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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5178-2021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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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5178-2021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1、前 言为 增 强 地 震、洪 涝、台 风 等 突 发 性 自 然 灾 害 的 应 对 能 力,提 升城 市 综 合 防 灾 功 能,保 障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规 范 城 市 各 类 应 急 避难 场 所 规 划 建 设,依 据 山 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条 例 山 东 省 地 震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等,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参 考 相 关 标 准,结 合 山 东 省 实 际,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主 要 内 容 包 括:1.总 则;2.术 语;3.基 本 规 定;4.总 体设 计;5.避

    2、 难 建 筑;6.避 难 设 施 等。本 标 准 由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管 理,由 山 东 省 城 乡 规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 议,请 寄 送 山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院(地 址:济 南 市 解 放 路 九 号,邮 编:2 5 0 0 1 3,电 子 邮 箱:p l a n 3 0 1 1 2 6.c o m)。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山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同 圆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山

    3、东 建 筑 大 学济 南 泉 城 公 园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员:扈 宁 张 学 强 曹 威 杨 婉 婷 朱 奎 于 兰 军 刘 猛 丛 喜 静 李 红 扩李 鹏 燕 月 于 文 彦 王 栋 曲 鹏 李 国 光 赵 冠 磊 吕 效 亮 王 凤 华 马存 华 孔 建 飞 耿 红 岩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员:高 洪 振 陈 时 军 刘 爱 华 刘 琳 冷 枫 杨 璐孙 楠 王 文 雯 王 艳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 本 规 定.53.1 一 般 规 定.53.2 场 地 选 择.83.3 设 防 要 求.1 04 总 体 设 计.1 34.1 一 般 规 定.1

    4、 34.2 应 急 综 合 管 理 区 设 计.1 64.3 避 难 宿 住 区 设 计.1 84.4 应 急 交 通 设 计.2 15 避 难 建 筑.2 45.1 一 般 规 定.2 45.2 建 筑 设 计.2 55.3 结 构 设 计.2 76 避 难 设 施.3 0 06.1 避 难 设 施 配 置.3 0 06.2 电 气.3 5 56.3 给 水 与 排 水.4 0 06.4 通 风.4 2 26.5 消 防 与 疏 散.4 3 36.6 标 志.4 4 4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4 7 7引 用 标 准 名 录.4 8 8附:条 文 说 明.4 9Contents1 G e

    5、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62 T e r m s a n d S y m b o l s.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53.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53.2 S i t e s e l e c t i o n.83.3 S e c u r i t y r e q u i r e m e n t s.1 04 S y s t e m d e s i g n.1 34.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1 34.2 D e s i

    6、 g n o f E m e r g e n c y I n t e g r a t e dM a n a g e m e n t A r e a.1 64.3 D e s i g n o f s h e l t e r e d a c c o m m o d a t i o n.1 84.4 E m e r g e n c y T r a f f i c D e s i g n.2 1 15 S h e l t e r b u i l d i n g.2 45.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2 45.2 a r c h i t e c t u r a

    7、 l d e s i g n;b u i l d i n g d e s i g n.2 55.3 a r c h i t e c t u r a l d e s i g n;c o n f i g u r a t i o n d e s i g n.2 76 A s y l u m f a c i l i t y.3 0 06.1 S h e l t e r f a c i l i t y.3 0 06.2 E l e c t r i c a l.3 5 56.3 W a t e r s u p p l y a n d d r a i n a g e.4 0 06.4 V e n t i l

    8、 a t i o n.4 2 26.5 F i r e a n d e v a c u a t i o n.4 3 36.6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4 4 4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4 7 7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4 8 8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4 911 总 则1.0.1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国 家、省 有 关 应

    9、 急 管 理 防 灾 减 灾 的 法 律 法 规,妥 善 安 置 受 到 突 发 性 自 然 灾 害 威 胁 或 危 害 的 人 员,推 进 并 规 范 山 东省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制 定 本 标 准。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 地 区 新 建、改 建、扩 建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乡 镇、乡 村 及 其 他 地 区 可 参 考 执 行。1.0.3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应 遵 循“统 筹 规 划、分 类 应 对、平 灾结 合、因 地 制 宜”的 原 则。1.0.4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10、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22 术 语2.0.1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u r b a n e m e r g e n c y s h e l t e r为 应 对 突 发 性 自 然 灾 害(如 地 震、洪 涝、台 风 等),用 于 临 灾时 或 灾 时、灾 后 人 员 疏 散 和 避 难 生 活,具 有 应 急 避 难 生 活 服 务 设 施的 一 定 规 模 的 场 地 和 按 应 急 避 难 防 灾 要 求 新 建 或 加 固 的 建 筑。简 称避 难 场 所。2.0.2 避 难 场 地 e

    11、m e r g e n c y c o n g r e g a t e s h e l t e r i n g s i t e可 供 应 急 避 难 或 临 时 搭 建 工 程 设 施 的 空 旷 场 地。2.0.3 避 难 建 筑 e m e r g e n c y c o n g r e g a t e s h e l t e r i n g s t r u c t u r e为 避 难 人 员 提 供 宿 住 或 休 息 和 其 他 应 急 保 障 及 使 用 功 能 的 建筑。2.0.4 避 难 单 元 s h e l t e r i n g u n i t避 难 场 所 中,根 据

    12、避 难 功 能、设 施 配 置 和 自 然 分 割 等 要 素 所 划分 的 成 体 系 的 空 间 单 元。2.0.5 避 难 宿 住 区 s h e l t e r i n g a c c o m m o d a t i o n a r e a避 难 场 所 中,用 于 避 难 人 员 宿 住,由 避 难 宿 住 单 元 和 配 套 设 施组 成 的 功 能 片 区,简 称 宿 住 区。2.0.6 避 难 宿 住 单 元 s h e l t e r i n g a c c o m m o d a t i o n u n i t3避 难 场 所 中,采 用 常 态 设 施 和 缓 冲 区 分

    13、 割、用 于 避 难 人 员 宿 住的 避 难 单 元,简 称 宿 住 单 元。2.0.7 应 急 综 合 管 理 区 i n t e g r a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a r e a f o r e m e r g e n c yr e s p o n s e避 难 场 所 内,用 于 灾 时 指 挥 和 组 织 救 援、储 备 和 发 放 物 资 等 处理 各 项 事 务 的 管 理 区 域。2.0.8 避 难 设 施 e m e r g e n c y c o n g r e g a t e s h e l t e r i n g s t r u c t

    14、 u r e为 应 对 突 发 灾 害,在 避 难 场 所 内 预 先 设 置 的 或 临 时 架(搭)设的 应 急 给 排 水、电 气、通 风、消 防 疏 散 和 标 志 等 设 施 设 备。2.0.9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e f f e c t i v e a r e a o f e v a c u a t i o n作 为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资 源 的 场 所 面 积 中 减 去 不 适 合 作 为 避 难 场 所使 用 面 积 后 的 直 接 用 于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的 场 所 面 积,包 括 避 难 宿 住 区、应 急 综 合 管 理 区 和 出 入 口 集 散 区

    15、 面 积。2.0.1 0 次 生 灾 害 s e c o n d a r y d i s a s t e r由 于 灾 害 引 发 的 水 灾、火 灾、泥 石 流、建 筑 倒 塌、爆 炸 等 其 他灾 害。2.0.1 1 防 火 林 带 f i r e-m a n t l e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周 边 栽 植 的,由 防 火 树 种 为 主 建 成 的,具 有 一 定宽 度 和 高 度 的,可 以 防 止 大 火 延 烧 的 林 带。2.0.1 2 建 筑 物 倒 塌 影 响 范 围 i n f l u e n c e r a n g e o f b u i l d i n g c o l

    16、 l a p s e4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或 人 为 灾 难,建 筑 物 倒 塌 后 瓦 砾 堆 积 分 布 和 影 响的 范 围。2.0.1 3 设 定 防 御 标 准 s e t t i n g d e f e n s e s t a n d a r d避 难 场 所 设 计 所 需 依 据 的 高 于 一 般 工 程 抗 灾 设 防 标 准 的 设 防 水准 或 灾 害 影 响 水 平。53 基 本 规 定3.1 一般规定3.1.1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与 建 设 包 括 避 难 场 所 设 置、总 体 设 计、避 难 建 筑、避 难 设 施 等。3.1.2 根

    17、据 场 址、设 施 配 置 和 服 务 功 能,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为 四类,由 高 类 别 到 低 类 别 依 次 为 类、类、类 和 类。1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依 托 广 场、公 园、绿 地 或 体 育 场 馆、会 展 场 馆 等 建 设 的,具 备 综 合 设 施 配 置,可 安 置 避 难 人 员 时 间 为 3 0 d以 上;2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依 托 广 场、公 园、绿 地 或 体 育 场 馆、会 展 场 馆、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等 建 设 的,具 备 一 般 设 施 配 置,可 安 置 避难 人 员 时 间 为 1 0 d

    18、 3 0 d;3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依 托 广 场、公 园、绿 地 或 体 育 场 馆、会 展 场 馆、人 民 防 空 工 程、学 校 操 场 和 校 舍 等 建 设 的,具 备 基 本 设施 配 置,可 安 置 避 难 人 员 时 间 为 1 0 d 以 内;4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依 托 广 场、公 园、绿 地 或 学 校 操 场等 设 置,设 有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标 志(D B 3 7/1 0 0 6),可 供 周 边 公 众 紧急 避 险 疏 散。63.1.3 考 虑 婴 幼 儿、高 龄 老 人、行 动 困 难 的 残 疾 人 和 伤 病 员

    19、等 特 定群 体,各 级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3.1.4 城 市 应 急 救 灾 根 据 灾 后 应 急 反 应 和 处 置 及 恢 复 重 建 情 况,划分 为 灾 前 有 效 疏 散 期、紧 急 救 灾 期、应 急 评 估 处 置 期、应 急 恢 复 期、应 急 安 置 期 以 及 灾 后 紧 急 反 应 处 置 期 等 几 个 阶 段。与 此 相 适 应,避难 场 所 的 最 大 适 用 开 放 时 间 类 型 分 为:紧 急、临 时、短 期、中 期 和长 期。常 见 灾 害 的 通 常 应 对 时 间 见 表 3.1.4。表 3.1.

    20、4 常 见 灾 害 的 应 对 时 间避 难阶 段灾 害种 类灾 前 有 效疏 散 期,灾后 紧 急 反应 处 置 期紧 急 救 灾期应 急 评 估处 置 期应 急 恢 复期应 急 安 置期紧 急 避 难 临 时 避 难 短 期 避 难 中 期 避 难 长 期 避 难地 震 1 d 3 d 1 5 d 3 0 d 1 0 0 d洪 涝 灾 害 1 d 3 d 7 d 1 5 d 3 0 d地 质 灾 害(不 包 括地 震)1 d 3 d 7 d 1 5 d 3 0 d气 象 灾 害 1 d 2 d 3 d 7 d 1 5 d火 灾 0.5 h 5 h 1 d 3 d可 能 采 用的 避 难 场

    21、所 类 城 市应 急 避 难场 所 类 城 市应 急 避 难场 所 类 城 市应 急 避 难场 所、类城 市 应 急避 难 场 所 类 城 市应 急 避 难场 所、类城 市 应 急避 难 场 所 类 城 市应 急 避 难场 所、类城 市 应 急避 难 场 所73.1.5 各 级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满 足 避 难 人 员 的 避 难 需 求,且 其 有效 避 难 面 积、避 难 疏 散 距 离、短 期 避 难 容 量 和 人 均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等控 制 指 标 宜 符 合 表 3.1.5 的 规 定。表 3.1.5-1 各 级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控 制

    22、指 标项 目类 型有 效 避 难 面积(h m2)避 难 疏 散距 离(k m)短 期 避 难 容量(万 人)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5.0 2.5 1 0.0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1.0 1.5 2.0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0.3 1.0 0.6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0.1 0.5 0.2表 3.1.5-2 不 同 避 难 期 的 人 均 有 效 避 难 面 积避 难 期 紧 急 临 时 短 期 中 期 长 期人 均 有 效 避 难 面 积(m2/人)0.5 1.0 2.0 3.0 4.583.2 场地选择3.2.1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优 先 选

    23、 择 场 地 地 形 较 平 坦、地 势 较 高、有 利 于 排 水、空 气 流 通、具 备 一 定 基 础 设 施 的 公 园、绿 地、广 场、学 校、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建 筑 与 设 施,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选 择 在 与 城 市 外 部 有 可 靠 交 通 连接、易 于 伤 员 转 运 和 物 资 运 送、并 与 周 边 避 难 场 所 有 疏 散 道 路 联 系的 地 段;2 类 和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选 择 在 交 通 便 利、有 效 避 难面 积 充 足、能 与 周 边 居 住 区 建 立 安

    24、全 避 难 联 系、便 于 人 员 进 入 和 疏散 的 地 段;3 类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可 选 择 居 住 小 区 内 的 花 园、广 场、空地 和 街 头 绿 地 等;4 各 类 避 难 场 所 可 利 用 相 邻 或 相 近 的 且 抗 灾 设 防 标 准 高、抗 灾能 力 好 的 各 类 公 共 设 施,按 充 分 发 挥 平 灾 结 合 效 益 的 原 则 整 合 而 成。3.2.2 防 风 避 难 场 所 应 选 择 避 难 建 筑。防 洪 避 难 场 所 可 根 据 淹 没 水深 度、人 口 密 度 等 条 件,通 过 经 济 技 术 比 较 选 用 避 洪 房

    25、屋、安 全 堤防、安 全 村 台 和 避 水 台 等 形 式。3.2.3 避 难 场 所 场 址 选 择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1 1、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 B 5 0 0 2 1、城 市 抗 震 防 灾 规 划9标 准 G B 5 0 4 1 3 的 有 关 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避 难 场 所 用 地 应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滑 坡、崩 塌、地 陷、地 裂、泥石 流 及 发 震 断 裂 带 上 可 能 发 生 地 表 位 错 的 部 位 等 危 险 地 段,并 应 避开 行 洪 区、指

    26、 定 的 分 洪 口、洪 水 期 间 进 洪 或 退 洪 主 流 区 及 山 洪 威 胁区;2 避 难 场 地 应 避 开 高 压 线 走 廊 区 域;3 避 难 场 地 应 处 于 周 围 建(构)筑 物 倒 塌 影 响 范 围 以 外,并 应保 持 安 全 距 离;4 避 难 场 所 用 地 应 避 开 易 燃、易 爆、有 毒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点、严重 污 染 源 以 及 其 他 易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区 域,距 次 生 灾 害 危 险 源 的 距离 应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防 火 的 要 求,有 火 灾 或爆 炸 危 险

    27、源 时,应 设 防 火 安 全 带;5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应 急 功 能 区 与 周 围 易 燃 建 筑 等 一 般 火 灾 危 险源 之 间 应 设 置 不 小 于 3 0 m 的 防 火 安 全 带,距 易 燃 易 爆 工 厂、仓 库、供 气 厂、储 气 站 等 重 大 火 灾 或 爆 炸 危 险 源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 0 0 0 m;6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重 要 应 急 功 能 区 不 宜 设 置 在 稳 定 年 限 较 短 的地 下 采 空 区,当 无 法 避 开 时,应 对 采 空 区 的 稳 定 性 进 行 评 估;7 选 择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的

    28、场、馆、所 作 为 避 难 建 筑 或 作 为 避 难 场所 配 套 设 施 用 房 的,应 达 到 当 地 抗 震 设 防 要 求,并 在 地 震 发 生 后 依照 地 震 现 场 工 作 第 2 部 分:建 筑 物 安 全 鉴 定 G B/T 1 8 2 0 8.2 进1 0行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鉴 定,鉴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启 用。8 内 部 或 周 边 林 木 分 布 较 多 的 避 难 场 所,应 通 过 防 火 林 带 等 防火 隔 离 措 施 防 止 次 生 火 灾 蔓 延。防 火 林 带 宜 用 耐 火 力 较 强、不 易 着火 燃 烧、火 灾 后 能 够 萌 芽

    29、的 树 种 营 造。3.3 设防要求3.3.1 避 难 场 所 设 定 防 御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地 震 影 响 不 应 低 于 本 地 区 抗震 设 防 烈 度 相 应 的 影 响,且 不 应 低 于 7 度 地 震 影 响。3.3.2 城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防 目 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在 遭 受 设 定 防 御 标 准 灾 害 影 响 下,避 难 场 所 应 满 足 应 急 和 避难 生 活 需 求;避 难 建 筑 和 电 气、给 排 水、消 防、通 风 等 避 难 设 施 的主 体 结 构 不 应 发 生 影 响 避 难 功 能 的 中 等 破 坏

    30、;其 他 结 构 构 件 和 非 结构 构 件 不 应 发 生 严 重 破 坏,其 应 急 功 能 基 本 正 常 或 可 快 速 恢 复,不影 响 使 用 或 通 过 紧 急 处 置 即 可 继 续 使 用;需 临 时 设 置 的 应 急 设 施 和设 备,应 能 及 时 安 装 和 启 用。2 在 遭 受 高 于 设 定 防 御 标 准 的 灾 害 影 响 下,避 难 场 地 应 能 用 于人 员 避 难,在 周 边 地 区 遭 受 严 重 灾 害 和 次 生 灾 害 影 响 时 应 能 保 证 基本 安 全 及 保 障 避 难 人 员 基 本 生 存;避 难 建 筑 和 避 难 设 施,

    31、不 至 倒 塌或 发 生 危 及 避 难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严 重 破 坏。3 在 临 灾 时 期 和 灾 时 启 用 的 避 难 场 所,应 保 证 避 难 建 筑 和 避 难1 1设 施 不 发 生 危 及 重 要 避 难 功 能 的 破 坏,满 足 灾 害 发 生 过 程 中 的 避 难要 求。4 避 难 场 所 内 与 应 急 功 能 无 关 的 建 筑 工 程 设 施 和 设 备,不 得 影响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功 能 使 用,不 得 危 及 避 难 人 员 生 命 安 全。3.3.3 防 风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定 防 御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风 灾 影 响

    32、 不 应 低 于1 0 0 年 一 遇 的 基 本 风 压 对 应 的 风 灾 影 响,防 风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应 满 足临 灾 时 期 和 灾 时 避 难 使 用 的 安 全 防 护 要 求,龙 卷 风 安 全 防 护 时 间 不应 低 于 3 h,台 风 安 全 防 护 时 间 不 应 低 于 2 4 h。3.3.4 位 于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防 洪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定 防 御 标 准 应 高 于 当 地防 洪 标 准 所 确 定 的 淹 没 水 位,且 避 洪 场 地 的 应 急 避 难 区 的 地 面 标 高应 按 该 地 区 历 史 最 大 洪 水 水 位 确

    33、定,且 安 全 超 高 不 应 低 于 0.5 m。3.3.5 对 于 非 防 洪 和 非 防 风 避 难 场 所,应 根 据 其 范 围 内 的 河、湖 水体 的 最 高 水 位 以 及 水 工 建 筑 物、构 筑 物 的 进 水 口、排 水 口 和 溢 水 口及 闸 门 标 高 等,确 定 上 下 游 排 水 能 力 和 措 施,保 证 避 难 功 能 区 不 被水 淹。3.3.6 避 难 场 所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避 难 场 所 建 筑 屋 面 排 水 设 计 重 现 期 不 应 低 于 5 年,室 外 场 地不 应 低 于 3 年;2 类 应 急

    34、避 难 场 所 及 其 周 边 区 域 的 排 水 设 计 重 现 期 不 应 低于 5 年,且 应 按 不 低 于 历 史 或 预 估 的 最 大 暴 雨 强 度 复 核;1 23 类 和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及 其 周 边 区 域 的 排 水 设 计 重 现 期不 应 低 于 3 年,且 应 按 不 低 于 历 史 或 预 估 的 最 大 暴 雨 强 度 复 核;4 防 台 风 避 难 场 所 排 水 设 计 应 保 证 在 1 0 0 年 一 遇 的 台 风 暴 雨条 件 下,场 所 内 避 难 建 筑 首 层 地 面 不 被 淹 没。1 34 总 体 设 计4.1 一般规定4.

    35、1.1 避 难 场 所 总 体 设 计 与 建 设 应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评 估,进 行 总 体 布局 设 计,同 时 应 满 足 消 防 疏 散 和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4.1.2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的 综 合 防 灾 评 估 应 包 括 避 难 设 计 要 求 评 估、现状 条 件 分 析 评 估 和 使 用 风 险 评 估,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避 难 设 计 要 求 评 估 应 评 估 确 定 避 难 应 对 的 突 发 灾 害 种 类 及相 应 灾 害 标 准 和 不 同 应 急 阶 段 要 求,避 难 功 能 设 置 要 求,不 同 级 别服 务

    36、范 围 的 人 口 数 量 及 分 布,可 利 用 避 难 资 源 和 安 全 评 估 情 况,不同 灾 害 影 响 规 模 下 和 不 同 应 急 阶 段 的 避 难 规 模 等;2 现 状 条 件 分 析 评 估 应 调 查 其 环 境 条 件 和 工 程 设 施 情 况,评 估场 所 内 各 类 用 地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性 和 适 宜 性,确 定 可 用 于 应 急 避 难 的用 地 范 围 和 工 程 设 施;3 使 用 风 险 评 估 应 针 对 避 难 场 所 维 护 管 理 过 程 中 和 启 动 使 用过 程 中 存 在 的 致 灾 因 素 和 可 能 影 响 进 行

    37、评 估,制 定 设 计、建 设 和 管理 对 策,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应 评 估 可 能 遭 遇 的 突 发 灾 害 种 类,确 定 各 类 应 急 设1 4施 的 设 防 要 求,明 确 相 应 的 设 计 和 管 理 对 策;2)应 评 估 场 所 内 及 周 边 存 在 的 重 大 风 险 源,划 定 安 全防 护 范 围,设 置 警 告 标 志,制 定 防 护 措 施;3)应 评 估 场 所 内 及 周 边 现 有 建(构)筑 物 的 倒 塌 或 破坏 的 风 险 及 倒 塌 或 破 坏 的 潜 在 影 响 区,划 定 危 险 区 域,设 置警 告 标 志,并 不 得

    38、用 作 应 急 避 难;4)应 评 估 划 定 各 类 灾 害 潜 在 影 响 区,设 置 警 告 标 志,并 不 得 用 作 应 急 避 难;5)应 划 定 场 所 内 及 周 边 古 树、名 木、文 物 和 其 他 重 要建 筑 的 保 护 范 围,应 设 置 警 告 标 志,采 取 保 护 措 施,并 不 得用 作 应 急 避 难。4.1.3 避 难 场 所 的 总 体 布 局 设 计 应 结 合 各 类 用 地 和 工 程 设 施 的 安 全性 和 适 宜 性 评 估 结 果,对 应 急 功 能 区 划 分 及 分 区 控 制 指 标,应 急 交通、避 难 建 筑 控 制 技 术 要

    39、求,避 难 设 施 的 规 模 和 设 置 要 求,各 专 业工 程 管 线 系 统 等 作 出 综 合 设 计。4.1.4 避 难 场 所 内 不 宜 设 置 架 空 设 施;当 必 须 设 置 架 空 设 施 时 不 应影 响 避 难 安 全,并 应 设 置 警 告 标 志。4.1.5 避 难 场 地 可 根 据 自 然 地 形 坡 度,采 用 平 坡、台 阶 或 混 合 式;当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小 于 8%时,可 采 用 平 坡 式;当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大 于 8%时,宜 采 用 台 阶 式,且 台 阶 高 度 宜 为 1.5 m 3.0 m,台 阶 之 间 应 设 挡1

    40、 5土 墙 或 护 坡。4.1.6 避 难 场 所 内 需 要 保 证 车 辆 和 人 员 通 行 的 应 急 通 道 与 两 侧 建(构)筑 物 之 间 的 安 全 间 距,应 大 于 建(构)筑 物 倒 塌 或 破 坏 影 响范 围 加 1 m 与 相 邻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中 的 较 大 者;当 有 可 靠 抗 灾 设 计 保 证建(构)筑 物 不 会 发 生 倒 塌 或 破 坏 时,应 大 于 两 侧 建 筑 防 止 坠 落 物安 全 距 离 之 和 加 1 m 与 防 火 间 距 中 的 较 大 者。4.1.7 避 难 场 所 内 建(构)筑 物 的 倒 塌 或 破 坏 影 响

    41、 范 围 宜 通 过 计 算分 析 确 定。4.1.8 当 需 确 定 承 担 应 急 功 能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与 倒 塌 建 筑 堆 积 瓦砾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时,可 能 倒 塌 的 建 筑 宜 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对 待。当需 确 定 承 担 应 急 功 能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与 无 灾 后 消 防 备 用 措 施 的 一般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时,宜 将 一 般 建 筑 降 低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对 待,且 当 一 般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为 四 级 时 宜 按 倒 塌 对 待。4.1.9 各 级 城 市 应 急

    42、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和 应 急 交 通 设 置 应 按照 表 4.1.9 的 规 定 执 行。1 6表 4.1.9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和 应 急 交 通 设 置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和 应 急 交通 类 城市 应 急避 难 场所 类 城市 应 急避 难 场所 类 城市 应 急避 难 场所 类 城市 应 急避 难 场所应 急 综合 管 理区应 急 指 挥 区-应 急 医 疗 卫 生区-应 急 物 资 存 放和 供 应 区 避 难 宿住 区应 急 宿 住 区 公 共 活 动 区 应 急 交通应 急 出 入 口 应 急 道 路 应 急 停 机 坪-应 急 车 辆 场

    43、 地 注:为 应 配 建 的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和 应 急 交 通 设 置;为 根 据 实际 情 况 按 需 配 建 的 分 区 和 设 置。4.2 应急综合管理区设计4.2.1 应 急 综 合 管 理 区 宜 包 括:应 急 指 挥 区、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应急 物 资 储 备 区。有 条 件 的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在 应 急 综 合 管 理 区 内设 置 应 急 救 灾 演 练、应 急 功 能 演 示 或 培 训 设 施。4.2.2 应 急 综 合 管 理 区 的 布 置 宜 利 用 原 具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的 建 筑 或 区域。4.2.3 应 急

    44、指 挥 区 宜 利 用 原 有 建 筑 内 的 会 议 室、监 控 室、值 班 室、1 7通 信 值 班 室 及 强 电 和 弱 电 房 间,其 现 状 消 防、监 控、通 信 系 统 作 为应 急 指 挥 使 用。4.2.4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可 设 置 在 场 所 内 或 场 所 周 边。场 所 内 需 要 医疗 救 治 人 员 的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每 床 不 应 低 于 2 5 m2;2 应 设 置 救 护 车 辆 的 临 时 停 放 场 所,且 应 配 置 清 洗 消 毒 区 域;3 应 急 医

    45、疗 卫 生 区 的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0.1 m2,且 使 用 面积 不 宜 小 于 1 0 0 m2;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按 照 避 难 设 施 配 置 要 求,配 置应 急 医 疗 设 施,每 处 设 施 应 分 别 设 1 个 洗 手 设 施、1 个 消 毒 池;4 行 动 困 难、需 要 卧 床 的 伤 病 人 员 的 比 例,应 按 不 低 于 该 应 急避 难 场 所 内 总 避 难 人 数 的 2%计 算;5 应 设 单 独 的 供 水 点、开 水 间、公 共 卫 生 间 和 垃 圾 收 集 设 施;6 有 条 件 的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46、 宜 单 独 设 置 医 护 人 员 卫 生 间 和 淋浴 设 施;7 应 结 合 传 染 病 疫 情 控 制 预 案,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安 排应 急 卫 生 防 疫 设 施。4.2.5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和 发 放 区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可 设 置 在 场 所 内 或 场 所 周 边,当 利 用 场 所 周边 设 施 时,其 周 边 设 施 与 场 所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 0 0 m,应 设 置 应 急 物资 储 运 车 辆 的 临 时 停 放 场 所;应 急 物 资 发 放 可 结 合 应 急

    47、 物 资 储 备 区1 8设 置,也 可 结 合 避 难 宿 住 区 设 置;2 应 利 用 场 所 内 原 有 的 仓 库、地 下 车 库、食 堂 等 作 为 应 急 物 资储 备 区,应 设 立 必 要 的 储 存 食 品 库、消 防 器 具 库,存 放 防 灾 器 材 和可 移 动 设 施 或 设 备;3 应 急 物 资 存 放 和 供 应 区 内 食 品 储 存 标 准 应 按 照 每 人 每 日5 0 0 g 9 0 0 g 主 食 和 部 分 副 食 品 设 计,医 疗 药 品、器 材 按 2%受 伤 者 比率 的 需 求 量 储 备;4 应 急 物 资 发 放 区 的 使 用 面

    48、 积 不 宜 小 于 人 均 0.1 m2;5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内 物 资 发 放 用 房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5 0 m2。4.3 避难宿住区设计4.3.1 避 难 宿 住 区 宜 包 括 应 急 宿 住 区 和 公 共 活 动 区。4.3.2 避 难 宿 住 区 的 布 置 应 综 合 灾 害 环 境、气 候、地 形 地 貌、基 础设 施 配 套 及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人 员 特 点 等 因 素 进 行。4.3.3 应 急 宿 住 区 可 设 置 在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或 应 急 避 难 场 地 内,应 急避 难 场 地 中 可 采 用 帐 篷 或

    49、活 动 房 屋 等 形 式,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1 应 急 宿 住 区 应 设 在 场 所 内 受 外 部 干 扰 较 少 的 区 域,宜 按 家 庭分 户 宿 住;2 应 急 避 难 场 地 内 的 应 急 宿 住 区 应 优 先 选 择 地 形 较 平 坦 空 旷、地 势 较 高、排 水 畅 通 和 交 通 便 利 场 地 设 置;1 93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内 的 应 急 宿 住 区,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的 1 层 3 层;4 婴 幼 儿、高 龄 老 人、残 疾 人 及 行 动 困 难、需 要 卧 床 者 和 病 人等 特 定 人 员 的 应 急 宿 住 区 宜 设 置

    50、 在 建 筑 的 1 层,并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计 要 求;5 应 在 入 口 设 置 人 员 登 记 处;6 应 急 宿 住 区 内 的 人 均 宿 住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2.0 m2,睡 眠 宽 度 不宜 小 于 0.6 m;7 宜 在 应 急 宿 住 区 内 安 排 独 立 的 救 灾 人 员 宿 住 区;8 宜 在 有 条 件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设 置 特 殊 人 员 宿 住 区,人 均 宿住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0 m2;9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配 建 洗 浴 设 施。4.3.4 应 急 宿 住 区 空 间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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