试 验 所 需的 技 术 标 准。2 新 引 入 或 技 术 标 准 变 更 时,应 从 环 境 条 件、人 员 能 力、检 测设 备 等 进 行 验 证,确 保 正 确 使 用 技 术 标 准。3 定 期 核 查 技 术 标 准 有 效 性,确 保 技 术 标 准 及 时 更 新,使 用 现行 有 效 版 本。5.1.6 电 子 文 件 管 理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1 设 置

    36、 电 子 文 件 发 布、读 取、备 份、更 改、作 废、回 收 等 权 限,1 0保 证 电 子 文 件 的 真 实 性、有 效 性、完 整 性、安 全 性。2 应 有 措 施 确 保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可 供 随 时 调 取 查 用,并 保 证 电 子文 件 内 容 完 整。5.1.7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专 门 部 门 或 人 员 定 期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有效 性 进 行 审 查,必 要 时 进 行 更 新。5.2 文 件 批 准 与 发 布5.2.1 检 测 机 构 内 部 文 件 发 布 前 应 得 到 审 核 和 批 准。5.2.2 技 术 管

    37、 理 文 件 应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最 高 管 理 者 批 准。质 量 管 理 体系 文 件 应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或 最 高 管 理 者 批 准。5.2.3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发 放 台 账,明 确 文 件 发 放 范 围,具 有 可 追 溯 性。5.3 文 件 使 用 与 更 改5.3.1 文 件 应 保 持 清 晰、完 整,不 得 随 意 涂 改。5.3.2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措 施 保 证 文 件 在 使 用 中 有 效 受 控,防 止 失 效 或 作废 文 件 误 用。5.3.3 文 件 可 承 载 在 不 同 载 体 上,检 测 机 构 应 对 文

    38、件 载 体 进 行 有 效 管 控。5.3.4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文 件 更 改 方 式、权 限 和 途 径。5.3.5 文 件 更 改 后,应 重 新 审 核、批 准,发 布 执 行。5.4 文 件 保 存 与 废 止5.4.1 文 件 应 得 到 妥 善 保 护,防 止 泄 密 及 缺 失。5.4.2 文 件 归 档 应 有 专 人 负 责,存 放 文 件 的 档 案 柜、房 间 应 符 合 有 关规 定。1 15.4.3 文 件 废 止 应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 后 实 施,并 应 及 时 回 收 废 止文 件。5.4.4 废 止 文 件 应 进 行 作 废

    39、处 置,需 要 销 毁 时,应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后 进 行 销 毁;需 要 存 档 保 留 的,应 做 好 标 识,防 止 误 用。1 26 人 员6.1 一 般 规 定6.1.1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备 满 足 所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要 求 的 人 员。6.1.2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人 员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从 事 与 检 测 工 作 质 量 相 关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要 求,确 保 其 人 员 不 受 任 何 内 部 和 外 部 影 响。6.1.3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保 证 人 员 能 够 得 到 相 关 培 训 与 考 核,确

    40、 保 人 员 及时 更 新 知 识,按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6.1.4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工 程 类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相 应 的 检测 知 识 及 5 年 以 上 检 测 工 作 经 历,熟 悉 本 单 位 检 测 业 务,负 责 检 测机 构 的 技 术 管 理 工 作。6.1.5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3 年 以 上 质 量 管理 相 关 工 作 经 历,掌 握 基 本 检 测 知 识,准 确 理 解 和 掌 握 质 量 管 理 体系 标 准,熟 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41、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实 施、保 持 和 持 续 改 进。6.1.6 报 告 批 准 人 应 具 有 工 程 类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5 年 以 上检 测 或 审 核 工 作 经 历,掌 握 签 发 报 告 相 关 领 域 的 检 测 知 识,应 确 保检 测 报 告 的 正 确 性、完 整 性、有 效 性。6.1.7 检 测 报 告 审 核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检 测 领 域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和 检测 业 务 知 识,具 有 对 检 测 过 程 进 行 见 证、对 检 测 报 告 方 法、数 据、结 论 等 进 行 审 核

    42、 以 及 正 确 判 断 检 测 数 据 和 结 论 合 理 性 的 能 力,应 确保 检 测 报 告 的 符 合 性、规 范 性、准 确 性。6.1.8 检 测 人 员 应 掌 握 检 测 岗 位 专 业 知 识,熟 悉 相 关 的 标 准、操 作 规程,具 有 按 照 标 准、规 程 规 定 的 程 序、方 法 完 成 检 测 试 验 的 能 力,1 3能 评 估、分 析 及 正 确 处 理 影 响 检 测 数 据 准 确 性 的 各 种 不 利 因 素,应确 保 检 测 数 据 及 结 果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有 效 性。6.1.9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人 员 应 具

    43、 有 工 程 类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5 年 以 上 检 测 或 审 核 工 作 经 历,掌 握 所 授 权 领 域 的 检 测 知 识,具 有良 好 的 沟 通 交 流 能 力。6.1.1 0 业 务 受 理 人 员、抽 样 人 员、样 品 管 理 人 员 应 掌 握 见 证 取 样 制度 和 相 关 标 准、规 定 要 求。6.1.1 1 检 测 机 构 应 由 熟 悉 检 测 目 的、程 序、方 法 和 结 果 评 价 的 监 督 人员 对 检 测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监 督。监 督 员 应 具 有 相 关 检 测 领 域 3 年 以 上工 作 经 历。6.1

    44、.1 2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留 人 员 培 训 考 核、能 力 确 认 及 授 权、监 督 的 有关 记 录。6.1.1 3 检 测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行 为:1 不 按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检 测;2 超 授 权 范 围 开 展 检 测;3 调 换 检 测 样 品 或 者 改 变 样 品 原 有 状 态 进 行 检 测;4 未 经 检 测 试 验 直 接 出 具 检 测 报 告;5 仅 完 成 部 分 参 数 试 验,出 具 全 部 参 数 的 检 测 报 告;6 伪 造 他 人 或 允 许 他 人 伪 造 自 己 在 检 测 报 告

    45、上 签 名;7 允 许 他 人 代 替 自 己 登 陆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集 数 据;8 篡 改 编 造 检 测 数 据 及 结 果;9 同 时 在 两 家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从 业。6.2 培 训 及 考 核1 46.2.1 检 测 机 构 应 制 定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的 人 员 培 训 及 考 核 计 划,明 确 人 员 培 训 目 标 及 需 求,培 训 计 划 应 与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测 业 务 相 适应。6.2.2 检 测 人 员、审 核 人 员 考 核 包 括 书 面 考 核 和 操 作 技 能 考 核,应 确保 人 员 技 术 能

    46、力 胜 任 本 岗 位 工 作。6.2.3 新 上 岗 和 转 换 岗 位 的 人 员,上 岗 前 应 经 过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和 考 核。6.2.4 引 入 新 标 准 或 更 新 标 准、启 用 新 设 备 前,应 对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有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6.2.5 培 训 完 成 后 应 对 培 训 有 效 性 做 出 评 价。6.3 能 力 确 认 及 授 权6.3.1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教 育、培 训、考 核、经 验 经 历、技 能 等 情 况,对 人 员 进 行 能 力 确 认。6.3.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标

    47、准 规 定 需 具 有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证书 的,应 取 得 相 关 资 格 证 书。6.3.3 人 员 能 力 确 认 及 授 权,应 形 成 文 件,明 确 人 员 的 权 利 与 责 任。一 个 检 测 项 目 应 有 不 少 于 2 名 具 备 检 测 能 力 并 经 授 权 的 检 测 人 员。6.3.4 换 岗 人 员、新 项 目 检 测 人 员 等 应 重 新 进 行 能 力 确 认。6.3.5 检 测 机 构 应 至 少 对 以 下 人 员 进 行 能 力 确 认 并 授 权:抽 样 人 员、设 备 操 作 人 员、检 测 人 员、审 核 人 员、报 告 批 准 人 员

    48、、提 出 意 见 和解 释 的 人 员、内 审 员、监 督 员。6.3.6 人 员 能 力 确 认 与 授 权 应 实 行 动 态 管 理。1 57 工 作 场 所 和 环 境 条 件7.1 工 作 场 所7.1.1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有 开 展 检 测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工 作 场 所,其 从 事 检 测活 动 的 场 所 应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7.1.2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工 作 场 所 管 理 制 度,工 作 场 所 功 能 区 划 分 清 晰,布 局 合 理,满 足 检 测 设 备 布 局 及 检 测 流 程 合 理 的

    49、要 求。7.1.3 相 互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相 邻 区 域 应 有 效 隔 离,并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干扰 或 者 交 叉 污 染。7.1.4 工 作 场 所 应 有 明 显 标 识,对 安 全 防 护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区 域 应 有警 示 及 防 护 措 施。7.1.5 检 测 机 构 应 设 置 现 场 检 测 设 备 的 存 放 场 所。7.1.6 检 测 场 所 应 合 理 存 放 有 关 物 品,应 有 措 施 保 证 化 学 危 险 品、有毒 物 品、易 制 毒 物 品、易 燃 易 爆 品 等 物 品 安 全 存 放;与 检 测 无 关 的物 品 不

    50、得 进 入 检 测 场 所。7.1.7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检 测 区 域 予 以 限 制,确 保 不 对 检测 质 量 产 生 不 利 影 响,保 护 委 托 方 和 检 测 机 构 的 机 密 及 所 有 权,保证 进 入 相 关 区 域 的 人 员 安 全。7.2 环 境 条 件7.2.1 检 测 机 构 应 识 别 检 测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环 境 条 件,形 成 必 要 的 文 件,确 保 环 境 条 件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7.2.2 对 环 境 条 件 有 要 求 的 检 测 活 动,检 测 机 构 应 控 制、监 测 和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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